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修憲—監察院的重構
第一節 民主化與修憲浪潮
一 民主思潮與「憲法時刻」
1960 年代以後,某些已在台灣接受法學教育的知識青年,開始興起前往歐 美或日本留學,並接觸歐美以自由民主價值為中心的立憲主義思想。並在回台之 後藉由教課或寫作等途徑宣揚自由民主的立憲思想,雖然可能到1980 年代中期 台灣民主化以前,這些人還只是台灣學術界或輿論界的非主流,但透過其言教與 身教,已使得另一批、數量更多後輩在臺灣接受法政教育者接觸立憲主義理念。
其學生輩或者進入法律實務界或政界。1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之原即參照戰後歐美 立憲體制而訂定,使得上述立憲主義者易於在國家頒行的憲法典中找到根據,攻 擊違反自由民主立憲主義原則的國家法令,亦以「法理」為名,批判現行國家法 上規定。
1987 年政府宣佈解除戒嚴,1988 蔣經國逝世,由時任副總統的李登輝繼任 總統,成為第一任台籍的總統。1990 年,中國國民黨內部就中華民國正、副總 統的提名展開的一系列激烈鬥爭。此次國民黨內的政爭主因為國民黨內部就第八 任總統、副總統的提名爭議。國民黨內部對於李登輝提名李元簇為副總統不滿,
後雖經國民黨中常會表決通過李元簇為副總統通過後。反對派人士將戰場轉移至 國民大會,發動支持林洋港與蔣緯國為中華民國正、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2國 民黨內部的政爭引起國大們的政治勒索,藉由操弄總統選舉的權力,通過諸如「國 民大會每年定期集會一次」、「出席費由原預算的五萬兩千元提高到二十二萬元」、
「增額代表任期由二年延長至九年」等自肥法案。旋即遭受輿論各界批評。3根
1 參見王泰升,〈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頁 28
2 此次政爭又稱「二月政爭」。參見謝政道,《中華民國修憲史》,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2001,頁 217 至 218。
3 強烈抨擊這些法案的包括立法院、各縣市議員、民進黨及無黨籍人士。社運團體諸如主婦聯盟 等也都發表聲明抨擊該等法案。媒體輿論也重砲轟擊國民大會,1990 年 3 月 14 日《聯合報》即,
「納稅供養這些國代 卻無從監督申訴 國大荒腔走板 激起舉國公憤」。其他報導可參見. 199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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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榮教授援引耶魯大學艾克曼(Bruce Ackerman)的「憲法時刻」理論,
認為台灣在此時進入了「憲法時刻」,國民全體對憲法秩序進行超乎常態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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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縱即逝的「憲法時刻」,法政學者們亦不斷引用憲政學說批評既有體制問題,
試圖影響憲政改革的進行。更積極者,亦有提出自行擬定的憲改草案。8憲法時 刻既已到來,修憲一途,顯已勢在必行。
二 萬年監委的黃昏—釋字 261
1990 年 4 月底,以民進黨籍立委為主的 26 名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提出臨時動 議案,以釋字第31 號解釋已因情事變更以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有重行解釋之必 要要求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31 號解釋造成的萬年國會問題,重新作成解釋。該 申請釋憲之動議經立法院通過,轉送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於1990 年 6 月21 日作成釋字 261 號解釋,解釋文明示全體國會(包括國民大會、立法院、
監察院)應於應於199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全面改選。在理由書 中,大法官更明確揭示了萬年國大、萬年監委、萬年立委係屬違憲。9釋字261 的作成推翻了釋字31 號所賦予萬年國會的護身符。解釋理由書中明確更指出監 察委員並非釋字31 號的解釋範圍內,第一屆監委長久不改選早已違憲,不得以 釋字31 號作為擋箭牌。釋字 261 號不僅對監察院影響重大,對於台灣憲政史更 是有驚天動地巨變,大法官直接挑戰了執政當局長久以來壟斷中央民意機關民主 正當性的依據,宣告既存的中央民代欠缺民主正當性,並以限期失效的方式要求 當局必須立即進行修憲。解釋文作成時點與與其宣告第一屆國大定期解職的期間 僅一年半,使得國民大會面臨急迫的改選壓力。面對憲法中統治疆域與應選名額 和現實統治區域的落差,憲法本文勢必要加以增修,否則國民大會得民主正當性 與「中華民國法統」將會產生嚴重問題。釋字261 號解釋使李登輝政府原本就預
8例如學者陳新民就於11990 年 4 月 9 日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條款」草案』,提出以修正方 式併附台灣條款在中華民國憲法之後。後來修憲即採取類似方式。
