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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醫院免稅優惠的政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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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非營利醫院免稅優惠的政策探討

在探討非營利醫院免稅政策效果的文獻中,以 Sanders (1995) 最具代表性。

該研究表示若政府以稅式支出鼓勵非營利醫院從事慈善公益活動,可能會在經濟、

組織及政治三方面出現潛在問題。以經濟面而言,當免稅政策僅考量醫院組織型 態時,提供較少慈善照護的醫院,反而會得到較多的租稅減免,反之亦然。因而 無法提供足夠的誘因,使醫院多從事這類慈善行為。由此可知,現行非營利醫院 的減免稅政策會讓淨利較高的醫院取得較多租稅利益,因而有利於財務狀況較好 的醫院。反之,醫院若因提供較多和較完善的慈善照護,致使營運淨利降低,反 而會取得較少的租稅利益,亦即免稅政策不利於財務表現較不理想的醫院。換言 之,現行免稅政策並未考量醫院提供慈善照護的多寡。過去研究亦顯示,這類免 稅利益及補助多被醫院用於購買財貨勞務,而並非成為免費醫療服務的經費來源。

此研究結果又再次證明現行的租稅政策無法產生足夠誘因,讓非營利醫院從事更 多的慈善照護活動。因此,有何種機制可避免醫院透過此政策之缺失,積極為投 資計畫籌措資金而忽略慈善服務,則成為相當重要的問題。

以組織面而言,假使營利醫院亦會提供類似的慈善服務,表示組織型態的差 異 (有無股東的差異) 係構成營利與非營利醫院有著不同租稅對待的主要原因,

則此減免稅政策將造成水平不公。

以政治面而言,因稅式支出的真實成本會被隱藏在預算收入之下,經常不被 視為費用,通常不需同其他支出計畫經過嚴格的審議,公聽會舉行甚少,國會鮮 少投入時間與人力評估減免稅政策的成效。當政策無法被民眾清楚檢視時,即使 政策被濫用,多不被發現,因此成效不佳的減免稅政策也不易被終止。

Sanders (1995) 除指出非營利醫院租稅優惠的缺失外,亦為醫院的免稅利益 與提供慈善照顧兩者間關聯性低的問題,提出下列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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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取消免稅政策

當營利與非營利醫院在組織或營運上並無實質差異時,則可採行此一政策。

取消免稅表示非營利醫院所有的營業行為同私人醫院,需被課徵所得稅。但目前 向非營利醫院徵稅的案例多以個案評估居多,如:如猶他州部分城鎮因非營利醫 院無法證實其對該社區有足夠之貢獻,故裁撤其免稅權;賓州部分學區因當地非 營利醫院改造為多企業型態醫院,故對其主張課稅權。但少有一致性全面取消所 有非營利醫院免稅優惠之案例。由此可知,地方政府依個案評估取消免稅的執行 可行性高於全國性取消免稅政策。原因為以下二者:第一,許多實證結果皆顯示 部分地區的非營利醫院確實提供相當足夠的慈善醫療服務,部分地區則無,故要 證明某一特定醫療機構未符合免稅規定,相對於證明大多數的醫院皆未達標準較 為容易;其二:政治人物多偏好採行折衷方案,而不傾向支持極端性政策 (如:

全面性取消)。因此,國會議員即使了解許多非營利醫院不合免稅規定,亦僅能 提議制定標準要求醫院遵守。政府機關方面,也多半避免全面取消免稅政策,而 是以更嚴格的標準進行管制,並在發現非營利醫院違反規定時,給予處罰,也唯 有在醫院堅持不遵守相關規定時,才會裁撤其免稅地位。

二、 制定標準的管制方式

主管機關得制定規則並要求非營利醫院遵循相關標準,以保留其免稅地位。

這類標準多直接與貧困患者的醫療照顧有關。如:非營利醫院之慈善照護需達醫 務收入之一定比例、需為貧困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提供 24 小時的急診室等。在 給予非營利醫院一段期限進行調整及整治後,如該醫院仍無法達成標準,則對該 醫院罰款或吊銷免稅資格直至符合上述之標準。由於此種方法採逐一認定原則,

而非一次全面性取消免稅資格,可避免政策改革會傷及無辜或原本即符合規定之 非營利醫院,故為國會議員所偏好之方案。

但事實上,制定標準並要求非營利醫院遵循的政策執行成本相對較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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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監控成本。這些成本雖係因政府的管理行為所產生,但最終可能因醫院為 遵循相關規定,提高醫療服務成本,並轉由醫療服務的消費者負擔。此外,部分 與財務相關的標準可能有執行上的困難。政府機關制定之標準除有明確項目可清 楚辨識外 (如:24 小時急診室),其他有關慈善服務提供水準之標準,因衡量方 式相當多元,而缺乏一個可靠的評量方法。此政策之實行將可刺激原慈善照護提 供不足之非營利醫院從事更多慈善公益服務,但無法促使已提供充足之慈善照護 的醫院從事更多類似的公益活動。

三、 補貼政策

此方案主張取消免稅,並以依慈善照護提供水準給予補助的方式取代之。換 言之,補助的原則不再根據醫院的組織型態,而是凡為社區民眾提供慈善服務之 醫院皆可享有補助,對象同時包含非營利醫院以及營利醫院。此政策將可提供醫 院更強烈的誘因從事慈善醫療照護。以經濟分析面而言,對慈善照護進行補貼,

在替代效果之部分,會使慈善照護的價格下降,提供量會增加;在所得效果之部 分,補助會增加醫院之總所得,假設慈善照護為正常財,則慈善服務提供量亦會 增加。雖然補貼政策可避免懲罰已提供足量慈善照護之醫院,但此政策之採行與 實施全面取消免稅優惠的政策一樣會面臨政治上的問題。

事實上,國會議員及政策分析學者多建議採行補貼政策,主要係由於該政策 具有以下幾點特色:其一,當補助非依據組織型態時,補貼政策會讓非營利醫院 有直接性的誘因從事慈善照護。其二,此政策機制將使提供較多慈善服務的醫院 取得愈多補助利益,而非讓所得較高的醫院得到較多的利益,符合垂直公平原則;

營利醫院透過提供慈善照護亦可享有租稅利益,符合水平公平的精神。故補助政 策較現行政策更具公平性。其三,此政策屬於現行政策與全面取消政策兩極端選 擇之間的折衷方案,可間接警示非營利醫院不宜將盈餘用於從事過多投資或與設 立宗旨無關的商業活動,減少社區公益服務。其四,補助政策意涵政府係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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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態度支持私部門的運作以及在社會上的功能,避免被公部門資源取代,同時亦 賦予私人部門課責性,故此政策將可樹立政府良好的形象。然而,補貼政策之成 敗決定於政府是否能有一套清楚衡量慈善照護的方法,即補助之依據能否精確數 量化。目前,衡量問題仍然存在,且由於此政策需依個案進行評估,其所需之成 本和產生的效益皆不易得知,資訊成本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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