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71,調查對象計畫改善住宅或居住狀況以「尚無改善計畫,但希 望近幾年內完成改善」最多佔 63,其次「無任何計畫」佔 19.9%、「已

在文檔中 第一章 緒論 (頁 92-96)

10 公 里以

見圖 5. 71,調查對象計畫改善住宅或居住狀況以「尚無改善計畫,但希 望近幾年內完成改善」最多佔 63,其次「無任何計畫」佔 19.9%、「已

有改善計畫」佔 13.5%、標示部份佔 3.9%,建議「住宅法草案」第二章 條文於施行細則時,訂明資格及適用時機等,供民眾與業者參照申請。

尚無改善計畫,但希望 無任何計畫

已有改善計畫 未標示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63

20 13

圖 5.71 調查對象計畫改善住宅或居住狀況

十三、計畫改善狀況

見圖 5.72,調查對象您計畫幾年內完成改善狀況以「一年 ~ 三年」最多 佔 19.1%,其次「三年 ~ 五年」佔 16%、「一年以下」佔 6.7%、五年 ~ 七年」佔 3.5%,未標示部份佔 53.2%,可供建築業及政府單位規劃設計 時辰之參酌。

七年以上 五年 ~ 七年以下 三年 ~ 五年以下 一年 ~ 三年以下 一年以下 未標示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 16 7 52

圖 5.72 調查對象您計畫幾年內完成改善狀況

十四、計畫改善方式

見圖 5.73,調查對象計畫改善住宅或居住狀況方式以「購買或自建新住 宅」最多佔 29.1%,其次「改建新住宅」佔 16.3%、「另行租住居住」佔 1.1%、其他」佔 1.8%,未標示部份佔 51.8%;以「購買或自建新住宅」

最多可反映至「住宅法草案」第二章條文於施行細則時適用時機等。

購買或自建新住宅 其他

另行租住居住 改建新住宅 未標示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9

16 52

圖 5.73 調查對象計畫改善住宅或居住狀況方式

5.7 結語

於本節所敘述之環境現況含調查對象基本資料、建物基本資料、

內部環境、法規、外部環境、理想換屋計畫,六項。

一、 調查對象基本資料

1. 調查對象 282 人中「男性」62.4%、 「女性」 36.5%,將其職業比對於 各行各業分佈,可顯示出台北縣國宅住戶在當地之就業情況,配合 年齡分佈百分比散佈情形,顯示三者均高達 97.9%容忍信賴水準之 以上,使本研究能更具有性別、年齡與職業之代表性;教育水準之 提昇,使「國校」以上教育程度佔 95%,亦使本調查達可容忍誤差 之水準範圍內,而消除「文盲」對施行問卷調查及節省調查成本有 助益。

2. 調查顯示主要家計負責人工作地點於台北縣之樣本戶數為 57.8%,

扣除百分比後更顯現出本研究第二章內所言,台北縣歷年來的發展 與台北都會區(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縣)歷年來的發 展息息相關印證;單就工作地點考量,其工作地點離家超過「10 公 里以上」者佔 18.4%,其經濟性是值得深入研議。

3. 主要家計負責人職業以「工」佔 22%最高,但值得注意的有「未標 示」 5%與「家管」為 4%,若合併本章圖 5.2、5.5 及 5.7 觀察之,再 配合各項次之交集取最低值為 4%及三人,出現調查結果顯現,其就 業情形與失業狀態與政府公佈之失業率,有逐漸攀高之趨勢,建議 政府修訂「住宅法草案第二章第二十四條」住宅補貼時,應對非自 願性失業家庭及人民住宅貸款之繳納,提供緊急貼補及疏困等措施。

4. 全戶每月總收入以「3.1~6 萬」最高佔 38%、 「6.1~9 萬」次之為 29%、

「3 萬以下」佔 13%、「9.1~12」萬佔 12%,「未標示」為 5%;經估

計平均約每月 6.275 萬元與政府公佈公告當(92)年度之國民住宅

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臺北縣縣轄市比照臺北 市標準家庭年收入在一百四十七萬元以下、其他鄉鎮在九十四萬 元以下,平均約每月 6.275 萬元*14 個月)仍較低約 6.15 萬元。

5. 綜上所述,民眾期望住宅之交通良否與環境距離,是對現居住環境 之感受優劣之主因,亦是經濟發展家戶收支成本考量之要項,如何 促進住宅建設健全發展,提昇居住品質,亦是政府制定「住宅法」

之意旨。

二、 建物基本資料

1. 建物結構以「鋼筋混凝土」最多 73%、建築型態以「5 樓以下公寓」

最多 71%、有 62%是在「民國 71 ~ 80 年」間興建;隨著居住品質的 提昇及家庭結構的改變,現居目前用途以「住家專用」最多佔 90.1%,

於所有權方面以「自有(配偶) 」最多 78%,以平均戶月收入新台幣 6.27 萬元收入,房價約為 55.7 個月之家庭收入與先進之美國或同為地 狹人稠之新加坡仍屬偏高;若以建築物五十年壽命計,似應對原建物 更新措施予以明文訂定預作規劃,故建議政府修訂「住宅法草案第五 章第三十七條」基金部分考量予以增訂,將可更有助整體住宅品質提 昇。

2. 所有權方面,以「自有(配偶)」高達 78%、「親友」為 8%、「租用」

佔 9%,廣義之自有住宅合計高達 85%,與政府公佈之自有率八成多 相符。在調查中有 70%現居住面積為「26 坪 ~ 35 坪」 ,值得注意之處 為小於 25 坪者佔 16%;房間數以「三間」者最多 71%,值得注意之 處為「二間」與「一間」計 10%,其換屋需求是值得政府及建築業規 劃、開發更顯現調查之需要性。

3. 現居目前用途以「住家專用」最多佔 90.1%,其次為「住家兼商店」

佔 3.2%, 「住家兼工廠」佔 0.7%,其他 1.8%, 「未標示」佔 4.3%;推 估應為目前法令限制所致,建議政府修訂「住宅法草案第一章第二條」

定義時,應對區位及用途等部分,將有效界定以整合都市計畫與建築 法,明文訂定預作規劃考量,解決法律面之住宅品質。

4. 浴室數以「二套」為最高 71%、次為「一套」26%;而「未標示」與

「無」各為 2%、1%是值得觀察注意;值得商榷是原「住宅法草案」

在文檔中 第一章 緒論 (頁 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