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柯林頓與小布希政府的反恐政策

第一節 柯林頓總統時期反恐政策

柯林頓政府時期,把「確保安全、發展經濟和推廣民主價值觀」作爲美國新 時期對外 安全 戰略的 三大支柱 。 1995 年, 柯林頓政 府提 出「擴 大與交往」

(Enlargement and Engagement)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提及「美國確保國家安全 的途徑是維持強大的國防實力、促進國內繁榮、致力於開發外國市場、強化全球 經濟合作、助長海外民主風潮及促進區域的合作性安全等」,此報告進一步指出 美國國家安全戰略的主要目標,即強化美國安全、促進國內民主及經濟繁榮等三 個目標;21997年2月,柯林頓在國情諮文中提出6項跨世紀國家安全戰略目標,

同年5月至7月提出《新世紀國家安全戰略》,美國國防部發表了《四年國防檢討

1 林麗香,國際關係與現勢(台北:晶典出版社,2004 年),頁 13~14。

2 同上註,頁 15。

報告》(Quadrennial Defence Review, QDR)和《國家軍事戰略報告》。1999年,

柯林頓在其「新世紀國家安全戰略」(A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For A New Century)報告中另指出,由於有許多需要美國參與行動的需求,因此美國的國 家利益必須要清楚認定,並區分三個範疇,第一類別為「重大利益」(important interests),此關係國家生存、安全與活力;第二類別為「重要國家利益」(important national interests),此利益非影響國家生存,但會影響美國福祉及世界秩序;第 三類別為「人道與其他利益」(humanitarian and other interests),就是美國在某 些環境下可能必須行動,主要是因為符合美國的價值需求。綜觀柯林頓政府時期

持。對中國,要接觸建立反映美國價值與利益的關係。對美國而言,中共既是敵、

又是友;美國不妨軟硬兼施,以趨利避害。一個繁榮穩定的中國,符合美國的利 益;因此美國要與中國「廣泛的接觸」。

貳、 反恐戰略

一、具體作法:柯林頓總統認為「恐怖主義是全球化時代美國所面臨的最大威 脅之一」,採取「預防性威懾」的反恐戰略,調整雷根、老布希時期被動、

應付性的「個案處理」方式,作法有三6

(一) 全面調整反恐體制:加重軍方反恐的責任,指定國務院、國防部為國外、

國內專責的反恐機構,能源部、商務部、交通部、農業部、衛生部要協 同參與反恐。

(二) 頒布反恐、反擴散法:為保護美國、推展對外政策,要限制生化武器、

導 彈技術,對戰略物資實施管制;國務院負責管制國防產品和服務,「武 器出口控制法」、「與敵對國家貿易法」、「核不擴散法」、「防止大 規模殺傷性武器法案」「國防生產法」等,均為其依據的法律。

(三) 增加「反恐怖」、「反擴散」的預算,制裁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並對 敵對國家,進行必要的制裁與干涉。

二、成立反恐政府組織:為強化反情報,中情局及聯邦調查局合作成立「國際 反恐中心」(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Opreations Center)。1998年美 國駐非洲大使館遭恐怖爆炸攻擊後,司法部與聯邦調查局即合組「國家防 衛準備局」(National Defense Preparedness Office),加強因應恐怖攻擊 能力;1998年2月,聯邦調查局總部設立「國家基礎建設保護中心」(National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Center);同年5月柯林頓總統發佈PDD-63號指令,

賦予該中心保護政府及民間電腦網路;為加強反恐及反情報工作,聯邦調 查局編制亦由1992年的224人,增加至1025人。另外國家安全局宣布開發

「追蹤者計畫」(Project Trailblazer),破解加密通訊,增加光纖通訊電

6 潘進章,〈九一一事件對美國戰略思維影響之研析-兼論對我之啟示〉,收錄《對美國九一一事

件及反恐戰爭研究論文專輯》,國防大學編輯(台北: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出版,民國 91 年 10

月),頁 7-8。

纜、手機通訊的情蒐能力;為因應資訊科技的挑戰,中情局推動組織改革,

防堵網路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恐怖攻擊。2001年5月,中情局「行政管 理處」(Directorate of Administration)調整為資訊科技、財務、安全、全 球支援及人力資源等五單位,強化秘密情蒐、研析、運用及科技的支援。

參、 反恐法規

一、1992年4月「聯邦因應計畫暨恐怖主義事件的附件」(Federal Response and Terrorism Incident Annex)、1997年2月「恐怖主義事件附件」(Terrorism Incident Annex)計畫。計畫主要管轄:

(一)「危機處理」(Crisis Managerment):聯邦調查局負責整合所有資源,

防止、解決恐怖主義的威脅與攻擊。

(二)「破壞處理」(Consequence Management):聯邦緊急管理局(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負責壓縮、抑制、降低恐怖攻擊的破 壞效果,協助州及地方的後續處理。

二、1995年6月「總統第39號決策指令〈PDD-39〉」:對聯邦機構的反恐任務 加以分工,將防護、預防、因應、與處置融為一體。

三、1996年國會「防衛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法」(Defense Against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Act of 1996,又稱Nunn-Lugar-Domenici Act):指定國防部為 因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攻擊之機關,負責擬定因應計畫,提供聯邦、州、

及地方反恐所需之諮商及訓練。

四、1998年5月「總統第62、63號決策指令〈PDD-62、 PDD-63〉」:重申與 細分聯邦機構之反恐權責,「國家安全會議」下設「全國安全、基礎建設 防 護 暨 反 協 調 辦 公 室 」 ( Office of National Coordinator for Security,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and Counterterrorism)統合反恐政策與作為。

五、1998年12月「司法跨部會反恐暨科技犯罪五年計畫」(Attorney General’s Five-Years Interagency Counterterrorism and Technology Crime Plan):協調 各部會反恐政策及行動。

肆、執行檢討

在九一一事件發生前,美國反恐怖主義作為主要以政策協調、任務分工、部 會合作等途徑,整合相關反恐部會。柯林頓執政時,於1995年6月至1998年6月期 間,即實施201次演習和演練,惟依美國國會審計處所公布之報告,美國反恐政 策、機制、及措施仍有待解決的若干問題,如觀念溝通不足、本位主義待破除、

指揮控制未協調、演練缺失未改善、演習重國際輕國內、善後處理有盲點等。

由於國安會之「全國安全、基礎建設防護暨反恐協調辦公室」權責未釐清,

故功效不彰;除聯邦緊急管理局,其他機關的反恐協調未完成;如聯邦調查局負 責協調國防部、能源部、聯邦緊急管理局、健康暨人民服務部、環保署等單位,

共同制定「國內綱領」及「反恐行動計畫概念」。但九一一事件攻擊前,「國內 綱領」及「反恐行動計畫概念」均未完成。此外,聯邦調查局也尚未與財政部、

核能管制委員會、交通部、農業部等單位進行必要之協商。國務院負責之「國際 綱領」,亦未獲認可,且國務院與司法院對海外逮捕的法律見解仍未統一。情報 改革雖提升情報效能,情報策略仍欠缺整體性、整合性及中央指導性;情報治安 為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互相制肘的情形,仍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