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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依據本研究的目的、待答問題與第四章研究結果的分析和討論,可獲致以下 的結論:

壹、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實施現況

茲將本研究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實施現況之調查結果歸納如下:

一、推動法治教育的組織

(一)國民小學施行法治教育的主要參與者為級任教師與校長、主任(訓導 主任、學務主任、教導主任)、生教(訓導)組長。

(二)國民小學已成立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者佔 53.1﹪。

(三)國小教師認為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略有功能」者佔 57.7﹪,

認為「發揮得宜」者佔 33.3﹪。

(四)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知覺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 的功能發揮之差異情形:

1.不同性別之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是否發 揮,其知覺並無差異。

2.在擔任職務方面,主任與級任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 的功能是否發揮,其知覺有差異。級任教師勾選「略有功能」者比主任高,而主 任勾選「徒具形式」者比級任教師高。

3.不同任教年級之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是否 發揮,其知覺並無差異。

4.最高學歷不同之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是否 發揮,其知覺並無差異。

5.不同畢業科系(所)之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 是否發揮,其知覺並無差異。

6.不同服務年資之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是否 發揮,其知覺並無差異。

7.在班級數方面,12 班以下與 25 至 48 班之學校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 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是否發揮,其知覺有差異。25 至 48 班之學校教師勾選「略 有功能」者比 12 班以下之學校教師高,而 12 班以下之學校教師勾選「徒具形式」

者比 25 至 48 班之學校教師高。

8.不同學校所在地區之教師對國民小學法治教育專責小組或類似組織的功能 是否發揮,其知覺並無差異。。

二、法治教育的課程、教材與教法

(一)國民小學較常安排的法治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教師勾選的比例超過 50﹪者計有下列 7 項,依序為:1.利用小執法說故事補充教材進行教學活動;2.

制定班級公約與實施;3.辦理法律知識會考;4.安排法治教育宣導活動;5.邀請法 官、檢察官、律師、警察或其他法學專家來校實施法治教育專題演講;6.實施級會

或班級自治活動;7.辦理法治教育藝文競賽。

(二)國小教師認為對學校法治教育較能發揮影響的課程,教師勾選的比例 超過 50﹪者計有下列 8 項,依序為:1.教師平日的言談舉止;2.師生的互動方式;

3.校規的制定與執行;4.正式法治教育課程的教學;5.非正式課程中有關法治教育 之措施與活動;6.學生間的互動方式;7.教師對學生的期望;8.學生幹部的領導。

在課程的定位上,除了「正式法治教育課程的教學」和「非正式課程中有關法治 教育之措施與活動」以外,其餘均屬潛在課程的範疇,可見潛在課程對法治教育 有相當深遠的影響力。

(三)國小教師對分段能力指標第六軸「權力、規則與人權」是否列入社會 學習領域教科書選擇規準的知覺,勾選「是」者,佔 48.5﹪。

(四)國民小學較常使用的法治教育補充教材,教師勾選的比例超過 50﹪者 計有下列 4 項,依序為:1.小執法說故事;2.時事或新聞事件;3.法治教育相關的 影音資料(如 CD、VCD、DVD、VHS 等);4.教科書出版社提供的補充教材或教 具。

(五)國小教師實施法治教育常用的教學法,教師勾選的比例超過 50﹪者計 有下列 4 項,依序為:1.講述法;2.討論教學法;3.價值澄清教學法;4.道德討論 教學法。

三、法治教育的實施時間

(一)國民小學法治教育的實施時間,教師勾選的比例超過 50﹪者計有下列 3 項,依序為:1.導師時間;2.隨機將法治教育融入相關課程或日常生活的指導中;

3.朝會時間。

(二)國小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以 5 節以下為最多,

佔 56.0﹪;其次為 6 至 10 節,佔 34.7﹪。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之差

異情形:

1.在性別方面,男性教師與女性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有 差異。女性教師的反應較趨向兩極,因此勾選「5 節以下」及「16 節以上」的比 率較男性教師高;男性教師的反應較趨向中庸,因此勾選「6 至 10 節」及「11 至 15 節」的比率較女性教師高。

