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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與日本之間的地方制度

第四章 臺灣總督府地方官、仕紳與總理

第一節 清朝與日本之間的地方制度

主導臺灣總督府地方制度的人員,是臺灣總督府的參事官與各縣首長。1這些 官員面臨臺灣與日本地方架構截然不同的地方體系。臺灣總督府,一方面部分承 襲清朝在臺灣施行的地方制度,一方面又以日本的地方制度為對照,在實際需求 下,不斷改變其地方制度。

首先,清朝與日本的地方分級制度存在著根本的差異。清朝在臺灣實施的地

1 〈地方官假官制制定〉,《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5,永久保存甲種,00011 冊 13 案。第一稿 經臺北縣知事、臺灣縣知事、臺南縣知事意見,及參事官以朱筆修正。徐國章,《臺灣總督府 公文類纂官制類史料彙編:明治二十八年至明治三十三年》,收入《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第3 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33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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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經驗與臺灣清代地方制度的差異,使得臺灣總督府在領臺初期必須不斷調整地 方制度。

表三 臺日地方區劃層級比較:臺灣府與熊本縣

區劃別 數量 人口數

街庄 2,439 新庄仔庄 600 人 堡 43 藍興堡 2 萬人 縣廳 5 臺灣縣 21 萬人 府 1 臺灣府 80 萬人 村町 380 郡浦村 2,500 人 郡 15 宇土郡 4.4 萬人 市 1 熊本市 4.5 萬人 縣 1 熊本縣 110 萬人

資料來源:〈街庄社長管轄區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8,永久保存追加,00318 冊 19 案,

編碼 84-94、163-167、170-174。臺灣總督府民政局,《臺灣總督府第一統計書(明治 三十年)》(臺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899),頁 20-21。熊本縣,《熊本縣縣治 一斑 明治廿八年》(熊本縣:熊本縣,1897)。

說 明:(1)以 1895 年清朝福建臺灣省臺灣府與日本熊本縣人口為例。

(2)臺灣府境內堡、街、庄數,根據 1898 年各辨務署之調查。其中街 69 個、庄 2370 個。

(3)臺灣縣人口數,為明治 30 年臺中辨務署、葫蘆墩辨務署、犁頭店辨務署、牛罵頭 辨務署、大肚辨務署管區本島人口數加總。

(4)目前我們沒有底層區劃「庄」與「村」的人口資料,姑且以「庄」平均人口與

「村」平均人口代之。藍興堡下轄33 庄,平均一庄約 600 人。宇土郡轄 1 町 16 村

(以17 村估計),平均一村 2500 人。

但在地方自治方面,臺灣總督府的地方制度,與日本國內並不相同。以往學 者的研究已經指出,臺灣總督府座島內的中央層級,並未設置立法部門。在縣的 層級,也是如此。

在日本,初級單位市、町、村及第二級單位縣都具有地方議會。明治 21 年

(1888)及明治 23 年(1890)的法律〈市制、町村制〉和〈府縣制〉,以法律的 形式,明定住民的權利及義務。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議會的設置。議員由縣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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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出,代表選舉民,制定法律、審議預決算、監督公共財產的使用與地方政府 的行政。6法律保障住民的權利與義務。以熊本縣為例,一年繳納地租稅 5 圓以上 的縣民具有投票權,得參與縣議員的選舉。日本領臺當年,1.8%的熊本縣人口具 有被選舉權(2 萬人),3.5%的縣民具有選舉權(4 萬人)。縣議員共有 44 名。7縣 下,有 360 個市町村議會,共有 4080 議員員額(平均 1 個町村議會,有 12 名議 員)。此外亦有6 名眾議院議員得以參與帝國議會。8

臺灣總督府的地方制度中,則沒有規劃任何地方議會。1896 年 3 月底,日本 帝國議會通過明治 29 年法律第 63 號〈關於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六三法),

明確規定國內現行法律或將來發布的法律,將不會同等施行於臺灣;若有需要也 將以不同的形式(敕令的形式)訂定。9保障住民財產與監督地方行政的法律〈市 制、町村制〉和〈府縣制〉,當然也不會等同施行於臺灣。

臺灣總督府的地方制度,由明治29年敕令第 91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

構成,這意味著,臺灣總督府的地方官制只有「官制」,而沒有整體性的〈縣制〉。

日本當年已經施行的地方自治體系,並未移植到臺灣來。這使得臺灣總督府的地 方政府,變得徒具行政權,缺少立法與監督,不存在日本於國內建立的地方議會 制度。市民不具參政權,毋論監督行政機關。明治35 年六三法時限即將期滿,帝 國議會即將審議有關國內法律是否施行於臺灣問題的前夕,移民至臺灣的日本國 民於國內報紙登稿,撻伐臺灣總督府官員使國民在臺灣喪失參政權與地方自治權,

實行集權專制的統治。10

6 日本內閣官報局,《法令全書.明治二十一年.法律》(日本國會電子圖書館本),頁 1-60。日 本內閣官報局,《法令全書.明治二十三年.法律》(日本國會電子圖書館本),頁66-83。

7 縣議會一年議決 19 件案件,會期 30 日。縣議會設置常置委員會,由 7 名常委負責會務。縣會 常置委員會一年議決約 200 件案件,會期 25 日。熊本縣,《熊本縣縣治一斑 明治廿八年》,頁 176-178。

8 熊本縣,《熊本縣縣治一斑 明治廿八年》,頁 178-180。

9 吳密察,〈明治三十五年日本中央政界的「臺灣問題」〉,收入《臺灣近代史研究》(臺北:稻鄉 出版社,1990),頁 113。

10 吳密察,〈明治三十五年日本中央政界的「臺灣問題」〉,頁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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