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死後人工生殖法規範之比較
第一節 概說
民國六十七年英國倫敦誕生人類第一個試管嬰兒11。人類已經手握原本上帝 才能擁有的生命之鑰12!臺灣第一位試管嬰兒在民國七十四年出生,讓台灣的生 殖技術邁向新紀元。生殖技術對生命尊重及生命品質提昇之衝擊,已超越傳統 醫療倫理僅以醫病關係建構之範圍,而進入「生命倫理」思索之範疇。行政院 衛生署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陸續訂定「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 小組設置要點」、「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及「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
11 侯英泠,論開放死後取精生殖之適宜性,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現代身分法之基 礎理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初版第一刷,2007 年 8 月,頁 132。
12 顏厥安,生物科技之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問題簡介,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第 2 期,
1999 年 4 月,頁 5。
辦法」等,據以提供倫理指導及管理13,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立法院通過現行之
「人工生殖法」。民國九十四年九月曾轟動一時的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因公殉 職,其女友李幸育欲透過死後取精人工受孕之方式為孫連長留後的新聞,引發 是否開放死後取精之討論14。衛生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於全國分 別三場專家會議,邀請醫學、法律、倫理、社會、心理諮商、兒童福利、婦女 團體及宗教等跨領域專家學者,就該議題廣泛討論並做成共識:死後授精生子 無法兼顧家庭圓滿、社會健全的結構,背離自然生子規律,且涉及死者生前有 無明確表達意願、子女之身分應如何確認及未來成長與人格發展有無影響等問 題,本於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不宜在短期內匆促做成決定,故截至目前 為止,我國法規範尚未開放死後人工生殖。
外國觀點與立場方面,美國國際生育醫學聯合會於民國九十三年曾蒐集世 界各國對死後人工授精之規範資料,據資料顯示:在 48 個國家或地區中,僅有 9 個國家或地區有條件允許或曾有報告案例,其餘 39 個國家或地區完全禁止死
13 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96.03.21 修正),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14 網路資源: http://www.rocmp.org/thread-3072-1-15.html。
後人工授精15。允許之條件包括男性生前必須簽署同意書16、人工生殖施術前受 術對象必須思考六個月至一年、須考量未來所生子女之福利,以及須經法院同 意或在特定機構管理監督下進行等17。有學者18簡單整理目前各國對死後生殖行 為之看法,表一:
死後的協助生殖 德國、瑞典、加拿大、澳洲規定禁止 死後使用生殖細胞生殖。
對於前胚胎(pre-embryo) 以色列規定丈夫死後一年內可以將胚 胎轉移給妻子使用(即使沒有丈夫的
15 (如德國「胚胎保護法」(das deutsche Gesetz zum Schutz von Embryonen (ESchG))第 4
條第 1 項第 3 號,禁止男性在死後為人工受精。1962 年德國刑法草案規定,明知某男性死亡之
事實,於其死亡後使用其精子對卵細胞進行人工受精,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法務省法
制審議會人工生殖醫療親子法制部會在立法準備程序中明白指出,禁止利用死者的精子,且即
使在人工生殖懷胎後提供精子之男性死亡,亦禁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曾淑瑜,從人體精
子、卵子之法律地位論死後取精之刑法可罰性,萬國法律,第 145 期,2005 年 2 月,頁
18-19。
16 (1990 年英國「人類生殖及胚胎法案」並未禁止死後精子的儲存與使用,但需事前對於精子
的使用預立書面同意。)吳介尊,我要你的精子!-「死後取精」倫理法律相關問題初探,萬
國法律,第 145 期,2005 年 2 月,頁 34。
17 蘇淑貞,談「人工生殖法」,律師雜誌,第 318 期,2006 年 3 月,頁 34。
18 吳介尊,我要你的精子!-「死後取精」倫理法律相關問題初探,萬國法律,第 145 期,
2005 年 2 月,頁 34。
同意);但若妻子也死亡的話,這個 胚胎就不能再使用。
對於精子 1990 年英國「人工生殖及胚胎法案」
並未規定禁止死後精子的儲存與使 用,但需要事前對於精子的使用預立 書面同意(因此死後精子的取出、保 存及使用在事前的合法同意下都可以 被允許執行)。
利用死後取出精子從事人工生殖 法國在 Parpalaix case 之後便禁止 在死後從事人工生殖行為,並且在 1994 年通過禁止相關的法令。比利時 與美國最近允許死後取精受孕不一定 要有死者事前預立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