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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法治教育的相關研究

爲了解有關法治教育的研究情形,茲蒐集近二十年來國內法治教育研究中與 本研究性質較相近者十餘篇,依其內容分為法律知識與態度之調查研究、法治教 材之分析以及法治教育之個案研究等三類,分別探討如下,以作為本研究之參考:

一、法律知識與態度之調查研究

有關法律知識與態度之調查研究為數最多,計有黃人傑(民 81)的加強各級 學校民主法治教育整體研究與規劃(國民小學組),鄧毓浩(民 81)的加強各級學 校民主法治教育整體研究與規劃(國民中學組),余鎮遠(民 82)的國中學生法治 認知與態度之研究,塗惠玲(民 85)的台灣中部地區國小兒童民主法治知識與態 度之調查研究,祁婉玲(民 88)的花蓮地區國小兒童法律知識與態度之研究,李 宗薇(民 89)的國人法治觀念認知程度之調查研究,毛中匀(民 91)的國小學生 法治教育實施情形之調查研究,陳瀅淑(民 93)的國小法治教育之探討-以台南 市國小學童法律知識與態度為例等八篇。以下擬分為研究方法、研究對象與研究 結果加以探討:

(一)研究方法

均採用問卷調查法。

(二)研究對象

以國小學生為調查對象的計有黃人傑(民 81)、塗惠玲(民 85)、祁婉玲(民 88)、毛中匀(民 91)、陳瀅淑(民 93)等研究;以國中學生為調查對象的計有鄧 毓浩(民 81)、余鎮遠(民 82)等研究;而李宗薇(民 89)的研究係以二十歲以 上成人為調查對象。

(三)研究結果 1.法律知識方面

就國小學生而言,黃人傑(民 81)的研究發現小學六年級學生法律認知嚴重 不足,不了解法律的功能與重要性。塗惠玲(民 85)的研究發現女生優於男生;

六年級學生優於五年級學生,而五年級學生又優於四年級學生;父母親教育程度 較高者優於父母親教育程度較低者;經常及偶爾擔任班級幹部者優於從未擔任班 級幹部者。祁婉玲(民 88)的研究發現偏遠及智類學校學生優於仁類學校學生;

六年級學生優於五年級學生;非原住民學生優於原住民學生;高家庭社經地位學 生優於中、低家庭社經地位學生;經常擔任班級幹部學生優於偶爾或從未擔任班 級幹部學生;主要法律知識來源為「課外法律書籍、雜誌」之學生優於以電視、

報紙等為來源之學生;性別方面則無顯著差異。毛中匀(民 91)的研究發現國小 學生在「法律知識測驗」上有中等程度。大型學校和中型學校的學生均優於小型 學校的學生。女生優於男生。高社經地位的學生優於中社經地位的學生,中社經 地位的學生又優於低社經地位的學生。經常擔任班級幹部的學生優於偶爾擔任班 級幹部的學生,偶爾擔任班級幹部的學生又優於未曾擔任班級幹部的學生。陳瀅 淑(民 93)的研究發現國小學童獲得法律知識的主要管道依次為學校、電視、報 紙、網路;除年級、性別未對國小學童在法律知識上造成顯著影響外,學校所在 地、出生序、家庭社經地位、收看新聞節目或談話性節目頻率、幹部經驗皆呈現 顯著差異。

就國中學生而言,鄧毓浩(民 81)的研究發現有幹部經驗者優於無幹部經驗 者,但性別因素未呈現顯著差異。余鎮遠(民 82)的研究發現女生優於男生;高 雄市與台北市優於台灣省的學生;高、中社經地位優於低社經地位的學生;大半、

有些時候、很少收看晚間新聞者優於每天、從不收看晚間新聞者。

就成人而言,李宗薇(民 89)的研究發現:(1)國人在校修習法律相關課程 者比率不高;未能充分體認日常生活中之法律問題,因而較少利用司法途徑解決 法律問題。(2)國人之法律認知途徑主要是以電視、報章雜誌及書籍閱讀等管道 為主。

2.法治態度方面

就國小學生而言,黃人傑(民 81)的研究發現小學六年級學生:(1)嚴重缺 乏守法觀念,受父母、師長的影響重於法律本身;(2)缺乏對法律認知的判斷力、

獨立思考的自主性,以及自我行為的約束力,只知法律禁止某些行為,但不知為

何禁止。塗惠玲(民 85)的研究發現女生優於男生;四及五年級學生優於六年級 學生;出生序為老大的學生優於老么;經常及偶爾擔任班級幹部者優於從未擔任 班級幹部者;班級和學校氣氛知覺傾向於民主的學生優於傾向於權威者。祁婉玲

