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東協區域中立化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東協和平、自由與中立區的架構發展
壹、1954年的《日內瓦會議最後宣言》( Final Declaration of the
Geneva Conference,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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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在瑞士日內瓦由美國、 蘇聯、英國、中國和法國舉行外交會議,討 論如何恢復二戰以來印度支那半島的和平議題,並聯合發表《日內瓦會議最後宣 言》,其中討論到在印度支那半島的外國軍事基地撤離問題、東南亞區域國家與 外部國家軍事同盟問題以及提出外國勢力不干預國內事務等中立概念(Geneva, 1954)。延續自日內瓦會議的原則,寮國在1962年提出中立化的訴求,透過《關 於寮國中立的宣言》和《關於寮國中立宣言議定書》的簽署,簽署國共同承認與 遵守寮國的中立地位。45此為東南亞區域最早的中立化概念發展,寮國的中立地 位承續國際法發展下的永久中立地位,後受限於美國對於東南亞的布局影響,不 願履行其義務而宣告終結(Geneva, 1962; Hamzah, 1992: 89-91)。
貳、1967年的《曼谷宣言》( Bangkok Declaration, 1967)
受到英國和美國的海外部屬調整、區域內部的和解以及對抗共產勢力顛覆政 權的威脅,1967年由印尼、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共同發表《曼谷宣 言》成立東南亞國協組織,其宣言雖然未提出中立區的明確訴求,在條文中卻涵 蓋中立概念的原則:確保區域經濟與社會的穩定,並以任何形式保障國內人民對 於國家認同不受到任何外來勢力的干預;在國內的外國軍事基地在性質上是暫時 性的,不允許用來「直接」或「間接」使用於顛覆國家政權(ASEAN, 1967)。
隨著東協的成立,馬來西亞新任的總理Razak在東協積極提倡區域中立化的 概念,希望能透過中立區的設計,成為冷戰時期強權對峙下的緩衝區,排除區域 內部的外國軍事基地以避免外國強權涉入區域衝突;除了形塑區域的認同,並透 過國際法條約的簽署獲得外國強權美國、蘇聯和中國的共同保障並建立一套監督 機制(Shafie, 1971: 75)。
參、1971年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區宣言》 ( Zone of Peace, Freedom and Neutrality Declaration, 1971)
在東協成立的第四年,由馬來西亞倡議,經由東協成員國的妥協與討論,於 吉隆坡會議發表《和平、自由與中立區宣言》,以中立區的建構作為東協最初的 安全機制設計,雖然該宣言的政治宣示性質高過於國際法約束,但也凸顯出東協 成員國對於過去歷史威脅的恐懼所凝聚出對區域安全的認知以及區域對安全機 制發展的初步共識與行為準則。東南亞學者Wannamethee將1971年發表《和平、
45 1962 年寮國的中立宣言涵蓋中立國寮國的內部規範以及簽署國的共同保證,其中包含緬甸、
柬埔寨、加拿大、中國、南北越、印度、法國、波蘭、泰國、蘇聯、英國和美國為宣言簽署國(Geneva,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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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中立區宣言》到1976年《和平、自由與中立區概念架構》(Conceptual Framework of ZOPFAN)的簽署過程視為東南亞中立區建構的初步發展期;在 1971年的宣言中透露出中立區發展的兩個主要意涵(1)強調國家主權、領土完 整與不干涉內政的不干預原則;(2)發展類似「拉丁美洲核武禁運條約」或「非 洲無核區」的東南亞區域的無核區,成為國際和區域緊張衝突下的緩衝區
(ASEAN, 1971)。而在吉隆坡會議之後,東協成立資深官員委員會(Committee of Senior Officials),進一步落實中立區的實踐與制度成立包含:(i)確保三個 主要外部強權國家美國、中國與蘇聯對於東南亞區域中立化概念的認同與尊重;
(ii)東南亞國家的合作應自東協成員國起,擴大其合作範疇與相關國家;(iii)
提出《和平、自由與中立區概念架構》,在1976年的巴里東協領袖高峰會中簽署,
定義中立區概念:「和平」-涵蓋區域反殖民與反帝國主義的歷史回憶,追求東 南亞區域的普遍和諧與秩序,反對受到外部區域強國的干預、軍事駐紮和集體安 全的設計;「自由」-包含反共產主義的意涵,反對任何外部國家試圖顛覆東南 亞區域國家政權的正統性;「中立」-除了維持國際中立法所定義的在戰爭時期 不得偏袒、參與或涉衝突的任何一方,在承平時期,避免直接或間接涉入任何意 識型態、政治、經濟或軍事的衝突中;(iv)提出十四項行為準則,由區域內外 部國家共同遵守,包含區域領土上外國軍事基地的撤離以及禁止關於核子設施與 武器的儲存、裝載和測試等;(v)建立對於區域內部或外部國家破壞中立區的 制裁措施(Hänggi, 1991: 15-20; Hamzah, 1992: 94-95; Singh,1992: 55)。
肆 、 1976 年 的 《 東 南 亞 友 好 合 作 條 約 》 ( 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1976)、《東協協調一致宣言》(巴 里第一宣言)( 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 1976; Bali Concord I)
東南亞國家在形塑區域的安全機制與認同過程中,從馬來西亞的倡議到中立 區宣言的簽署,中立概念經由外部國際法源導入區域,在區域內部受到國家的反 對、妥協而至認同。區域國家對安全利益的認知除了受外部結構環境的變化而影 響之外,區域內部的國家也會試圖以過去歷史經驗所凝聚先驗的認知的安全習慣 對區域進行影響;如印尼在1968年提出的「國家韌性」作為國家的安全觀,又稱 為Suharto主義(The Doctrine of Ketahanan Nasional, TANNAS),46在1974年寫入
