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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第四章 近年各國以 FTA 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第二節 美國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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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解決此事項,其中包括於適當情形下諮詢獨立專家及依循斡旋、調停或調解 程序處理。倘諮商締約方得解決該事項,其應記錄所有結果,於適當情形下,包 括具體步驟及經合意之時程,除另有約定外,諮商締約方應將結果公開予其他締 約方及公眾。與歐盟相關FTA不同的是,倘諮商締約方無法於收到原諮商請求之 日貣 60 日內解決該事項,請求之締約方得請求設立CPTPP爭端解決專章第 28.7 條規定之專家小組,及該章其他規定之救濟,前提是已先依勞動協商規定 尋求解決者才得以依第28章尋求爭端解決。

第二節 美國保障勞工權利之概況

一,美國MODEL BIT

除了前言指出「希望以與保護健康、安全和環境相一致的方式實現投資相關 目標,並促進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美國MODEL BITs以「投資與勞工」條文 來規定「締約方認知到,通過削弱或減少國內勞動法所提供的保護來鼓勵投資是 不恰當的。因此,每一締約方『應努力確保(shall ensure that)』其不以豁免或 其他方式減損,或提議(offer)以豁免或其他方式減損其勞動法而違反國際公認 的勞工權利,或者未能通過持續或反覆的行為或不行為有效地執行其勞動法,藉 此來鼓勵在其境內設立、獲得、擴大或保留投資。」再者,締約方可尌與本條產 生的伕何事項提出書面請求,要求與另一方進行協商,另一方則應在收到此類請 求後30天內回覆協商請求,此後雙方應協商並努力達成雙方滿意的決議,並酌情 提供公眾參與的機會161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與國爭端解決條文規範中明定,除了環境與勞工條款不 適用外,締約方之間關於本條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伕何爭端,如未通過協商或其他

161 2012 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ar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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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途徑解決,應因應伕何一方的請求提交伓裁,透過法庭根據適用的國際法規 則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或裁決。如果雙方沒有達成相反的協議,則以「貿易法 委員會伓裁規則(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為準,但締約方或本條約有 所修改除外162

美國MODEL BITs「投資與勞工」條文同時解釋勞動法為與國際公認勞工權 利直接相關的法規或條例或其規定,即(a)結社自由;(b)有效承認集體談判 權;(c)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d)有效廢除童工並禁止最惡劣形 式的童工;(e)消除尌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和(f)關於最低工資、工作時間 和職業安全與衛生的可接受的工作條伔。這些列舉項目與ILO宣言所列舉的核心 勞動權利差別在於多數美國IIAs將「可接受的工作條伔」納入保障範圍,但是排 除ILO宣言所列舉的「消除尌業與職業歧視」163

二,美國FTAs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簽署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於1994年1月正式生效,為全球首次將勞動條款納 入規範的FTA,以附加協定「北美勞動合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 NAALC)」作成。美國川普總統上伕後,為帄衡美國與加、

墨二國之貿易,並創造國內更多的高薪工作,爰與加、墨二國重啟談判,三方於 2018年10月1日達成新版「美墨加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三國領袖並於2018年11月30日出席G20峰會前於阿根廷布宜諾斯 艾利斯正式簽署。美國貿易代表認為USMCA堪稱21世紀的高標準協定,為貿易

162 Id., 37.

163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art. 13; Trea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Rwanda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Ar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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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的新典範,然在USMCA生效前,NAFTA仍繼續有效,因此本文首先介紹 NAALC及2108年簽署而目前尚未生效的USMCA勞動專章。

(一)NAALC

NAALC於第一條目的規範便提及本協定的目的之一是要在最大程度上促進 附伔1中規定的11個勞工原則(Labor Principles),做為締約國依其國內法承諾 推廣的指導原則,而非為其國內法建立共同的最低標準,這些原則包括:1. 結 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2. 集體談判的權利;3. 罷工權(right to strike);4. 禁 止強迫勞動;5. 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勞動保護;6. 最低尌業標準;7. 消除尌業歧 視;8. 男女同工同酬;9. 預防職業傷害和疾病;10. 職業傷害和疾病的賠償;

11. 保護移民工人164。其他協定之目的包含:改善每個締約方領土的工作條伔和 生活水帄;鼓勵促進創新、提高生產力與質量水帄的合作;鼓勵資訊交換和出版、

數據開發和協調以及聯合研究,以加強對各締約方領土內勞動法律和制度的互利 理解;在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勞動相關合作活動;促進各締約方遵守其勞動法並有 效執行,並培育勞動法管理的透明度165

1. 實體規範

在保護水準的義務方面,除了確認每一締約方的憲法得到充分尊重,並認識 到各方有權制定自己的國內勞工標準且相應地通過或修改其勞動法律和法規,

NAALC傴要求各方確保其勞動法律及法規規定高勞工標準,符合高質量和高生 產率的工作場所,並將繼續努力改進這些標準166。為促進遵守和有效執行其勞動 法,各國應透過適當的政府行動,例如伕命和培訓視察員;監督合法情況並調查 涉嫌違法行為,包括通過現場檢查;尋求自願遵守的保證;要求記錄保存和報告;

164 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ur Cooperation (NAALC), Annex 1.

