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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事故責任類型與分析

第三章 自由潛水事故責任性質

第三節 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事故責任類型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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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值得思考的是,在自由潛水運動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

先行行為理論並非完全沒有適用的空間。所有參加人在戶外運動過程中行為均 將對彼此產生直接的影響,先前危險行為的確可以在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致 損中得到應用,但是應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而非泛用於一切意外事故中。

第三節 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事故責任類型與分析

自由潛水運動中的意外事故責任主要研究的是自然環境中的危險與受害人 損害之間的關係,以及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之間的關係問題。對於自由 潛水運動中受害人在單一意外事故中遭受的損害可以分為因無法控制的危險的 發生造成的損害與意外發生以後的損害兩個階段。相應地,本節將分別就這兩 個階段的責任問題進行分析。在危險發生造成損害的責任部分主要研究不可控 的危險與行為人行為以及損害結果三者之間的關係。對應意外發生以後的責任 部分,在實踐中受害人損害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受害人再次遭受意外,也可 能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而最為主要的是受害人因為沒有的得到及時的救 助或者所得到的救助不當造成了損害。因此在研究意外發生以後的責任部分,

本段重點研究自由潛水潛伴的救助義務問題。

一、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造成損害的責任

實踐中,自由潛水運動中的意外事故是指其運動過程中存在於運動本身或 自然環境中的危險造成的受害人人身傷害的後果。根據損害發生的原因可能將 此類危險分為兩種情況:

(1)單純的意外事故,指完全是由於自然環境或「固有風險」導致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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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這些危險主要來自于海洋中未知因素,包括水生動物的 襲擊,海浪的擊打與潛水員當天的身體原因等。此時這些非可控因素是造成損 害的唯一原因。

(2)參加者的過失行為與自然環境中的危險引起了損害後果的發生。一般 表現為參加者(全部或部分)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行為的結果應當預 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避免而沒有避免,導致受害人遭受了這一危險而造成 了損害。這種情況下自然環境中的危險是造成損害發生的一部分原因,過失行 為是造成損害的另一部分原因。

自由潛水在單一意外事故中存在過失行為的參與者的構成存在以下兩種情 形:

(1)除受害人以外的其他參與者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過錯行為;

(2)受害人和其他參與者都存在過錯行為。

前文已述,本部分主要研究自然界中的危險與行為人行為以及損害結果三 者之間的關係。因此將重點研究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受害人的過失行為可以參 照行為人過失行為進行判斷。客觀上,第三人的過失行為也可能成為發生的原 因,但是由於自由潛水活動的自然環境具有一定的隔絕性,出現第三人的情況 比較罕見,故在此不進行特別研究。

第一,在單純的意外事故中,完全是由於自然界的危險造成了損害的後 果。首先,危險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且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

也就是說,在這個因果關係鏈條中並不存在可歸責的行為人。當然不存在侵權 法上的行為人對該意外事故負責任。其次,正如前文所述,在自由潛水運動中 沒有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人對受害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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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因意外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的情況下,就沒有人需要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 負責。

第二,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自然環境中的危險共同構成損害結果的意外事 故中,危險是造成損害的部分原因,過失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另一部分原因。過 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 有預見的是為疏忽;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自由潛水運動中行為 人的過失行為是指,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卻沒有盡 到該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損害。從注意義務的內容上 來看,具體包括預見的義務和避免的義務。例如,組織者沒有注意到當日水下 的海流遠遠超過預期,不在參與者的潛水能力範圍內,就是對注意義務的違 反。因為行為人應對訓練、行程場地謹慎選擇,作為團隊中最有經驗的人員,

應該對海況有所注意,但是卻由於疏忽而沒有注意到。或者,已經注意到了海 況的程度並不佳,輕信能夠保證參與者的安全。組織者或者教練應該評估過參 與者的水性水準,應當預見到進入了相關水域後可能個參與者帶來的人身傷 害,卻沒有合理的避險。

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導致的意外造成損害的情況應當注意行為人的行為與 危險以及損害結果之間的關係。首先,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是追究這一情況下 行為人過失行為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損害發生就不存在責任承擔問題。其 次,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應當對自 己的過失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對於二者間的因果關係判斷如下:如果沒有行為 人的過失行為,同樣會造成受害人損害,則表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 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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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沒有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受害人就不會遭受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失行 為就是造成損害的一個原因。26

綜上,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事故的責任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單純 意外事故中,危險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並不存在侵權行為人,因此其他參 與者和組織者不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 自然環境中的危險共同造成受害人損害,屬於過失侵權範疇。行為人的過失行 為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自由潛水運動意外發生後的責任

現代社會,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主要包括保護義務、控制義務、警告義 務、救助義務和檢查義務等27。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事故止損後最緊迫的當屬 救助義務,實踐中關注的焦點集中於行為人是否負有救助義務;誰是救助義務 人;行為人的救助義務是怎麼樣的等問題。對於救助義務,大陸法系和英美法 系呈現兩種差異。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肯定一般性的救助義務。而在 英美法系國家,除少數州的制定法規定行為人要對他人承擔一般性的救助義務 外,法律普遍認為行為人僅僅對同自己有特殊關係的人承擔侵權法上的救助義 務。在中國大陸,法律也承認行為人只在特殊情況下對他人承擔救助義務。

對於自由潛水運動中意外發生後造成受害人損害的責任研究主要集中在行 為人的救助義務問題上。即意外發生以後,面對受害人的遭遇,組織者與其他 參與者將如何行為?是袖手旁觀還是施以援手,法律的態度如何?這不得不涉 及行為人是否具有作為義務的問題。關於作為義務的來源,主要觀點如下:張

26張新寶,2005 年,侵權責任法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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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資源;(3)關係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性生活資源之重大變動,

亦即行為人如未提供扶助,他人或將喪命或蒙受重大不治之體傷。33這為如何 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提供了參考。首先自由潛水運動具有「固有風險」,

成員之間處於相對獨立的空間內,獲得成員以外的救助的可能性極小,受害人 無法期待團體成員和組織人之外的人來為自己提供幫助。34此種情形符合「成 員處於閉鎖無其他救助之空間」、「危險之除去在某人支配範圍,惟可期待其一 人為之者」的要求。特別在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中,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 造成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更加需要其他成員及時予以救助。其次自由潛水運 動具有團隊互助性,參加人基於對團隊的信賴而產生對其他成員的合理期待,

因此在成員之間形成了緊密的特殊關係。這種緊密的特殊關係的存在,使得人 們產生了在危急時給予幫助的信賴,也就是相關當事人負有作為義務。並且在 自由潛水運動中對受害人加以救助的作為義務是符合公序良俗的。所以在自由 潛水運動中,如果有人受到損害或者處於危險之中時,其他參與者應當履行救 助義務,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避免或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害。

美國法學家 Wayne R.Lafave 和 Austin W.Scott 亦對因特殊關係引起的救助 義務做出了說明,他們指出:「如果兩個登山者一起出發登山,當他們登上一個 上坡時,一方不小心跌入岩石的裂縫。一方當事人應當採取救助措施幫助其擺 脫困境,因為他們之間的共同行為涉及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因此,似乎一方 對另一方承擔解除危險的救助義務。」35自由潛水運動中參加者之間基於相互 信賴而形成的特殊關係使參加者彼此之間負有救助義務。當受害人陷於危險之

33曾世雄,2001 年,損害賠償法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頁 63-66。

33曾世雄,2001 年,損害賠償法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頁 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