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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單身女性相關論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未婚單身女性相關論述

一、 未婚單身女性定義與分類

(一)未婚單身女性定義

單身(single)就字面上的意思是指非婚姻狀態(not married),包含未婚、

離婚及喪偶者。本研究關注對象為單身女性中「未婚」此一族群,為明確表示研 究中單身者的類別,特別加註為「未婚」單身女性,藉此排除單身女性中離婚及 喪偶者。

未婚一詞,有兩種意涵,一是「尚未結婚」(unmarried)表示還未進入婚姻 狀態者,其中隱含終究會進入婚姻,只是目前尚未,未來將會進入婚姻,另一解 釋為「從未結婚」(never-married),指未曾經歷婚姻者,是較為中立的說法(吳 怡卿,2004)。本研究所指的「未婚單身女性」意指單身人口中目前未曾經歷婚 姻關係的女性。

(二)未婚單身女性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定義,有人認為單身只是婚姻之前的過渡階段,有人認為單身是 一種生活形態的選擇,由於抱持的心態與信念不同,形成不同的單身類型,參考 文獻可以發現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Stein(1981)依據單身是否為個人自願選擇與預期此生活形態的穩定性為指標將 單身分為四種類型,Shostak(1987)加以命名為:「矛盾型」、「決心型」、「期待型」

與「後悔型」,如表 2-1(趙淑珠,2003;Shostak, 1987;Stein, 1981)。

(1)矛盾型:表示單身狀況為自願的選擇,並且只是暫時的狀況,可能因為教育 或生涯發展延後結婚時間,或仍有結婚機會,但未積極尋找對象。

(2)期待型:指非自願的單身且期待近期內結束目前的單身情形。通常對婚姻有 較高的期待並積極尋找對象。

(3)決心型:是自願選擇單身並視為穩定永久的生活型態,包含宗教神職人士或 不婚觀念者,他們通常喜歡如此的生活,並不打算改變單身的狀況。

(4)遺憾型:是非自願的成為單身且認為此狀況不可能改變,可能為年長者居多。

表 2-1 Stein 單身類型分類表 選擇

生活形態永久性 自願 voluntary 非自願 involuntary 暫時 temporary 自願暫時型

矛盾型 Ambivalent

非自願暫時型 期待型 Wishful 穩定 stable 自願穩定型

決心型 Resolved

非自願穩定型 遺憾型 Regretful

(整理自趙淑珠,2003,225 頁;Shostak, 1987, p. 357)

2.邵麗芳(1988)將單身分為「獨身主義者」及「非獨身主義者」兩種類型,以探 究單身的形成因素。

(1)獨身主義者(celibate):分為宗教與非宗教的獨身。宗教的獨身主義者通常 是從事神職工作者,如:神父、修女、和尚或比丘尼,他們獻身於宗教信仰並期 望有更多的時間去從事傳教活動,因此選擇獨身生活。非宗教的獨身主義者則是 自願選擇不婚,抱持著獨身生涯者。

(2)非獨身主義者:指個人基於某些因素而尚未結婚,但仍對婚姻持期待的態度。

原因可能包含:A.個人,如為追求學業工作延後結婚年齡、擇偶條件的限制或身 心障礙者;B.家庭,如父母親的婚姻關係影響;C.社會因素,如對婚姻的恐懼、疑 惑抑或社會結構轉型導致對婚姻價值觀的改變。

3.郭育吟(2004)整理單身形成的原因,依據不同的態度與動機將單身歸類為「自 願」、「非自願」與「不確定」三大範疇。

(1)自願者:表示單身的狀態是個人自願的選擇,個體清楚知道結婚的優、缺點,

估與考量後,選擇比較適合自己的單身生涯。

(2)非自願者:意指單身並非出於個人自願,只是尚未找到合適的對象而保持單 身;或是因為某些個人因素(如追求教育、事業或特殊原因)而延緩結婚的時間。

此類型的單身者對婚姻仍是充滿期待與憧憬,若有機會仍會選擇步入婚姻。

(3)不確定者:此類型的單身者可能「對自己不信任」,意即不確定自己能否信 守永遠的承諾或是害怕自己會突然失控而傷害對方:抑或對婚姻的恐懼而造成迷 惘及不安全感,因此不確定自己是否適合婚姻,猶豫是否要進入婚姻之中。

4.其他的單身類型分類

隨著單身人口日益增多,越來越多專業人士與坊間報章雜誌關注此一族群,

除上述學術性的分類之外,出現多元的單身類型分類方式。如藍三印以「意願」

為根據將單身族分為「自願型」單身和「寧缺勿濫型」單身,前者因自覺單身較 快樂,自願選擇單身:後者則受環境限制,找不到合適對象,不願為結婚而結婚 的人(王雅倫、蔡惠芳,1986)。

彭蕙仙(2008)依據個人的觀察將單身女性分為「快樂不婚族」、「婚姻市場 的淘汰者」及「婚姻市場的猶豫者」三類。第一類是婚姻市場的退出者,她們清 楚自己的需求及想法,妥善規劃單身生活,重視工作理財、熱愛運動,懂得保養 自己並留心休閒、飲食與健康,追求自我圓滿。而由於女性在婚姻市場中「年齡」

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超過適婚年齡的女性,結婚機率逐漸縮減,成為婚姻市場的 淘汰者。第三類則是因離婚率高,擔心遇人不淑、婆媳問題或是因家庭喪失自我 實現的機會,讓許多女性對於婚姻裹足不前,猶豫踏入婚姻關係之中。

