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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之定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園霸凌之定義與內涵

與學生霸凌行為之相關研究,分述如下:

第一節 校園霸凌之定義與內涵

一、霸凌行為、暴力行為、攻擊行為之異同比較

霸凌一詞譯自英文 bully,其意為欺負、凌虐、恐嚇、威脅、迫 害一類的行為;亦指無賴、欺凌弱小者。bully 一詞,是由霸凌行為 研究領域先驅的挪威學者 Dan Olweus 在 1978 年所提出(李淑貞譯,

2007)。Olweus (1993)認為霸凌是指一個學生長期、重複地暴露在 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或被鎖定為霸凌對象而成為受凌 兒童的情形。這意謂著一群高地位或高權威者故意、長期、重複對受 凌者做出負向的行為,而讓其身心受創。在台灣,bullying 一詞在 學術研究中也曾被譯做「欺凌」行為,但自 2003 年兒童福利聯盟開 始關注此議題並譯名「霸凌」,且定期發表關於校園霸凌現況的調查,

所以自此「霸凌」二字取代「欺凌」,成為校園中各種欺負行為的代 名詞(黃妙玟,2008)。早期研究以「暴力行為」與「攻擊行為」為 範疇,易與「霸凌」混淆,但閱讀多篇文獻後可發現其中差異。

(一)霸凌與攻擊行為

張氏心理學辭典將攻擊的行為定義為:「以敵意的行動,傷害別 人或破壞物體的一切行為」 (張春興,1992) 。依攻擊的性質又可分 為敵對性攻擊和工具性攻擊兩種。敵對性攻擊的主因導源於憤怒,以 加諸痛苦或傷害於別人身上為目的,工具性攻擊雖然也會成為別人的 痛苦或傷害,而他的主要目的是藉著攻擊行為達成其他的目的,攻擊 行為只是其採取的手段和工具 (Batche & Knoff, 1994)。蘇建文等

(1982)認為一般所稱之攻擊乃是指有意圖地傷害別人的行為。

Olweus (1999) 表示攻擊行為包含偶發事件的反應,他曾引喻生 活中的實例,一群人在餐廳排隊時,當有人不守秩序插隊,旁人見狀 指正不聽且以傲慢態度回應時,於是某人以肢體或語言侵犯之,此即

「攻擊行為」。程紋貞﹙1996﹚將攻擊分為:

1. 暴力性攻擊:指無論出於自衛或主動,個體利用肢體方面之 暴力行為攻擊他人,例如,打人和踢人。

2. 言語性攻擊:個體以不友善、不禮貌或不適當的語言來攻擊 他人,例如,罵人及頂撞他人。

3. 發洩性攻擊:以不友善的肢體動作對待他人或破壞物品,但 非直接性的攻擊,例如,瞪人和摔東西。

眾多的學者對於攻擊(aggression)的定義眾說紛云,無法得到一致

的結論,但一般而言,均認為攻擊有二個特徵:一是生氣的感覺;二 是傷害他人的意圖(引自 Crick, Bigbee, & Howes, 1996)。又洪福 源(2001)指出霸凌行為與攻撃行為間的區別在於,霸凌行為是攻擊 的一種形式,而霸凌行為可能較不涉及憤怒的情緒反應,且是較為普 遍和持續的。由此可知,霸凌者的攻擊行為目的,並非為了傷害他人,

而是為了取得較高的地位及支配權。因此,霸凌行為是一種工具性的 攻擊行為(賀欣音,2010)。

(二)霸凌與暴力行為

世界衛生組織(2002)對暴力的定義為:「個體有意的運用肢體的 力量或權利去威脅或真正的傷害其他個人、族群或社區,這種行為可 能帶來死亡、受傷、心理的創傷、成長的障礙或權利的剝削等後果。」

教育部(1995)區分校園暴力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暴力指 的是學生與學生、學生與教師、校外人士與師生之間所發生的侵害生 命、身體以及強暴脅迫或其它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能力或意願,

以遂行特定不法意圖的犯罪行為;而廣義的暴力除了上述行為外,還 包括學生侵害自身生命及身體,如自我傷害和自殺等行為。蔡德輝、

鄭瑞隆(2000)認為除教育部狹義定義外,暴力行為尚包含侵害自身 之行為,如自傷、自殺等,或打架鬥毆、兇殺縱火、恐嚇勒索、性侵 害、言語怒罵、精神傷害、怒斥嘲弄、惡作劇、叫不雅綽號、對學校

公物或設施破壞、對教師或學生財物之破壞等。又,陳秋瑩(2005)

提出狹義的暴力指的是個人在失去理性的情況下藉身體動作或語言 等強度的、敵意的表現,導致他人在身體的、心理的傷害,影響個體 的成長或造成物質的損失;廣義的暴力指受害者不只是個別的個體,

暴力亦可以是加諸於整個族群或社區的力量,不只是帶來個人的傷 害。

根據上述暴力之定義,當某次霸凌者運用肢體或是言語之力量,

讓被霸凌者可能造成生理與心理之傷害時,這時霸凌行為可視為一種 暴力行為。洪福源(2001)指出暴力行為有特定的具體行為,且造成 身體嚴重傷害,往往演變成犯罪行為;而霸凌行為的發生除了身體傷 害之外,尚包括惡意謾罵嘲笑、友誼關係的孤立、心理的排斥、謠言 中傷等,且較不涉及犯罪行為。

(三)霸凌行為、暴力行為、攻擊行為

Olweus 於 1999 年將攻擊行為、暴力行為和霸凌行為之間的關係 以圖形表示出來(見圖 2-1-1),由該圖形可以看出,攻擊所涵蓋的 範圍最大,霸凌和暴力皆包含其中,而霸凌和暴力有部份重疊,此一 交集部份指的是身體或力量的使用,也就是狹義的暴力定義(洪嘉謙,

