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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潛水事故侵權責任的認定

第四章 自由潛水事故侵權責任歸責

第一節 自由潛水事故侵權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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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自由潛水事故侵權責任歸責

第一節 自由潛水事故侵權責任的認定

一、自由潛水事故歸責原則的適用選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在損害 事實已經發生的前提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 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37在中國大陸,通說認為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首先,自由潛水意外事故侵權責任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 結果為價值判斷,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 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38換言之,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中,責任 的構成隻須具備三個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 的因果關係,並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如何。此時行為人無論有無過錯,都應該 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將行為人置於嚴格監督之下,把受害人置於更為妥善的 保護之中。39在自由潛水活動中,即便是對行為人即教練要求安全保障義務較 高的課程活動中,亦無法控制因為潛水活動本身接觸海洋環境等狀況帶來的意 外風險因素,因此,如果在自由潛水意外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行為人 來說則過於苛刻,有失公平。

(2)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法律遵從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特別的規定。

37楊立新,2005 年,侵權行為法,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 71。

38楊立新,2005 年,侵權行為法,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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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民法約定的適用範圍包括:產品責任,危險活動和危險物的責任,污 染環境、飼養動物等。因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包括自由潛水在內的任何戶外 運動可以使用該歸責原則,所以此類情況都不能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其次,本文不贊成自由潛水運動因意外事故致損的責任承擔問題適用公平 責任原則。第一,公平責任和過錯責任不能同時適用。根據中國大陸《侵權責 任法》第 24 條40的規定,公平責任的適用要求受害人和行為人都沒有過錯,因 此公平責任的適用排斥過錯責任。適用上的排斥源於公平責任與過錯責任之間 的衝突:公平責任具有社會法的特點,以具體的人格為基礎,受生存理念支 撐,責任的承擔要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財產情況是所要考 慮的決定性因素。而過錯責任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私法以抽象人格為 基礎,以個人意思為中心。過錯責任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自由,

只對依其意思之活動才承擔責任41。也因此,有學者認為公平責任不宜作為獨 立的歸責原則,或者認為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方式更為恰當,並且它僅適 用於法律的特殊情形。目前,法律特別規定適用公平責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 括:緊急避險人的公平責任;暫時無行為能力者的公平責任;高空拋物、墜物 的公平責任。自由潛水運動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情況顯然不在法律特殊規定的 範圍內,因此也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第二,在實踐中雙方都無過錯的損害 糾紛並非一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42自由潛水運動作為一項特殊的危險活動,

無論是受害人還是行為人對固有危險性都有所瞭解,每個人都是自願參加,並

40《侵權責任法》第 24 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 分擔損失。”

41劉得寬,2001 年,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頁 91-93。

42楊立新,2005 年,侵權行為法,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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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通過事先的準備工作加以預防和避免。因此,根據意思自治每個人應當對自 己的行為負責。而如果適用公平責任,一旦發生意外事故致損,行為人就被要 求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那麼,適用公平責任來承擔責任的路徑就可以 表述為:如果發生意外事故致損,受害人以外的參加人都要對受害人的損害負 責。那麼「行為人」的概念完全失去意義,責任的承擔完全取決於無法預知的 意外事故是否發生。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如果,採取此種歸責原則,無異于 使自由潛水的參與人徒增惶恐。因為,每個人都預先知道這項運動的危險性,

意外隨時會發生,而一旦參與進來,就意味著自由潛水團隊中任何成員都可能 就某一個成員的意外而承擔部分責任,而且越是財產狀況良好責任可能越重。

那麼這項運動的發展也必將受到阻礙,更無法起到調整和規範人們行為的作 用。

最後,自由潛水運動的意外事故侵權責任歸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 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過錯,學者普遍採用客觀過錯,認為這種客觀過錯 是指行為人未盡到一般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也即違背了社會秩序要求的注 意義務。43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應當認定具有過錯。前文已述,首先,在自由 潛水運動中基於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與自然環境中的危險相結合而 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危險與過失行為缺少任何一個條件損害結果都不能發生。

