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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節從民宿的定義、民宿的特性、民宿的分類來探討民宿之意涵。

一、民宿的定義

依據觀光局2001年公佈之「民宿管理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 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 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以客房數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 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或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 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 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 平方公尺以下的規模經營之。

民宿發展之地區通常位於豐富觀光資源的地區,一般而言,民宿僅供基本的 住宿,較無法如旅館提供多樣專業設施,但民宿給予投宿者感受到濃厚的人情味 和家的溫馨感,不僅能拉進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也增加更多美好回憶,這是與一 般的旅館、渡假中心最大的不同處;各學者對民宿的定義歸納如表2-1。

表2-1民宿之定義 房間提供給客人居住,民宿(specialist accommodation)尚 具有五種特質:

續表 2-1 民宿之定義

學者(年代) 民宿之定義

鄭健雄、吳乾正(2004) 利用自宅空間提供旅遊者住宿,且由屋主自行經營,房 間不得超過5 間,特色民宿則在 5-15 間。

廖瑞金(2005)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 生產活動等特色,以家庭副業方式提供遊客作為短期住 宿之處所。

龔筱媖(2006) 提供休閒旅遊者一個住宿場所,且經營多項的休閒產業 的集合,利用自然資源營造出家的感覺、自然及休閒的 氣氛,順應旅客需求而生的,使顧客有親切感受。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由表2-1各研究學者有關民宿之定義可發現,在2001年「民宿管理辦法」未 通過前,民宿研究學者對民宿的定義是傾向於以住宿功能為出發點,其經營模式 是以旅館型態營運;但在「民宿管理辦法」通過之後,對民宿的定義則傾向於結 合農、漁產業觀光性質之各項資源,以提供旅客不一樣的住宿體驗為主要吸引 力,其經營型態則多以家庭副業模式營運。(王伯文,2005),因此本研究將以「民 宿管理辦法」之定義為準則,以提高本研究的實用性。

二、民宿的特性

目前國內的民宿市場發展出許多不同的種類與型式,有些為特殊景觀、有些 則強調建築風格;總而言之,人情味濃厚而且帶有家的溫馨感就是民宿與一般旅 館的最大不同處。近幾年出現了許多強調自然生態、特殊景觀、強調體驗的特色 民宿,除了提供住宿的服務之外,部分民宿還有提供套裝深度旅遊服務,使遊客 能在旅遊過程中,藉著住在當地的接待家庭中和人事物的互動,了解當地的生活 背景、文化特色、自然景觀、產業及生態等,進而達到知性、感性、趣味和學習 的深度休閒旅遊(王伯文,2005)。不同種類的民宿會有不同的特性,相對地也會 有共通的特性,民宿業者本身一定要熱誠的服務及熱愛自己的工作,熟悉當地的

如下表2-2。

表2-2民宿之特性

學者(年代) 民宿之特性

Alastair et al.(1996) 產權所有者自行經營提供私人服務,與主人具有一定的 交流,具有特殊的優勢供住宿者認識當地環境或建物歷

Nancy Nuntsu(2004) 民宿之共通性有九點:1.提供早餐 2.運用家中之空房來 增加收入和認識朋友 3.口碑為廣告方式 4.提供 4-5 間客

Breakfast 的服務,因此遊客在某種程度上涉入農家生 活,所以是體驗鄉村文化的有效方式。

綜合上述,民宿為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將其以「副業方式」經營的住宿 型態。與一般飯店或旅館不同,除了能與旅客交流認識外,更能享受民宿業者所 提供多元化的經營種類與營造出如在家般的自在與舒適感,並配合當地特殊自然 資源景觀及產業、創造特色、結合各項遊憩活動,寓教育於娛樂,及體驗農林漁 牧生產、生活、生態活動。

三、民宿的分類

目前民宿相關研究中,對民宿分類並無一定的方法,且相關的文獻數量並不 多,在多元經營下,民宿因結合之資源不同,依其不同的特色加以分類,將會有 不同類型的民宿產生,以下即由不同研究者所提出的不同分類方式:

(一)鄭詩華(1998)依照地區及特色將民宿區分為下列七個類型:

