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料蒐集成果
第五節 災害風險管理
都市高度發展後,因降雨的滲透量減少,逕流量增大,造成都市土地發 生洪災的可能性大增(洪鴻智,2002a)。Hewitt(1997)指出天然災害形成 的機制,除自然環境條件外,尚包含人類社會與土地使用之暴露條件。洪災 的形成,極端的氣象與水文條件,且通常與都市發展、土地使用型態有密切 關係。因而評估洪災風險之內涵,須同時考慮地區的易致災性(vulnerability)
與洪災發生機率(頻率)。
傳統的洪災防救偏重在工程防堵與應變,惟 Berke(1994)指出工程手 段應用於防洪的資源投入需求通常非常龐大,效果卻非常有限。因此較佳的 災害防救理念,愈來愈強調災前之減災、土地使用及都市成長管理的綜合應 用,而非遭逢災難時的救災與緊急應變(Faisal et al., 1999;陳亮全等,2003;
Hung and Chen,2007)。其中土地使用管理即是透過不同災害風險管理策略的 搭配,降低土地使用暴露於洪水的影響過程或強度,以藉之降低災損。
依據「洪災風險評估與災害風險稅課徵—以台北市為例」(洪鴻智、陳 羚怡,2007:95)之研究,以洪災為基礎建立洪災風險評估架構,其不同土 地開發所處之洪災風險指數的評估層級架構分為構面與準則等,如圖3-20、
表3-13 所示,同時將資料進行分級與正規化說明如下:
一、 洪災風險指數評估架構
(一) 災害潛勢:洪災潛勢愈高之地區,表示環境條件愈不佳,發生洪災 機率愈高,洪災風險程度亦愈高。依詹士樑等(2003)、王如意等
(2002a;2002b)與張炎銘(1991)的歸納,洪災災害潛勢主受與 河川距離、地勢高低、降雨量、淹水深度因素之影響。愈靠近主要 河川之區域,受災潛勢往往愈高。地勢愈低漥之地區,愈容易淹水。
平均降雨強度則直接反應區域的逕流量,降雨量愈大可能引發愈嚴 重之災害。另洪災損害程度與淹水深度亦成正比,淹水深度愈高,
預期洪災損害亦愈高。
(二) 土地開發:土地或基地開發程度與密度愈高,可能使該土地的易致 災性提升,在其他條件不變之下,災害來襲的損害可能愈嚴重,洪 災風險程度可能亦因而增加。將評估土地開發構面的易致災性判定 準則,歸納為土地使用類別、建築設計與開發比率(面積)三項。
(三) 公共設施:土地開發周邊或所在之社區,若提供愈多之公共設施供 民眾使用,不但會增加公共設施提供的成本,洪災來襲時,亦可能 因而造成愈大之損失與復原重建成本,而增加災害風險程度。在公 共設施構面下的易致災性判定準則,乃考慮交通設施和重要設施密 度
二、 資料分級與正規化
該研究以里為單位進行洪災風險指數評估資料分級與正規化,以下摘錄 與本研究相關部分。
(一) 災害潛勢
1. 與河川距離:指各里所處位置(中心點)距離主要河川的直線距 離,按等距尺度分為5級:600m以下,601m~1200m,及正規化 處理1201m~1800m,1801m~2400m與2400m以上,再分別給予1~5 分之配分(距離愈近給分愈高)。
2. 淹水深度:指各里之淹水深度模擬值,即根據1999年防災國家型 科技計畫辦公室(現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台北市地區 防災計畫設定之日降雨量600mm淹水潛勢的數值模擬結果分為5 級:0.5m以下,0.5m~1.0m,1.1m~2.0m,2.1m~3.0m與3m以上,
5個級距分別給予1~5分配分(淹水深度愈深給分愈高)與正規化。
(二) 土地開發
1. 土地使用類別:不同的土地使用類別,隱含的預期災害損害程度 亦不同。將台北市的土地使用類別,依預期洪災損失程度歸納為 三類,其中商業用地、高科技工業園區與傳統工業區屬於A類;
住一、住二(中密度住宅區)與住三、住四(高密度住宅區)及
機關用地歸為B類,農業用地及自然地區則歸為C類。依此土地 使用分類,各里可能出現之土地使用類別組合與洪災預期損失狀 況計6種:(1)A類:高度洪災損失土地使用;(2)B類:中度洪 災損失土地使用;(3)C類:低度洪災損失土地使用;(4)AB類:
高度、中度洪災損失土地使用兩者混合使用;(5)BC類:中度、
低度洪災損失土地使用兩者混合使用;(6)ABC類:高度、中度、
低度洪災損失土地使用三者混合使用,其評分與正規化結果如表 5-8所示。
2. 開發比率:各里建築用地面積占全里總面積之比率,並將其結果 分為5級:20%以下,21%~40%,41%~60%,61%~80%與80%以 上,分別給予1~5分之配分(比率愈高給分愈高)與正規化。
(三) 公共設施
交通設施密度:以各里道路總長度除以里總面積,以估計交通 設施密度。以各里每平方公里道路長度,分5等級:20 km/km2以下,
21~40 km/km2,41~60 km/km2,61~80 km/km2與80 km/km2以上,
分別給予1~5分之評分(密度愈高給分愈高)與正規化。
土地開發之災害風險程度評估
災害潛勢
與河川距離 建築設計 開發比率 重要設施密度
交通設施密度
使用類別
地勢高低 降雨量 淹水深度
目標
構面
準則
土地開發 公共設施
圖 3-20 洪災風險程度評估層級架構
(資料來源:洪災風險評估與災害風險稅課徵—以台北市為例,
2007)