(民 88)的研究發現智類學校學生優於偏遠學校學生;女生優於男生;非原住民 學生優於原住民學生;高家庭社經地位學生優於中、低家庭社經地位學生;經常 擔任班級幹部學生優於偶爾或從未擔任班級幹部學生;不同法律知識來源方面無 顯著差異;年級方面無顯著差異。毛中匀(民 91)的研究發現國小學生的法治態 度趨向於正向與積極;大型學校和中型學校的學生均優於小型學校的學生;女生 優於男生;高社經地位及中社經地位的學生均優於低社經地位的學生;經常擔任 和偶爾擔任班級幹部的學生均優於未曾擔任班級幹部的學生。陳瀅淑(民 93)的 研究發現除性別、出生序、收看新聞節目或談話性節目頻率未對國小學童在法律 態度上造成顯著影響外,年級、學校所在地、家庭社經地位、幹部經驗皆呈現顯 著差異。

就國中學生而言,鄧毓浩(民 81)的研究發現女生優於男生;有幹部經驗者 優於無幹部經驗者。余鎮遠(民 82)的研究發現女生優於男生;高雄市優於台灣 省,而台灣省又優於台北市的學生;大半、有些時候、很少收看晚間新聞者優於 每天收看晚間新聞者。

就成人而言,李宗薇(民 89)的研究發現國人認為當前社會大眾守法行為很 不理想,尤其對於民意代表及政治人物之守法行為表現極度不滿意;國人之法治 觀念認知程度與地區、城鄉及教育程度等基本背景因素有相關。

(四)評述

有關學童法律知識與態度之研究,對於了解法治教育的實施成效確有參考的 價值,惟揆諸上開研究結果,對學童的法律知識與態度,有加以肯定者,如毛中 匀(民 91)的研究發現國小學生在「法律知識測驗」上有中等程度,法治態度趨

向於正向與積極;也有持較負面看法者,例如黃人傑(民 81)的研究發現小學六 年級學生法律認知嚴重不足,不了解法律的功能與重要性;在法治態度上則嚴重 缺乏守法觀念。兩者之研究之所以會有如此歧異的看法,一方面固然因為研究時 間與對象不同,另一方面亦不能排除測驗工具的影響。因為在法律知識與法治態 度方面,國內尚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測驗工具,極可能因為研究者自編工具的內容 以致影響施測的結果。

二、法治教材之分析

此類之研究有蕭妙香(民 86)的我國國民小學法治教育之研究--課程設計 與教材分析以及傅潔琳(民 93)的九年一貫社會學習領域民主法治教育課程內涵 與教學策略之探討-以第二學習階段為例等兩篇。以下擬分為研究方法、研究對 象與研究結果加以探討:

(一)研究方法

均採內容分析法。

(二)研究對象

蕭妙香(民 86)的研究係以當時國民小學社會、生活與倫理、國語教科書為 研究對象;傅潔琳(民 93)的研究係以九年一貫社會學習領域第二學習階段教科 書為研究對象。

(三)研究結果

蕭妙香(民 86)的研究發現:(1)國民小學理想的法治課程宜包括:法律之 基本概念、人民之自由權利與義務、人民與國家之關係、國家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權利受侵害時之救濟、違法之行為與制裁等內容。(2)在國民小學的課程中,包 括社會、生活與倫理、國語、團體活動等,其內容均有述及法治之觀念,可見我 國國民小學之教育,對於法治教育及道德教育之實施均相當重視。(3)現行教材 之法治內涵,仍有值得加強的地方,諸如:內容之敘述不宜太過生硬,儘量避免

教條之敘述;內容之分布宜更加均衡,俾使學生能夠學習到完整的法律概念等。

傅潔琳(民 93)的研究發現(1)社會學習領域具備民主法治教育的意涵。其內容 主要出現在第四、五、六主題軸及其能力指標。(2)各版本教科用書其民主法治 教育概念下的內涵,均不脫家庭、學校、社區、家鄉的範圍。呈現最多的民主法 治教育概念為「權利與責任」,最欠缺的是「理性判斷」與「正義」。能力指標的 核心概念清楚且明顯易懂者,各版本教科用書較容易發展出一致的內涵,但大部 分能力指標概念抽象,故各版本仍存在各自解讀與詮釋的問題。(3)教科用書建 議的教學流程,大多缺乏完整步驟的教學策略。其建議的教學活動或策略,缺乏 讓學生反省批判、理性論辯和實踐行動的精神。部分教學策略的使用,顯得單調 或流於形式。

(四)評述

有關法治教材的分析對於想要一窺國民小學法治教材之內容者,提供了一條 便捷的途徑,亦可從中發現教材的優點與缺點,作為教材編輯者與選用者的參考。

但蕭妙香(民 86)的研究對象是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的教材,而傅潔琳(民 93)

的研究則僅及於社會學習領域第二學習階段的部分,有關法治教材的研究,尚需 要後繼研究者之努力加以補實。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有關於社會學習領域教科書 三種主要版本-康軒、翰林、南一版及針對「小執法說故事」補充教材的分析恰 可扮演此種角色。

三、法治教育之個案研究

此類之研究僅有許巧靜(民 86)的國小實施民主法治教育之個案研究-以台 東縣一個六年級班級自治活動為例一篇。以下擬分為研究方法、研究對象與研究

此類之研究僅有許巧靜(民 86)的國小實施民主法治教育之個案研究-以台 東縣一個六年級班級自治活動為例一篇。以下擬分為研究方法、研究對象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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