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自殺的歷史(第貳章)、瀏覽比較法例(第參章)以及回顧刑法釋義 學中學說和實務對於被害人同意與加功自殺罪的基本看法(第肆章)之後,本章 將嘗試透過哲學家Michel Foucault 之論述,輔以接續其脈絡發展自身理論、或對 於類似議題進行討論之其他文獻觀點,嘗試透過這些視角(亦即相對於原本的法 釋義學領域而言,所謂的外部觀點),對於自殺、加工自殺罪與安樂死相關議題 作出與國內過往論述不太一樣的觀察與分析,進而提供反省的可能性。
第二節、 歷史之再詮釋 第一項、 概說:歷史觀點
首先,本文將嘗試以Foucault 式歷史觀點之精神對於前述的歷史素材進行檢 視。關於Foucault 之觀點,有從前期的「考古學」到後期的「系譜學」之轉變1, 本文於此略過對於兩者之考察與比較2,直接切入概念較為完整之系譜學方法,
先予說明。
Foucault 之系譜學方法,毫無疑問地深受哲學家 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 影響。Nietzsche 在《道德系譜學》(On the Genealogy of Morals)中認為,系譜學 具有譯解(decipher)之功能,藉由探究已被自然化及普遍化之道德價值(或偏 見)所建立的可能性條件、發展及演進,對此提出批判與質疑,使向來視為理所 當然的善惡分際以及固有的道德法則顯露出其原初之暴力面貌。Nietzsche 指出 系譜學乃是帶著新問題、且彷彿是以新的雙眼,詳細考察此龐大、遙遠且隱藏地
1 Foucault 的考古學方法以 1969 年《知識考古學》(Archaeology of Knowledge)中所呈現者為代 表,對此方法之介紹與相關批評,請參閱:林淑芬(2004),〈傅柯論權力與主體〉,《人文及 社會科學集刊》,16 卷 1 期,頁 125-‐127。
2 譬如從「共時性、歷時性」與「去主體、主體之回歸」的角度比較兩者,請參閱:范耕維(2012),
《「生命政治」視角下的刑事政策:以反恐刑事司法「論述」為楔子》,頁139-‐140,國立臺灣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如此之好的道德之地。Wendy Brown 則是指出 Nietzsche 的系譜學提供了三個反 轉策略(strategy of reversal),首先,反轉既與性(givenness),挑戰日常生活中 看似不可挑戰之價值體系;再來,系譜學之反轉不只質問,其同時也作為對於這 類質問之假設性回應;最後,系譜學作為歷史進程之逆轉,挑戰所謂人類歷史的 進步概念3。
在Foucault 的《尼采、系譜學、歷史》(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中可 以發現前述Nietzsche 之影響4,在Foucault 的區分裡,系譜學家重視的開端是一 個充斥著意外、斷裂、不連續、衝突、危險以及變數的領域;反之,傳統史家學 所關注之根源強調的則是一個純粹、遙遠的源頭。Foucault 於此清楚地宣示系譜 學的批判立場,其不是在尋找根源,而是在挖掘伴隨著所有開端的細節與意外;
系譜學應該被視為一種將歷史自從屬狀態中解放出來,並使其具有反對與抗拒理 論性、一元、形式、科學的論述嘗試5。
據此,本文嘗試透過Foucault 式歷史觀點之精神,以自殺、加工自殺罪等為 觀察之標的,在現今刑法釋義學對於加工自殺罪處罰基礎議題所存在之正面圖 像、人權概念式、二元對立的論述(亦即生命絕對保護原則與自主權之衝突)之 外,觀察人的形象係如何產生、塑造與轉變,並嘗試找尋不同的軌跡與詮釋,再 於下一節中重新檢討本罪之保護法益與處罰基礎。
第二項、 Michel Foucault 之權力視角
第一款、 概說
接下來,本文試圖透過Foucault 之權力視角分析圍繞自殺、加工自殺罪以及 安樂死概念之相關議題,此將涉及死亡權力(power of death)與生命權力6
3 請參閱:林淑芬,前揭註 1,頁 127。
4 不過,Brown 指出 Foucault 與 Nietzsche 的系譜學還是存在重大差異,包括對於「慾望」與權 力之間的關係有不同之對待方式。Nietzsche 有過分心裡化慾望的傾向,而 Foucault 認為並不是 慾望中的權力意志,而是更廣義之權力本身在推動歷史、轉化主體。換言之,並不是慾望或理念,
而是社會權力與知識構成了系譜學的探索。請參閱:林淑芬,前揭註1,頁 129。
5 請參閱:林淑芬,前揭註 1,頁 127-‐128。
6 同樣將 bio-‐power 譯為「生命權力」者,請參閱:Frederic Gros(著),何乏筆、楊凱麟、龔卓 軍(譯)(2006),《傅柯考》,頁 128、204,台北:麥田。補充說明的是,日文文獻有譯為
(bio-‐power)此組概念。Foucault 在 1976 年 3 月 17 日的法蘭西講座(Lectures at the Collège de France)中7,首次提出了此概念。其認為十九世紀其中一個基本現 象是權力接管生命(power’s hold over life;権力による生命の負担),也就是透 過權力掌握作為生物的人類,生命進入國家控制之中(所謂生命國家化)、或至 少有明確之趨勢朝向生命國家化。
第二款、 死亡權力( power of death)
此議題將先從主權(sovereignty)的古典理論開始談起。生殺大權(the right of life and death;生殺与奪権)是主權理論當中的基本要素,其係指主權者
(sovereign)能夠使人死(put to death;死なせる)與任人活(let them live;生 きるに任せる)。生與死並非原始的自然現象,其無法超脫於政治權力之外。據 此,若將此觀點推演至極致,將產生悖論(paradox),此意味著臣民(subject)
面對權力完全不存在,既不活著也不死去。