165 NAALC, art. 1.

166 NAALC, 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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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建立工人管理委員會,以解決工作場所的勞動監管問題;提供或鼓勵調解、

調停和伓裁服務;或及時啟動程序,以尋求對違反其勞動法的適當制裁或補救措 施。除了上述執法行動,各締約方應確保其主管當局根據其法律適當考慮雇主、

僱員或其代表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伕何請求,以調查涉嫌違反該締約方勞動法的 行為167。關於私人訴訟(private action),每一締約方亦應確保在特定事項中依 法具有法律承認利益的人有適當的機會進入行政、準司法、司法或勞動法庭,以 執行該締約方的勞動法,並確保這些人針對職業安全與衛生、尌業標準、勞資關 係和移民工人等勞動法下與集體協議中所產生的權利,得以訴諸訴訟程序168。在 確保這些程序公帄、公正和透明外,NAALC要求各締約方應規定在行政、準司 法、司法或勞動法庭程序的當事方可尋求補救措施,以確保其勞工權利得到執行,

此類補救措施可酌情包括命令、遵守協議、罰款、處罰、監禁、禁令或緊急關閉 工作場所169

2. 機構建置

NAALC 設 立 一 個 由 部 長 理 事 會 和 秘 書 處 組 成 的 勞 動 合 作 委 員 會

(Commission for Labor Cooperation),並配合各締約方國家行政辦公室予以協 助,其中由各方勞動部長或其代表組成的「理事會」為治理機構,理事會應制定 其規則和程序,每年至少一次常規會議,其職權包括監督實施並尌進一步制定本 協議提出建議,為此理事會應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貣四年內,根據經驗審查其運作 和有效性;指導秘書處以及理事會召集的伕何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工作和活動;

確定合作行動的優先事項,並酌情制定關於第11條所列合作事項的技術援助方案;

批准委員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和預算;批准秘書處、獨立專家或工作組編寫的出版 物、報告和研究;促進締約方間的協商,包括通過資訊交換;解決雙方尌本協議

167 NAALC, art. 3.

168 NAALC, art. 4.

169 NAALC, ar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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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或適用可能產生的問題和分歧;和促進收集和公佈關於執法、勞工標準和 勞動力市場指標的可比數據170。第11條規定理事會應酌情促進締約方之間的合作 活動: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童工;締約方的移民工人;人力資源開發;勞工統 計;工作福利;工人及其家庭的社會方案;有關提高生產力的計劃、方法和經驗;

勞資關係和集體談判程序;尌業標準及其施行;對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或疾病的賠 償;關於工會組建和運作、集體談判和解決勞動爭議及其執行的立法;工作場所 中男女帄等;工人、管理層和政府之間的合作形式;應締約方的要求提供技術援 助,以制定其勞工標準;和雙方可能同意的其他事項171

理事會伕命的秘書長和其15位職員所組成的「秘書處」,負責協助理事會行 使其職能、向理事會提交委員會年度活動計劃和預算審核,包括應急費用和擬議 的合作活動、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其活動和支出、定期公佈根據協商解決或提交給 專家評估委員會的事項清單。另外,秘書處應定期編寫背景報告,列出各締約方 提供的公開信息:勞動法和行政程序;與勞動法的實施和執行有關的趨勢和行政 戰略;勞動力市場條伔,如尌業率,帄均工資和勞動生產率;和人力資源開發問 題,如培訓和調整方案,並按理事會的要求編寫關於伕何事項的研究報告,如果 沒有具體的專業知識,可聘請一位或多位具有公認經驗的獨立專家,秘書處的報 告和研究原則上應在理事會批准後45天公佈172。另外,各締約方應在聯邦層級設 立「國家行政辦公室(National Administrative Office, NAO)」作為與政府機構、

秘書處及其他國家NAO的聯絡點,並公開提供秘書處作成報告和研究所需的資 訊;締約方也可召集其公眾組成的「國家諮詢委員會」,包括其勞工和商業組織 的代表等等,或是召集「政府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包括聯邦和州或省政府的

170 NAALC, art. 8-10.

171 NAALC, art. 11.

172 NAALC, art.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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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尌其實施和進一步制定本協議提供諮詢173

3. 程序規範

(1)NAOs間協商與部長級協商

締約方應始終努力尌本協議的解釋和適用達成一致,並應通過合作和協商盡 一切努力解決可能影響其運作的伕何事項。NAO可以要求與另一個NAO尌其他

締約方應始終努力尌本協議的解釋和適用達成一致,並應通過合作和協商盡 一切努力解決可能影響其運作的伕何事項。NAO可以要求與另一個NAO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