5. 國內規章必要性測試爭議之解決
5.2 本文之分析與解決方案
5.2.3 談判重心的重新聚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6
限縮又困難重重的情況下,會員實不需再多費心執著於目的限縮。
5.2.3 談判重心的重新聚焦
既然目的限縮不值得會員再多花心力,談判重心應轉移至成本效益評估的談 判,而會員提出隱藏性貿易限制亦可為此一趨勢之佐證,於「隱藏性貿易限制」
的討論中,會員已經關注的重點由管制的「目的」轉移至管制「效果」的評估。
5.2.3.1 成本效益評估之重要
成本效益評估旨在確保管制的效益大於成本,從而能確認管制存在效益、值 得實施。由此角度而言,實難想像有任何管制者會偏好成本大於效益的管制,徒 為社會增添負擔。因此,不論會員的開發程度如何,成本效益評估皆能提升其管 制的品質,促進國內福祉。
由於成本效益評估能進一步消弭浮濫、無效益的管制,成本效益評估因而有 助於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促進服務市場的競爭、提升消費者福利。或許有開發中 國家、低度開發國家對於成本效益評估所帶來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的效果有所保留,
然而,若開發中國家、低度開發國家為執意保留成本大於效益之措施,一來此管 制將造成社會的負擔,二來由於此管制亦適用於其國民,對於國內市場也甚為不 利。
基此,考量成本效益評估對於管制品質提升、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的貢獻,會 員無論開發程度皆應致力於成本效益評估相關規範的談判。成本效益評估相關規 範的談判,則聚焦於成本效益評估之範疇與方式,與成本效益評估的行政負擔。
5.2.3.2 成本效益評估之範疇與方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在成本效益評估之範疇與方式的談判時,由於已開發國家會員已有行之有年 的成本效益評估機制,因而如何調和國內規章必要性測試下的成本效益評估便成 了關注的重點,而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則由於成本效益評估經驗 不足,因而就評估過程當中,成本最小是否即等於貿易限制最小的關聯提出疑問。
成本效益評估之範疇與方式方面,會員的擔心主要聚焦於管制權的干預。由 於此處已經捨棄管制目的的談判,因此會員關於管制目的相關的擔憂已不再是問 題,會員無須擔心其所追求的目的會遭其他會員挑戰、由爭端解決機構加以審理 的情形。
就管制方式的選擇方面,成本效益評估過程當中確實會涉入貿易、非貿易的 因素:貿易因素即影響服務流通者,如對進出口、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影響等;
反之,非貿易因素及即不影響服務流通者,諸如消費者保護、環境考量等等。考 量貿易、非貿易的因素使得成本效益評估的運作存在較多不確定性,此擔憂可由 三個角度來思考:
第一點,由會員的立場來說,成熟的成本效益評估機制本來就不能僅考慮國 內的狀況,對於國際貿易之影響也應納入考慮,如澳洲的管制衝擊影響評估將進、
出口的影響也納入考量。也因此,會員如果能將貿易、非貿易的因素都納入成本 效益評估中,即不須擔憂評估不夠全面而遭其他會員非難。
第二點,將貿易影響納入考量之後,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質 疑成本最小的措施,與貿易限制最小的措施未必相同。從成本分擔的角度來看,
本國政府、本國消費者、本國與外國服務提供者為主要的成本承擔者,其中,本 國與外國服務提供者所承擔的成本會反映於服務價格上,由本國消費者承擔。因 此,若一管制的貿易限制性極高,此限制便會提高外國服務提供者之成本,並進 一步地反應於價格之上,最後由本國消費者承擔價格上漲之成本。換言之,在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國服務提供者、消費者的成本變動有正向關係時,實難想像貿易限制較大的措施,
會推導出成本較小的結果,可能須由會員進一步於談判過程中提出例證與以討論。
而從效益的角度而言,國內管制衝擊影響評估著重者為整體的效益,雖說於國內 規章的必要性測試主要是由貿易的視角觀察,整體效益最大時,貿易利益未必最 大,如社會管制。然而,必要性測試所關注的重點並非質疑會員基於效益面的政 策選擇,而是側重於成本面的觀察,確認是否存在不合比例的貿易障礙。以此而 言,國內管制衝擊影響評估、國內規章必要性測試,雖基於相同的成本效益評估 之概念,然而實際運作時,由於觀察的視角不同確實可能有不同的結果,然而此 即 WTO 作為貿易爭端解決場域所能發揮之處,以成本的視角觀察是否形成不必 要的貿易障礙,而仍給與會員就效益面相當的政策空間。
