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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共設施」及「非公共設施之公有土地」利用之案例分析—

第二節、 案例分析—以「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為例

壹、 公共設施計畫

一、 公共設施空間分布與面積分派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之主要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公園用地、綠 地、兒童遊樂場用地、體育場用地、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文小用地、文中用地、

文高用地、機關用地、捷運機廠用地、變電所用地、電力設施用地、高鐵用地、園 道用地環保設施用地及道路等 17 種用地,面積合計 207.83 公頃,占計畫區總面積 42.41%,如表 6-1。

公共設施用地中佔大宗者包含道路用地(占全公設 51.64%)、公園用地(占全公設 13.09%)及學校用地(占全公設 10.48%),就韌性規劃策略項目分析而言,上述三種用 地可運用之韌性設施選項亦較多,若規劃得宜,可增加城鄉地區之韌性效益。

表 6-1 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共設施面積表

項 目 計畫面積 (公頃)

占計畫區 百分比(%)

占都市發展用地百分比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道路用地 107.32 21.90 51.64 高鐵用地(站區外) 7.53 1.54 3.62 公園用地 27.20 5.55 13.09

綠地 9.52 1.94 4.58 兒童遊樂場用地 4.97 1.01 2.39 體育場用地 4.80 0.98 2.31 廣場用地 1.08 0.22 0.52 園道用地 0.30 0.06 0.14 停車場用地 4.36 0.89 2.10 文小學校用地 12.02 2.45 5.78 文中用地 6.78 1.38 3.26 文高用地 3.00 0.61 1.44 機關用地 1.48 0.30 0.71 捷運機廠用地 12.00 2.45 5.77 環保設施用地 4.20 0.86 2.02 變電所用地 1.15 0.23 0.55 電力設施用地 0.12 0.02 0.06 小 計 207.83 42.41 100.00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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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圖 6-2 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共設施分布圖

二、 公共設施與淹水潛勢分析

經圖資套疊,發現部分公共設施本身即位於淹水災害潛勢範圍,共有四處(如 圖 6-3、表 6-2),其所在位置為河道周邊且屬地勢較低窪之地區,應運用其地形 上之高程差規劃韌性設施,如於公園、廣場設置尺度適宜之滯洪設施,平時可供 公眾遊憩使用,災時則能作為蓄洪空間,以減少水患之衝擊,達到多重之功用。

至於非位於淹水潛勢範圍之公共設施,為整體規劃考量,若其位於淹水潛勢 地區之周邊或老街溪流域周邊,可考量運用 LID 結合綠色基盤等策略,與公共設 施之細部規劃設計相結合,以減緩淹水潛勢區之地表逕流流入。

計畫區北側之捷運機廠用地位於新街溪流域周邊,又位處淹水潛勢範圍,可 有影響未來桃園捷運運作之疑慮,應優先考量補強其適用之韌性設施以增加其災 害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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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編號 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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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編號 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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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圖 6-4 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有土地分布示意圖 圖 6-5 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有土地與地段分布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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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有土地與淹水潛勢分析

特定區內部分公有地位於災害潛勢範圍,可研議運用 LID、雨水儲留及 基地保水之策略,與公有土地利用結合,降低水災之影響。

資料來源:本計畫繪製

表 6-4 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有土地面積與淹水潛勢

地 段 地 號 土地使用項目 面 積 (m2) 周遭土地之土 地使用計畫

公有土地與周遭 土地是否位於淹

水潛勢範圍

青峰段 (0815)

111 住宅區(再發展區) 153.77

兒童遊樂場用

地/學校用地 ×

237 捷運機廠用地 121,937.45 住宅區/河川

區/道路用地 ×

240 高鐵用地 1,379.37 綠地/河川區

圖 6-7 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有土地與淹水潛勢示意圖

表 6-4 淹水潛勢區內「公有土地」及其周遭土地使用計畫(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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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4 淹水潛勢區內「公有土地」及其周遭土地使用計畫(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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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4 淹水潛勢區內「公有土地」及其周遭土地使用計畫(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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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4 淹水潛勢區內「公有土地」及其周遭土地使用計畫(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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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4 淹水潛勢區內「公有土地」及其周遭土地使用計畫(續)

地 段 地 號 土地使用項目 面 積 (m2)

周遭土地之 土地使用計

公有土 地與周 遭土地 是否位 於淹水 潛勢範

89 高鐵用地 7,281.93

第二種商業

×

200 住宅區 5,498.04 河川區 ×

419 道路用地 7,680.15

第二種商業 區/道路用

×

438-1 道路用地 455.49

住宅區/道

路用地 ×

小 計 - 47,950.50 - -

總 計 - 978,978.90 - -

註: ”○”表示位於淹水潛勢範圍,”×”表示非位於淹水潛勢範圍。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小結:公有土地位於淹水潛勢區之公有土地為高鐵用地,面積 13,384.31 平方公 尺,其服務機能非常重要,應立即規劃或建設其適用之韌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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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之基本議題研析

