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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民營化

隨著社會變遷緊接而來知識爆炸與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人民對公 共需求日益迫切,但是政府擁有的資源卻不見增多,政府已經不可能做 到:什麼事都管,什麼事都能達到滿分。為了面對新的環境需求,政府 不能墨守成規以過去的方法做事、看周遭的環境。政府必須積極尋找求 生之道,以全新的視野應付未來的挑戰,將可以帶來新的收穫、新的效 率、新的結果。

林淑馨(2001)認為,國營事業民營化成為九十年代勢在必行的方向,

究其原因是國營事業的經營缺乏效率,而導致嚴重的虧損,帶來國家財 政的重大負擔。為了解決國營事業經營缺乏效率及嚴重虧損的問題,推 動國營事業民營化於焉產生。以下針對民營化之定義以及政府推動民營 化之政策與目的說明於下。

一、民營化之定義

民營化(Privatization)又稱私有化、私人化、民有化等,它是一種 企業制度的改變。「民營化」一詞,最早出現於 1969 年彼得杜拉克

(Peter Drucker)於其著作「斷續的年代」(The Age of Discontinuity)一書。

談到民營化,各國均以英國保守黨佘契爾政府的經濟改革為馬首是 瞻,其後英國在 1979 年以柴契爾夫人為首的保守黨贏得國會大選後,便 開始推動政府業務委外經營的運動。此時,政府業務委外經營成為政府 推動政府再造發展策略的重要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與民間,尋求經濟發 展與行政改革的共同理念。歐美先進國家亦相繼跟進,各國也因為施行 民營化政策而獲得不同的目的與利益。

史蒂夫·漢克(Steve H. Hanke)於 1987 年強調,民營化是轉化公共資

的基礎及社會參與感,使大家有同舟共濟的感覺。全球經濟朝自由化、

國際化發展,儼然成世界性趨勢,復以國際經貿情勢瞬息萬變,區域性 經濟組織已逐漸成型,在貿易自由化、全球化趨勢下,各國經濟及產業 競 爭 愈 演 愈 烈 。 我 國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為第 144 個會員國,積極推動經貿自 由化政策、區域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之簽署。來自全球經濟競爭的 壓力,也讓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速度更為加快。況公營事業民營化為政府 一貫之施政方向,民營化之推動,有助於公營事業企業化,其方向不僅 切合產業發展及事業經營需要,除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也和國際趨勢 合而為一。國內外學者有關民營化的定義彙整如下表:

表 2- 2 內外學者民營化定義與內涵彙整表

學者(年份) 定義與內涵

Kolderie (1986) 將政府功能分為供應及生產兩個部分。「供應 性功能」乃指政策決定,以提供民間部門某項 財貨或服務;「生產性功能」則是用以生產該項 財貨或服務的行政行動。政府部門可以決定將 兩種功能一併民營化,也可以僅將其中部分民 營化。反之,私人部門亦可主動決定部分服務 需求,而要求政府部門去生產。

Pirie(1988) 認為民營化最大優點在於將企業精神引入政 治系統,且將企業創新的觀念用來解決公共問 題,並提出 21 種民營化類型。

Steve H. Hanke(1987) 轉化公共資產、公共基本設施和服務的功能到 私人部門的過程,主張縮小公營企業規模,降 低其經濟上所扮演的角色。

學者(年份) 定義與內涵

Savas(1987) 在更具成本效益的意義上使政府成為更好的 政府,同時在角色的扮演上,增加私人部門的 參與,減少政府的介入。其認為民營化應包含 撤資、委託、及替代等三種處理方式。

顏良恭 (1990) 民營化係採取一連串的行政措施,使行政機關 組織的活動受制於市場紀律或規範,包括引 進、加強競爭或減低競爭的障礙,以提高績 效;藉由鼓勵民間參與政府服務項目的提供,

減少政府的介入,以達到「績效較佳的政府」

與「干預較少的政府」的目標。

陳朝威(1990) 認為民營化主要的意義在強調政府在經濟活 動所扮演的角色盡量縮小,以提高整體經濟效 益。

戴金龍 (1996) 廣義而言,民營化係指政府部門減低其對國民 經濟干預的所有活動,包括政府將國營事業的 經營權或所有權,部份或全部移轉給民間,透 過市場機能以改善經營體質、提高產值,使企 業發揮其最高的效率。而狹義的民營化則指

「公營型態的解除」,將公營事業的部分股權 或資產出售給民間,政府將收入回繳國庫或另 行運用,使國營事業的所有權得以順利移轉。

謝憲宗(2001) 將產業開放給民間自由加入,以使市場透過自 由競爭而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

二、民營化之目的

政府為促使未來經濟發展朝經濟自由化、國際化與制度化方向努 力,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

時,揭示我國民營化政策的四大目的為:

(一) 增進事業經營自主權,以提高其經營績效。

(二) 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昇生活品質。

(三) 吸收市場過剩游資,紓解通貨膨脹壓力。

(四) 增加資本市場籌碼,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展。

隨著產業環境與經濟條件之改變,民國八十五年一月,「經濟部所屬 事業民營化諮詢委員會」在「民營化政策建議書」中建議,民營化之政 策目的應修改為:(1) 調整政府角色,發揮市場機能;(2) 開放產業競爭,

提昇資源有效利用。

有鑑於民國八十年修訂通過的「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中並未提 及政府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宗旨與目的,行政院在民國八十七年九月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條文中,第一條就明列公營事業移轉民 營之目的為:(1) 發揮市場機能 ;(2) 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由上述得知,

當前我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目的,不外乎回歸市場機能,發揮事業效 率,並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 條則是將民營化目的歸納修正為: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

公營事業民營化的主要目的,其一在於調整政府角色,利用市場的經濟 原則,提高事業經營效率,使國家有限的資源得以充份發揮運用。其二 乃針對某些職能業務,予以刪減或終止,使政府活動的範疇縮小,開放 產業競爭,提升資源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