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 前言

1.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爲實現永續發展提供了根 本原則和行動方案。我們強烈確認對里約原則、全面執行《21 世紀議程》和《進 一步執行21 世紀議程方案》的承諾。我們還承諾實現國際議定的發展目標,包 括載於《聯合國千禧年宣言》的目標和1992 年以來聯合國主要會議和國際協定 的成果。

2.本執行計畫將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以來成就的基礎上邁進,加速實現其餘 的目標。爲此目的,我們致力於在各層級採取具體行動和措施並增進國際合作,

同時考量在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原則七敘述的共同但又有差別責任的原則。這 些努力還將促進永續發展的三個各自獨立又彼此強化的支柱組成部分:經濟發 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融爲一體。消除貧窮和改變無法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 式,以及保護和管理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自然資源基礎,是永續發展的首要目標,

也是根本要求事項。

3. 我們認識到執行高峰會議的決定有利於所有人民,特別是婦女、青少年、兒 童和弱勢團體。此外,執行時還應透過夥伴合作,尤其是北方和南方政府之間、

各政府和主要集團之間的夥伴合作,來吸收所有相關行動者來參與,實現普遍同 意的永續發展目標。從《蒙特雷共識》可見,此種夥伴合作是在日益全球化的世 界中實現永續發展的關鍵。

4. 各國內部和國際上的良好施政是永續發展不可缺少的。在各國國內,健全的 環境、社會和經濟政策,呼應人民需要的民主體制,法治,反腐敗措施,性別平 等和有利的投資環境,均爲永續發展的基礎。由於全球化之緣故,外部因素已經 成爲決定開發中國家及其國民努力成敗的關鍵重要因素。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

家之間的差距指明,要維持並加快全球實現永續發展的動力,需要繼續建立具有 活力和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這種環境支援國際合作,尤其是在金融、技術移轉、

債務和貿易等領域,並支援開發中國家全面和有效參與全球決策過程。

5. 和平、安全、穩定和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包括進行發展的權利,是實現永 續發展和確保永續發展使人人獲益所必不可少的。

5. (之二) 我們承認永續發展的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因此強調有必要考量在執行 二十一世紀議程時之倫理道德。

四. 保護和管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自然資源基礎

23. 生態系統可為人類福祉和經濟活動提供必要之資源和服務,而人類活動對於 生態系統完整性的衝擊也日益增加。由於使用永續和整體方式來管理自然資源基 礎,對於永續發展至關緊要,因此必須盡快實施策略來扭轉自然資源惡化的現有 趨勢,包括在國家層級和酌情在區域層級設定目標,來保護生態系統與達成對土 地、水和生質資源的整體管理,和加強區域、國家和地方的能力。這包括在所有 層級採取行動,以便:

24. 發起一項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的行動方案,以達成《聯合國千禧年宣言》對 於安全飲用水的目標。關於此點,我們同意到2015 年年底前實現使無法得到或 負擔不起安全飲用水的人口降低一半的《聯合國千禧年宣言》目標,包括在各層 級採取下列行動:

(a) 在各層級調動國際與國內資金、移轉技術、推動使用於發展水和環境衛生 基礎設施和服務之最佳作業實務與支援能力建設,以確保這些基礎設施和服務能 滿足窮人的需要和顧及性別差異;

(b) 便利所有層級皆可以獲得公開資訊和參與(包括婦女參與),支持與水資源管 理和計畫實施有關的政策和決策;

(c) 鼓勵政府在獲得所有利害相關者的支持下,於國家層級和酌情在區域層級

下採取水管理與能力建立的優先行動,並爲執行《21 世紀議程》第 18 章提供新 的和額外的資金和創新技術;

(d) 藉著引進負擔得起的環境衛生技術與工業和國內廢水處理技術、減少地下 水污染效應,以及在國家層級制定監測制度和有效的法律架構,來加強水污染治 以減少衛生危害和保護生態系統;

(e) 採用預防和保護措施,來促進永續的水源利用並處理水短缺問題。

25. 到 2005 年年底前制定出水資源綜合管理和提高用水效率的計畫,支援開發 中國家進行,並透過在各層級採取行動,以便:

(a) 制定和執行關於河流流域、水域和地下水綜合管理的國家和區域策略,計 畫和方案,以及採取措施提高水基礎設施的效率,減少流失和增加水的回收;

(b) 使用包括管制、監測、自願措施、市場工具和資訊工具、土地使用管理和 回收供水服務成本等整套政策工具,並採用綜合水流域管理辦法,但供水服務成 本的回收目標不應成爲窮人獲得安全用水的障礙,;

(c) 提高水資源使用效率,並提倡在進行各種用途的水資源分配時,應該優先 注意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並均衡處理保育或恢復生態系統與其功能(特別是脆 弱環境)和人類家庭、工農業(包括保護飲用水品質)的需要;

