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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責任的建議

第五章 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責任承擔

第二節 關於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責任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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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關於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責任的建議

一、自由潛水意外事故的法律建議

自由潛水運動的出現豐富了人們的生活,而與此有關的一些列問題的出現 又反映了法律的盲點。但是法律的滯後性是客觀存在的沒重點是如何完善法律 以指導司法實踐和規範人們的行為。

首先,在法律上應對自由潛水運動這項新型實務有正確的認識和,豐富的 理論研究進而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力關係90。明確自由潛水運動中存在高度風 險及意外事故中哪些情況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哪些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

以及法律對屬於法律範疇的具體情況如何進行調整。這都需要對自由潛水運動 中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與此同時,還要注意自由潛水運 動特有的屬性,這是一項高風險的具有挑戰或者體驗性質的運動,應當區別于 普通戶外群體性活動,因此,理論研究也當結合自由潛水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 系統分析,避免只窺一隅。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有完善的理論做基礎,還要求法官結合當時當 地的自然情況以及人員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因為各個案例是千差萬別的。誠 然,指導性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但是在指導的過程中不僅 要看到同,而且要看到異,這樣才能更好的實現公平正義。筆者認為,在自由 潛水運動中,在認定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可歸責性時 ,應該對原告比對被告要求 更多的可責事項,因為原告決定面對高風險的行為通常只會使自己陷入危險。91

90劉蘇,2011 年,我國戶外運動法律規制模式研究,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11 年第 4 期,頁 26-28。

91柯光艷、高猛,2014 年,戶外運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遼寧行政學院學報,第 16 卷第 2 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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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應當在現有侵權法體系內,充分利用過錯原則的靈活性和包容性來解決 而不是逃避歸責的問題。92

第三,法律對社會交往中的人們的行為具有調整作用,自由潛水運動的參 加者在法律的有效調整之下才能更好地明確彼此之間的權力義務和規範行為,

也有利於這項運動的順利開展和保障參加者的人身安全。

二、自由潛水保險

自由潛水保險產品隨著中國大陸自由潛水運動這幾年的興起逐漸完善,然 而從潛水從業者的角度出發思考,現有的自由潛水保險產品是否已經充分覆蓋 從業者的所有風險?在具體的潛水情境中是如何運用的?有哪方面的不足?即 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

綜合分析中國大陸與全世界現有的自由潛水保險產品,主要有下列 4 種產 品類型:1、針對潛水活動參與者的潛水險。涵蓋了意外傷亡、潛水特定疾病醫 療、意外事故醫療以及最特別的緊急醫療運送部分的損失填補費用。而市面上 大部分產品通過保險經紀公司的產品策劃,將「旅行險」的內容打包加入潛水 險之中,即增加了針對從行程伊始包括航班、陸地上的旅行意外以及個人責 任、行李丟失、行程變更等等。2、教練險。即是針對潛水教練等潛水專業人士 的時間範圍為期一年的潛水險,目的為填補教練個人由於課程或潛水行程中所 有傷害的損失填補。3、教練責任險。賠償教練由於潛水課程中,學員遭受到的 意外傷害和大部分的醫療費用,同時覆蓋了可能涉及的法律訴訟、仲裁等費 用。在筆者與保險經紀公司的溝通瞭解中得知,由於本文前述的薄荷邦勞

92李鈞,2015 年,論過錯原則下的體育損害責任,體育科學,2015 年第 1 期,頁 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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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mera事故,最終將該項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從原本的課程期間延展到課程後 24 小時。4、場地責任險。適用於潛水館的經營者因為安全注意義務的過失導 致的相關人員受傷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