一、 特定區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部分公有土地、捷運機廠用地,可 考量配合設置土地使用上不衝突之韌性設施

說明:捷運機廠用地面積 12 公頃,為本特定區內面積第 4 大之公設 用地,但地勢較低,為維護桃園機場捷運使設施安全運作,

宜考量納入韌性設施。

對策:1、本特定區之災害潛勢主要為水災災害,因此以水災災害之 韌性設施為主要考量。

2、捷運機廠用地主要供捷運使用,所配合之韌性設施應不影 響原有使用,建議可增加適當面積之 LID 設施、雨水儲留 設施及基地保水等韌性設施為優先考量。

二、 對特定區已開闢之公共設施,須考量如何在既有之公共設施加 入韌性設施

說明:特定區內之以開闢公共設施,包含:道路(含園道)、公園、綠地、

廣場、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

對策:已開闢之公共設施因早期闢建時未有韌性思維,故除檢視已開 闢之各項公共設施是否已有韌性規劃外,並對應韌性設施項 目表(如表 5-1、表 5-2),考量該公共設施用地如何配合適當之 韌性設施規劃。

肆、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之韌性規劃整體、多元使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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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 潛勢 項 目

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 地

災害潛勢 周邊分區/

用地 說 明

流域範圍),應盡量保持原本 之使用或設置滯洪設施,而 住宅區部分新建之建築規範 應將基地保水其入滲率,並 留設空地可做為避難。

兒一 兒童遊樂場用

淹水潛勢 住宅區

兒童遊樂場用地盡量留設綠 地及空地範圍,可做為非水 災之避難場所,而住宅區部 分 新 建 之 建 築 規 範 基 地 保 水,原有之建築物則可透過 設置雨水儲留之設施,減少 水患之威脅。

文小四 學校用地 淹水潛勢 住宅區/河川區

學校用地鄰近河川區(新街溪 流域範圍),其校舍及周邊之 住宅區可增設雨水儲留及基 地保水之設施,而操場及空 地可設置滯洪設施或增加其 綠地空間及非水災之避難場 所。

資料來源:本計畫彙整

本案針對特定區內之各項公共設施、各宗公有土地及災害潛勢進行套疊,並 連結周邊之土地使用作整體之分析,彙整特定區內公共設施、公有土地之韌性規 劃策略項目,如表 6-6。

表 6-6 特定區內災害潛勢對應公共設施、公有土地之韌性規劃策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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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量整體流域及土地開發產生之逕流量,位於特定區計畫宜將淹水 潛勢區之新開發公有土地及公共設施應加入滯洪池、基地保水、低 衝擊開發等韌性規劃設施。

2. 城鄉發展地區之公共設施、公有土地利用計畫,應增列逕流分擔項 目,各類土地開發基地應配合擬訂出流管制計畫。

3. 公園用地、綠地及兒童遊樂場依其形狀分類,設置不同之韌性設施,

例如:坵塊狀之公園用地可增設滯洪設施,而屬線形者則可規劃為綠 色基盤。(適用於公十、兒一)

4. 公園用地具有大量綠地、開放空間,應維持原有之韌性功能;大型 之開放性空間可同時作為災時緊急避難之場所。(適用於公十) 5. 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內之大型開放空間應加入雨水儲留、基地保水、

LID 及設置滯洪設施規劃,使原計畫可達到具多元使用彈性及韌性 目的。(適用於公十、文小四)

6. 對於已興闢完成之公共設施、公有土地,如:道路、公園、綠地、廣 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建議適當加入韌性之規劃,例如:公園、廣場加 入滯洪設施、學校校舍或操場地下室加入雨水儲留、基地保水設施 等。(適用於公十、兒一、文小四、捷運機廠用地、高鐵用地-青峰 段 240、292、298、300、301 地號)

7. 計畫區北側之捷運機廠用地位於新街溪流域,周邊又位於淹水潛勢 範圍,可能影響桃園捷運之運作,若無法改變其設置區位,應優先 考量搭配運用之韌性設施,如廠站、建築物適當加入雨水儲留及 LID 設施。(適用於捷運機廠用地)

8. 位於高災害潛勢區(如老街溪、新街溪流域周邊及淹水潛勢範圍內) 之用地,可考慮採永久性開放空間規劃或予以適當退縮或強制留設 充足之緩衝空間以為因應。(適用於公十、兒一、捷運機廠用地)

9. 透過公有土地韌性強化、公共設施多元韌性使用,使韌性設施在平 時與災時可轉軌為不同之使用,以增加公共設施及公有土地對計畫 區整體發展之綜效貢獻。

10. 雖特定區非位於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範圍內,但參考其構想及 原則,特定區內之消防救災設施、滯洪設施、防災道路等屬於都市 防災系統設施用地,應配合都市防災規劃需要,維持防災體系功能。

(適用於高鐵用地-青峰段 240、292、298、300、301 地號及捷運機 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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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