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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中立區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章 東協區域中立化的起源與發展

第一節 東協中立區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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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東協區域中立化的起源與發展

第一節 東協中立區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壹、國際法淵源的中立概念發展

以國際法的角度來探討「中立」在國際關係中的意涵,主要可以分為:戰時 的「中立」(neutrality)與非戰爭時期的「中立化」(neutralization)兩種概念。

從法律的規範根源來看,「中立」的意義源自於習慣法以及相關條約,其中包括 了1856年的《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1907年《海牙第五公約》(Hague Convention V):《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Neutral Powers and Persons in Case of War on Land)、《海牙第十三公約》

(Hague Convention XIII):《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Neutral Powers in Naval War)、1949年四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I-IV)和1977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Geneva Convention Protocol I)(丘宏達,2008: 1083)。

進一步探討上述兩者概念,所謂的「戰時中立」,指的是國家在戰爭時期特 別的法律地位,秉持著中立不介入武裝衝突,對於交戰國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

而交戰國也相對尊重中立國的權利。對於其權力與義務,受到國際人道戰爭法的 規範與保障,具有約束力;36相較之下,本文認為「中立化」有兩種意義,一種 是嚴格的定義,一種是相對鬆散的意涵。首先,中立化的嚴格定義,指的是經由 條約達成一種永久的法律中立狀態,中立化國家必需自我約束不得參與軍事結盟 與戰爭事務,同時其他國家依據條約保護其領土完整及主權獨立;中立化國家的 地位必須由集體行為造成,不能單是國家自己願意中立而片面宣布,同時也需要 相關大國的明示或默示。從法律上來看,中立化國家的義務包括了:(1)除自 衛外不能從事敵對行為。(2)避免參與相關軍事行為與同盟,如提供軍事基地。

(3)對於戰爭遵守中立法規則。(4)不允許他國干涉內政。日前的國際中立國 家有瑞士與奧地利兩國(丘宏達,2008: 257-259)。從相對鬆散的意涵來看,本 文認為中立化的另一種意義便是國家或者是區域透過特殊政策的安排或者是法

                                                                                                               

36   國際人道法是由 1949 年日內瓦四個公約   與其 1977 年兩個日內瓦附加議定書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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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治文件的宣示,來維繫己身的政治與政策彈性,目的在促使己身在不同強權 的互動與競合關係中保持戰略平衡的定位,藉以確保己身利益不受影響。

從近代歷史經驗的進展來看,中立(化)的發展與戰爭、衝突性質的改變以 及國家對安全、威脅議題的集體作為息息相關。中世紀時以「自然法」(Natural Law)(丘宏達,2008: 19-20)作為衡量戰爭的正義性(just)與否,37衍伸出「義 戰」的概念,1625年國際法之父Hugo Grotius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提出「義戰」與「中立」的關連,即中立的國家,應區別戰爭中正當 的一方,並避免採取強化非正當(unjust)方的優勢或有利的行為(蕭琇安,2008:

30)。18世紀因應民族國家的興起,戰爭被視為國家爭奪利益的手段與工具,否 定國家必須受到道德約束,因此「中立」的國家無權評斷交戰雙方的正當性而給 予差別待遇,強調中立國的「不偏不倚」性(impartiality)。18世紀末至第一次 世界大戰期間,因應國家對於和平的需求,中立(化)的概念朝法制化發展,重 要的里程碑如下:(1)1793年美國總統對英法戰爭發表中立宣言,使其成為國 內中立法之立法基礎。(2)1815年維也納會議(Congress of Vienna)及簽署的

「維也納會議最後議定書附錄二」(Annex No. 2 of the Congress of Vienna)依據 國際法保障瑞士的「永久中立」(permanent neutrality)地位乃「中立化」的實 踐。(3)隨著武裝衝突法的發展,戰爭中保持中立的國家與交戰國之間的權利 與義務關係也詳述在公約內容中而受到保障與規範(蕭琇安,2008: 30-32)。

到了20世紀,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延續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

理念建構的全球性集體安全機制「聯合國」(United Nations)成立,嘗試透過集 體安全機制消弭國家對於安全威脅的恐懼。聯盟國憲章對於戰爭武力的使用提出 了規範:「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 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將限 制使用武力的規範延伸至非會員國(U.N. Charter, Art. 2(4))。」並授權安全理 事會(Security Council)代表全體會員國判定威脅、破壞和平之存在,執行集體 安全機制(U.N. Charter, Art. 7(41, 42),轉引自俞寬賜,2002: 586; 590)。38聯合 國憲章的建構造成中立概念的改變:(1)現代國際法下的中立概念除了法律上 的「戰時中立」、「永久中立」,也因應戰爭的非法化衍伸出武裝衝突的概念,

提出在非傳統戰爭衝突下、國家與非國家實體之間衝突下的中立-稱之為「準中 立」(趙國材,1997: 55)。(2)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                                                                                                                

37   自然法學者如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  1632-­‐1694),否認由習慣或條約構成的國際法,

認為國際法均為自然法的一部分(丘宏達,2008:  19)。  

38   安理會代表會員國判定其威脅之存在,得促請會員國進行包括經濟關係、鐵路、海運、航空、

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絕;甚至包括必要之空海 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此項行動得包括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

