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認為中國傳統有行政、監察、考試的三權分立,只要將傳統中國的三權 分立與西方的行政、立法、司法相結合就會成為最完美的政府。孫文亦認為臺諫 制度具有良好功效,即使是王權亦不能干涉的。「五權憲法」的存在象徵了孫文 作為清末民初的立憲提倡者之一的立場,孫文試圖在將西方的三權分立移植進中 國之外,將其所認為具有中國式特殊優點的傳統制度設計融入於三權分立中,監 察院就在這樣背景下所產生。雖然孫文對於自己提倡的五權憲法及其中的監察權 有極高期待,然終其一生均無法完成完整監察院藍圖。
孫文死後,孫文學說成為中國國民黨的精神象徵與理論圭臬,國民黨在訓政 時期曾依孫文理論建立監察院。然而在「以黨領政」的訓政背景下,監察院始終 無法脫離黨意運作。1934 年 6 月中央政治會議第 416 次會議決議與 1934 年 10 月431 次會議決議更是將監察院彈劾政務官的決定權收歸中央政治會議所有。至 此以後,不論從制度面或是實際效力面觀察,訓政時期監察院均喪失其獨立性,
無法達成孫文學說中有效監控政府施政的結果。在中日戰爭時期,監察院被賦予 了糾舉權與建議權,但仍只能監控下級官吏。結果上,與西方彈劾權只針對大官 行使完全相反。是以早在訓政時期監察院,就已經有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 虎」的批評存在。或可以認為這是因為在「黨治」的背景下,國民政府對於監察 權必要的壓抑。
中日戰爭結束後,中國國民黨開始推動制憲。在國共內戰的影響下,中國國 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相互制衡憲法的制定,使得兩黨以外的第三勢力居中獲得了很 大的空間。心儀西方三權分立的立憲主義者張君勱基於此一契機,在孫科授權下 進行了「形式上是五權憲法,實質內容可以討論」的憲法草案撰擬權力。張君勱 保留五權底下監察院的框架,以朝向美國參議院的方向修正。在日後的制憲過程 中,受到各方勢力的影響,張君勱的憲法草案也未完整得實現,而是在各方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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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妥協下創造出一妥協的憲法版本。
憲法中的監察院不是傳統中國臺諫制度的延續、不是孫文學說、也不是張君 勱所期望的參議院。監察院的職權經過時代不斷的擴張,從孫文學說中僅有彈劾、
審計權兩權,到中日戰爭時期新增的糾舉權與糾正權,而在張君勱的設計中又新 增了同意權。這種職權變更中間沒有嚴謹的理論體系,而只是妥協與融合下的產 物。行憲的監察院成為與孫文學說中的監察院名同實異的組織。
孫文學說中的監察權是將三權分立體系下隸屬於立法權的彈劾權取出,將其 獨立形成一個和三權同位階的權力。五權體系憲法固然於1947 年即已施行,然 而在國共內戰與接連的戒嚴、動員戡亂等情事下,憲法遭到凍結,除了行政權以 外的權力都遭受行政當局限制,難以有效發揮憲法實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院 與監察院的衝突並不明顯。在這種政治情勢下,五權憲法是否可行?立、監二院 是否有權限上的衝突即難以被檢證。解嚴開放後,中華民國回歸正常法治,並開 始著手修改憲法。此時國民黨仍掌有行政、立法、監察三院絕對優勢之地位。
故實際上而言,多數監察委員的黨籍與執政的國民黨是一致的,這也使得從訓政 時期以降國民黨對監察院的操控有延續可能。
在遷台的初期,國民黨政府失去了中國絕大多數的領土,必須靠著維持形式 上憲法的運作以維持法統的存續,國民黨政府也必須依靠監察院來處理掉棘手的 李宗仁職位問題。在這樣複雜背景之下,監察院獲得了一定的能動性空間,在這 短暫的十年幾年間,監察院在政府的干涉下,仍能積極行事。但在1958 年彈劾 行政院長俞鴻鈞案後,國民黨政府開始收緊對於監察院的控制。首先是在中央會 議中要求黨籍監委(佔監察院80%以上),在處理重大的彈糾案都必須事先經過 國民黨中央同意通過後才可作成。這項規定在1962 年國民黨辦理重新入黨時,
要求黨籍監委簽署的《中央從政幹部規約》中成文化,黨籍監委若不同意並簽署 此一規約,將無法重新入黨,在台灣失去了政治空間。1958 年到 1962 後的一系 列打壓監察權行動,可謂國民黨政府的「再訓政化」,回歸訓政時期監察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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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官員必須先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同意的模式,以黨的規約完全架空憲法監 察權的運作。使得行憲監察院的如同訓政時期監察院一樣,實質上毫無獨立性存 在。此後雖仍有零星違反黨中央決定之彈糾案件,但總體而言監察權已趨向消極。
行政權對於監察權的尊重亦日趨降低,被彈劾還升官或是一人三彈的例子層出不 窮。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與糾正案的質與量都不斷下降,甚至成為政府對於民主異 議人士的打手。1監察院的效能與權威都一落千丈,而有「存查院」、「蚊子院」