危險與過失行為均是造成損害的必要條件,行為人違反合理的注意義務是行為 人的過錯,與危險相結合造成受害人損害時,應該就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 任。其次,在自由潛水運動中,行為人基於特殊關係而對受害人負有救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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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當受害人遭受到人生損害或者處於危險之中時,行為人應救助而不救助的 行為違反了救助義務而被認定存在過錯,因而應當對不救助行為引起的損害向 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自由潛水運動意外事故中違反注意義務的侵權責任

根據可預見性理論,如果被告作為一個有理性的人在行為時應當預見其行 為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則他們在行為時即應對他人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在行 為時採取措施,防止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如果行為人已經預見或者應 當合理預見原告將會遭受自己行為的損害而沒有採取合理措施預防該種損害的 發生,即應對原告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從英國 Donoghue v.Stevenson 案 開始,可預見性理論適用到侵權法領域並作為判斷被告注意義務產生的理論依 據。44

自由潛水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與自然環境中的危險相結合造成 受害人損害的過失侵權責任中,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包括預見義務與避免義務。

在實踐中,行為人違反預見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因沒有盡到合理的預見而做 出了錯誤判斷、不當引導等行為。行為人違反避免義務主要表現為已經預見危 險,能夠採取合理的措施加以避免卻沒有進行避險的行為。行為人違反注意義 務具有主觀上的過失,應當認定為侵權法中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而對行為 人過失的判斷應當立足於客觀的實際情況,以理性人的注意為標準45,即行為 人應具有其所屬職業,某種社會活動的成員或某種年齡通常具有的知識能力。

44張民安,2009 年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研究,廣州:中山大學初版,頁 78。

45陳曦、王菁,2007 年,戶外運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第 95 期,

頁 15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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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行為人的行為如果符合了一個理性人標準就不能認定其存在過錯。反之,則 應認定為存在過錯。

行為人履行注意義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作為預見義務的危險是行為人能夠合理預見的不超出一個理性的人能 夠預見的範圍。例如自由潛水運動中,當帶隊人或者教練觀察到海浪過於洶湧 時,應當預見到這種情況可能影響到水面參與者的身體狀態,而應當進行必要 的提醒和警告。但是對於水生生物導致的影響則不能要求合理的預見。

(2)對於預見的危險,有提示注意的必要。並非對所有可能發生的危險都 要予以明示的提醒,如果參加者已經看到其他受害者遭遇了危險,他同樣應當 對自己在相同處境下可能遭受的危險進行預見,那麼他就不能再要求其他人對 其提醒、警告。

(3)已經預見的危險是能夠避免的,例如,當參與者已經表現的非常疲 憊,教練完全能預示到進一步的潛水或是訓練會加大淺水黒視症發生的可能,

此時,如果沒有加以避免,應當認定存在過錯。

本文認為,自由潛水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該通過以下 4 個層面進行確認與評 估:

參與人身體狀況的確認。包括參與人的年齡、患有的基礎疾病、參與活動 當天的具體的身體情況。根據 DAN 從 2005 年起至 2019 年以來的關於自由潛 水部分的所有年度報告中,均呈現出每年有一部分比例的死亡案例,來源於心 臟病、心臟驟停以及哮喘等基礎疾病。並且通常這些因為這些疾病產生溺水死 亡的均是年長者。即便是在有專業人士的全程陪同下,在水中出現此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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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其致命性也是極高的。自由潛水運動絕非個人為了突破自己身體的某種禁 錮或是為了突破個人極限而存在的某項運動。潛水教練的注意義務也僅在於,

時,其致命性也是極高的。自由潛水運動絕非個人為了突破自己身體的某種禁 錮或是為了突破個人極限而存在的某項運動。潛水教練的注意義務也僅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