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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對現階段台灣地位的看法

第二章 有關民進黨對兩岸關係的各種主張

第三節 民進黨對現階段台灣地位的看法

壹、 台灣地位未定論所產生之兩岸行為框架:

雖然說台灣地未位定論本來只是冷戰初期美國對台海問題的 權宜措施,沒想一權宜就超過半個世紀,而且到 2008 年為止尚看不 出來有任何改變。

而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在下列四個基礎條件中權衡出來的:24 一、 國際法上排他性承認的原則,不能承認一個國家有兩個合法的

中央政府;

二、 台、中雙方都宣稱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大陸,但卻無力統一對方;

三、 國際上認為和雙方同時維持往來最符合他們的國家利益;

四、 國際上均認為兩岸問題不能以武力解決。

基於排他性承認原則,國際只能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選 一個承認,在 1978 年前的美國選前者,之後選擇後者,而且在基

23 陳正修等合編,前揭書,頁 261

24林濁水著,《共同體-世界圖像下的台灣》,台北,左岸文化,2006 年,頁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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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雙方往來符合各國利益,所以在承認中華民國時保留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往來空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也默認台灣為國家,維 持「民間往來關係」。

由於四個基礎條件除了台灣開始結束動員戡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國有所變化外,其餘的現在誰也沒能力推翻,所以,未定論仍然繼 續權宜下去,而且未定論的內容隨著國際政治格局的變化,內容有 三階段的調整:在冷戰前半期台灣空間最大;冷戰後 20 年空間最 小;後冷戰時期適度放大,但放大的程度,跟冷戰前期,兩個中國 大陸、台灣自決權都被提起相比,遠遠比不上。

既然為定論的內容是變動的,就表示台灣、中國大陸雙方都有努力 爭取的空間;但仍要受四個基礎條件和國際政治格局一定的限制,

任何一方要是有太過於超過實力的機進行為將得不償失;以下是過 去的例子可以證明:

一、 早期,中華民國以中國大陸唯一合法政府身份留在聯合 國,明顯和自己的實力太過不相稱,是實力的透支,這行為 也強化了「一個中國大陸」的正當性,於是一旦中華人民共 和國進入聯合國,台灣受到被自己強化的「一中原則」所傷 害,台灣必須把透支的部分連本帶利償還,外交於是一敗塗 地。

二、 1982 年,台灣遊說雷根成功,雷根宣布要和台灣恢復官 方關係。但在台灣正得意的時候,受到「聯中制蘇」格局的 制約,反彈之下,反而促成了中美 817 軍售公報的簽訂,雷 根承諾對台軍售逐年減少,這連台灣關係發對台的保障都遭 到破壞,損失慘重。

三、 1994 年李登輝總統過境夏威夷,這時國際政治格局已經 脫離冷戰有幾年了,但什麼事後冷戰的「新秩序」,連美國都 在摸索,因此,美國國務院官員仍採冷戰後期聯中制蘇而對 台過份限制的措施,李連入境都不許可,待遇極其委屈。美 國國會無法接受,做成決議,一面倒支持台灣,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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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有柯林頓對台新政策。95 年李訪康乃爾之行的突破,接 著有台美關係的提升,說明了中國大陸透過國務院官員過度 的施壓,反而得不償失。

四、 1996 年中國大陸無法忍受台灣在努力下國際關係全面提 升之際,對台舉行飛彈演習,進行文攻武赫,想把台灣「壓 回去」,但既違背和平原則又是後冷戰國際政治所不容,結果 導致了美日安保關係的強化,新圍堵思想的興起,台灣國內 統派噤聲,所其代表的總統候選人落到 25%以下,中國大陸 得不償失。

五、 1999 年李總統在海協會會長汪道涵來台前,先發制人,

宣布兩國論,但與地位未定論距離太大,因此美國柯林頓總 統到中國大陸訪問時宣布「三不」25,但三不對台灣的傷害又 超過未定論在當時的內涵,於是不久柯林頓強調兩岸問題的 解決應經台灣人民同意以彌補;不只如此,中國大陸欣喜地 拿柯林頓的三不努力向國際推銷,但因大格局不符,歐盟和 日本都無意接受,這表示中國大陸條件不足,強求無益。