我們將自由潛水活動中的受到的傷害分成兩類:致命事故與常規傷害。所 謂常規傷害,指的是包括肺氣腫、耳膜穿孔、肺部擠壓傷、喉部擠壓傷等自由 潛水活動中「固有風險」導致的傷害,這類傷害並非能夠通過教練的耳提面令 而能夠避免,且受傷後一般通過身體新陳代謝的即能自愈或並不會有大額的醫 療支出即可以治癒。而致命傷害涉及各種原因導致的溺水、水面船隻碰撞、海 洋動物襲擊導致的嚴重傷害事故。對於潛水從業者而言,需要提防和避免的風 險來自後者,所需承擔賠付的責任在現有的審判歸責中遠超過從業者的年收入 情況。對於前者,常規傷害,由於自由潛水的參與者都在事先清楚的瞭解了運 動中的風險並簽署過免責協議,再加之與活動組織人或教練之間往往具有情誼 關係,在實際情況中從未有過糾紛存在。而對於致命性的傷害,涉及的當時雙 方往往並非遇難當事人,而是遇難者的家屬,故而也因此有更大的法律上的風 險,往往涉及法律訴訟問題。

根據保險產品的特性與實際潛水情狀,現有的保險產品並不能覆蓋潛水從 業者的所有法律風險。首先,關於潛水險。由於產品內容中涵蓋了急救轉運的 費用與服務,旅行險中的急救轉運服務,是由保險公司自有的救援團隊組成的 或與協力廠商全球的救援團隊合作,其本質仍然是盈利性質的救援機構,在未 購買保險的前提下,直接聯絡救援公司,此時救援團隊並無救助的法律義務。

所以購買潛水險滿足了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救助義務的履行。但是購買的保險 所填補的費用,是直接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受益人,也就是事故中的遇難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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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的,與保險的購買人,通常是行程的組織者或者教練並無法律關係。法院 在事故責任的分配後,並不會同意將受益人獲得的損害填補金用於組織者的責 任承擔。例如,在 2018 年 4 月 6 日窺海潛水事故中,窺海公司員工為受害人 向美亞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美亞‘萬國遊蹤’境外旅行保障計畫」。

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向死者遇難者支付了意外身故賠償金 200,000 元。窺海 公司人就承擔了 30%的法律賠償責任。

其次,關於教練責任險對於潛水從業者的風險規避問題上則顯得更加雞 肋。教練責任險僅起到了為潛水從業者進行責任兜底的作用,相對於潛水險而 言,責任險無法提供實質的救援服務,而自由潛水活動中,當受到水面船隻的 撞擊、受到水生動物的襲擊後,直升機的急救轉運服務就起到了關鍵性的作 用。另外教練責任險涵蓋的時間範圍僅僅覆蓋了潛水課程後的 24 小時。就 DAN自 2005 年至 2019 年的年度報告中體現的潛水事故案例,從未有過一起 致命潛水事故是潛水課程中發生的,這一結論,也同時吻合潛水教練的實際回 饋。中國最大的自由潛水俱樂部意潛表示,自俱樂部成立至今,從未有過一起 嚴重事故的發生。在潛水課程中發生的常規傷害,也自然基於情誼關係不涉及 責任承擔理賠問題93。一方面出於,自由潛水的受眾群體基數仍然過小,全球 範圍內所統計的自由潛水的事故資料遠遠不夠,導致了保險公司無法詳細評估 其風險,以至於保險公司願意承擔的事故範圍僅僅囊括了潛水課程的部分。另 一方面,教練責任險存在的意義囿於全世界最具規模的潛水非盈利機構

「AIDA」,強制要求旗下註冊的教練必須購買教練責任險,使得該教練責任險

93蘇麗學,2015 年,自助遊事故民事責任的法律分析,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暨南大學,廣東省廣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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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了保有教練資格的先行前提。筆者認為,出於從業者風險規避的角度出發 進行考量,該保險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它的實質意義。

最後,潛水從業者在選擇夠買保險往往還受制於經濟角度的考量。類似內 容的潛水險產品,往往由於實際履行地屬於境內或境外的差別,導致價格呈現 出數倍的差距。囿于潛水成本的考慮、安全責任的觀念、實際事故率等綜合原 因。海外的自由潛水從業者,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往往不會為參與人購買潛水 險。即便出於絕對安全的觀念和極端事件的考量夠買了潛水險,也起不到責任 避險之用途。我們也期待隨著自由潛水運動逐步的普及,在未來能夠有真正意 義上的保險產品的問世。讓整個自由潛水產業逐漸安全化、完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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