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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高中學校體育設施於體育班訓練時面臨之問題與解決策略

吳英仲(2012)研究指出,有關體育班研究現況,研究目的以解決體育班困境為主。

前述研究結果已分析及歸納出桃園縣立高中學校體育設施的種類、數量,以及於體育課 使用以及體育班訓練之現況。針對各校現有的場地,使用上將面臨不同的問題,尤其是 體育課及體育班共同使用時的場地。本節將探討各縣中學校體育設施於體育班訓練時所 遭遇的問題,以及各校所使用的解決策略。

一、研究結果

本節主要探討桃園縣立高中學校體育設施於體育班訓練時,所面臨的問題與解決策 略,以下將分述各校問題及解決策略後,再行討論。

(一)面臨之問題

經過深度訪談及實地觀察,發現各校體育設施於體育班訓練時,主要面臨問題如下。

A 校:由於國中部、高中部選手同時練習,選手數量較多,以致擊劍、射箭場地數 量不敷使用(A-05-01)。

B 校:招收種類過多,行政業務量大,加上個人單項多採取校外訓練,管理不易 (B-05-02)。

C 校:專長種類多為團體性質,不僅負擔大,同時訓練場地亦不足(C-05-01)。

D 校:招收專長種類過多,業務量大且管理不易,並缺乏專長訓練場地(C-05-01)。

E 校:招收專長種類過多,學校腹地又小,以致缺乏專長訓練場地(E-05-01)。

F 校:完全不具備各專長訓練場地,因此全數採取校外訓練的模式(F-05-01)。

此外 G 校因高中部及高職部並無體育班編制,故不在本研究討論之列。茲將桃園各

2010;詹俊成,2006;蘇錦雀,2006)。98 年度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教育部,2009)也 指出,高中體育班發展最重要的三個因素依序為「豐沛的經費支援」、「完善的訓練場地

班設置要點」(教育部,2012)指出學校體育班之發展,每校以發展三類為原則。故各 校招收專長種類過多的現象,對該校行政業務造成不小的負擔;而無場地及師資需回母 校訓練的種類,在管理上勢必較為費心,如受訪者 B 坦言:「其實管理是一個最大的問 題(B-05-02)」、「還是三個項目會比較適中,因為就行政而言,我覺得也不會這麼吃緊啦,

因為這種業務量真的太大了。(B-05-02)」;受訪者 C 亦提到:「一個班四個項目其實對我 們的,已經超過我們的範圍內了。因為我們四個項目裡有三個是團體項目,所以這其實 對我們負擔是很大。(C-05-01)」;而 D 校的受訪者也表示:「我們的項目太多了,目前就 有六項……業務量很大啊。(D-05-01)」、「我們還有一個問題,不是場地上的,但其實也 是場地造成的,就是外訓的管理。(D-05-03)」。根據以上訪談獲得的資料,可見當招收 的專長種類過多時,校內場地不可能容納所有代表隊進行訓練,也無法同時擁有各專長 的師資,此時只能採取至校外場地訓練,或是委由國中小母校及基層訓練站培訓,而此 種作法同時卻又會延伸管理不易的問題,造成學校行政人員的困擾。

(二)解決之策略

以上所面臨的問題,各校皆採取相對應的解決策略,敘述如下。

A 校:調整訓練計畫,如擊劍隊採用分組練習,射箭隊則採取分批訓練或是將處於 非比賽期的選手移至較小的訓練場地,以及購置較新型的射擊草墊,以利假日搬運至田 徑場訓練(A-05-02)。

B 校:針對外訓管理不易的問題,行政方面會與外訓專長種類的教練、學生家長保 持密切聯繫及充分的溝通(B-05-02)。

C 校:因雨天而使戶外訓練場地無法使用時,將至他校借用場地練習,或輔以體能 訓練以及影片分析,未來希望朝向規劃風雨球場或綜合體育大樓(C-05-02)。

D 校:排球、巧固球缺乏專長訓練場地,排球隊因無師資,故回歸國中母校訓練;

巧固球隊則於校內使用穿堂及田徑場克難訓練,若與體育課衝突則教師間相互協調,並 在盡可能的經費裡面多添購一些器材補足場地的不足,如購置棒球的打擊網,以供雨天 訓練使用(D-05-02)。

的練習設備,仍會移至他校練習,如拔河;此外若場地、師資皆缺乏的專長種類,則採

國教具體目標為達成就近入學率 98%以上、公私立學校並行免學費以及特色招生的措 施,因此訪談的過程中,部分受訪者認為此將帶給體育班某種程度的衝擊,主要是在招 生上可能會帶來的疑慮,如受訪者 C 表示:「12 年國教對體育班的衝擊。其實這我們大 概可以預測的,因為 12 年國教就是第一個私立學校的錢跟公立學校是一樣的。再來是 少子化的影響,那個就是家長對學生過度的保護跟溺愛,變成是我們招生非常不易。

(C-06-01)」;受訪者 D 也提到:「十二年國教公私立學費相同可能會造成衝擊,因為大家 的選擇變多了。(D-06-01)」;受訪者 F 亦認為:「體育班未來是用特色招生的方式,那其 實這樣會擠壓到其他可以招收的學生人數的部份。(F-06-01)」。除了上述受訪者表達對 於十二年國教可能對體育班產生問題的憂慮外,A 校因是完全中學,目前已感受到十二 年國教的影響,如受訪者 A 表示:

