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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工程統包執行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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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軍軍事工程現行作業程序

3.8 軍事工程統包執行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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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機關管理能力

雖統包履約過程界面單純化,可減低政府機關管理上的行政 負荷,然複雜的備標與評選過程、圖說審查等工作仍需相關 專業經驗。故應考量自身人力與能力是否可勝任統包廠商之 管理,否則應進一步評估是否委託專業營建管理或技術服務 機構提供協助。

二、準備階段

業主確認將採用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後,在準備階段之主要工作 為確定計劃需求、研擬設計規範與準則、準備招標文件(統包實施辦 法第五、六、七、八條有作提要性規範)、決標方式以及成立採購評 審委員會等工作。業主必須先完成工程綱要文件(Briefing),包含 專案設施功能需求、設計準則等,業主可自行完成或委託專業營建管 理廠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完成。

(一)統包廠商工作範圍確認

就計畫需要加入細部設計與施工外之其他事項,並須明 確定義。

(二)研析計畫需求

營運需求:以建築工程為例應包括建築觀感印象、營運設 施、樓地板面積與樓層數等。

安全需求:如設施運轉環境之需求、照明、防震設備、防 洪標準等。

(三)研擬規範或基本設計

即將採購機關需求以客觀規範或基本設計內容確實表達,

考量其詳細程度對工程掌控之影響外,亦需與預算價格相 符。

(四)準備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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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採購之招標文件應包含計畫資料、規範與設計、廠商資 格及相關文件、投標文件內容規定、決標方式及評選流程、

評選項目及權重、獎勵金、契約書草稿等八項。

(五)成立評選委員會

有關評選委員會之組成與執掌於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與審議規則均有概括性規定。應避 免委員受到干擾,且須在招標前即成立,並審定機關所擬評 選項目及權重。

三、招標階段

當工程綱要文件完成後,業主便開始進行工程招標。由統包商 依據業主所訂定之功能需求與設計準則,完成一定程度之細部設計(通 常設計完成度約在20﹪~30﹪之間)、施工規範、工料分析與估價後參 與競標。業主再以最有利標決標予得標廠商,並簽訂工程契約。

招標方式除一般性之公開招標外,鑑於統包採購具有「投標文 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及「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等特性,主辦機關亦可採選擇性招標,邀 請一定家數符合資格審查之廠商投標,除可增加後續評選階段之進行 效率外,亦可促使廠商投入資源準備服務建議書。決標方式則皆以最 有利標為主。

四、執行階段

得標之統包商與業主簽訂契約後,繼續進行尚未完成之細部設 計,而後將之送交業主審核,通過後即可進行施工,而此一程序可採 行重疊併行作業(Fast-Track)。

業主依照契約條文與相關規定進行履約管理,包括審查統包商 提送之設計圖說、設計進度、使用材料、施工圖說、設備規格與功能 等,是否滿足統包契約所訂定基本設計圖說及設計準則之要求與功能。

在建造的過程中,業主若考量自身能力與人力不足,則可委由 專業營建管理廠商負責對統包商進行監造工作。契約簽訂時可就服務 建議書內容與價值工程項目,進行檢視工作,以減少雙方認知差異。

有關履約管理重點項目說明如下:

(一)設計品管

擬定設計作業與相關文件提送、審查時程表,並規範審查結果與 對應處置方式,甚至可建立外部機構之審查機制。

(二)監造

機關宜考量自身人力與能力負荷,自辦或委外辦理監造工作。

(三)工期

雖掌控權責係屬統包商,但機關仍需注意重點工項之工期,以及 停工復工等相關定義,避免衍生爭議。

(四)計價

包括支付時程、程序與核發標準。

(五)風險處置

風險分擔原則應為以最適承擔者承擔該風險,依契約規定責任分 擔,並確認廠商依約辦理工程相關保險。

(六)索賠、爭議與仲裁

除依契約程序,應儘可能在不影響工程進度下友好解決,以順利 完工為目標,並保有爭議索賠之權益。

(七)變更與調整

機關宜編列預備金以支應如需求變更、物價波動等額外費用。

五、驗收階段

須依契約規定進行完工之檢驗與驗收作業,並協助統包商取得 營運之必要執照或相關許可。若需試車等規定,統包商於試車 前提送試車計劃供業主審核,經核可後進行功能測試,統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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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項標準方法,驗證合約所規定之各項功能數值。業主或監造 廠商會同統包商根據竣工圖說、規範與數量表詳細核對工作項目 及數量進行驗收。

