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實證案例驗證結果
第一節 「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中路三段 103.105
壹、實證案例徵集過程說明及背景說明
本實證案例於104 年 12 月 29 日,由研究團隊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口頭邀請,希望 能夠以「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中路三段 103.105 地號)新建公營住宅統包案」做 為投標本研究計畫之實證案例之一。並於105 年 01 月 06 日收到桃園市政府王副市長 所簽署之同意書,正式成為本計畫之實證案例。本實證案例之基地位於桃園市中路三 段103、105 地號,永安路 455 巷與力行路交會口,如下圖 5-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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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 「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中路三段 103.105 地號)新建公營住宅統包案
」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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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Google Map)
本專案為桃園市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族群,達到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依住宅法 由政府主導興建公營住宅,期在公平效率的政策規劃下,以多元的方式達到健全住宅 市場,回饋給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市民適 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本桃園區(中路三段)新建公營住宅專案,即為桃園市政府近期 所規劃之十個公營住宅新建專案之一。本專案規劃住宅總戶數共210 戶 (包含 1 房、2 房、3 房型),總樓地板面積約為 53,118m2,預估工程造價約為1,736,817,000 元。本專 案預定申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全部專案期程為:104 年 08 月 26 日~108 年 6 月 1 日相關重要里程碑如下:
(1) 規劃作業階段 104 年 08 月 26 日~105 年 03 月 10 日 (2) 統包招商作業階段 105 年 01 月 26 日~105 年 07 月 21 日 (3) 統包商作業階段(設計) 105 年 07 月 21 日~106 年 04 月 27 日
61 CECI)PCM 團隊討 論「有關為桃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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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閱覽 桃園市政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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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需求亦於PCM 決標時即決定。因此,本案導入「我國 BIM 協同作 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稿)」遭遇以下三項問題:
BIM 應用範圍與定義之差異—原業主招標須知之 BIM 工作需求共包含 24 項 BIM 應用,與「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稿)」所定義之 25 項 BIM 應用目的不同。例如,「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 稿)」所定義之 25 項 BIM 應用中,「2.基地分析」、「4.概念設計定案」、「8.取得 建築執照」、「21.取得使用執照」、「22.施工定案模型」、「24.驗收」及「25.設施 管理模型」等七項並未涵蓋在原業主招標須知之 BIM 工作需求共包含 24 項 BIM 應用項目中;而原業主 24 項 BIM 應用項目中的「22.竣工圖 2D 圖面生 成」及「24.竣工圖2D 圖面生成」等二項BIM 工作,並未涵蓋於「我國 BIM 協 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稿)」所定義之 25 項 BIM 應用項目中。
BIM 執行規範之差異—原業主招標須知之 BIM 作業準則主要參考台北市政 府社會住宅案例之相關作法,而非「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 (初稿)」之規定。例如,有關 BIM 模型發展細度之要求,原作業準則仍以 LOD 100~500 之概括性定義為主;而非「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 (初稿)」中所採用,依據專案特性之需求發展「元件深化表」,再於廠商 BIM 執 計畫書中說明。
專案執行期程與研究計畫時程之限制—實證案例一於 105 年 8 月 3 日確認得 標廠商,預計 108 年 6 月 16 日完工。本研究計畫完成期限(105 年 12 月 31 日)前,本專案將進行「申請綠建築候選證書、智慧建築候選證書、居住通用標 章、住宅性能評估」;細部設計尚未完成。故本實證案例僅能針對基本設計階 段以前之BIM 應用(01~07)進行實證。其餘 BIM 應用項目採用專家訪談方式,
詢問參與實證專案人員之專業意見,以做為「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 執行要項(初稿)」文件修正之參考。
為解決上述問題,研究團隊與業主及PCM 先後於 105 年 1 月 8 日、105 年 2 月 6 日及105 年 3 月 28 日三次座談會中進行討論,並決議:以業主公告之招標須知(原約 文件)為主,原契約文件對於 BIM 工作之規範不足者,則採用「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 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稿)」補充之。因此,在 105 年 5 月 10 日第一次公開招標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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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經過三次面對面之焦點座談後,本實證案例統包廠商已能了解「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 指南執行要項(初稿)」文件之整體架構與要求內容,並已開始進行 BIM 成果交付工作。經過疑義 澄清後,目前並無窒礙難行之處。統包商認為本「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稿)」能 讓廠商更有明確之遵循規範,使甲乙雙方契約責任更加清楚,應有助於BIM 工作之推動。
至於本「BIM 協同作業指南暨指南執行要項(初稿)」文件對於 BIM 專案之效益,統包商認為 目前尚難評估。然依據本專案統包商過去執行 BIM 專案之經驗,對於承包之廠商而言,應用 BIM 確實能減少設計錯誤所導致工程延誤,並能於施工前進行施工性問題之釐清與解決,但目 前應該還無法節省廠商之人事成本。未來BIM 技術若能進一步普及,人力成本節省之效益比較 容易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