表 3-13 洪災風險程度評估準則說明
項目 準則 說明
1 與河川距離 土地開發所處位置與主要河川之直線距離 2 地勢高低土地 開發所處位置地勢之海拔
3 降雨量 土地開發所處位置之年平均降雨量
4 淹水深度 土地開發所處位置在日降雨量 600mm 情況下,透 過數值模擬之淹水深度
5 使用類別 土地之使用類別
6 建築設計 建築設計型態(包括單一家庭居住型態、五樓以下 公寓及六樓以上大樓)
7 開發比率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占全區面積之比率 8 交通設施密度 土地開發周邊之交通設施密度
9 重要設施密度 土地開發周邊之重要地方性公共設施密度
(資料來源:洪災風險評估與災害風險稅課徵—以台北市為例,
2007)
表 3-14 使用類別評分和正規化
使用類別 A AB ABC B BC C
評分 5.80 5.03 4.40 4.25 3.71 3.16 正規化 1 0.87 0.76 0.73 0.64 0.54
(資料來源:洪災風險評估與災害風險稅課徵—以台北市為例,
2007)
第 六 節 洪 災 指 數
本計畫利用「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後續追蹤及成效評估(1/3)計畫」(經 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2007)、「高屏溪流域淹水指數之研究(2/2)」
(經濟部水利署,2005),研究成果之洪災指數,探討颱洪災害對於都市防 災安全之相關影響關係。
壹、 淹水指數參數與權重
「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後續追蹤及成效評估(1/3)計畫」該研究針對流 域特性進行洪水及淹水指數評估與計算之研究,評估河川洪災指數部分,重 點在於現有保護標準下不會再淹水。並考量區域洪水淹水損失,擇定八項影 響參數,包括平均淹水深度、降雨量、地表不透水率、有效集水面積、排水 路通水能力、排水設施維護與管理、單位面積加權產值比及人文因素等,由 於河川流域與區域排水有所不同,故對於河川淹水指數之影響參數須予以修 正或增補。然而,影響參數之配比與權重亦須再加以擬定,以合乎天然河川 流域之特性。該計畫擬定之洪災指數評估參數之說明如表3-15 所示,而洪災 指數評估參數魚骨圖表現樹狀展開的要因如圖3-21 所示。
貳、 參數正規化
「高屏溪流域淹水指數之研究(2/2)」該研究之淹水指標參數共有 13 項,以下摘錄與本計畫安全指標之正規化相關說明。
一、 降雨延時
降雨延時在此取1 日、2 日及 3 日為區分,分為 1 日以下、介於 1 日~2 日間、介於2 日~3 日間及 3 日以上,其評分標準如表 3-16 所示。
二、 排水設施
易淹水區域常因內水無法順利排出,而導致水患,除與下水道普及率有 關外,亦常常由於排水溝渠淤積未清理而堵塞排水路,及抽水設備損壞故障 而無法順利排除積水等狀況,因此排水設施之評分標準如表3-17 所示。
三、 產業
由淹水造成之產業損失,本計畫係以流域內產業重要性分為三個等級,
評分標準如表3-18 所示。
四、 重要設施
水災造成之重要設施損失,本計畫以淹水潛勢區內學校、文化古蹟、交 建設、行政中心及醫院等五項為評分標準如表3-19 所示。
圖 3-21 洪災指數評估參數說明魚骨圖
(資料來源: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後續追蹤及成效評估(1/3)計
畫,2007)
目標
表 3-16 降雨延時之評分標準
等 級 時 數 分 數
一 t ≧ 3 日 100
二 2 日 ≦ t < 3 日 75 三 1 日 ≦ t < 2 日 50
四 t < 1 日 25
(註:t 表示降雨延時。)
表 3-17 排水設施之評分標準
項目 區分 分數 最高分
普及率25%以下者 30 普及率25%以上者 20 下水道
普及率50%以上者 10
30 有10%以上淤積未清理者 30
有5%以上淤積未清理者 20 溝渠
有5%以下淤積未清理者 10
30 有15%以上損壞故障者 40
有10%以上損壞故障者 30 有5%以上損壞故障者 20 抽水設備
有5%以下損壞故障者 10
40
合 計 100
表 3-18 產業之評分標準
等級 流域內產業重要性 分數一 國家層級 100 二 縣(市)層級 60 三 鄉(鎮、市、區) 30
(表 3-16 至表 3-18 資料來源: 「高屏溪流域淹水指數之研究(2/2) 」 ,
經濟部水利署,2005)
表 3-19 重要設施之評分標準
項目 數量 分級 最高分
20 所以上 20 10~20 所 10 學校
10 所以下 5
20
一級古蹟 20
二級古蹟 10
文化古蹟
三級古蹟 5
20 國道、鐵路 20
省 道 10 縣 道 6 交通建設
鄉鎮道 3
20
直轄市級以上 20 縣級(含省轄市) 10 行政中心
鄉鎮級 5
20 病床500 以上中心醫院 20
病床250~500 區域醫院 10 醫 院
病床250 以下地區醫院 5
20
合計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