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水肺潛水漁獵採捕相關研究與事件
依文獻回顧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目前尚未有針對水肺潛水時從事漁獵採捕行為之相 關專題研究,故本研究以條列方式整理近年來於研究中有涉及潛水漁獵採捕行為之研究
報告及相關事件報導等,以利瞭解台灣地區目前實際於潛水時從事漁獵採捕行為之現 況:
一、 劉淑玲(2003),海洋保護區劃設之衝突管理與公私夥伴關係之研究-以澎 湖縣青灣內灣海域為例:
依其於研究中對澎湖地區之受訪者訪談紀錄資料(受訪者G)顯示,當地漁民 對於該處設置保護區有所不滿,同時認為當地潛水協會的人員亦有破壞海底之行為,
應當一併禁止。其指出:
只知兩年前政府談到要設保護區,這過程中最大的爭議是我們不滿潛水協會的 人破壞海底環境,他們用違法的方式捕魚,不去限制他們,卻要設保護區影響我們。
在決定的過程中有辦說明會通知大家去聽,我沒去,也沒提意見,要更公開及 公平就是要禁止潛水協會的人下海電魚、射魚,要禁大家都禁,不要只禁三層網。
訪談資料顯示,於澎湖地區之潛水人員內仍有部份進行潛水漁獵採捕行為。
二、 張雪鈴(2005),休閒水肺潛水的參與者的參與特性與潛水環境態度之研究:
建議應加強潛點的管理及潛客行為的約束,使熱門潛點能以永續維持海底美景 及生物獨特性(Tratalos, J.A.& Austin, T. J.,2001)。
而其研究結果亦指出,政府與專業社群間的關係,更可透過遊客總量管制及狩 獵管制,來提昇潛客的整體滿意度。以專業社群為例,其重心在於關切潛點的生態 保育議題,而透過社群內共識或意見整合,即可提出具約束性、自律性的「狩獵管 制」或「環境清潔度」等決策或標準,大幅提昇潛客的滿意度。
三、 李海清(2006),臺灣地區休閒潛水環境屬性與地方依附關係之研究:
其指出近年來休閒潛水者海洋保育的觀念日益增長,漁獵採捕的活動類型有下 降趨勢,唯目前可按程序合法申請魚槍,卻又受限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 物,管理單位應進一步檢討法規,全面禁止休閒潛水者漁獵採捕行為或以配套措施 於規定地區及適當季節,合適體型及魚種適度開放,而不影響海洋生態及保育類水 中生物為原則。
同時,為了檢測活動類型與潛水地區的關聯性,其以卡方分析方式,來探討兩 者之間的關係,而其結果顯示潛水活動類型與潛水地區具有關聯性。
其發現在前述四種潛水活動類型中,「拍照攝影」、「海底觀光」以綠島地區為 最多;「潛水訓練」以北海岸地區為最多;至於「漁獵採捕」則以澎湖地區為最多。
其研判因澎湖地區屬離島,魚群種類數量多,因此漁獵採捕之活動類型偏高。
且除澎湖地區外,漁獵採捕之活動類型於其研究範圍(北海岸、東北角、墾丁、
澎湖、綠島)內所佔之比重皆為最低,顯示各地休閒潛水者對漁獵採捕行為越來越 不認同,而潛水者之活動類型大部分都是以欣賞海底生物及景觀之「海底觀光」為 主要活動。
四、 王雲輝(2009),台灣專業潛水人員相關法令認知與潛水教學內容規劃之研 究:
其以北(龍洞灣及週邊潛水中心)、中(潛水訓練中心、俱樂部、協會)、南(墾 丁海域)等處為調查範圍。
依其研究結果顯示,國人參與潛水對自我安全需求規定(例:攜帶浮力棒等安 全設備以及海洋生態保育、水中狩獵等)重要認之度較低,尤其以水中漁獵項目,
認知更為偏低,國人在參與潛水動機認知上,對於水中狩獵易產生較大吸引力及滿 意度,對於法令所明定水中狩獵限制重要認知有所差異。
五、 羅力(2010),休閒水肺潛水者動機及行為研究 —以臺灣東北角龍洞灣為 例:
依其於東北角龍洞灣的問卷調查結果指出,打魚捕食等因素並不是東北角潛水 者來此地潛水的重要考量因素;然另依其於東北角當地訪談潛水店業者之訪談資料 卻又指出:
龍洞灣海域內的漁網很多,如果可以維持兩年內不網魚、不打魚、不炸魚、不 釣魚、不毒魚相信會恢復生態的豐富。
其中潛水店所指出的打魚行為,一般則指的是以水肺潛水方式,或以徒手(自 由)潛水等方式,手持魚槍進行潛水漁獵採捕之行為。顯見,於東北角海域仍有相 當之於潛水時進行漁獵採捕行為存在。
六、 許振明(2012),海洋運動與休閒:
台灣地區的漁船大部分屬中小型船閥,以沿岸海域做為漁場,漁業權的行使也 常與海洋運動的活動範圍重疊。
因此,政府除有必要再檢討現行法規之外,更需規劃協調近海漁業與海洋運動 的活動範圍,以協助台灣海洋運動與休閒觀光產業的發展。
七、 台灣立報(2008),傳統漁獵受阻 阿美族表遺憾(資料來源:
http://ppt.cc/kSVR):
2008 年時據台灣立報電子新聞報報導,台東縣政府基於尊重原住民祭典,同
意配合開放族人進行漁獵,但是族人申請進入富山禁漁區核心區漁獵,遭同是富山 村民的保育人士質疑恐破壞生態,強調這個區域是魚類保護區,不能下海捕魚,莿 桐部落最後只能退讓,同意核心區不列入採捕範圍。新聞內文顯示:
莿桐部落為了讓今年豐年祭得以順利進行,特別在祭典前向縣政府申請到海域 潛水採捕,縣政府也隨即發文同意部落祭典之5 天內可到海邊採捕。不過台東漁會 漁業資源保護委員會富山禁魚區保育人員得知後,提出抗議。
台東縣政府表示,豐年祭開放5 天捕魚是台東縣議會的決定,因此台東縣政府 才會同意莿桐部落捕魚5 天,但鸚哥魚類及潮間帶「餵魚區」豆仔、烏仔及虱目魚 等屬鯔魚類與車渠貝、海膽和海藻類除外。
然而保育團體則反對開放,其表示協會護漁12 年,辛苦地進行淨灘、巡邏等 活動,禁漁區好不容易有所成果,但是莿桐部落未經協調即逕自向台東縣政申請開 放捕魚5 天,違背了禁漁區環境保護的用意。陳世岳指出,去年曾發生保育類的隆 頭鸚哥被獵捕、珊瑚礁被破壞的情況,今年未經檢討,縣府就核准,還讓族人帶魚 槍下海,讓人擔心核心區生態。
荊桐部落族人雖表示,去年的事件是外來民眾誤獵,並非部落族人所為。雙方 經過協調後,最後仍是協議莿桐族人可在核心區以北的永續利用區進行少量採捕水 產動植物,但是依然禁止在核心區內採捕魚類、貝類及海菜。但是對於荊桐族人而 言,依照合法程序申請依然遭到反對,部落族人對於最後結果感到十分無奈。其雖 有事先提出申請,且政府亦予以核准,然卻仍無法舉行傳統祭儀。
八、 台灣魚槍協會籌備處(2009)上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陳情書(資料來 源:http://ppt.cc/kusL0):
該協會籌備處於其網頁上表達盼政府能開放於水肺潛水時合法使用魚槍漁獵 採捕,其表示:
行政院農委會及觀光局應該馬上修法全面開放人民得使用魚槍於台灣海洋主 權之任何海岸及海域作為海洋休閒活動(港口及管制區除外)並於同法以魚獵手冊 公告圖例方式標明所有魚種皆可合法魚獵的長度限制作為對潛水人員使用魚槍於 水中獵魚的規範,同法並對違反者採高罰金處罰,如此不影響人民使用魚槍魚獵的 權力有能同時達到魚類保育的目的。
政府機關可公告圖例將各魚種的成年尺寸設為可為魚獵的標準尺寸來限制水 中魚獵者不得濫獵的依據再同法對違反上列標準者採高罰金處罰這樣定能達到各 魚種的保育及兼顧人民水中魚獵的權利。台灣是民主國家不能應為執政者的無能而 侵害人民應有的權益行政院農委會及觀光局及漁業署以漁業枯竭及環保之名一再 設法打壓人民從事魚槍魚獵的權利這些都是違反憲法精神及違反民意的如不再檢
討我們將以選票來決定我們的未來,請有關當局重視我們的聲音。
該協會籌備處亦曾針對「觀光發展條例」中對潛水活動之規範上陳情書,而交 通部觀光局之回覆為:
基於潛水活動係定位於休閒活動,而採捕水產動植物則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 業署之權責,為避免休閒性潛水活動與漁民從事相關漁業活動之衝突,漁業署建議 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明定從事潛水活動禁止攜帶魚槍射魚。
同時,交通部觀光局並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審議過程中,「列席單位中華民國潛水協會亦認同 該項規定,並期能獲得所有潛水活動愛好者的配合。」
而該協會籌備處則認為:
根據民主憲政法理,人民自由權利不因部份人不予行使而得以剝奪其他人行使 之權利。申言之,中華民國潛水協會是否具有相當之代表性,由其社員授權表達意 見,且在不論。然該協會不過諸多潛水活動愛好者所組成之人民團體之一,其出席 人員之代表性更絕非充分,其意見至多可以為相當之參考而已。更重要的,即便多 數潛水活動同好同意捐棄部份自由權利,該同意內容,在民主憲政法理而言,亦不 得做為全然否定該項自由權利之理由。證之以立法院制定法律,關於人民自由權利 的限制,非有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情形,仍不得以多數決之形式,專擅為之。
顯見,於水肺潛水過程中從事漁獵採捕行為仍相當具有爭議性。
顯見,於水肺潛水過程中從事漁獵採捕行為仍相當具有爭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