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浮濫保證制度和金融資產證券化引發的道德風險
Boyack(2011)認為 GSEs 會在次貸危機中面臨破產,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因 為 GSEs 是半官方機構,其所發行的證券隱含有政府保證,又因為政策的指引使 級房貸的放款量大增,為日後的次貸危機種下禍因(林左裕,2008、2009)。
次貸危機之相關研究指出金融資產證券化機制是重要的影響房貸違約的因 子。證券化具有移轉銀行放款風險的優點,將風險移轉至金融市場或由小額投資 者承擔,然而在銀行所承擔的放款風險降低的同時,銀行亦減弱了對放款審查的 控管,使得銀行更願意冒險讓不符合貸款審查標準者進入貸款市場(Keys et al., 2008; Mian and Sufi, 2008; Elul, 2011)。Mian and Sufi(2008)指出,放款機構的 道德風險可能是導致貸款供給擴張的因素之一。
6 政府贊助企業(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 GSE,如 Fannie Mae 和 Freddie Mac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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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ff and Mills(2007)發現金融資產證券化對於銀行核貸審查機制有負面影 響,亦即資產證券化將導致銀行放寬銀行放款的審核標準。該研究亦指出銀行因 為有賺取證券化費用的動機,使得銀行存在道德風險。以賺取手續費為導向的證 券化雖然分散了銀行的風險,但減弱銀行對借款人的監管動機,並放寬審查貸款 的標準。由於在 2002 到 2007 年期間銀行的放貸篩選標準過於寬鬆,導致貸款供 給過度擴張,貸款的品質下降,亦可能為引發次貸危機之原因。該研究建議若在 證券化機制中要求創始機構等保留部分具風險性之證券化商品,應有誘因提高創 始機構在放款時所進行之審慎查核(Due Diligence),降低道德風險及後續違約 之機率。
美國的次貸危機之所以如此嚴重,是因為金融機構可以將房貸包裝成證券化 商品出售給投資人以轉移房貸的風險,所以金融機構會放寬房貸的審核標準,導 致房貸違約率增加連帶影響以房貸為擔保品的證券化商品,此為金融機構的「道 德風險」。林左裕(2008、2009)針對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提出建議,避免 我國發生類似的房貸危機,其認為核貸標準應保持嚴謹和一致性、提高資產價格 估價的準確性和中立性、創始機構應持有一定比例的風險較高的證券以分攤風險、
和提供房貸保證或保險。
二、小結
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以移轉銀行放款風險的機制將引發銀行的道德風險,但是 亦有文獻指出 GSEs 為了配合政府政策而大量收購次級房貸也是引發次貸危機的 兇手之一,因為 GSEs 浮濫的保證制度也會使銀行放寬對放款的審查,亦引發了 銀行的道德風險。
本研究認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只是一個工具,如果有適當的審核和監管機制當 可避免創始機構利用此一機制移轉風險,也就不會引發銀行的道德風險。但是政 府不當的政策卻很難事先預料和防範,以次貸危機為例,當初美國政府為了貫徹 住者有其屋的政策,透過行政手段要求底下各部會配合,因此造成次級房貸大量 增加,而導致了危機的發生。故本研究認為政府不當的政策才是造成次貸危機的 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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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金融(Indirect Financing),證券化屬於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ing)的籌資 方式,金融機構或公司可以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負債、和權益等三大科目 押債權擔保債券(Mortgage-backed Bond, MBB)、不動產抵押債權轉支付債券( Mortgage Pay-through Bond, MPTB )、 序 列 型 不 動 產 抵 押 債 權 擔 保 債 券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CMO)、和債權擔保債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金融機構或公司發行 MBB 等債券時並不移轉債權,只是發行 債券和收取現金,其資產負債表的變動為負債科目下增加債券並在資產科目下增 加現金,如下圖 3-1-1 所示。
7 本章參考儲蓉(2006)「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林左裕(2010)「不動產投資管理」
四版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