第三點,若會員仍存在爭端解決機構不適宜審理非貿易的因素,如此擔憂可 能係源自於前述效益面的考量。因此,如果能著墨於必要性測試的要件設計,在 用語上強調必要性測試的觀察重點為貿易障礙,其所側重者為成本、效益的相當 性,而非旨在非難政策所帶來的效益與正當性,例如「not more trade 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可能就比「not more burdensome than necessary」更聚焦於貿易的 面向。
因此,在成本效益評估的範疇時,貿易、非貿易的因素應該要能一併考慮。
而於成本效益評估進行時,關於貿易、非貿易成本對於政策選擇的影響,由於貿 易成本反映於價格、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所以貿易成本的變動與國內消費者的福 祉也息息相關,實難想像總成本最低、然而貿易成本卻最高的狀況,而源自於效 益面的擔憂,一方面此非必要性測試關注的重點,另一方面會員仍能透過必要性 的要件設計上著手,使得必要性測試的重點聚焦於貿易障礙的評估。
5.2.3.3 成本效益評估之行政負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
於成本效益評估之行政負擔,主要應解決的是來自於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 開發國家會員關於管制能力不足的疑慮。此處涉及過渡期、技術援助的談判,須 待必要性測試的談判較為成熟,了解必要性測試的評估方式、義務強度之後,才 能有較為具體的討論。
對於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過渡期、逐步執行期的機制不僅 可以使其逐步建構履約所需的管制能力,更可以保有適當的彈性,使會員能完成 其國內的管制革新。幸虧於過渡期、轉型期議題上,會員立場差距並不大。主要 在於轉型期或逐步執行期的時間長短尚待會員討論,應延續先前談判的脈絡,就 國內規章準則逐項義務的難度、會員履約能力、服務部門特性等進行評估,來決 定轉型期或逐步執行期的長短。會員於此處不須過於擔憂時間的設計,參考過往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第 66 條的經驗,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 會員可於需要時,就過渡期提出展延,而已開發國家會員則可以透過 TRIPS 理 事會的監督機制來掌握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的發展狀況。TRIPs 的經驗亦可為借鏡,使轉型期、逐步執行期的機制更有彈性、反映現狀與真實的 需求。
技術援助方面,由於國內規章準則技術援助提供的對象可能會是開發中國家 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的服務提供者,關於技術援助實際上提供的條件、方式 等,WTO 秘書處能扮演較為積極的角色。此外,由於必要性測試的支持者中,
也不乏開發中國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分享其國內成功的成本效益評估經驗,
此類會員也能於技術援助上提供更多的建言與經驗分享。
成本效益評估之行政負擔對於已開發國家會員而言不會是太大的困擾,僅需 考量所設事務的重要性以決定成本效益評估的程度。而對於開發中國家會員、低 度開發國家會員,則需從頭建置所需要的管制框架,因此一方面給予過渡期、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0
步執行期的寬限與彈性,另一方面提供有關的技術援助,應能和緩開發中國家會 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反對必要性測試之壓力。
5.3 小結
根據必要性測試之爭議,就管制目的而言,難以透過「隱藏性貿易障礙」的 規範方式來解決,因為所有的管制都會有成本、形成貿易障礙,而「隱藏性」本 身也是一個模糊的價值判准,並無法解決限縮管制目的之爭議。然而,管制目的 之限縮因其規範的性質、管制涵蓋範圍甚廣之特性,恐難以就管制目的劃定明確 的範圍,且目的排除無效益管制的功能,亦可由成本效益評估來取代。著眼於此,
會員實應將談判重心轉到成本、效益之評估,在成本效益評估的範圍上關注貿易、
非貿易成本的判斷與相應的規範設計,於成本效益評估的方式上,考量開發中國 家會員、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應適當給予轉型期、逐步執行期使其能逐步履約,
並同時提供技術援助助其建立成本效益評估的機制。
由於必要性測試對於國內規章的關鍵意義,會員勢必將持續必要性測試之談 判,致力於發展具有實質意義、能操作的必要性測試,而不是以僅具有宣示效果、
無法操作的必要性測試為滿足。於進行必要性測試的談判時,若能依本文之建議,
將重心置於成本效益評估的談判,就要件的設計、轉型期、逐步執行期、技術援 助方面著手,應較有於必要性測試取得共識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