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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為真時,表示醫院 i 之間的常數項皆相同,應採用 OLS 估計;若 為真時,表示醫院 i 之間的常數項不完全相同,則應採用固定效果模型。

第三節 模型設定

一、 應變數

為探討透過稅式支出鼓勵非營利醫院從事社區公益服務的免稅效果是否存 在,本文將以醫院各年度從事社區公益活動的支出數做為迴歸模型的應變數。但 事實上,社區公益活動範圍甚廣,產生的價值包含有形效益與無形效益,不論是 從定義面或效益面衡量社區公益活動,皆會面臨許多先天限制,精確計算並不容 易 (Clement et al., 1994;Sanders, 1995)。故本研究係以可取得以及可量化的財務 資料進行分析研究,亦即以社區公益活動的支出水準衡量醫院從事相關社會服務 程度的高低。而有關社區公益活動之定義與項目,則參酌我國醫療法 (2005) 第 46 條以及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006) 之規定。

由醫療法第 46 條可知衛生署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從事之社區公益活動包含研 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以及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 項。前三項在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以「教育研究費用」之會計科目統稱 之,後三項則為「醫療社服費用」。理論上,與社區公益相關的教育研究發展活 動,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對社區有益之訓練課程及研究計畫。而並非醫院對於 醫事人員的必要訓練或薪資費用。但實務上卻不易認定,亦因此造成這類與社區 公益相關的教育研究發展活動,經常與醫療法第 97 條對於教學醫院每年應從事 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等內容之規定混淆。3 其次,理論上醫療社會服務活動係指 提供缺乏醫療資源的居民必要之醫療服務,以彌補醫療補助之不足以及預防與控

3醫療法第 97 條─ 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

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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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傳染病等 (郭振雄等人,2006;郭振雄與何怡澄,2007)。4 本研究認為此類型 的活動與社區公益服務的理念較相近,關聯性較為直接。

教育研究費用與醫療社服費用此二項代表社區公益支出的會計科目,皆呈現 於收支餘絀表醫務成本項下,本研究以財務報表的科目金額為衡量依據。衡量整 體社區公益活動時,即以「教育研究費用」與「醫療社服費用」的加總金額呈現。

為進一步探討租稅利益與社區公益活動支出之關聯性,抑或免稅效果,是否會在 各不同類型的社區公益活動下產生差異,本研究將應變數設定為教育研究支出、

醫療社服支出以及將兩者加總之社區公益支出,共計三項。最後,由於財務報表 係以應計基礎為認列原則,可能與實際支出金額 (現金基礎) 產生差異,亦即醫 院可能發生已認列相關社區公益活動費用,卻無實際執行的情形,將造成社會賦 予非營利醫院的角色定位和其實際功能產生落差。換言之,以財務面而言,社會 真正關切的是非營利醫院因實際從事社區公益活動產生的支出,而非帳列費用。

故為了觀察醫院認列相關費用與實際支用數之間是否存在顯著差異,並了解在兩 種不同的支出 (會計) 衡量基礎下的迴歸結果是否一致,上述三項應變數將各自 進一步區分為應計基礎及現金基礎,合計六項應變數,分別為教育研究支出-應 計、教育研究支出-現金、醫療社服支出-應計、醫療社服支出-現金、社區公益支 出-應計以及社區公益支出-現金。

二、 自變數

本研究模型之自變數可分為三大類,分別為醫院租稅利益變數、醫院財務變 數 (總收入、負債比例、前期淨利率) 以及區域特性變數 (失業率、HHI)。茲將 一一說明各自變數與應變數之關聯性與本研究採用之衡量方式。變數定義之整理 如表 3-3 所示。

4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30-1 條列舉醫療社會服務支出項目包含: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

病人所需醫療費用,及其因病情所需之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 費用;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及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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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院租稅利益變數

過去探討為何非營利醫院得以享有免稅優惠的文獻大多指出,許多政府皆透 過減免稅優惠等補助方式,獎勵以提供社區公益服務為設立宗旨之非營利醫院,

並鼓勵其多加從事社區公益活動,為貧困居民提供醫療服務,從事慈善醫療工作,

以補充政府及市場功能之不足 (Clement et al., 1994;Sanders, 1995;Gentry and Penrod, 2000;Rushton, 2007)。簡言之,政府給予非營醫院減免稅優惠的積極目 的在於提供非營利醫院從事慈善醫療的能量。因此,以政策目的而言,一個有效 的減免稅政策,應會使醫院所享有的租稅利益與社區公益活動支出產生正向關聯。

