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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管理( The Turnkey Contract Managing)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3-38)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統包執行架構與契約管理

2.4.2 契約管理( The Turnkey Contract Managing)

統包契約就是業主提出對某專案或工程的需求,而將整個工 程從規劃、設計、施工文件、採購、施工及設備安裝等,甚至包括完 工後某一定期間的操作及維修等,都一次發包而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的一種契約

[16]

。換句話說整個案件由一家承包商負責(詳圖2.7),

包含設計建築師及建築、土木、水電、空調、室內裝修等五個工種。

圖 2.7分包契約架構

公共工程之分標制度,是將建築、土木、水電、空調、室內裝修 等工種分為五個標案發包(詳圖2.8);但公共工程尚有一種稱為聯 合承攬(詳圖2.9),該制度由建築一家承包,工程內容包含建築、

水電、空調、室內裝修等工種,而其中水電、空調、室內裝修由營造 公司自行發包。

而統包契約所使用之契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數量精算式總價承 包方式,適用於具不明確要素狀況的營建工程,另一種是總價承包方 式,適用於一般建築物。此外,亦有採用成本報酬的契約方式。故其 使用之方式極有彈性,應依工程性質做決定[16]。

得標廠商 分包商 分包商 分包商 業主

設計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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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8聯合承攬契約架構

圖 2.9統包契約架構

目前政府工程之發包制度,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規定:「採購法之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採購法所稱公

分包商 分包商 分包商 分包商

業主

設計師 得標廠商

分包商 分包商 分包商 分包商

業主 專案管理建築師

得標廠商

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之廠商投標

[13]

。採購法所稱選 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

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採購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 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統包契約另一種涵義係業主僅提出對該工程之需求,而將全工程之規 劃、設計、採購與施工及設備之安裝等,全部交由一家廠商負責。甚 而將完工後一定期間之操作與維修等,經由依一次發包,由原得標廠 商全程負責之契約方式。而契約管理又可分為四大程序[17]:

一、規劃:決定組織應走向何處,以及應該如何走向該處。這個工作 需要評估外在和內在的變遷以及限制、預測、設定目標及發展策 略,並準備行動方案。

二、組織:決定誰做什麼事。這項工作需要定義和把各種活動歸類、

明定責任範圍,並建立溝通、協調和控制方法。

三、指導:確保人們知道應做何事、何時去做,並運用領導統御能力,

讓工作團隊中的每一個人盡情發揮所能。

四、控制:衡量和監控成果,比較成果與計劃的差異,並於必要時採 取矯正行動。這些程序,以及控制機能產生的不斷回饋,與規劃、

組織、指導活動如下圖2.10所示。

圖 2.10 管理的程序

規劃 組織 指導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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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之專案管理如何與一般管理相吻合呢?可以利用一般管理的四 大程序搭配營建管理的四大程序,詳如圖2.11所示。

一、一般管理的四大程序:

(一)規劃:依據目標先決定其它各功能之工作,選定實行方法。就 是將每個組織部門及時間階段,做選擇與安排,以利將來行動 之執行,並達成目標。

(二)組織:經營者依據計劃內調配人員和資源並且做適當的定位,

無人員就無管理可言,人員組織佔管理體系中極重要角色。

(三)領導:指揮和影響下層,使下層完成必須做的工作。

(四)控制:控制組織就是盡心力朝向所定之目標走。

二、營建管理的四大程序:

(一)規劃:工程之可行性研究如經評估可行,則進行綜合規劃(或 整體規劃、系統規劃),以擬定工程計畫之大概內容、工程項 目、主要功能、基本準則、依據標準,以作為計劃細部設計之 依據。

(二)設計:係以規劃報告書為架構及藍本,製作完整而詳細之設計 圖及工作預算書,包括單價分析、數量計算、並附施工圖說、

施工規範及契約書等。

(三)施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 其他送審文件之審查。

(四)監造: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檢驗、品質管理、工地安 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圖 2.11 一般管理與專案管理相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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