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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缺失/過動症之臨床診斷與工具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注意力缺失/過動症之臨床診斷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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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釋 ADHD 的成因。儘管這些術語提供一個便利、生理取向的方式來解釋一 些 ADHD 的個案,但由於它只能解釋很小一部份的 ADHD 個案,最終腦損傷理 論則漸漸不被建議(Barkley, 2006; Mash & Wolfe, 2010)。

50 年代後期,過動曾被認為是 ADHD 的主要症狀特徵(Chess, 1960),但 很快地,相關研究便指出過動並不是唯一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孩童無法根據情境 的要求來控制其衝動。70 年代,Virginia Douglas 認為除了過動以外,注意力缺 失和衝動控制缺陷也是 ADHD 的主要症狀,其觀點對於 DSM 系統有著長期的影 響(Mash & Wolfe, 2010),他提出 ADHD 有以下四個缺陷:(1)投入及維持努 力的能力較差;(2)符合情境要求的激發調節上有困難;(3)有強烈尋求立即增 強的傾向;(4)並且伴隨衝動控制的困難(Barkley, 1997)。近年來,學者則逐漸 認為 ADHD 的核心問題在於自我調節和控制自己行為的困難(Barkley, 2006;

Mash & Wolfe, 2010)。

第二節 注意力缺失/過動症之臨床診斷與工具 壹、盛行率

DSM-IV-TR(APA, 2000)指出 ADHD 盛行率約為 3~5%,平均一間教室就 有一個,男生與女生的比率為 4:1 到 9:1。台灣地區 ADHD 盛行率的估計上,研 究者所使用的量表、抽樣方法、樣本數、樣本所屬區域與區域大小差異,以及使 用研究程序等,均會影響盛行率的估計。最近一次盛行率的估算為 2006 年,學 者於台北、桃園、嘉義、台南四個地區,選取六所國小與六所國中兒童(一至八 年級),以父母與教師填寫行為量表方式進行,所估算之盛行率為 7.09~12.04%

(劉昱志、劉世愷、商志雍、林健禾、杜長齡、高淑芬,2006)。黃惠玲(2008)

回顧過去盛行率相關研究歸結出台灣地區 ADHD 盛行率約介於 6.3~12.04%,高 於美國地區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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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臨床診斷準則

臨床上,診斷注意力缺失/過動症的資料來源,除了觀察兒童診間行為表 現和與其會談之外,父母與學校教師的填表報告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劉昱志 等,2006)。在兒童診間行為症狀觀察部份,會以 DSM 系統對 ADHD 疾病特徵 的描述為主要準則,並同時參酌診間對家長及兒童的晤談內容,以收集足夠的症 狀資料。

DSM 系統中,ADHD 疾病特徵從 DSM-II 開始被明確定義。DSM-II 將此類 個案歸類為兒童期過動(Hyperkinetic)的反應,認為核心問題在於過度的動作 活動,「過動行為」的症狀為被強調的部份(APA, 1968, 轉引自 Milich, Balentine,

& Donald, 2001)。而 DSM-III 中,將診斷名稱更改為注意力缺失疾患(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簡稱 ADD),此時「注意力不足」被認為是主要的基本症狀(APA, 1980, 轉引自 Milich et al., 2001)。到了 DSM-Ⅲ-R,ADD 更名為注意力缺失過動 疾患(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bity Disorder),同時強調「注意力缺失」與「過 動行為」兩個症狀,但尚未仔細區分各種亞型的診斷標準,若個案符合 14 項與 注意力不良、過動、易衝動中的 9 項診斷標準,便將之歸類為 ADHD(APA, 1987, 轉引自 Milich et al., 2001)。

DSM-Ⅳ(APA, 1994)延用 DSM-Ⅲ-R 之診斷名稱,但對亞型的分類方式則 不同,其診斷準則較 DSM-Ⅲ-R 嚴格。當前臨床上,便是以 DSM-IV 的診斷標準 做為症狀觀察的依據。DSM-IV 的 ADHD 診斷標準如下所示:

A. (1)或(2)有一成立:

(1) 下列注意力不良的症狀有六項(或六項以上)已持續至少六個月,已 達適應不良並與其發展水準不相稱的程度:

注意力不良(Inattention)

(a) 經常無法密切注意細節,或在學校作業、工作、或其他活動上 經常粗心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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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工作或遊戲活動時經常有困難維持注意力。

(c) 經常看來不專心聽別人正對他(她)說的話。

(d) 經常不能照指示把事情做完,並且不能完成學校作業、家事零 工、或工作場所的職責(並非由於對立行為或不了解指示)。

(e) 經常有困難規畫工作及活動

(f) 經常逃避、不喜歡、或排斥參與需全神貫注的任務(如學校作 業或家庭作業)。

(g) 經常遺失工作或活動必備之物(如:玩具、學校指定作業、鉛 筆、書本、或文具)。

(h) 經常容易受外界刺激影響而分心。

(i) 在日常活動經常遺忘事物。

(2) 下列過動-易衝動的症狀有六項(或六項以上)已持續至少六個月,

已達到適應不良並與其發展水準不相稱的程度:

過動(Hyperactivity)