自 1995 年李總統康乃爾大學演講至 1999 年宣布兩國論為止,雖 然過程中累積了美國總統柯林頓不滿,但仍在宣布與中國大陸建立戰 略伙伴關係後,提升 AIT 領事權,在三不的第二年出售攻擊性的小牛 飛彈,這說明了決定美國政策的關鍵在整個政治格局之下的美國利 益,而非個人好惡。

貳、以國際架構面對台灣前途

既然大清帝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是一種政權 轉移的關係,而不是主權轉移的關係,基本上大清帝國瓦解,中華民 國繼承了代表中國大陸的權力,在國際法上並無任何疑義,而透過聯 合國 2758 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去取代中華民國代表整個中國大 陸,在國際上除了中華民國少數的邦交國外,受到世界上各主要國家

25 柯林頓總統三不即:不知持台獨、不支持兩個中國大陸、不支持台灣加入以主權國家為成員 的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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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認,在法理上一個國家並不存在兩個政府作代表,在國際社會的 理解,尤其是兩造國號的英文翻譯,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英譯即人民共和的中國大陸) 與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

(英譯即共和的中國大陸)即可充分瞭解,雙方並不是兩個主權獨立 的國家,而是一個國家中的政府,當一個是合法政府時,另外一個即 變成流亡政府,而目前中華民國即是一個僅有金門、馬祖兩座群島主 權的流亡政府。

雖然 ROC 不代表中國大陸已經是鐵一般的事實了,並不是「九 二共識」或「國統綱領」即可自行表述代表中國大陸26,但 ROC 未擁 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也無法代表台灣以及台灣土地上的住民,也是 不可忽略的空白,換句話說,「台灣領土地位問題」≠「中華民國政 府地位問題」,兩者不可混淆,前者發生在 1945 年終戰之時,至今尚 未解決;後者則在 1949 年遭逢巨變,透過 1971 年以聯合國〈第 2758 號決議〉獲得解決:從此 PRC 成為中國大陸的合法政府,而 ROC 喪 失了代表中國大陸的權力。

再說,轉移「佔領的權力」≠轉移「主權」。從權力的本質與權 力的移轉來看,1945 年「蔣介石元帥」(非 ROC)受盟軍之託而管理 台灣的是「佔領的權力」(不是主權),之後無論透過代理法則(laws of agency)轉手幾次,所以這也是國務卿包爾所說「台灣並非是個國 家」的原因,在台灣只是領土而不是國家的前提下,必然是有個主權 管理國(當局),我們應該實事求是,並摒除情緒,找出究竟誰是「台 灣領土主權的管理國」。

無論歷史怎麼安排,當時如何不將台灣直接交由中華民國統治,

而是軍事佔領,台灣地位在這個階段,合理的臆測如下:

台灣的最終當局是盟國(United Nation or the Allies)也就是戰後 的聯合國,或者更精確的說,是戰後簽署〈舊金山和約〉以美國為首 的主要佔領國,ROC 頂多是這個佔領權的帶領人(proxy),ROC 不具

26 有關「九二共識」與「國統綱領」後有專章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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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解決台灣地位的權力與資格,盟國當年因擔心 ROC 絕大部分的領 土已被 PRC 所取代,對於共產國際的擴大,採取圍堵策略,所以運 用國際法的原理,將台灣地位擱置處理,以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繼承 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大陸的權力,進而可宣示擁有台灣的主權,但如今 或許也是解決台灣地位的鑰匙。

所以台灣即便要宣佈獨立,或者住民自決,也不一定必然是脫離「中 國大陸」獨立,更大的可能是脫離美國或盟軍的見證下獨立,台灣就 算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除了台灣住民本身的意願外(反而 是次要),最重要的是如何說服美國或聯合國等擁有台灣主權管理當 局的同意,國際社會,對於難以處理的領土,一擺數十年甚至數百年 也不罕見,面對兩岸關係,徹底瞭解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才是陳 水扁總統與民進黨政府最需要參考的外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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