及其他軍事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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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針對破壞和平的威脅,安理會得促請會員國進行軍 事(非軍事)的集體行動,因此非交戰國的會員國沒有維持「戰時中立」的權利 而衍伸出「有條件的中立」(Qualified Neutrality)概念(U.N. Charter, Art. 2(4); 蕭 琇安,2008: 39)。39

時間演進到冷戰時期,國際間美蘇對峙的兩極體系,癱瘓了聯合國集體安全 的機制,因此國家必須選擇參與泛美或泛蘇的集體防衛同盟以獲得安全的保障;

而在另一方面,許多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的新興國家因為過去遭受殖民的歷 史記憶,對於集體防禦同盟行為感到認同的排斥,認為是殖民主義的變向操作,

因此興起不結盟運動(non-aligned movement)或是「中立化」的宣示以避免戰 爭於區域造成威脅和傷害。此時期的中立(化)概念具有幾點特色:(1)1955 年萬隆會議(Bandung Conference)印度總理Jawaharlal Nehru提出的不結盟運動,

藉由不參與任何強權的立場表態,提出中立化的訴求,避免國內政權遭受他國的 干預和顛覆,扶植代理傀儡政府。(2)地緣政治重要性與區域中立化的關聯,

強調中立化中的「非軍事化」作為,亦即若我方陣營無法獲得重要地緣國家的結 盟合作,則採取保障其中立化的地位實踐(不允許任何一方軍事設施的駐紮),

避免區域勢力落入敵對陣營(Hänggi, 1991: 6-8)。特別是在此國際情勢下,東 南亞國家在1970年代透過集體合作所發展的中立區概念,便是希冀透過不結盟與 區域中立化將區域建構成全球衝突下的緩衝區,維持外部大國在區域的權力關係,

藉由中立區的設計排除任何對區域內部的顛覆、干預行為。

貳、東協區域中立化概念興起的原因

一、冷戰時期東南亞區域結構權力的改變-激化地方區域主義

自二戰以後東南亞國家雖然脫離被殖民的統治而獨立,但因為受到冷戰時期 的美蘇對抗影響,個別國家的生存仍需要依附強權的勢力保障來防止國家內部的 動亂與外部的威脅,如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與英國的安全關係延續自二戰時的殖民 關係,而菲律賓和泰國則為東南亞公約組織的成員與美國建立集體防衛的結盟關 係(Acharya, 2009b: 62-63)。在1960年代,英國調整其海外軍事部屬的優先順 序,決定撤離自蘇伊士以東的海外駐軍;40僅留下1971年由英國和澳大利亞、紐 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組成的五國防禦安排(Five Power Defence Arrangement,                                                                                                                

39   依聯合國憲章第 41 條,非交戰國依安理會決議,不得對受制裁國家進行協助,並儘量協助安 理會之軍事行為與執行非軍事方面之制裁。  

40   1967 年英國的防衛政策補充說明(Supplementary  Statement  of  Defence  Policy)陳述,英國 計畫在1967 年開始撤離駐紮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軍隊;英國首相 Harold  Wilson 宣布將於 1971     年完成撤離(Great  Britain,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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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DA)作為緩和英國撤軍後的對區域安全影響(Bristow, 2005: 4)。而美國由 於在冷戰時期與蘇聯的共產主義進行全面的對抗,進行全球的圍堵政策,在東南 亞區域的越南戰爭上,長期的投入未果而陷入財政困頓與社會不安等問題引發國 內輿論壓力,於是在1969年,Nixon總統發表關島宣言,藉以擺脫越戰失敗以及 圍堵政策的後遺症,又稱之「尼克森主義」(The Nixon Doctrine):(1)對於亞 洲,美國今後將不再介入類似越南的衝突之中,但並不意味著放棄亞洲;(2)

美國仍堅守過去與區域國家在條約上的承諾,但在安全保障議題上,美國所提供 的援助絕不影響各國的自主權;(3)預期在1980年後,亞洲各國的安全保障,

除了核子議題外,將交由各國自行負責。此時,蘇聯於1960年代拓展其軍事影響 力,將其海軍勢力拓展至印度洋,在1970年代倡議建立亞洲集體安全體系;而與 東南亞區域最直接地緣關係的中國,於1971年和美國的關係正常化,並且正式繼 承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位置(Hamzah, 1992: 92; Kimball, 2006; Singh, 1992: 46, 49;

喻常森、方倩華,2005: 29)。41東南亞區域外部大國勢力的變動造成權力的重 新分配,過去透過與美國、英國軍事同盟關係所建構的安全機制不再穩固,面臨 中、蘇共產黨持續的威脅,因而激發起區域自主的安全意識與區域主義。

整理上述的歷史背景與環境因素,引用「區域安全複合體」的理論由區域的 層次進行觀察,東南亞的區域安全主義來自於三個要素;(1)共同的外部威脅:

東南亞國家佔據獨特的地緣戰略位置,掌控印度洋、南海以及太平洋的交界,內 涵豐富的天然資源,因此在冷戰期間,一直是大國權力角力的場域(Sopiee,

東南亞國家佔據獨特的地緣戰略位置,掌控印度洋、南海以及太平洋的交界,內 涵豐富的天然資源,因此在冷戰期間,一直是大國權力角力的場域(Sopi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