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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治教育與相關概念

壹、法治教育的基本概念 一、法治的意義

「法治」一詞的定義眾說紛紜,在大陸法系國家,較接近的用詞為 rechtsstaat

(法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雖無明白指出法治國一詞,然其 rule of law 或 supremacy of law 卻有與法治國相同的理念,故多數學者常將德文的 rechtsstaat 與 英文的 rule of law 相提並論(吳德美,民 72)。

法治國的概念產生於十九世紀初的德國,在當時的君主專制之下,是一個人 治的社會,君主往往根據自己的喜怒好惡來統治人民。即使在立法之後,君主也 可以任意變更其所制定的法律。因此,人民的自由權利無法受到保障。因此當時 的市民階級便發起了一連串反對人治而要求法治的運動,也就是國家應由法律來 治理,這裡所稱的法律,一定是由人民代表所組成之國會而通過的法律。所以,

法律治理即是人民治理自己。在這樣的法律思維下,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必須 要有法律的依據,而人民的自由權利也因而獲得保障。這就是法治國家原則產生

的主要原因與目的(許育典,民 91)。

林紀東(民 65)指出:「法治乃是和專制相對的名詞,它是以客觀的法律規定,

代替個人主觀意思,並作為政府施政根據的一種政治型態。在法治政治之下,國 家一切政務,不得任由行政或司法官吏,以自由意思來決定,而應該以法律規定 為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障;人民應負的義務,亦由法律 明白規定。此外,法院亦除非是根據法律,否則不能對人民加以逮捕、拘禁、審 問及處罰;行政機關亦僅能根據法律來限制人民的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

根據上述的定義,林紀東進一步指出法治的基本原則如下:1.國家的基本組織 和作用,都由憲法明文規定。2.政府的行政行為和審判行為,都要根據法律。這就 是所謂「依法行政」和「依法審判」原則。3.有關人民權利和義務事項,都要以法 律定之。4.政府行使權利的方法,應由法律規定。5.政府的行政行為和審判行為,

須具備完整的形式。6.如因行政行為的違法或不當,致使人民的權利受損害時,被 害人可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蘇俊雄(民 82)認為法治的內涵有正義(justice)、公平(equity)、自由(freedom)

等,法治就是以法治國,無論政府與人民,凡事依法,凡事守法,深信、深守「法 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治精神並不是靠律令或嚴刑峻罰得以實現,而是 一種守分寸、講正義的價值觀念體系,必須有國民的法律感情及法律意識為基礎。

周陽山等人(民 84)認為「法治」包含了「法制」,而「法制」卻未必合乎「法 治」的原則。所謂「法制」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意味著政府的施政必須完 全依據法律,如果違法,則人民可以訴請法院裁決,但是法律本身是否侵犯到憲 法或基本人權,卻非法制原則所在意。但是「法治」原則(rule of law)卻是以憲 法及基本人權為規範,因此否定了「惡法亦法」的觀念,因此法治是立憲主義

(constitutionalism)的核心內涵,包括四項原則:1.法律享有至高的地位。2.法律 之前人人平等。3.所有的法律不得違憲。4.法律程序必須正當。

蘇永欽等人(民 86)認為法治的意義是以法主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

(rule by law),其關鍵就是法治下的法律必須合法,是公平、普遍的。法治的基 本特質有三:1.憲法保障人權。2.人權乃國家和人民的關係。3.法律需不違反憲法,

才有拘束力。

李宗薇(民 89)認為法治係指國家的基本組織和基本作用,都由憲法明文規 定;一切政務完全依據法律規定;政府的行政行為和法院的審判行為,都必須依 據法律。另一方面,人民的自由和其他的權利受法律保障,人民應負的義務也由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非依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權利,或任意的 課以人民義務。進一步說,因國家機關行政行為的違法或不當,使人民的權利受 損害時,被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律救濟。

綜上所述,本研究擬為法治下一定義:

法治就是以法治國,申言之,即是以代表人民組成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

作為政府施政根據的一種政治型態。在此政治型態下,國家的基本組織和作用,

都由憲法明文規定,政府的行政行為和審判行為,都要根據法律,人民的自由及 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障;人民應負的義務,亦由法律明白規定。因國家機關 行政行為的違法或不當,使人民的權利受損害時,被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 求法律救濟。

二、法治教育的意義

了解了法治的意義以後,便可進一步來探究何謂法治教育。

蕭妙香(民 86)研究美國法治教育的發展過程,發現由於各學者主觀看法之 不同,以及各地區所設計的計畫有異,使得「法治教育」一詞出現許多類似用語。

例如 Starr 早期以"Law Studies"表示有關法治教育之研究;德州的法治教育計畫則 以"Law Education"來代表法治教育;科羅拉多州則以"Legal Education Program"來 稱呼該州的法治教育計畫。但近來的文獻中,以"Law-Related Education"一詞使用

