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軍軍事工程現行作業程序
3.7 軍事工程招標制度
3.7.4 決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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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該法第一○四條規定、(四)符合該法第一○五條規定[13]。檢 視前述規定,政府機關辦理議價之情形限制頗為嚴格。在一般私人機 構則無此限制,祗要公司負責人允許,即可與特定廠商該議價,在辦 理時效上較能掌握,易獲得預期的品質與功能。招標作業之流程如圖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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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7 限制性招標( 比價或議價)之作業流程圖
確認符合採限制性 招標之理由
是否達公告 金額
邀請廠商 參予投標
於採購公報刊登招標公告
履約
驗收
完工結案 訂約 是否達查核 金額
呈報上級 機關核准
停止 不 准
呈報上級 機關監准 準備招標
文件 是
是
否
否
機關內 部監辦
開標與決標作業
准
不 准 准
是
否
﹙三﹚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五月 十七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六八五三號令發布,並自民國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 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 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 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 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 低價搶標。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類:一、適 用最有利標決標;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三、未達公告金 額之採購,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 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包括二家以上者之依序議價)。茲就上 述三種採購之法規依據分述如後: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 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至於「異質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 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規定,分別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 款等,有差異者。」及「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
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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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 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 產之勘選,及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分別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公營事業機構指定 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 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 議價。招標作業之流程如圖3.8。
圖 3.8 最有利標(決標之流程圖)
招標文件規定評審標準
秘密開標
招標文件規定評審標準
綜合評選各投標商之技 術、品質、功能、商業條 款或價格等項目(不得逾 三次)
廠商修改投標文 件重行遞送
對所有通過評審 標準廠商採行協 商措施(含減價)
是否通過 評審標準
是否可採行 協商機制
不合格標
廢標
是 否
成立評選委員
是 否
是否可評定 最有利標
決標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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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軍事工程辦理招標之有關法令與規則
民國87 年5 月前之法源依據 民國87 年5 月後之法源依據
公開招標 軍事營繕工程教則。 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
選擇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
比價 軍事營繕工程教則。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四條
第一○五條
限 制 性 招
標 議價 軍事營繕工程教則。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四條
第一○五條
3.7.5 軍事工程各種招標方式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