(d) 制定可以減少與水有關極端事件之影響的方案;

(e) 支持透過技術與財務支援和能力建立活動,將非傳統水資源與保育技術之 技術和能力建設,傳播給面臨缺水或遭受乾旱和荒漠化的開發中國家和地區;

(f) 支持透過技術和財務援助以及其他模式,酌情在開發中國家進行高能源效 率、具永續性和高成本效益的海水淡化、水回收和從岸邊霧氣回收用過水的計畫 和工作努力;

(g) 在政府提供的穩定和透明的國家管理架構內,便利建立優先照顧窮人需要 的公私夥伴關係及其他形式的夥伴關係,同時尊重當地情況,包括所有利益相關 者參與,並監測效益和改進公共機構和私人公司的問責制。

26. 支持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監測和評估水資源數量和品質的工作,包括 透過建立與/或進一步發展國家監測網路、水資源資料庫以及制定相關國家指標。

27. 透過合作進行聯合觀測和研究,來改善水資源管理和對水循環的科學瞭解,

並爲此目的鼓勵和提倡知識分享、進行能力建立工作,及在相互同意情況下,特 別是向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經濟國家,進行(包括遙感和衛星技術)移轉技術。

28. 鼓勵進行與水問題有關工作的各種國際和政府間機構和過程之間,包含在聯 合國系統之內和聯合國與國際金融機構,進行有效協調,並吸收其他國際機構和 民間社會的意見,來告知給政府間決策過程。各機構還應進行更密切協調,就

《2003 年國際淡水年》之前和之後的活動,詳細制定和支援各項建議並開展活 動。

29. 大洋、各種海洋、島嶼和沿岸地區是地球生態系統的完整和必要的組成部 分,也是全球糧食安全、永續經濟繁榮和許多國家經濟體(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幸 福的關鍵。要確保海洋的永續發展,需要包括全球與區域層級之有關機構的切實 協調和合作,以及在各層級的行動,以便:

(a) 邀請各國批准、加入和充分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此公約爲海洋活動 提供總體法律架構;

(b) 提倡執行《21 世紀議程》第 17 章,該章透過其整體管理與海岸區域計畫領 域,規定了實現大洋、沿岸地區和各種海洋永續發展的行動綱領。這些計畫領域 包括專屬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的永續使用與保育、處理海洋環 境管理與氣候變化的重大不確定性、強化國際(包括區域)的合作與協調,以及小 島嶼國的永續發展;

(c) 在聯合國系統內建立有效、透明和經常性的機構間海洋和沿岸問題協調機 制;

(d) 鼓勵在 2010 年年底前]推行生態系統辦法,注意到《在海洋生態系統負責任 漁業雷克雅未克宣言》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會議的第5/6 號決定;

(e) 促進在國家層級進行整體、多學科及多部門的沿岸及海洋管理,鼓勵和協 助沿海國家制訂關於沿岸整體管理的海洋政策及機制;

(f) 加強有關區域組織和方案、環境規劃署區域環境方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和 其他區域科學衛生和發展組織之間的區域合作和協調;

(g) 協助開發中國家在區域和分區域兩層級來協調政策及方案,以保育和管理 漁業資源,並執行沿岸地區整體管理計畫,包括透過促進具永續性沿岸及小規模 捕魚活動,並酌情建立相關基礎設施;

(h) 注意到大會第 54/33 號決議所建立之聯合國(不限參加者名額)非正式協之進 展,以便利大會能夠每年審查海洋事務的發展情況的工作,以及大會第五十七 屆會議上即將依據以上決議,審查其效果和作用;

30. 為達成爲永續漁業,應在各層級採取以下行動:

(a) 維持種群數量或使之恢復到可以生産最佳永續産出的程度,以期在 2015 年 年底前僅可能緊急爲枯竭的種群實現這些目標;

(b) 批准或加入和有效執行有關的聯合國漁業協定或安排,並酌情執行有關區 域漁業協定和安排,尤其是《執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保育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以及1993 年《促 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保育和管理措施的協定》;

(c) 執行 1995 年《負責任漁業行動守則》,並考慮到第 5 款、以及聯合國糧食 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有關國際行動計畫和技術指導綱要所述開發中國家的特 殊需要;

(d) 緊急制定和實施國家行動計畫,並酌情實施區域行動計畫,以實施糧農組織 國際行動計畫,特別是《2005 年年底前管理捕撈能力國際行動計畫》和《2004 年

(d) 緊急制定和實施國家行動計畫,並酌情實施區域行動計畫,以實施糧農組織 國際行動計畫,特別是《2005 年年底前管理捕撈能力國際行動計畫》和《20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