康健雜誌(2010)將單身者分為「自覺型」、「不自覺型」和「不婚族」。

自覺型的單身認為人生不需要等愛,快樂享受單身的好處,追求個人目標,作自 己的主人。多數單身者是屬於不自覺型,不知不覺的走上單身,抱著且戰且走的 心態,從未真正放棄結婚的念頭,仍然期待遇見對的人來終結單身生涯。不婚族 則是對於婚姻感到遲疑,認為不能保證幸福而不敢步入婚姻。

二、 未婚單身女性增加之社會現象

(一)未婚單身女性人口增加之原因

未婚單身女性人口增加的現象,主要受到社會環境變遷以及女性個人因素的 影響,外在的社會環境包括性別平權意識、女性教育及工作權的提升以及婚姻功 能改變的影響;內在個人因素則涵蓋自身與家庭因素的影響。

1. 思想層面:社會文化變遷

人存在於社會文化脈絡下,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密不可分,故外在環境變遷與 人類的思想及價值觀彼此交互作用,環境影響個人思維,個人對環境的回應與行 為導致社會文化的變遷。由於個人的婚姻觀受社會環境的影響,藉由瞭解社會文 化與價值觀看見女性對於婚姻思想層面的變化以及如何影響女性晚婚或未婚的單 身情況。社會文化的變遷包含女性主義思潮、性別平權意識,教育與工作權的提 升、以及對婚姻和家庭功能看法的改變(吳怡卿,2004;楊茹憶,1996)。

(1)性別平權意識的影響

二十世紀以來女性透過婦女運動積極爭取權益,期望透過工作權掙脫過去女 性唯有家庭角色的束縛。女性主義思潮蓬勃發展下,開拓女性的生存空間,創造 女性多元角色的選擇,女性的權益受到重視,教育及就業機會均大幅增加,同時 促進女性自主意識抬頭,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漸提升。女權運動成為影響婦女晚婚 的重要因素(Lamanna & Riedmann, 1981/1984)。

現代社會強調性別平權,昔日處於弱勢的女性期望獲得平等的尊重與對待,

女性除了追求政治、法律上與教育、工作的平權之外,同時對於社會文化下婚姻 家庭結構有所反思,意識到傳統家庭中的工作與權力分配模式,以及女性在家庭 中的角色及位置,因此現代女性學習重視個人的需求與期待,勇敢為自己發聲,

重新建構家庭及婚姻的圖像,促使社會更加開放與多元化。

(2)教育及工作權的提升

女性努力在學校與工作職場上爭取機會,透過教育程度以及事業成就,提升

個人的社會地位。現今台灣女性教育普及,教育程度不斷的提高,影響女性受教 育的時間年限拉長,延後結婚年齡,造成女性晚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女性的 適婚年齡限制,因此女性在一定年齡之後結婚的可能性降低(楊茹憶,1996),而 容易從晚婚成為未婚單身者。

由於女性的教育機會增加及學歷提高,使得女性有較多機會爭取較高的薪資 報酬或符合志趣的職業工作(Lamanna & Riedmann, 1981/1984),在擁有工作權之 後,女性在經濟層面取得獨立,促使個人在生活上擁有自主權,改變了過去女性 必須透過家庭、婚姻以獲得經濟來源的情形,使得女性對於婚姻的依賴及需求程 度大為降低。

在女性教育程度提升,獲得工作與經濟獨立的同時,亦導致女性可選擇的配 偶減少。由於傳統的婚配原則主張「男高女低」(呂秀蓮,1990)認為在婚姻配對 關係中男性相較於女性應處於較優越的地位,在傳統上,男性會選擇年齡、教育 程度、事業成就、社會地位上比自己差的伴侶,相對的女性則傾向於向上尋找條 件比自己高的男性,這就是社會學家 Jessie Bernard 所提出「婚姻坡度」(marriage gradient)的問題(Lamanna & Riedmann, 1981/1984)。因此當女性擁有較高的教育程 度、事業成就或是社會地位時,自然可選擇的機會減少。

(3)婚姻功能的變遷與婚姻觀的改變

婚姻是維繫倫理秩序重要的社會制度,其存在的功能可從婚姻的組成動機與 目的瞭解。社會學家 Muller-Lyer 提出婚姻動機學說,將婚姻動機歸納為經濟的互 動、子女的生產及愛情的需要(高淑貴,1991)。Lamanna 與 Riedmann(1981/1984) 將婚姻依目的分為功利主義婚姻(utilitarian marriage),表示其目的在於雙方利益的 交換;和內涵性婚姻(intrinsic marriage),彼此互相為伴,享有相愛和相屬的滿足為 主要目的,故婚姻的功能在經濟的安全、子女教養的責任、感情的支持以及愛情 的延續。可知婚姻的功能可分為兩方面,一為社會層面的功能,包含生育、教養 子女和經濟的互動;一是個人愛與歸屬感、性需求的滿足以及情感的支持與分享。

隨著社會文化的變遷,婚姻的功能逐漸被取代,婚姻制度受到質疑與挑戰,

對於婚姻家庭功能的看法及觀念產生改變。一是女性獲得經濟自主獨立,不再需

對於婚姻家庭功能的看法及觀念產生改變。一是女性獲得經濟自主獨立,不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