2003)。

圖 2-1-1 攻擊、暴力與霸凌三種概念關係圖

資料來源:Olweus(1999),頁 13;引自洪嘉謙(2003)

綜合以上多位研究者之研究,針對校園攻擊、校園暴力與校園 霸凌三者之差異,進行比較歸納如表 2-1-1。

攻擊

霸凌 暴力

身體的或暴力的霸凌方式

表 2-1-1 校園暴力與校園霸凌之差異

現 象 類 型 傷 害 對 象 發 生 次 數 校園 涉及憤怒的情緒反 肢體、語言暴力, 不限對象,校園 包含單一突 攻擊 應、並傷害別人或 造成直接或間。 內的師生皆可能 發或多次。

破壞物體的行為。 接之傷害。 。

校園 有意圖且失去理性 肢體、語言暴力, 不限對象,校 包含單一突 暴力 作出傷害性的行為 造成直接性傷害。 園內的師生皆 發或多次。

可能。

校園 有意圖、刻意的傷 語言與心理霸凌 鎖定單一個人或 發生頻率高。

霸凌 害行為。 居多。 特定群體。 (長期)的。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2012 二、校園霸凌的定義

由於校園霸凌一詞各學者定義有些微不同,以下依據年代,依 序整理於表 2-1-2:

表 2-1-2 校園霸凌的定義

作者 年代 校園霸凌的定義

挪威學者 Olweus

1993 指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 或多個學生的欺負或騷擾,或是被鎖定為霸凌 對象,進而成為受凌兒童的現象。

表 2-1-2 校園霸凌的定義(續 1)

作者 年代 校園霸凌的定義

Smith &

Sharp

1994 霸凌是蓄意、重複的濫用權力。藉由力量、體 型大小、能力優勢、個性、絕對的數量或認可 的階級而形成團體中權力差異的關係。

洪福源 2003 欺凌行為係指欺凌者於不涉及憤怒的情緒反 應下,故意對不會報復的受害者所施之長期性 的身體或心理傷害的一種攻擊形式。

兒福聯盟 2004 發生在校園中一種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是 學童之間不平等的權力與壓迫,且為持續重複 出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欺凌行為。

魏麗敏 胡瑋潔

2003 2005

欺凌行為通常在學生較熟悉的團體中發生,可 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以團體的方式出現, 當 彼此之間有一方較強勢,而另一方完全沒有反 擊的能力或意願時,強勢的一方會反覆不斷的 侵略對方。

凡德畢特

2005 霸凌是指一個或一群小孩反覆、故意地以另一

個較弱小的孩子為目標,施行社交、情緒或肢 體的侵犯。

表 2-1-2 校園霸凌的定義(續 2)

作者 年代 校園霸凌的定義

吳清山 林天佑

2005 校園霸凌一詞,又稱校園欺凌,亦稱校園欺侮,係指 一個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 擾,或是有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成為受凌學生,導 致其身心受到痛苦的情形。

日本文教部 科學省

2006 一直連續不斷的欺負比自己弱小之學生、對他人身體 或精神上之持續性攻擊、讓受害學生感受到痛苦等現 象。

黎素君 2006 欺凌行為是指力量比自己強的人,一再重複為具有傷 害性及故意的行為,造成受害者身心傷害。

林玫君 歐怡雯

2007 霸凌是一個或一群較強勢的人,在心理或肢體上,反 覆地壓迫那些比自己弱勢的人。

吳明祥 2007 霸凌是指孩子們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也就 是惡意欺負的情形。

鄧煌發 2007 指一個或多個學童對其他一個或多個學童間重複發 生的負面行為,此負面的行為可能是直接以肢體上或 口語上的強力,例如,打、踢、揶揄、嘲諷,或以間 接的方式,如操弄友誼。

表 2-1-2 校園霸凌的定義(續 3)

作者 年代 校園霸凌的定義

教育部 2010

或故意使學童無法參加活動,且在霸凌者與被 霸凌者之間存有力量失衡的實際狀況。

1.具有欺負他人的行為;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 圖;3.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4.兩造勢力

(地位)不對等;5.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討論後認定者。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2012

綜合上述學者的定義,可知霸凌是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間權力不相 等之關係,在特定時間內持續性對個人或團體作出直接(言語恐嚇、

身體傷害)或間接的傷害(如排擠)之狀況。本研究採用兒福聯盟(2004)

的定義「校園霸凌是發生在校園中一種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是學 童之間不平等的權力與壓迫,且為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 欺凌行為」。

三、校園霸凌的類別

(一)從行為形式上分

Olweus(1994)將霸凌分為直接霸凌是公開直接的攻擊受害者;間 接霸凌則為社交孤立和刻意排擠受害者於團體之外。Smith 和 Sharp

(1994) 則將霸凌分為直接肢體的施暴,如打、絆倒他人;直接口語 上的羞辱,如辱罵、取笑受害者的家庭背景或是先天身體缺陷;間接 的施暴,如散佈謠言、排擠他人。Rigby et al.(1997)則將直接與間 接的形式,再區分為肢體的、口語的及示意動作三種。又邱珍琬(2002)

(1994) 則將霸凌分為直接肢體的施暴,如打、絆倒他人;直接口語 上的羞辱,如辱罵、取笑受害者的家庭背景或是先天身體缺陷;間接 的施暴,如散佈謠言、排擠他人。Rigby et al.(1997)則將直接與間 接的形式,再區分為肢體的、口語的及示意動作三種。又邱珍琬(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