一定會有影響的,其實我們今年就有受一點影響。擊劍跑掉了 4 個,射箭跑了 1 個。

因為免試考的時間比特色招生早,免試在 3 月、特色招生在 5 月,結果我們原本國 中部訓練的學生他就有比較多的選擇,不一定要像之前一樣直升高中部,所以就跑 去了其他學校,變成是說我們之前的訓練就…對,留不住。加上因為特色招生沒有 設分數最低標,我們打算明年修改簡章送教育部,只是也不知道會不會過。怕會影 響收的質啊,像我們今年就是全報全收,30 個名額你要超過 40 個才能有選才,結 果這次沒有,所以無法淘汰、也沒有退場機制,未來會是個很大的問題(A-06-01)。

上述訪談資料顯示,十二年國教實施後,公私立學校學費相同,學生的選擇多元,

將使私立學校的體育班招生上更具競爭性,如何留住體育人才,勢必成為各校即將面臨 的考驗。加上少子化的影響,家長對於子女的過度溺愛,對於體育班訓練的承受度可能 下降,亦是隱憂。由於十二年國教目前尚屬於起步階段,第一屆適用學生將於 103 學年 度就讀高中,是否將衝擊高中體育班之招生,將於以下研究結果討論中詳細論述。

二、研究結果討論

針對桃園縣立高中學校體育設施於體育班訓練時面臨的問題及解決策略,根據上述 研究結果,討論如下。

有關體育班訓練場地不足的情況,依過去研究,大致可能有以下四個現象:缺乏標 準之訓練場地、無室內之備用場館、場地設施老舊、無固定訓練場地(陳秉洋,2009)。

桃園縣立高中體育班目前普遍有訓練場地不足的問題,以致必須採取外訓,分析其原

由表 4-37,可瞭解各校專長種類的訓練場地配置,由表中發現,即使是同種專長,

各校訓練的場地配置並不一致。各校採取校外訓練的原因,雖然大部分是因為校內無該 種專長場地,但亦與各校發展的專長種類有關,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場地過於龐大或專門,校內較難容納:如棒球、壘球、輕艇、劍道、有氧體 操。各校棒、壘球隊皆是採取外訓(B 校、C 校、D 校、E 校),因目前桃園縣立高中尚 未有設置於校內的棒壘球場,而輕艇(D 校、F 校)則是因為練習需要大片水域,校內 空間頂多作為重量訓練以及練習傳接艇球之用,主要場地還是在水域。D 校因鄰近石門 水庫,在其前身大漢國中時即有招收輕艇隊,訓練地點在石門水庫龍珠灣;F 校則是利 用附近的埤塘進行訓練。有氧體操則因縣內設有基層訓練站,加上場地佔地較大,且須 鋪設特殊地墊及器材,故 D 校有氧體操隊也是採取外訓。至於 A 校的劍道則較為特殊,

雖在校內場地可進行訓練,但至道館練習才是該項目最重要的部份,如受訪者 A 表示:

「下午三點到五點在校內時則是在體育館,或是有時候三點就直接去道館練習了,他們 的重點是放在課後的道館訓練。(A-04-01)」。

(二)個人單項銜接,招收學生數少:此現象以射擊、射箭、高爾夫、舉重最為明 顯。如 B 校的射擊、射箭項目實因家長希冀就近入學銜接而招收,在人數少的情形下,

校內無法為其建置專門的訓練場地,故採取回母校訓練的方式,如受訪者 B 所言:「因 為射擊跟射箭後來都因為有一些些的地緣關係,他們家長就一直來反應說希望可以收。

(B-04-01)」。此與 A、B 校因擁有大型的射箭、射擊校隊而設置專門靶場有所不同。高 爾夫與舉重因完全是個人單項,招收時的人數都不多,所以也都採取回母校訓練的形式。

(三)甫經招收,尚未建置場地或設備不足:男子排球、拔河、桌球、武術、空手 道有此現象。例如 D 校即因遭指派銜接時,校內尚無專屬排球訓練場地及師資,故與國 中端協調頭兩年由該校承接訓練事宜(D-04-03);E 校桌球隊設校第三年才招收,甫招收 一年,尚於建置階段,亦採取外訓,學生回母校訓練(E-04-01、E-04-02);F 校將於 102 學年度招收第一屆體育班,故也是採取回母校訓練的形式(F-05-01)。此外,缺乏必要訓 練器材亦是採取外訓的原因,如 E 校雖有拔河道,但因欠缺拔河機,故仍需至他校借用 器材以進行訓練,如國立體育大學、景美女中、八德國中(E-05-02)。

桃園縣近年來積極推動國小、國中、高中各階段體育三級培育制度(三級銜接),

目的在於不讓好選手中斷練習或為升學而外移其他縣市,全面開放所屬之各級學校廣設 體育班(桃園縣教育局,2012)。然而,在協調三級銜接的過程中,是否真依照「桃園 縣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所訂定之原則:設置體育班之學校有長期推展 所選定重點體育種類意願;校內原有師資具有專長且有意願擔任教練;亦或體委會、縣

目的在於不讓好選手中斷練習或為升學而外移其他縣市,全面開放所屬之各級學校廣設 體育班(桃園縣教育局,2012)。然而,在協調三級銜接的過程中,是否真依照「桃園 縣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所訂定之原則:設置體育班之學校有長期推展 所選定重點體育種類意願;校內原有師資具有專長且有意願擔任教練;亦或體委會、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