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灣總督府地方官、仕紳與總理
第三節 移駐臺中
自晚清至日本領有臺灣,官府欲以臺中盆地為中部區域的治所是長期持續的 發展方向。我們發現晚清時透過臺灣建省從首位巡撫拔擢,而在縣城內建立聲望 的意見領袖,在日本官署移駐臺灣縣城的過程中也與日本官軍有著相當緊密的合 作。這使同一群人在社會上依然在官民之間佔據關鍵的位置。
政權轉換期間,城內的仕紳首先面臨入城的是日本的近衛師團左縱隊。晚清 以來,臺灣縣城的修築工程停擺後,城內官署始終稀少,唯一落成的正是辦公處 是臺灣縣衙門。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直到1900 年布置在臺灣縣衙門內的是日本陸 軍,而不是作為民政官的縣政府官吏。238 月 26 日近衛師團左縱隊入城時,縣官
20 〈民政支部與出張所規程〉規定:第 1 條 臺灣與臺南地區設置民政支部,支部依需要設置出 張所,已經佔領的臺北縣轄區則維持臺北縣的編制;第 2 條 支部與出張所分別設置部長、所 長各一名;第 3 條 部長受局長指揮,所長聽從局長或部長的指揮,為其管轄內的行政事務負 責,所屬吏員隨之進行變動。〈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5,永久 保存甲種,00003 冊 3 案。
2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5,永久保存乙種,00026 冊 2-7 案。
22 〈龍岡信熊履歷書〉、〈兒玉利國履歷書〉,〈牧朴真以下高等官待遇者一同ノ勳功明細書及經歷 書履歷書〉,《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5,永久保存追加,00053 冊 1 案,編號 74、243。
23 〈臺中城內官有地ト陸軍監督部保管土地ト交換〉,《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901,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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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大肚山西側與師團的主要隊伍同行,直到師團駐定在彰化城,才前往臺灣縣 城調查城內官署用地的情況。
1895 年 10 月,吳鸞旂將其位在城內新庄仔的宅邸供憲兵隊使用,彰化第二區 憲兵隊第二分隊,從首部派遣一伍至吳氏宅邸,稱為臺灣屯所(類似警察部門中 的派出所),開始執行軍事、司法、行政、警察事務。城內大型政府機構建物不 足以容納整個軍隊的情況,對在臺灣的日本軍隊並不少見。與日本軍隊隨行的美 國戰地記者,記錄日本軍隊的指揮官曾告示其軍官與士兵:「我們必須借用部分 民房,如此一來便需要與屋主、居民共事,請務必小心謹慎,不要讓彼此產生衝 突,也不要妨礙其工作。」24事後,臺灣憲兵隊第二區隊長陸軍憲兵少佐安島忠 亮表示:
吳氏在當地德高望重,於官民之間溝通官意,大力協助守備隊與縣廳之事 務,我憲兵隊於臺中設置分隊時,提供個人家宅為一大部分的部隊所使用,
即本部從彰化轉移至此後,強忍自家之不便,割與出數室而仍然叮嚀與照 顧細微,與思想薄弱心思狡猾得本島土人迥異,是為甚得稀有之人物。今 悅服我政府,給予此等寬厚周密之人物行賞,將勸諭此等德行,對將來之 施政有所裨益,因予以為證。25
一個月後,行政部門臺灣民政支部,也著手整修宏文書院的考試堂作為辦公 廳舍。身為宏文書院長的吳鸞旂,與晚清協助官員興築設治工事一樣,再度參與 日本官員將官廳遷至城內的過程。
臺灣縣官員原定的官廳預定地便在臺灣縣城,而非晚清府衙門所在的彰化縣 城。在臺灣總督府以戰爭形式南下接收縣城的過程中,各縣的行政官員多以軍務
乙種,00627 冊 6 案。
24 〈J. W. Davidson 隨軍筆記〉,收入謝國興主編,《乙未之役:隨軍見聞錄》,頁 247。
25 〈見認書(1896 年 11 月 7 日)〉,收入〈吳鸞旂履歷書(1896 年 12 月 5 日)〉,收入〈林紹堂、
