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料蒐集成果
第二節 淹水潛勢資料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2 條第 7 款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七 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 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台灣第一次辦理淹 水潛勢圖更新工作,起於行政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前國家科學委員會 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在1999 年起使用 1989 年之 40M*40M 數值地 形高程資料製作全省各縣市之淹水潛勢圖,而內政部已於 2006 年完成 5M*5M 之「全國數值高程更新」,實有必要辦理淹水潛勢圖更新工作。水利 署為進行淹水潛勢資料全面更新工作,並於2006 年制訂「淹水潛勢圖製作及 更新作業暫行規範」(附錄七)作為遵循依據,將分年分區(縣市及流域)
辦理更新工作,並應用其成果發展雨量預警,增進應變效率,淹水潛勢圖製 作流程如圖3-5 所示。目前本島 22 直轄市、縣(市)皆已完成更新(圖 3-6、
圖3-7、圖 3-8),其淹水潛勢圖網格大小分類,包括以下兩種:
一、高淹水風險地區或土地使用強度較高區域(如地勢低窪區、河流分區、
人口密集區域等)應採用20M*20M~40M*40M 的網格。
二、一般土地使用強度較低區域地區(如山區、運動場、綠地等)應採用 100M*100M~200M*200M 的網格。
淹水潛勢圖係反映某一區域在特定環境及特定水文事件下之可能淹水狀 況,特定環境包括流域內未完成或已完成防洪設施等;特定水文事件則是指 不同的降雨強度、時間乃至空間上的分佈狀態。故淹水潛勢圖有下列幾種應 用方式:
一、評估流域整體治理之預期成效及經濟效益。
二、各區之淹水風險可作為防災保險費率訂定參考。
三、由淹水深度及範圍作為制定治理計畫執行先後順序之參考。
四、淹水深度可作為工程設計參考,例如車站、捷運出口等。
五、作為救災路徑規劃及救災器材放置場之參考。
六、以預先分析在不同降雨條件下之淹水潛勢圖資料庫做淹水預警之用。
雖然淹水潛勢圖可運用於許多場合,但是必須依需求之特殊性而有不同 的輸入條件及產出結果。例如作為評估治理計畫之用,則輸入降雨條件須為 設計雨量,如100 年重現期降雨量;如作為淹水預警之用,則需考慮將發生 淹水初期即應發出警報,所以降雨條件須為短延時且集中之降雨,但不一定 是設計雨量。
水利署更新完成之淹水潛勢圖,主要作為洪潦治理參考及淹水預警之 用,因此分析之降雨條件除包括 24 小時累積雨量之各重現期外(洪潦治理 用),亦分析1 小時、3 小時、6 小時、12 小時、24 小時及 48 小時等累積雨 量之各重現期(淹水預警用)。
目前水利署依據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附錄八)也公開淹水潛勢資料 及民眾如何上網搜尋管道,期望透過淹水潛勢資料的公開,民眾可以掌握自 己居家及活動處所是否屬於高淹水潛勢地區。同時淹水潛勢圖資也已經提供 給地方政府,進行保全計畫研擬。
工作開始
蒐集地文資料
(1)水系及區域排 水路
(2)集水區地形地 貌
(3)重要河川長度 (4)重要河川坡度
…………
蒐集水文資料 (1)雨量站位
(2)時雨量 (3)日雨量 (4)歷年颱洪事件 之降雨量及流量 記錄
…………
蒐集公共設施資料
(1)水系及區域排 水路
淹水模式之選用
一維水理分析 二維水理分析
製作淹水潛勢圖
蒐集地文資料
工作結束 通過
是 否
成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