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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米統制強化與臺灣總督府米穀政策之開展

第四章 經濟大恐慌以降臺灣總督府米穀政策之展開

第三節 殖民地米統制強化與臺灣總督府米穀政策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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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所建設的農業倉庫欠缺收容力,總督府乃決定以獎勵甘蔗等其他 特殊農作物、減產約百萬石稻米,取代稻米長期貯藏之政策。總督府對於甘蔗 之代作減反,委由各製糖會社自發地獎勵蔗作,對於其他特殊作物,則交付各 州或州 農會 獎勵 金,使 其指 導獎 勵甘 藷、黃 麻、 芋麻 等作 物,1934 年度以 123,289 圓補助金補助各州或農會,施行 4500 甲之獎勵;1935 年度亦實施 4500 甲之代作獎勵,此一代作獎勵政策意味著總督府試圖抑制蓬萊米增產。203

如此,臺灣總督府因不得不回應內地政府所決定的 100 萬石稻米貯藏計 畫,只好將臨時產業調查會上審議的貯藏問題—即農業倉庫之建設—迅速普 及。惟農業倉庫欠缺收容力,100 萬石稻米長期貯存委實不可能。因此,作為 取代貯藏之政策,臺灣總督府決定獎勵以甘蔗或特殊農作物之代作,減產 100 萬石稻米。204以代作獎勵試圖減產 100 萬石稻米,意味著抑制米穀增產。然 而,即便臺灣總督府遵循內地政府之命令,最終實施米穀增產抑制政策,由統 計數值觀之,蓬萊米之生產量與移出量仍有增無減。換言之,稻米貯藏獎勵政 策並未徹底實施。因此,農林省希望確立得以更確實貯藏過剩米之制度,其相 關法案即是 1936 年實施的「米穀自治管理法」。

第三節 殖民地米統制強化與臺灣總督府米穀政策之開展 一、「米穀自治管理法」的制定

如前所述,在 1930 年代因日本本國米穀豐收、加上殖民地米輸日增加,乃 陷入了米穀供給過剩的狀態,這不僅使得 1920 年代所確立之包含殖民地米的糧 食自給政策需要改變,日本政府甚至因此嘗試抑制殖民地米穀輸日的數量;亦 即,在 1933 年提出「米穀統制法」與「籾貯藏案」。

然而,日本政府的目的並未達成,殖民地米仍源源不絕的輸入日本,農林 省為了確實貯藏供給過剩的米穀,在米穀對策調查會之中歷經一番答辯之後,

乃在 1934 年的第 66 次帝國會議提出了「米穀自治管理法案」,並於 1936 年正 式實施。

稍詳言之,日本農林省在 1934 年正式提出了制定殖民地米移入法規的想 法,因為在前一年秋天,日本又面臨了米穀供給過剩的問題,雖然農林省試圖

203 荷見安,《米穀政策論》,頁 297。

204 澤村康,《米價政策論》,頁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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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米穀統制法與獎勵米穀儲存來解決,但殖民地米仍大量移入到日本。殖民 地米之所以無論如何都想進入日本市場販賣則因可以賣到好的價格。這意味著 如果要壓制殖民地米輸日的態勢,必須回到米價本身。於是,農林省提出了

「臨時米穀移入調節法」作為緊急手段,由政府直接到殖民米收購米穀,不再 透過商人之手。205

以「臨時米穀移入調節法」為基礎,農林省打算進一步讓供給過剩的米穀 分配到日本本國與殖民地儲藏起來,將過剩米穀跟市場隔離、以免擾亂米價,

從而米穀自治管理法案可以視為「臨時米穀移入調節法」的延伸。206為了讓過 剩米穀貯藏能被確實進行,日本政府規定了日本與殖民地過剩米穀的儲藏比 率,此即日本本國 35%、朝鮮 43%、臺灣 22%,殖民地被要求了相對較大的比 重乃屬顯而易見,從而展現出該法案以朝鮮米與臺灣蓬萊米作為主要統制對象 的特徵。207

當然,在這過程官方會提供給生產者與米穀貿易商獎勵金,讓他們將米穀 交付給以市、郡、廳為單位的米穀統制組合所屬倉庫,這些米穀統制組合則可 以向官方提出申請,由官方在規定價格之內買收這些被儲藏在倉庫的過剩比 穀。以上措施,只有當米價超過官方所規定之最低米價一成以上時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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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從結果來看,米穀自治管理法案效果還是有限,因為這些被儲藏在 各地米穀統制組合所屬倉庫的過剩米穀,在隔一年就通通賣給政府,即如剛剛 所提及之表 4-8 所示,以蓬萊米而言,其輸日數額在該法案實施後並未看到顯 著減少的趨勢。為此,日本政府在總動員體制的基礎之上提出了更為直接的統 制手段,在殖民地臺灣即為 1939 年實施的「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209

