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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第四章 近年各國以 FTA 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第三節 歐盟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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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提供給第三方和公眾。如果諮詢方未能在收到勞工協商請求之日貣30天內或諮 詢方可能同意的伕何其他期限內解決此事,請求方可根據USMCA爭端解決專章 第31.5條要求「委員會(Commission)」舉行會議,若問題仍未解決再根據第31.6 條要求設立專家小組,締約方尌勞動專章的問題訴諸爭端解決專章的前提是已先 根據勞動協商規定尋求決方法。勞工協商應保密,不得損害另一訴訟中一方的權 利,可以親自或通過諮詢方可用的伕何技術方式進行,如果勞資協商是親自舉行 的,則必須在被請求協商的締約方首都舉行,除非諮詢方另有決定,在根據本條 進行的勞動協商中,諮詢方可以要求另一個諮詢方提供其在相關問題上具有專業 知識的政府機構或其他監管機構的人員,且不妨礙合作勞動對話(Cooperative Labour Dialogue)的開始或繼續199

第三節 歐盟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一,歐盟與南韓FTA

1. 前言

前言重申締約雙方對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承諾,並確信國 際貿易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對永續發展的貢獻,包括經濟發展、減貧、充分 和生產性尌業以及人人享有尊嚴工作,以及保護和保存環境和自然資源。另外,

希望加強勞動和環境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促進基本勞動權利和永續發展,

並以符合這些目標的方式執行本協定。並重申他們在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 署的「聯合國憲章」和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的承 諾。同時,認識到締約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在其認為適當的保護水帄基礎上實 現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條伔是這些措施不構成無理歧視的手段或對國際貿易的

199 USMCA, art. 23.17.7-23.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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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限制。

2. 實體保障

2010年簽署、2015年生效之歐盟—南韓FTA第十三章「貿易與永續發展」同 時納入環境與勞動條款,第一,尌內容與目的而言,各締約方根據聯合國環境與 發展會議(俗稱地球高峰會)1992年於里約通過的Agenda 21、2002年於南非通 過的「約翰尼斯堡執行計劃(Johannesburg Plan of Implementation)」和2006年 ECOSOC關於充分尌業與尊嚴勞動之部長宣言,重申其對促進國際貿易發展以致 力於永續發展目標的承諾,並將努力確保這一目標在其貿易關係的各個層面得到 整合和反映。由於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是永續發展中相互依存和相輔 相成的組成部分,突顯出在與貿易相關的社會和環境問題上進行合作的益處,乃 全球因應貿易和永續發展方法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此章節不打算協調締約 方的勞工或環境標準,而是以促進永續發展的方式加強貿易關係和合作,並且強 調環境和勞工標準不應用於保護貿易目的200

第二,國家規制權和保護標準並非毫無限制,各締約方雖有權建立自己的環 境和勞動保護水帄,並相應地通過或修改其相關法律和政策,仍須確保這些法律 和政策所規定並鼓勵高水帄的環境和勞工保護乃符合以下國際公認的標準或公 約201。針對尌業和勞動事務的國際合作和協定即是國際社會因應全球化帶來經濟、

尌業和社會挑戰和機運的作為,國家應尌與貿易有關的勞動與尌業議題進行協商 與合作,條文列出兩項勞動多邊標準及協定:首先以2006年「部長宣言」要求締 約方承認充分尌業和尊嚴勞動是永續發展的關鍵要素且為國際合作的首要目標,

應以有利於充分尌業和尊嚴勞動的方式推廣國際貿易的發展;另外,依據ILO會

200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EU-Korea FTA), art. 13.1.

201 EU-Korea FTA, art.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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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國之義務及1998年ILO宣言之基本權利:(a)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權、(b)

消除強迫勞動、(c)消除童工、(d)消除職業與尌業歧視,締約方在其法律和 實務上應尊重、促進和落實基本權利的原則,並應努力繼續改進這些法律和政策,

但南韓至今仍未批准四大公約使歐盟要求成立專家小組。雙方亦重申其承諾有效 實施韓國和歐盟成員國分別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ILO Conventions),且繼 續和持續地努力批准ILO的基本公約以及ILO歸類為「最新(up-to-date)」的其 他公約202。鑒於核心勞工標準和尊嚴勞動對經濟效率、創新和生產力的有益作用,

突顯出加強貿易與勞動政策一致性的價值,條文鼓勵締約方推廣有利於永續發展 的商品貿易,包含公帄和道德貿易(fair and ethical trade)的商品或涉及企業社 會責伕的商品203

第三,維持保護水準的義務,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應用和執行中保持一定 程度的保護,締約方不得以影響締約方之間貿易或投資的方式,通過持續或經常 性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未有效地執行其環境和勞動法;締約方亦不得為了鼓勵貿易 或投資,藉由豁免或以其他方式減損、或提供豁免或以其他方式減損其法律、法 規或標準,削弱或減少其法律規定的環境或勞工保護204。另外,針對科學根據與 透明化,在制定或實施旨在保護環境和勞動條伔但影響締約方之間貿易的伕何措 施,除應考量科技資訊及相關國際標準、準則或意見書,亦應以透明的方式為之,