2.不同任教年級之國小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並無差異。

3.最高學歷不同之國小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並無差異。

4.不同畢業科系(所)之國小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並無 差異。

5.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並無差異。

6.在班級數方面,13 至 24 班之國民小學教師與 49 班以上之國民小學教師平 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有差異。13 至 24 班之國民小學教師勾選「5 節以下」的比率較 49 班以上之國民小學教師高;而 49 班以上之國民小學教師勾 選「11 至 15 節」的比率較 13 至 24 班之國民小學教師高。

7.在學校所在地區方面,城市地區的國民小學教師與一般地區的國民小學教師 平均一個學期用在實施法治教育的節數有差異。一般地區的國民小學教師勾選「5 節以下」的比率較城市地區之國民小學教師高;而城市地區勾選「6 至 10 節」的 比率較一般地區之國民小學教師高。

四、法治教育的實施成效

國小教師認為學校推行法治教育最有成效的部分,以「培養學生守法的精神 與習慣」最多,佔 43.1﹪,其次為「讓學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佔 36.9﹪。

貳、國小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的看法

一、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

(一)國小教師相當肯定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校長、主任對法治教育推展的 重視。

(二)國小教師認為學校未編列充足的經費支援法治教育。

二、教師法治教育專業

(一)國小教師認為教師參與法治教育進修研習的機會不足。

(二)國小教師認為教師在師資培育過程中修習的法律課程不足。

(三)國小教師認為自己對九年一貫課程的法治教育內涵相當了解者,其平 均數約等於量表平均數。

(四)國小教師認為自己清楚法治教育如何實施。

(五)國小教師認為自己的法律專業素養有待充實。

三、課程、教材及教學

(一)國小教師認為學校有關法治教育之課程規劃尚稱完善。

(二)國小教師認為目前缺乏合適的法治教育教學指引及補充教材。

(三)國小教師認為在學校沒有足夠的時間實施法治教育。

(四)國小教師表示願意花更多的心力推展法治教育。

(五)國小教師認為學生對於法治教育課程的學習意願尚稱強烈。

四、社會資源

(一)國小教師認為學生家長未能有效配合學校的法治教育。

(二)國小教師相當同意社會上有許多法治教育的負面示範,深深影響學校 法治教育的成效。

(三)國小教師認為學校尚能充分運用有關法治教育的社會資源。

五、法治教育的定位

(一)國小教師相當肯定法治教育在小學階段有其必要性。

(二)國民小學教師相當認同法治教育就是青少年犯罪的防治教育。

(三)國小教師相當認同法治教育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六、各層面及量表

(一)就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層面而言,國小教師的看法是正面的。

(二)就教師法治教育專業層面而言,國小教師的看法為中等偏低。

(三)就課程、教材及教學層面而言,國小教師的看法為中等偏低。

(四)就社會資源層面而言,國小教師的看法為中等偏低。

(五)就法治教育的定位層面,國小教師的看法為中等偏低。

(六)就國小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的看法整個量表而言,其結果亦為中 等偏低。

參、不同背景之國小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的看法之差異情形

一、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看法之差異

(一)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層面的看法上,男性教師高於女性教師。

(二)在「教師法治教育專業」層面的看法上,男性教師高於女性教師。

(三)在「課程、教材與教學」、「社會資源」及「法治教育的定位」等層面 的看法上,男性教師與女性教師並無差異。

二、不同職務之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看法之差異

(一)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層面的看法上,組長高於級任教師。

(二)在「社會資源」層面的看法上,組長高於主任及級任教師。

(三)在「教師法治教育專業」、「課程、教材與教學」及「法治教育的定位」

等層面的看法上,不因教師職務不同而有差異。

三、不同任教年級的級任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看法之差異

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教師法治教育專業」、「課程、教材與教學」、「社 會資源」及「法治教育的定位」等所有層面的看法上,皆不因教師任教年級不同 而有差異。

四、不同學歷之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看法之差異

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教師法治教育專業」、「課程、教材與教學」、「社 會資源」及「法治教育的定位」等所有層面的看法上,皆不因教師學歷不同而有 差異。

五、不同畢業科系(所)之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看法之差異

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教師法治教育專業」、「課程、教材與教學」、「社 會資源」及「法治教育的定位」等所有層面的看法上,皆不因教師畢業科系(所)

之不同而有差異。

六、不同服務年資之教師對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看法之差異

(一)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層面的看法上,服務滿 20 年以上之教師高

(一)在「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層面的看法上,服務滿 20 年以上之教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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