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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與關鍵課題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與關鍵課題

BIM 之研究則遲至 99 年左右才開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鑑於國際上的 BIM 趨勢,自 100 年 起即陸續進行BIM 相關主題的研究,也在 102 年經滾動式調整在「開放式建築創新應用科技計 畫」中導入BIM 技術相關的研究子題;104 年起更推動「建築資訊整合分享與應用研發推廣計 畫」,第一年之子題包括:「我國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研訂—設計與施工階段資訊交換」及「國內 BIM 元件通用格式與建置規範研究」等。展望未來建研所將以「政策投入輔導產業與培育人才」、

「整合 BIM 研究與推動任務團隊」、「延伸深化應用於設施管理」、及「開發本土應用」為政策 推動方向[4]。

另外,在工程實務界應用方面,則以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在民國100 年底發出萬大線細部設 計標,規定採用 BIM 技術,成為公部門運用 BIM 技術的先驅;其次,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在 各區國民運動中心及市立圖書館的統包案規定採用BIM 技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 103 年5 月宣示成立「公共工程運用建築資訊建模(BIM)推動平台」,而新北市政府更在 103 年 6 月 以其BIM 專案的經驗及研討成果,發出第一張以 BIM 模型審核通過的建照,BIM 專案在台灣 地區正循序漸進推動中。BIM 的本質是數據推動(data-driven)的營建產業資訊交換工具,然而,

台灣地區營建資訊標準基礎相對較不完整,目前執行的BIM 專案大都處於試驗階段;且因為欠 缺產業界共同接受之 BIM 作業標準,業主在契約中所定義的資訊需求不夠明確,承包商對於 BIM 應用(BIM Uses)之能力也還在養成中,導致專案各參與方對於 BIM 執行工作認知之混亂,

而產生許多契約爭議,更不利於 BIM 技術之推廣。目前國內 BIM 專案所遭遇之問題,亟需要 有全國性的BIM 指南來參照推行,才能跳脫「以 3D 圖像做為主要成果」,消除「國外技術與工 具程式的成熟度在本土化應用的扞格與落差」[4],掌握「共享資訊、團隊整合」的 BIM 要義,

確實據以提昇營建產業的效能。

第二節 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與關鍵課題

國內自民國87 年開始,由台中靖晟營造將 MicroStation 3D 建模技術導入工程專案,89 年 以後潤泰集團、台灣高鐵公司及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等陸續導入3D 建模[5];民國 100 年以後,

台北捷運萬大線、內政部營建署及其他少數公共工程單位也開始在契約中要求採用BIM[6];可 見3D 建模或 BIM 技術在台灣之應用已經超過 16 年。然而,由於缺乏統一之執行標準,過去產 業界在執行 BIM 專案時產生了許多問題;表 1-1 歸納文獻中所提到,目前國內執行 BIM 專案 所遭遇之問題及其導致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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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1 之歸納整理得知,目前產業界因為缺乏 BIM 指南標準,導致在 BIM 目標及應用、

BIM 模型元件細緻度、權責分工及溝通協調、各階段交付成果之規定、BIM 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及BIM 服務費用之編列等,各方面產生許多問題爭議;這些問題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內推動 BIM 工作之阻礙,使得我國在BIM 推動之進程,相對落後於歐、美、韓、星等國家,甚至將來會趕 不上鄰近中國大陸上海、深圳等一級城市。有鑑於此,建研所已於104 委託學術單位進行「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研訂—設計與施工階段資訊交換」之研究[7],以 2013 年出版之新加坡 BIM 指南第二版[8]為標竿,完成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初稿之研擬。然而因為「我國 BIM 協同作業 指南」剛完成,雖然歷經 11 次專家審查與產業意見蒐集的修訂與本土化過程,但尚未實際應用 於國內之BIM 專案中;因此,有必要藉由實際專案之驗證,蒐集實證經驗與修正意見,以訂立 一份真正適用於國內營建產業環境之BIM 協同作業指南。本計畫完成後,將完成整套協同作業 指南文件,此一指南文件除可供業界參考使用外,並可做為其它元件資訊分級表、模型詳細程 度等標準的擬訂基礎,對於我國推動BIM 技術以增強營建產業生產力及國際競爭力,並提升建 築產業整體品質與效能,具有極重要之意義與價值。

1-1 國內執行 BIM 專案所遭遇之問題及其導致之後果

No. 類型 問題現況[文獻來源] 導致之後果

1

BIM 目標 及應 用

BIM 工作契約內容如何之訂定,才能滿 足業主計畫推動目標?[6]

業主BIM 目的不明確,發包時難以明 訂資訊需求,成果交付易生爭議。

審計單位對於標準指南之錯誤認知,

套用指南為驗收標準,導致BIM 執行 單位之困擾。

2

初步導入BIM 的過程,容易把應用範疇 侷限在模型展示功能,陷入模型元件精 緻度的迷思。[6]

3

因為BIM 目標不明確,契約雖要求交付 BIM 模型,但未針對其內涵及資訊應用 需求進行規範,使業主收到模型後無法 應用。[11]

4 業主任意增加BIM 工作內容,導致執行 單位增加BIM 工作成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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