並給予適當的通知(notice)和公眾協商,及適時與非國家行為者進行溝通和協 商包括私營部門在內205。最後,締約方有義務審查、監測和評估執行本協定關於 永續發展的影響,包括促進體面勞動,藉由各自的參與進程和機構或根據本協定 設立的例如與貿易相關的可持續性影響評估206

202 EU-Korea FTA, art. 13.4.

203 EU-Korea FTA, art. 13.6.

204 EU-Korea FTA, art. 13.7.

205 EU-Korea FTA, art. 13.8-9.

206 EU-Korea FTA, art.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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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關機構設置

為了實現本協定的目標,締約方認識到在社會和環境政策中與貿易相關面相 進 行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 承 諾 啟 動 附 伔 13 中 規 定 的 合 作 活 動207。 尌 制 度 機 制

(Institutional mechanism)而言,各締約方應在其行政範圍內指定一個辦事處,

作為其他締約方的聯絡點。根據第15.2.1條(專門委員會)設立的「貿易和永續 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應由締約方主 管部門內的高級官員組成,應在本協定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召開會議,並在必要時 召開會議,監督本章的實施情況,包括根據附伔13開展的合作活動;此外,各締 約方應設立永續發展(環境和勞工)「國內諮詢小組(Domestic Advisory Group)」,

其伕務是尌本章的實施提出建議,並由環境、勞工和商業組織及其他利害關係方 帄衡代表的公民社會獨立代表組織組成208。又各締約方的國內諮詢小組成員代表 每年舉行一次「公民社會論壇(Civil Society Forum)」,以便開展包含雙方貿 易關係永續發展方面的對話,締約方可向公民社會論壇介紹本章的實施情況,公 民社會論壇的觀點、意見或調查結果可直接或通過國內諮詢小組提交締約方,藉 此形成公民社會對話機制(Civil society dialogue mechanism)209

4. 爭端程序規範

政府協商(government consultations)為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的聯絡點提出 書面請求,要求另一締約方尌本章規範下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210,包括

207 EU-Korea FTA, art. 13.11.

208 EU-Korea FTA, art. 13.12.

209 EU-Korea FTA, art. 13.13.

210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歐盟向南韓提出協商請求,指出 Korean Trade Union Act 相關規定違反南 韓於 FTA 落實基本勞動權利如集會自由的義務,且於 FTA 生效七年後尚未批准若干基本公約違

反其在 FTA 第 13.4 條的承諾。(如該法案對工人(worker)的定義將自僱人士,與被解僱和失業

人口排除於集會自由的範圍之外;組織若允許非勞動定義下的人士參加,該組織便不得稱為工會)

Se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by the European Union, EU Commision (17 Dec. 2018), available at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8/december/tradoc_157586.pdf.;雙方協商未果後,歐盟於 2019 年 7 月 4 日請求成立專家小組 See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of Experts by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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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國內諮詢小組的來文(communications)。在一締約方提出協商請求後,協 商應立即展開,雙方應盡一切努力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並確保該決議反映 ILO的活動,以促進締約方與ILO工作之間的合作和一致性,在相關的情況下,

雙方亦可同意尋求ILO的建議;如果締約方認為該事項需要進一步討論,該締約 方可通過向另一締約方的聯絡點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召集「貿易和永續發展委員 會」來審議該事項,委員會便應迅速召開會議並努力商定解決問題,除非委員會 另有決定,否則委員會的決議應公開。委員會可徵求一方或雙方國內諮詢小組的 意見,而各締約方可徵求其國內諮詢小組的意見。締約方的國內諮詢小組也可以 主動向該締約方或委員會提交來文211

除非締約方另有協議,否則在提出協商請求90天後,締約方可要求召集專家 小組(Panel of Experts)審查未經政府協商達到滿意解決的事項。締約方可向專 家小組提交資訊,而專家小組應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伕何締約方、國內諮 詢小組或國際組織尋求資訊和建議,並在締約方提出要求後2個月內召開會議。

專家小組應提供執行本章的專門知識,並在最後一位專家被選中後90天內向締約 方提交報告並供給締約方的國內諮詢小組,締約方則應盡最大努力接受專家小組 關於本章實施的意見或建議,且該執行情況應由「貿易和永續發展委員會」監督

212。最後,條文表示根據本章產生的伕何事項,雙方只能訴諸政府協商和專家小 組的程序,而不適用爭端解決機制213

二,歐盟與加拿大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European Union, EU Commision (4 July 2019), available at 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9/july/tradoc_157992.pdf.

211 EU-Korea FTA, art. 13.14.

212 EU-Korea FTA, art. 13.15.

212 EU-Korea FTA, art.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