最多,且有以"LRE"代表法治教育之趨勢。雖然用來表示法治教育的名詞略有不 同,但其基本涵義則大致是相同的。而國內相關研究,大多仍以「法治教育」稱 之,以與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為目的的「法律教育」有所區隔。

法治教育的意義,因學者的看法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張。歸納之,約有以下 二種定義方式:

(一)從目的言之:有認為法治教育係在充實學生的法律知識與培養學生的 法律精神與態度(Cleaf,1991),有認為法治教育係在使法律成為學生可以接近的 東西,並培養學生公民技能及領導技能(Jarolimek & Parker,1993)。有主張法治 教育的意義在藉由教育的途徑,使學生明瞭其擁有之權利與義務,培養國民尊崇 法律及遵守法紀精神,建立一個健全的民主政治社會(史振鼎,民 78)。有指出法 治教育之精義係在使學生明瞭其所具有之各種權利與義務,及其所以如此規範之 原因和用意,從而養成守法的習慣,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黃炳煌,民 78)。有 認為法治教育即經由教育的各種途徑,培養國民的法治觀念,使其適應法治社會 的生活。(張秀雄,民 82)

(二)從內容言之:有認為法治教育不僅僅只是去教導憲法、刑法、消費法 等法律條文,更應該要學習法律是什麼、法律如何運作,以及法律如何合理的改 進等法律概念(Campbell,1988)。有認為法治教育應包括法律常識、法治的觀念、

法治的實現與崇法守法的習性(李伯佳,民 87)。有認為法治教育的重點包括法治 知識與法治態度,尤其是法律知識與守法精神(Cleaf,1991)。

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的見解,擬將法治教育定義如下: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係專指在學校所施行的法治教育。亦即透過有意的教育措施或活動,

包括正式法治教育課程的教學與非正式課程中有關法治教育之措施與活動等,以 教導學生認識、了解法治的真意,並能正確體現法治精神,以養成良好公民,進 而建構理想的公民社會。

三、法治教育的目標

在探討法治教育的目標之前,應該先從九年一貫課程的基本理念、課程目標 與基本能力與法治教育有關的部分談起。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基本理念的部分 即提到:「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 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民。」

其中明白指出培養人民的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為教育的目的之一。另外亦提到課 程的五項基本內涵,其中的第三項為民主素養方面,包括「自我表達、獨立思考、

與人溝通、包容異己、團隊合作、社會服務、負責守法等」,亦把負責守法視為課 程的基本內涵之一。

在課程目標方面,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列出十項,其中的第五項為「發展尊 重他人、關懷社會、增進團隊合作」,此項乍看之下並未有法治或守法的字眼,但 在與此項相呼應的基本能力第五項「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的說明中提到「具 有民主素養、包容不同意見、平等對待他人與各族群;尊重生命,積極主動關懷 社會、環境與自然,並遵守法治與團體規範,發揮團隊合作的精神。」即可清楚 看出遵守法治規範不但是九年一貫課程的課程目標之一,也是基本能力的內涵之 一。

另外在社會學習領域的課程目標第五項更明定:「培養民主素質、法治觀念以 及負責的態度。」從此項可以明白看出九年一貫課程是要透過社會領域來落實國 民中小學的法治教育。有關社會領域中的法治教育內容,將於本章的第二節中加 以探討分析。

從以上的探討中,可以初步了解到從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基本理念、課程目 標與基本能力部分都可以看到法治教育的成分,而社會學習領域的課程目標更將 法治教育明訂其中。但是從前述的綱要中無法直接得知法治教育的目標為何,茲 參考其他文獻以及學者專家的見解,將法治教育的目標歸納為國家目標與個人目

標,分別敘述如下:

(一)國家目標:乃以國家社會的觀點來訂定的目標,陳朝陽(民 86)主張 以「培養以守法為榮的好國民,塑造以守法為榮的祥和社會」為目標。鄧毓浩(民 87)以消極面與積極面作區分,認為消極面在防治青少年犯罪,積極面在建構公 民社會,培養公民意識,以契約觀念來強化公民責任。許育典(民 93)則提出法 治教育的兩大目標:實現法治國家,建立公民社會。此二目標並為翁國彥(民 93)

(一)國家目標:乃以國家社會的觀點來訂定的目標,陳朝陽(民 86)主張 以「培養以守法為榮的好國民,塑造以守法為榮的祥和社會」為目標。鄧毓浩(民 87)以消極面與積極面作區分,認為消極面在防治青少年犯罪,積極面在建構公 民社會,培養公民意識,以契約觀念來強化公民責任。許育典(民 93)則提出法 治教育的兩大目標:實現法治國家,建立公民社會。此二目標並為翁國彥(民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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