在實務上,美國地方政府已有因非營利醫院為社區提供之公益性服務不足,而駁 回其免稅地位之案例 (Sanders, 1995)。美國國會議員亦曾提案以非營利醫院潛在 租稅負擔 (即租稅利益) 的某一百分比做為判定醫院所提供之社區公益服務是 否充足的比較基準 (Clement et al., 1994)。由此可知,社區公益活動的落實執行 確實係政府給予非營利醫院減免稅的重要目的,也確實反映在免稅資格的審查實 務上。社區公益活動成為政府評估醫院是否得以取得免稅地位之重要考量,亦即 醫院惟有提供足量的社區公益活動方得享有免稅利益。因此,租稅利益與社區公 益活動支出之間應存在正向的關聯性。故不論係從政策目的層面或免稅資格審查 方式層面分析,皆得合理推論租稅利益與社區公益活動支出之間應具有某種程度 之關聯性。

根據我國稅法之規定,與我國非營利醫院相關的減免稅優惠包含了營利事業 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以及捐贈扣除額。租稅利益的法源依據與計算方式如表 3-2 所示。 在估算醫 院 相關租稅 利益時 , 係採用設算 潛在租稅 負擔之概 念 (Clement et al., 1994;Gentry and Penrod, 2000),亦即計算各醫院或捐贈者在沒有 減免稅優惠下應多繳的稅額。首先,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非營利醫院的免稅 利益主要係來自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此一租稅利益在會計規 範上屬於永久性差異。由於暫時性差異僅是繳稅的時間性落差,不論有無暫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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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調整稅後淨利 - 暫時性差異 - 永久性差異 = 應納稅額

→ 未調整稅後淨利 = 應納稅額 + 暫時性差異 + 永久性差異

所得稅費用 - 暫時性差異 = 應納稅額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應納稅額 + 暫時性差異

未調整稅後淨利 -所得稅費用(利益) = 永久性差異

差異,長期下總稅負相同,故不屬於真正的租稅利益,應加以排除。反之,永久 性差異會影響實際的租稅負擔,屬本研究所關切的租稅利益。財務報表中的「所 得稅費用(利益)」代表保留暫時性差異 (未調整暫時性差異,已調整永久性差異) 下的稅負。該稅負與當年度應納稅額 (已調整暫時性及永久性差異) 之差異即為 暫時性差異,屬長期下應繳納之稅負,並非潛在租稅負擔;若將報表中「本期餘 絀」直接乘上當期稅率 (Gentry and Penrod, 2000),即未調整稅後淨利,此計算 結果則代表暫時性與永久性差異皆保留 (未調整暫時性及永久性差異) 下的稅 負。該稅負與當年度應納稅額之差異即為暫時性與永久性差異。因其中仍含有暫 時性差異,若以此做為潛在租稅負擔,必然會有高估租稅利益的現象。因此,如 果將「所得稅費用 (利益)」和未調整稅後淨利金額相減,在假定各年稅率不變 的情況下,即可求得永久性差異隱含的稅負,亦即該非營利醫院取得之營所稅租 稅利益。相關簡化的計算說明如圖 3-1 所示。另外,由於醫院可能因虧損等原因 造成租稅利益為負數,而不符合租稅利益的意義,故本研究將以租稅利益等於零 取代之。

其次,在營業稅方面,該租稅利益係來自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計算潛在租稅負擔時,即假設非營利醫院提供的醫療勞務及貨物皆為應稅。

圖 3 - 3 營所稅利益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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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研究將以醫院簽證財務報告中的醫療收入淨額乘上現行營業稅稅率 (5%) ,即可求得營業稅租稅利益。

接著,在財產稅部分,我國稅法目前有賦予醫療財團法人地價稅的減免稅優 惠,而房屋稅條例中雖有類似的減免規定,5 但由於慈善救濟事業在實務上認定 困難,故目前僅有少數宗教財團法人醫院享有,本研究在此先不予考慮。非營利 醫院地價稅的租稅利益係來自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免稅 條件可歸納為下列兩者:第一,該土地須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醫療財團法人所有 者;第二,該土地須是供醫療本身事業使用。由於我國地價稅係以公告地價核課 基礎,且市價與公告地價差距甚遠,故無法以財務報告中的土地成本 (較接近市 價的概念) 做為地價總額並進行試算 (Gentry and Penrod, 2000) 。我國地價稅屬 於地方稅,在套用稅率公式計算前,必須先得知各非營利醫院醫療用地分別在各 縣市之地價總額,而該地價總額又等於醫療用地面積與公告地價的乘積。為得知 各醫療財團法人於各縣市的醫療用地面積,本研究先自「衛生署醫療資源管理地 理資訊系統」查詢各醫療財團法人名下所有醫療院所、機構之門牌地址,再至地 政事務所申請這些門牌地址之地籍謄本 (建物謄本),取得醫院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覆蓋面積、建物用途、建物所有權人以及所有權登記日等資訊。將以醫療財 團法人為所有權人且供醫療用的建物覆蓋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建檔。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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