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決標方式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71-78)

第三章 國軍軍事工程現行作業程序

3.7 軍事工程招標制度

3.7.4 決標方式

58

符合該法第一○四條規定、(四)符合該法第一○五條規定[13]。檢 視前述規定,政府機關辦理議價之情形限制頗為嚴格。在一般私人機 構則無此限制,祗要公司負責人允許,即可與特定廠商該議價,在辦 理時效上較能掌握,易獲得預期的品質與功能。招標作業之流程如圖 3.7

60

圖 3.7 限制性招標( 比價或議價)之作業流程圖

確認符合採限制性 招標之理由

是否達公告 金額

邀請廠商 參予投標

於採購公報刊登招標公告

履約

驗收

完工結案 訂約 是否達查核 金額

呈報上級 機關核准

停止

呈報上級 機關監准 準備招標

文件

機關內 部監辦

開標與決標作業

﹙三﹚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五月 十七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六八五三號令發布,並自民國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 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 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 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 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 低價搶標。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類:一、適 用最有利標決標;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三、未達公告金 額之採購,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 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包括二家以上者之依序議價)。茲就上 述三種採購之法規依據分述如後: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 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至於「異質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 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規定,分別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 款等,有差異者。」及「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

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62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 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 產之勘選,及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分別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公營事業機構指定 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 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 議價。招標作業之流程如圖3.8。

圖 3.8 最有利標(決標之流程圖)

招標文件規定評審標準

秘密開標

招標文件規定評審標準

綜合評選各投標商之技 術、品質、功能、商業條 款或價格等項目(不得逾 三次)

廠商修改投標文 件重行遞送

對所有通過評審 標準廠商採行協 商措施(含減價)

是否通過 評審標準

是否可採行 協商機制

不合格標

廢標

成立評選委員

是否可評定 最有利標

決標

64

表 3.2 軍事工程辦理招標之有關法令與規則

民國87 年5 月前之法源依據 民國87 年5 月後之法源依據

公開招標 軍事營繕工程教則。 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

選擇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

比價 軍事營繕工程教則。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四條

第一○五條

限 制 性 招

標 議價 軍事營繕工程教則。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四條

第一○五條

3.7.5 軍事工程各種招標方式之比較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