二、「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的實施

以上所述,日本國內在 1933 年實施「米穀統制法」、1934 年實施「臨時米 穀移入調節法」、1936 年實施「米穀自治管理法」,都是針對米穀過剩而採取

205 荷見安,《米穀政策論》,頁 297-300。

206 大豆生田稔,《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頁 296-297。

207 荷見安,《米穀政策論》,頁 376-378。

208 澤村康,《米價政策論》,頁 217;安藤泰夫,〈米穀統制問題と臺灣〉,《臺灣時報》

(臺北:臺灣時報發行所,1936 年,11 月號),頁 9。

209 荷見安,《米穀政策論》,頁 39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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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間接統制措施,也就是雖然有「統制」之名,卻是僅由政府藉著收購過剩 米,抑或要求米穀生產者及買賣業者,將市場上過剩米穀予以貯藏,避免流入 市場從而影響米價而已。基本上仍然讓米穀市場得以自由買賣,所以仍無法根 本抑制殖民地米大量輸日的趨勢。等到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進入戰時體 制、並發布總動員法,日本帝國經濟全面進入所謂統制經濟的階段,也就在此 背景之下,日本政府不再讓米穀市場自由買賣,所有的交易都必須在官方直接 統制下進行。

日本本國米穀分配機構的重組始至 1936 年,以農林省為中心所發動。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本政府雖在戰時體制之下正式提出直接統制米穀 的政策,但僅限於米穀市場機構的改造,直到 1939 年 4 月發布「米穀配給統制 法」,才取得直接統制米穀流通的法源。210

該法基本上否定了由米穀自由交易市場的存在,代之以半官半民的「國策 會社」,即「日本米穀株式會社」的設立以控制米穀的分配。該企業除了一半 資本額由政府出資外,董監事由政府任命、市場委員也須獲的政府許可。同時 也在該企業運作之下,所有投機性米穀交易必須中止而被迫限制在現米交易,

米穀業者須獲得政府許可才能營業。211可以說,「米穀配給統制法」是日本政 府從間接統制到直接統制的重要轉換機制。

到了 1940 年 8 月與 10 月,日本政府進一步公布「臨時米穀配給統制規 則」與「米穀管理規則」,不僅對米穀自由交易給予更全面的打擊,所有米穀 供應量與米價也都全部由政府所決定。212

在上述背景之下,臺灣同樣進入了米穀直接統制的階段,在 1939 年 11 月,臺灣總督府公布了「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該令的地位跟「米穀配給統 制法」一樣,讓臺灣輸日米穀全面由臺灣總督府所直接統制,不再放任民間商 人自行為之。實際上,臺灣總督府從 1934 年以來便停止了土地改良事業,原因 就在於日本政府認為:如果該事業持續進行,就意味著臺米輸日的腳步不會停 止。所以臺灣總督府儘管不願意,也不得不配合殖民母國的政策。213

210 大豆生田稔,《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頁 312。

211 川東竫弘,《戦前日本の米価政策史研究》,頁 243-244。

212 川東竫弘,《戦前日本の米価政策史研究》,頁 243-244。

213 臺灣總督府米穀局,〈臺灣米穀移出管理の解説〉,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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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對臺灣總督府來說,土地改良事業的重新開啟雖然是重要課題,但 萬一土地改良事業會招致米穀生產量增加從而違反了日本農林省的政策構想。

因此,臺灣總督府認為將來為了發展臺灣農業政策,必須抑制臺灣島內的高米 價而開啓土地改良事業。從這時開始構想米穀移出管理政策的具體化。214 臺灣總督府所制定的米穀移出管理制度,乃是由其將所有輸日米穀買下 來,從而壓低臺灣的米價水準。215

也就是說,臺灣總督府認識到,1934 年土地改良事業之所以被迫停止,乃 是高米價政策導致了臺米生產持續增加,如果米價不下降的話,恐怕對全體產 業發展對來負面影響。究竟米穀輸出管理事業的必要性為何呢?時任臺灣總督 府殖產局長田端幸三郎便指出:為圖謀農家經濟安定,必須透過土地生產能力 擴充來徹底運用臺灣特有的農業資源,所以需要對輸日米穀加以管理。216 1937 年,臺灣總督府為了建構米穀移出管理制度,發布了「臺灣米穀管理 要綱」,內容為:1.輸日米穀統一由臺灣總督府收購。2.收購價格由臺灣總督府 決定。3.臺灣總督府根據指定價格將收購之輸日米穀販賣給業者。4.買賣過程之 收益必須用於土地改良事業之再啟動。217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由臺灣總督府統一收購的米穀,如果要販賣到日本本 國,還必須經由農林省之手,這意味著日本政府對臺米輸日取得了全面性的主 導權,這是過去所未見的情形。218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要綱發布後,幾經修正,於 1939 年 5 月 10 日正式以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問世。219同時,在上述政策之下,臺灣蓬萊米輸日數 量也快速減少,從 1939 年的 400 萬石,一口氣下滑為 1941 年的 190 萬石,僅 僅兩年間便減少了接近半數。

214 臺灣總督府米穀局,〈臺灣米穀移出管理の解説〉,頁 7。

215 大豆生田稔,《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頁 314-315。

216 田端幸三郎,〈米穀移出管理事業の概要〉,《臺灣農會報》,1939 年,第一卷六月號,

頁 2-3。

217 大豆生田稔,《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頁 315。

218 田端幸三郎,〈米穀移出管理事業の概要〉,頁 5;大豆生田稔,《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

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頁 316-317。

219 臺灣地方自治協會,〈臺灣米穀移出管理案要綱〉,《臺灣地方行政》5:1(1939 年),頁

219 臺灣地方自治協會,〈臺灣米穀移出管理案要綱〉,《臺灣地方行政》5:1(1939 年),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