46 印尼國防研究所出版的《國家韌性》定義如下:國家韌性是指國家機能的一種狀態,透過內 在不屈不撓的韌性使國家力量得到發展,應付各種挑戰;包括來自國家內部與外部的、直接與間 接的威脅國家的認同、領土完整與國家生存等。透過國家韌性落實國家的福利與生活安全的實踐,
涵蓋意識型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軍事等安全。它是內向的,透過強化國家本身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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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國家政策指導方針」(Indonesian Guidelines of State Policy);「國 家韌性」的概念包含(1)追求「整體性」的安全觀,涵蓋意識型態、政治、經 濟、社會與軍事等面向的「綜合性安全觀」;(2)屬於「內向性」的安全觀,
認為國家在面臨外在威脅干預與內部的顛覆下,應該優先維持國家政權的正當性、
民眾對國家的認同以及促進國內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穩定。在1976年,「國家韌性」
的概念更進一步寫入東協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東協協調一致宣言》之 中;在1976年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章第11條中寫道:「締約國應努力 增強其國家韌性,追求在政治、安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穩定性,不受外在威脅 顛覆,保持國家認同」;第12條:「締約國應在各個領域的上相互尊重、合作與 團結,保持國家的自信與韌性,致力合作,促進區域的安全與繁榮,達到區域韌 性」(ASEAN, 1976)。上述條文反應出區域國家對於「綜合性安全」和「國家 韌性」的認同,進而拓展其安全觀形塑「區域韌性」並與區域的中立化概念相互 連結,提出:「為了維繫國家的安全與生存,國家應該加強自身的韌性與自救能 力,因而免除強權對區域的干預行為;而當東南亞這一區域的國家都能夠實踐其 國家韌性,並視個別國家為一整體,東南亞區域將能形成『區域的韌性』」(Hänggi, 1991: 33-34; Singh, 1992: 59-60; Van der Kroef, 1975: 37-48)。
在中立區的和平解決爭端衝突的安全機制設計上,東協資深官員委員會在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中提出制度化的設計,條約第14條寫道:「高級委員會 由締約國部長級代表所組成。」第15條:「主要職責受理無法通過直接協商達成 共識解決、可能破壞區域和平與和諧的爭端;其主要解決爭端的手段是向有爭議 的各方建議適當的解決方法,諸如斡旋、調停、調查與和解,建立調停、調查、
與和解委員會。」第16條:「決議執行的前提需經由爭端各方的同意」(ASEAN, 1976);然而在現實層面上,東協組織在處理衝突爭端上仍受到「東協模式」的 偏好影響,避免採取制度化的處理過程,而是偏好雙邊協商,或是擱置高度爭議 的議題,因此高級委員會終淪為一種象徵式的機制(Hamzah, 1992: 98)。
伍、1995年《東南亞無核區條約》( Treaty on the Southeast Asia Nuclear Weapon-Free Zone)
綜觀冷戰時期東南亞中立區設計與發展,始於1971年的《和平、自由和中立 區宣言》起,由於區域國家利益考量下,該宣言在文字描述上顯示出「東協模式」
一貫作風,規範準則的模糊性使國家保有靈活性,成員國間彼此透過協調採取非 強制性的弱制度化中立區設想,因而缺乏具體的框架與條約約束。作為東南亞區
與民族特性發展對外的競爭性;相較於重視物質力量的權力政治交往模式,國家韌性強調協商與 相互尊重,避免對抗與對立(Anwar, 2000: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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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第一個安全機制設計,東協在規範建構互動過程中逐漸凝聚區域內部的認同,
最初由向外嫁借聯合國憲章中的「非干預原則」、「中立化原則」、「不使用武 力原則」與「和平解決爭端原則」作為區域的安全規範;對內則承繼區域中國家 的安全觀,如1960年代興起於印尼的「國家韌性」,並拓展為「區域韌性」。而 在制度架構上,則試圖透過條約與東協成員國的擴編增加區域安全制度的約束力 與涵蓋的範圍(包含保障國),如在1976年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作為和平 解決爭端衝突之行為準則的合法性條約,在1987年《第一修改議定書》(Protocol Amending the 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增修條文,允許 非東南亞國家加入該條約,進而擴大中立區框架的涵蓋國家,確保締約的國家遵 守不以武力干預東南亞區域國家的國家主權(ASEAN, 1967; 1987b; 李瓊莉,
2010: 8-9)。
然而在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的事件爆發,被視為破壞了東南亞區域中立化,
越南的入侵象徵公然違背不干涉他國主權與內政的原則,同時也破壞了不使用武 力原則,東南亞中立區的發展因而受到阻礙而停滯。但在此背景下,東協嘗試將 中立區的發展轉向更具體的層面,即建構東南亞無核區(Acharya, 2009a: 67-70;
Singh, 1992: 60-61)。無核區的概念主要發展自1971年吉隆坡宣言:「為了追求 世界的和平發展,東南亞區域將建構類似『拉丁美洲核武禁運條約』和『非洲無 核區』般的區域無核區機制,亦即包含中立區的內部國家間與外部國家共同遵守,
Singh, 1992: 60-61)。無核區的概念主要發展自1971年吉隆坡宣言:「為了追求 世界的和平發展,東南亞區域將建構類似『拉丁美洲核武禁運條約』和『非洲無 核區』般的區域無核區機制,亦即包含中立區的內部國家間與外部國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