詳言之,從生與死的角度來看,主體(subject)是中性的,僅透過主權者之 決定,臣民才有生的權利(right to be alive;生きる権利);某些情況可能有死亡 權利(right to be dead;死ぬ権利)。換句話說,臣民的生與死只有在作為主權者 意志的結果時,才會成為權利。此即為理論上的悖論。
而此理論上的悖論必定導致實踐上的不均衡。生殺大權實際上究竟是什麼意 思?當然不是指主權者可如同處死(inflict death;死なせる)般地使人活(grant life;生かす)。生殺大權總是以不均衡地落在死的那一側之方式行使,主權權力
(sovereign power)對於生命的效果僅在主權者得殺人時展現。也就是說,生殺 大權的本質其實是殺人的權利(right to kill;殺す権利):主權者只有在其得殺人
「生権力」者,請參閱:近藤和敬(2011),〈生命と認識―エピステモロジーからみる「生権 力」の可能性〉,檜垣立哉(編),《生権力論の現在:フーコーから現代を読む》,頁169-‐216,
東京:勁草書房。
7 該年度(1975 年-‐1976 年)講座之講稿,在 Foucault 死後被整理出版成《必須防衛社會》(Society Must Be Defended;社会は防衛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的時刻,行使其對於生命的權利(right over life;生命に対して権利)。此本質上 是劍(sword)的權利。
所以說,在生殺大權之中並不存在真正意義的對稱性。此並非使人死(put people to death;死なせる)或使人活(grant them life;生かす)的權利;也不 是任人生(allow people to live;生きるに任せる)或任人死(let them to die;死 ぬに任せる)的權利;而是弄死(take life;死なす)或放生(let live;生きるに 任せる)的權利,且明顯地存在不對稱性8。
此段落的文字有點拗口,特別是關於生與死的部分,如果看簡體中文翻譯版 本「這並不是使人死和讓人活的權利。這也不是讓人活和使人死的權利。這是使 人死或讓人活的權利9」,恐怕讓人有種不知所云的感覺。Foucault 在進入生命權 力的討論之前,先論及何謂主權理論中的生殺大權。生殺大權是指主權者得積極 地剝奪人的性命(所謂使人死、處死、弄死10)而消極放任人的生活(所謂任人 活、任人生、放生),簡單來說,就是平常不管人民的生活,但在特定情形可以 奪走人民的生命。
對於生殺大權之內涵,Foucault 在同年(1976 年)出版的《性史第一卷:對 於知的意志11》(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ume I: An Introduction;性の歴史 I : 知への意志)之最後一章〈對於死亡的權利與對於生命的權力〉(Right of Death and Power over Life)中,除了重申在《必須防衛社會》提到的觀點外,並有更進一 步的補充。
8 請參閱:MICHEL FOUCAULT, SOCIETY MUST BE DEFENDED: LECTURES AT THE COLLÈGE DE FRANCE, 1975-‐76 239-‐241 (Mauro Bertani & Alessandro Fontana ed., David Macey trans., Picador 2003)(1997); ミシェ ル・フーコー(Michel Foucault)(著),石田英敬、小野正嗣(訳)(2007),《社会は防衛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コレージュ・ド・フランス講義1975-‐1976 年度》,頁 239-‐240,東京:
筑摩書房。
9 請參閱:Michel Foucault(著),錢翰(譯)(2010),《必須保衛社會》,頁 184,2 版,上 海:上海人民。
10 附帶說明的是,關於此段落「生」與「死」的相關用語,本文在翻譯上,為了行文通順與對 仗等理由,對於同一概念不一定翻譯成完全相同之文字。另外,對照日譯本與英譯本也可以發現 同樣的情況。
11 為行文方便,以下簡稱《性史一》。
有很長一段時間,生殺大權是主權權力的代表性特權之一。就形式上而言,
其無疑地來自古老的家父權(patria potestas)。家父權賦予羅馬家庭的家父長處 置(dispose)其子女與奴隸的生命之權限,既然家父長給予其生命,故可以奪走 之。不過,到了古典理論家筆下的生殺大權已經被大幅度地縮減,此主權者對於 其臣民之權力不再被認為可以絕對且不受限制地行使,只有當主權者之存在陷入 危機,才可以使用生殺大權作為回應。
若主權者受到來自外部敵人的威脅,其得合法地發動戰爭且要求其臣民參與 以保衛國家。不必直接剝奪臣民的性命,而是暴露其生命至戰場上(expose their life),在此意義下,主權者對於臣民有間接的生殺大權。然而,若臣民起身反抗 主權者並觸犯其法律,作為此舉的懲罰,臣民將被處死。從此角度來看,生殺大 權並非絕對的特權,其使用以防衛主權者及其存在為條件。
Foucault 接著說道,也許司法形式必須指涉到社會的歷史型態,在此權力的 行使主要是作為扣除(deduction;prélèvement)的手段,一種扣除機制(subtraction mechanism),一種將他人財產占為己有的權利,對於臣民的產品、商品、服務、
勞動和血汗徵稅。權力在此例子中就是奪取(seizure)的權利:奪取事物、時間、
身體、最終到生命自身。此權力在為了抑制(suppress)生命而攫取生命(seize hold of life)的特權中發展到極致12。
補充說明的是,Foucault 有時亦會用死亡權利(right of death)或死亡權力
(power of death)一詞來指涉生殺大權此一概念,譬如在《性史一》之中(詳 後述)。從上文對於生殺大權內涵之介紹,似不難理解為何會如此替代。
(power of death)一詞來指涉生殺大權此一概念,譬如在《性史一》之中(詳 後述)。從上文對於生殺大權內涵之介紹,似不難理解為何會如此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