3.8.1 統包評審標準

招標的評審標準依據「統包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應包括廠商 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劃之完整性及可行性。此條文之規定係屬概括 性質之提示,在實際之操作各機關應依標案性質,經採購評審委員討 論通過制定各項評審標準,理論上是愈詳細愈好,但實際執行上有其 困難。一般而言統包內容大致為(一)工作範圍。(二)統包工作完 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三)設計、施工、

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規定、設計準 則及時程。(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範圍。(五)所提出之設計、

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依其項目訂 定各項之評審標準,此評審標準公告後據以辦理。本案例依「統一實 施辦法」之規定及訂有評審標準。並經評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其評選 辦法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廠商資格:廠商應符合於下列資格規定,否則其他部份不予審查 。

(一)凡政府立案之本國工程顧問機構(事務所),具備合格証件,

且不得為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之 廠商(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以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

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証書、營業登記証(營業 項目須有土木之技術服務)、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証(營業範 圍須為工程顧問業)、計畫主持人之專任土木技師執照影本 (含勞工保險卡)。

2.以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

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有土木之技 術服務)、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營業範圍須為工程顧問業 )、計畫主持人之專任土木技師執照影本(含勞工保險卡)

3.以事務所組成方式:

技師執業執照、開業證書(營業項目須有土木工程之規劃、設 計及監造)、公會會員證。

三、競圖內容

(一)規劃設計目標:

(二)規劃設計原則要點:

1.基地土地依現行法令規定充份利用。

2.全區配置之合理性。

3.建材用料與預算之配合性。

4.本工程設計之材料設備及工法須符合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 相關規定。

5.本案應符合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

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三)設計內容:

1.先期作業:基地測量/鑽探工程,詳如勞務採購契約及工程規 劃需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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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地)坪部份(詳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 3.配合現地規劃排水系統與聯外排水系統。

(四)前項各款係原則性要求,詳細需求詳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

(五)本案工程概估總造價為新台幣 整(含稅、水電 費、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工程利潤 、營業稅、空污費、物價調整費等)為上限,超過者即列為不 為決標對象,廠商規劃設計施工之材料、規格、價格均須詳細 、合理編列,避免影響評選。

(六)勞務決標後,應依勞務採購契約相關條文規定,於規劃提報及 草圖簽證時需完成設計圖說達百分之三十程度,送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審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九○)工程技字第九○○四六八五○號函),內容需包括:

1.工程基本資料介紹及設計意念說明:

(1)包括平均造價、機(地)坪施工設計、排水設計等資料設 計構想之說明。

(2)另應檢附測量及鑽探報告。

2.圖面:

應包括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大剖面圖等。

3.初步預算書:

包括整體工程之概算詳細表,其格式如同招標之標單 惟其數 量係屬概算;另盡量避免一式編列,而應以具體之台、噸、M 、M2 等計量單位編列。

(七)工程標案文件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細目編碼及公共工 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檢討及擬定工程內容、項目、

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其費用不另行給付。

四、應徵標件要求:

(一)規劃設計原則:

1.基地及週圍環境分析:

(1)地理位置及基地範圍。

(2)現有公用設施(供電環境、電訊環境、消防設備、排水 設備、網路、自來水、瓦斯及污水處理系統、空調設備、

管線預留等基本設施與設備;並提出污染防治計劃等)。 (3)交通、土地使用、景觀、活動等。

2.法規分析:建築法規、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法 、環境影響、水土保持等。

3.整體規劃構想:基地潛力、污染防制、水土保持、配置計 畫、交通計畫、分期分區發展、景觀、公共設施等。

4.設計構想:動線、平面、造型立面、色彩、結構、設備、

節省能源、法規檢討、概估工程經費分析等。

5.整體工作進度表。

6.服務人力配置表與服務成本分析及預估服務成果。

以上項目請應徵廠商視本工程性質及規模增減之。

(二)簡報表現方式不拘(由廠商自行決定採用A3 之圖紙、模型、

3D動畫或其他,簡報所需器材由廠商自備)。 五、標件製作及封裝:

(一)圖說限用A4或A3(需摺成A4格式大小)之圖紙,設計 圖須註明各種尺寸【以公分為單位】及比例尺,以不超過二 十張為原則。

(二)服務建議書限用A4紙張大小裝訂成冊,張數以不超過三十 張為原則(廠商得自行增減之),複製十五份,書中之圖與表 以單面各別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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