(a) 經常手忙腳亂或坐時扭動不安。

(b) 在課堂或其他需好好坐在坐位上的場合,時常離開座位。

(c) 在不適當的場合經常過度地四處奔跑或攀爬(在青少年或成人 可僅限於主觀感覺到不能安靜)。

(d) 經常有困難安靜地遊玩或從事休閒活動。

(e) 經常處於活躍狀態,或常像「馬達推動」般四處活動。

(f) 經常說話過多。

易衝動(Impulsivity)

(g) 經常在問題未說完時即搶說答案。

(h) 需輪流時經常有困難等待。

(i) 經常打斷或侵擾他人(如貿然闖入牠人的談話或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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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造成損害的過動-易衝動或注意力欠缺症狀有些在七歲以前即出現。

C. 此症狀造成的某些損害存在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場合(如在學校(或工作場 所)及在家中)。

D. 必須有明確證據顯示社會、學業、或職業功能存在著臨床重大損害。

E. 此症狀非僅發生於一種廣泛性發展性疾患、精神分裂病、或其他精神病性疾 患的病程中,也無法以其他精神疾患(如:情感性疾患、焦慮性疾患、解離 性疾患、或一種人格疾患)作更佳解釋。

亞型的分類上,則根據個案過去六個月中,「注意力不良」與「過動-易衝 動」兩種症狀持續模式出現的狀況做為判別的標準,分成以下三種:(1)注意力 缺失/過動疾患,複合型(ADHD-C):若在過去六個月持續有六項(或六項以 上)注意力不良的症狀,及六項(或六項以上)過動-易衝動的症狀,則可使用 該亞型;(2)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主要為不注意型(ADHD-PI):若在過去 六個月持續有六項(或六項以上)注意力不良的症狀(但過動-易衝動的症狀少 於六項),則可使用該亞型;(3)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主要為過動-易衝動 型(ADHD-HI):若在過去六個月持續有六項(或六項以上)過動-易衝動的症 狀(但注意力不良的症狀少於六項),則可使用該亞型(APA, 1994)。

除了根據 DSM-IV 診斷準則所做的症狀觀察以外,父母與學校教師的量表填 答結果也是了解個案狀況的重要資料。在評估 ADHD 核心症狀的父母與學校教 師量表的使用上,台灣臨床上多採納國外已經發展完整,具有良好信度和效度的 評量表。研究者將國外量表編譯成中文版本後,施測收集國內資料,分析各種描 述性統計值、信效度以及因素結構等,以建立國內樣本的常模。常用的有 Swanson, Nolan, and Pelham rating scale(SNAP)、Conners Rating Scales(CRS)、兒童行為 檢核表(Child Behavior Checklist,簡稱 CBCL)、兒童注意力評量表(Child Attention Profile,簡稱 CAP)、家庭情境問卷(Home Situations Questionnaire,簡稱 HSQ)、

學校情境問卷(School Situations Questionnaire,簡稱 SSQ)等(劉昱志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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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玲,2008)。

SNAP 為當前最常被使用的量表,其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在 1980 年所制定 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三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簡稱 DSM-III)的 ADHD 診斷準則,再加上同儕關係問題所發展而成。

因此,SNAP 量表隨著 DSM 診斷準則的修改更新,基本上均含蓋 DSM 的診斷 準 則 。 目 前 最 常 用 的 版 本 為 SNAP-IV Multimodal Treatment 版 ( 簡 稱 SNAP-MTA),其量表內容包含 DSM-IV 中 ADHD 注意力不集中分量表、過動/

易衝動分量表,以及對立反抗分量表三部份。由於 SNAP-IV 為一個題目量適中 且操作簡單的自填式量表,其父母版本和老師版本均採納相同的內容,方便針對 兩個不同版本分數間的比較(劉昱志等,2006)。

參、現行診斷之議題與限制

如前所述,目前臨床上對於 ADHD 兒童的診斷,主要依據 DSM-IV 診斷標 準,並輔以父母與學校教師量表填答的結果。DSM-IV 中 ADHD 的診斷準則,

提供了一個簡便的方法,幫助醫療團隊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了解個案的狀況。而 父母與學校教師是兒童生活圈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他們對於兒童狀況所填答 量表的結果,也確實具備參考價值。然而,由於兒童的行為在不同情境下會有所 不同,父母、教師或醫師的報告便常有不一致的狀況發生。並且,特別當 ADHD 兒童同時有一些問題行為時,學校教師在填答量表時也會有膨脹症狀嚴重度的傾 向(Abikoff, Courtney, Pelham, & Koplexicz, 1993)。因此,成人填答量表時,或 多或少都會有偏誤的狀況發生。

不僅是父母及教師填答量表會有偏誤的顧慮,DSM-IV 對於 ADHD 不同亞 型的症狀描述從神經心理角度檢視時,可能是相似功能缺損的症狀表現。舉例來 說,DSM-IV 對於注意力不集中症狀的描述有些也與抑制能力的缺損有關(例:

經常粗心犯錯、不能完成學校作業等),即 DSM-IV 中,對於注意力不集中與過 動/易衝動症狀診斷標準的描述,雖涉及不同生活面向,但它們可能均同時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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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執行功能中的抑制能力議題(Chhabilda, Pennington, & Willcutt, 2001)。由此 觀點,臨床上,執行功能作業可以作為輔助診斷 ADHD 的衡鑑工具,提供病患 的神經心理功能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