1.農園民宿:採集山菜、採水果(草莓、水梨、蘋果、柑橘)、採集昆 蟲及自然教育等。

2.海濱民宿:海水浴、海草採集、釣魚、舟遊。

3.溫泉民宿:砂石溫泉浴、岩石溫泉浴、天然熱力運用等。

4.運動民宿:滑雪場、滑草場、登山、健行、射箭、柔道、劍道、槌球 等。

5.傳統建築民宿:古代建築遺址、古街道、古民宅、古城、古都等。

6.料理民宿:河川魚料理、自然素材料理、海鮮料理、漬物料理等。

7.西洋農莊民宿:位於鄉村地區,通常週遭有較寬廣之活動場所的民宿。

(二)依據交通部頒佈的民宿管理辦法(2001)第六條規定內容條件所設立的 民宿,分為二種民宿型態:

1.一般民宿: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 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2.特色民宿:民宿之經營規模,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 發經營許可登記証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判定之休閒農業區.觀

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 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三)陳昭郎、張東友(2002)以宜蘭縣員山鄉地區的民宿業者為例,將民 宿經營分成五大類型:

1.藝術體驗型:此類型之民宿,經營者帶領遊客體驗各項藝術品的製作 活動過程,讓遊客可親手創造藝術作品,體驗鄉村或現代的藝術文化饗 宴,其中包括捏陶、雕刻、繪畫、木屐、果凍蠟燭、天燈製作等活動。

2.復古經營型:此類型之民宿,不以體驗活動為經營的主軸,住宿環境 均為古厝所整修,或以古建築的式樣為設計藍圖,提供遊客深刻的懷舊 體驗。

3.賞景渡假型:此類型之民宿,結合渾然天成的自然環境景觀或是精心 策劃的人工造景,可讓遊客輕鬆紓解都市化帶來的緊張心情、享受輕鬆 愜意的渡假生活,如萬家燈火的夜景、滿天星斗、庭園景觀、草原花海 或是高山大海等特色。

4.農村體驗型:此類型之民宿,除了有農村自然景觀讓遊客體驗農家的 生活之外,經營者並提供遊客農業生產方面的體驗活動,如製茶、農作 物採收、擠牛奶等,遊客可親自操作,可體會農村生活的辛勞與樂趣。

5.社區文化體驗型:此類型之民宿,不僅強調本身的民宿產業,更結合 當地的社區文化、地方產業與生態環境,提供遊客深度的文化體驗,且 經營者本身為當地成長的居民,對當地文化有深切認知,可透過豐富的 解說,對當地文化也夠深一層的體認。

(四)劉清雄(2002)將民宿設置位置分四大類型:

1.景觀特色民宿: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

2.文化體驗特色民宿:原住民地區、金門特定計畫自然村。

3.鄉野體驗民宿:偏遠地區、離島地區。

(五)廖瑞金(2005)認為民宿之經營型態依地區及特色分區分共有七個類 型,其除了提供住宿外,同時也可以提供不同的休閒活動,分述如下:

1.農園休閒民宿:採蔬菜、水果、茶及採集昆蟲及自然人文教育等。

2.海濱休閒民宿:海水浴、採集海草、釣魚、泛舟等。

3.溫泉休閒民宿:硫礦溫泉浴、地熱溫泉浴、泥漿溫泉浴等。

4.運動休閒民宿:滑雪場、滑草場、自行車運動場、球類、登山、健行 等。

5.傳統建築民宿:古代建築遺址、古街道、古民宅、古域、古都等。

6.料理休閒民宿:河川魚料理、火鍋料理、海鮮料理、特殊產品料理等。

7.歐風休閒民宿:目前臺灣最多類型的休閒民宿,擁有歐式氣派的外 觀、挑高寬敞的大廳、美麗的庭園造景,清境地區及以歐風的民宿類 型為主。

綜上所述,民宿類型愈來愈多元,因經營型態、特性等不同因素,而有不同 分類,若每位遊客能感受不同類型的民宿,想必會對各種類型的民宿都能產生濃 厚興趣。而民宿業者,應該善用自身特色,突顯出本身特色與其它業者的不同,

提供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民宿,使得民宿本身的特色及附帶的住宿體驗,成為主要 吸引遊客前往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