9 釋字 261 號解釋理由書:「…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前 述中央民意代表之繼續行使職權,係因應當時情勢,維繫憲政體制所必要。自中華民國四十三年 一月二十九日上開解釋公布以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已達三十餘年。但該解釋並 無使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已明定:「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其第二項之規定顯係為避免政權機關職權之行使 因改選而中輟,並非謂國民大會代表得無限期延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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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要推動的憲改進程不得不加快。當時有國民大會代表試圖聯合監察院藉由彈劾 大法官來翻案。而監察院也派員前往司法院調查,最後是司法院長林洋港技術性 的拖延這件事情以致無疾而終。10
三 五權體制的反對者—民進黨的修憲方案
民進黨作為最主要的反對黨,在國民大會中席次稀少,不足以杯葛國民黨的 修憲分針,只能採取激烈杯葛議事進行與體制外抗議的方式試圖影響修憲。除此 之外,民進黨也不斷推出自擠得修憲方案。最早得是1989 年 1 月 1 日林義雄提 出的「台灣共和國基本法草案」,1990 年 6 月 20 日第一次以黨的名義決議通過
「民主大憲章草案」,而在1991 年 8 月 25 日又推出了「台灣憲法草案」。這三個 草案在政府體制、組織架構、人權保障的內容均有相當不同。11然而共通者均為 廢除五權憲法體系,改採三權分立體系。這也與民進黨長期所主張得立場一致。
有變動者,僅為政府體制要採內閣制或總統制而已。
作為五權憲法特殊產物的監察院,自然成為民進黨主張廢除標的。「台灣共 和國基本法草案」採取單一國會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彈劾權與調查權等權限如何 行使。「民主大憲章草案」第70 條明文規定國會有彈劾權、第 74 條規定國會得 成立專案委員會行使調查權、第76 條規定國會得對總統、副總統、行政院各部 會首長、憲法法院法官、大使、將級軍官之違法失職提出彈劾案。第82 條國會 設審計長。「台灣憲法草案」則在第65 條規定國會有彈劾權、第 66 條規定國會 有彈劾權、第71 條規定國會得成立專案委員會行使調查權、第 72 條規定國會得 對總統、副總統、各部會首長、憲法法官、大使、將級軍官之違法失職提出彈劾 案。第76 條審計部向國會負責。
就上述條文可知,民進黨的修憲主張為廢除五權體制,回歸三權分立。原監
10 參見司法院,《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一輯》,台北:司法院,2005,頁 79。
11 例如「台灣共和國基本法草案」採取採統為虛位元首的內閣制;「民主大憲章草案全文」採混 合式總統制、「台灣憲法草案」的內容則與美國的總統制極為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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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權僅保留彈劾權與審計權,均移轉至國會行使。糾正權、糾舉權均廢除。彈劾 權行使對象僅包括總統、副總統、文武高級官員、憲法法院法官。12大幅限縮彈 劾權可行使對象。
四 召開國是會議
面對即將來到的修憲國民大會,1990 年 6 月 23 日,主要反對黨民進黨通 過「民主大憲章草案」,以制定民主大憲章,廢除考監二院、落實單一國會等理 念作為其參與國是會議的訴求。執政的國民黨立即在6 月 27 發表聲明回應,明 確堅持五權憲法架構不能廢除。13是否維持五權憲法體制,成為國民兩黨的重大 分歧點。
1990 年 7 月,李登輝總統邀集海內外人士舉行的國是會議正式召開,商討 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的現正改革問題,並邀請朝野各方代表針對憲法修改的程序 問題與實體內容進行討論。14國是會議中最大爭議點之一在於是否要繼續維持五 權憲法體制,或是改為西方的三權分立體制。討論會中民進黨代表即主張廢除考、
監二院,全面改制成三權分立體系;國民黨代表則力主維持五權憲法制度,保留 監察院。但不論是哪黨代表,均認為當時監察院制度充滿弊病,若不廢除,仍需 改革。15
國是會議決議共提出兩案給與會代表表決:一案是主張廢除監察院,將監察 院權限回歸立法院;另一案是保留監察院,但要將其國會性質剝奪,成為專司糾 彈的「準司法機關」。會中人數大致相同,主張保留說者略多於主張廢除說。然 而即使是採主張保留者,亦認為監察委員應改為直選或認為職權應精簡化,效能
12 較有疑問者在於,此兩草案下國會不可彈劾非憲法法院之法官或檢察官。在體系上相當特殊。
13 參見陳新民主撰,《1990 年~2000 年台灣修憲紀實》,台北:學林文化事業出版,頁 69
14 當時民進黨黨內就是否參加國是會議激起嚴重爭執,最後黨決議不參加國是會議。但仍有部 份民進黨人士(如康寧祥)不顧黨內決議仍參與國是會議,但數量不多。
15 1990 年 6 月 30 日聯合報即有如下報導:『監察院昨天在國是會議中再度成為眾矢之的,其彈 劾功能不彰被批評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大官慰問院」等,現有選舉制的弊病再加上選風
15 1990 年 6 月 30 日聯合報即有如下報導:『監察院昨天在國是會議中再度成為眾矢之的,其彈 劾功能不彰被批評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大官慰問院」等,現有選舉制的弊病再加上選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