等稱呼。監察院到了行憲以後仍然未能擺脫如此惡名,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來自於 國民黨政府將其在訓政時期壓制監察權的經驗繼續帶來台灣。
1971 年中華民國喪失聯合國代表權,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與法統均受到嚴 厲挑戰,在這個脈絡下,蔣經國政府開始推動「吹台青」政策,藉由引入本土人 才與在地化來鞏固國民黨政府的統治基礎。在1970 年中美斷交後,為了安撫騷 動的民心,國民黨宣佈要辦理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三個「國會機關」的增 額補選。政府以「擴大政治參與、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的需要」為由擴張台灣省得 選出的監察委員名額為12 人,並將兩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所選出的監委 各增為5 人。故依照當時臺灣省議會與台北市、高雄市議員的數量來看,台灣省 議員平均每6 人即可選出監委一人,台北市和高雄市議員每 10 人即可選出一名 監委。而實際上台灣省選出的監察委員,除婦女保障名額以3 票當選外,最低只 要5 票就可當選;台北市 7 票可當選、高雄市為 8 票。因為當選所需要的票數不 多,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又都是中華民國體制上最高的民意機構,在「萬年國會」
的情形下,要達到此一職位對台籍菁英而言是可遇不可求的機會。因為所需票數 太少、競爭太過激烈,監委補選賄選問題一直無法解決。
監察院補選也給予黨外人士進入體制的契機。相較於同時的立法院、國民大 會增補選,監察院當選門檻相對較低,獨立性也較高,可以直接對行政進行監督 等優點使得黨外人士極力爭取這些名額;因此,在開放補選之後,前後有近十位
1 中壢事件即是監察院淪為威權政府打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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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外監委藉此進入監察院一展抱負。但大體而言,監委補選當選的仍是以執政的 國民黨籍政治人物為多。
監察院補選為老朽的萬年監委養老院注入了一群新血,讓黨外人士有機會取 得憲法上監督行政的權力,被期待能刺激監察院的活力;然而實際上,風霜之任 的監察院竟然從當選時就賄聲賄影,如何能達到公正監督官員的工作,這對監察 院的形象又是一大殺傷。遺憾的是,補選後監察院相較於補選前的職權行使,不 論從數據上或是質量上觀察,都沒有顯著的成長。從相關檔案與新聞中可以發現 部份的監委勇於任事,不斷地試圖提出調查案、彈劾案、糾正案等方式以監督政 府,然而在佔絕大多數的國民黨黨籍監察委員聽命行事,接受黨的控制下,監察 院內部利用合議制與分案規則的程序性封殺,使得少數監委的行動終究無法成 功。
增補選後監察院之權能不僅未較改選前積極,甚至在蘇南成案五度彈劾、五 度不受懲戒;華隆案對檢察官許阿桂提起彈劾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與輿論普遍批 評,連退任監委都批評監察院遭受金權政治污染,使得監察院威信一落千丈。在 日後修憲的討論中,主張打破五權體系的民進黨也藉此不斷提出廢除監察院的主 張;縱然主張保留五權體系的國民黨也認為監察院體制應該變革。既有監察院的 體制遭到各方批評與挑戰,遭受改革已不可避免。
1980 年代台灣民主運動興起,不斷的衝擊戒嚴與黨國體制,留學外國的法 律學者也帶回西方立憲國家的學說,並且開始以非難特別法治,要求落實憲法作 為對抗政府的工具。逐漸盛行的民主化運動中,援用這些西方立憲思想,要求廢 除考監二院,回歸三權分立憲法的聲浪也一直不斷。台灣進入了難得的「憲法時 刻」,修憲之途顯已無法避免。
1988 年台籍的李登輝上台,在穩定權力後,李登輝宣示了廢除動員戡亂與 修憲的目標。而在釋字261 宣告萬年國大、萬年監委應定期下台後,政府更是加 快了推動修憲的速度。在這樣的浪潮下,1992 陸續開始了七次修憲,直到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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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才結束。修憲進程中,國民黨中多數派的立場就如同1945 年時的孫科的立場,
一方面堅持保留五權體制,以作為中華民國法統延續的圖騰;另一方面,在保留 五權體制的架構下,容許就五權體制內部的權力範圍做更動。民進黨與國民黨少
一方面堅持保留五權體制,以作為中華民國法統延續的圖騰;另一方面,在保留 五權體制的架構下,容許就五權體制內部的權力範圍做更動。民進黨與國民黨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