吳鸞旂、楊吉臣、林榮泰敘勳ニ関スル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7,永久保存甲種,
00125 冊 33 案,編號 201-202。氏平要主編,《臺中市史》,頁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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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內,彰化縣城內的臨時支部處設「殘務處理所」處理遷廳事宜。31
相較於彰化城市熱鬧且人口有2 萬多餘,臺灣縣城僅有 2,000 多人的居民。城 外東大墩上街、中街居民有800 多人,城內的新庄仔與東大墩下街有 1,500 多人,
最多是福建漳州人,其次是泉州人,廣東人最少。32來臺慰問日本軍隊的長老教 派牧師描述當時的臺中,是廣漠的原野,本島人的家屋聚集在名為大墩街之處,
亦僅 12、3 間,以竹為柱,以草為屋頂,房子簡陋。33這使得民政支部的日本官 吏,搬離彰化城後,仍相當仰賴從彰化輸送到臺灣縣城的日常物資。1930 年代一 位編寫臺中城市歷史的日本文人,紀錄30 年前首批搬遷到臺灣縣城的吏員之間經 常流傳著這樣的對話:「堂田君,今天是星期六,稍晚要不要一起去喝一杯呀?」
「嗯……,雖然我是非常想去,但要到彰化去的話,實在太辛苦了,所以還是先 不用吧!」34
城內官署稀少,日本駐臺陸軍的各部隊須大量借用城內的廟宇、祠堂為臨時 的辦事處(表八,城內空間參見圖一)。其中林剛愍專祠為祭祀林文察的祠堂,
於光緒16 年(1890)由巡撫劉銘傳向朝廷上奏請建。35
12 月官廳遷入臺中後,臺灣縣官員透過城內仕紳,招來當地地方自治系統的 堡庄總理。吳鸞旂在〈履歷書〉中便記載:「十二月縣廳移入臺中,承民政支部 長兒玉利國諭,舉報各堡堡長。」36看來,儘管總督府的地方制度排除了日本國 內的地方自治精神,至少在臺中縣的案例中,當地大總理仍以另一種間接的形式 參與地方政府的運作。
31 〈臺灣民政支部位置更定及廳舍修繕認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5,永久保存乙種,
00014 冊 14 案,編號 82。
32 伊能嘉矩,楊南郡譯,《臺灣踏查日記(上)》,頁 153。
33 〈細川瀏渡臺日記〉,收入謝國興主編,《乙未之役:隨軍見聞錄》,頁 314。
34 原田芳之,〈臺中市史編史後感〉,《臺灣時報》1932 年 6 月號(1932,臺北),頁 115。
35 〈請建林文察專祠摺(光緒十六年)〉,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收入臺灣文獻叢刊第 27 種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295、296。
36 〈吳鸞旂履歷書(1896 年 12 月 5 日)〉,收入〈林紹堂、吳鸞旂、楊吉臣、林榮泰敘勳ニ関スル 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7,永久保存甲種,00125 冊 33 案,編號 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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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暫時性附屬官廳命令之事
第二條 堡長指揮堡內各街庄社長,並激勵事務之進行
第三條 堡長每月十五日、三十日親赴縣廳,稟報堡內的事務與情態 第四條 堡內或街庄社內發生有關利害之事件時,盡速向縣廳報告 第五條 堡長代理者,預定其姓名,設置詳細的文書
在清朝政權下的臺灣縣各堡的大總理,開始以「堡長」的新名義,繼續在新 政權與堡內之間維持個人、家族的聲望與地位。(表九)王興安的碩士論文也告 訴我們,新竹與苗栗清代擔任街庄總理的人,在日本領臺後也大多繼續擔任街庄 長。40
不過,清日政權轉換仍對臺中盆地的人群利益造成影響。1895 年捒東下堡庄 民襲擊城內仕紳與近衛師團的一役,被臺灣總督府官員定調為土匪行動。這個結 果是,二年後臺中縣廳實施延攬地方勢力者的參事制度,吳鸞旂、林紹堂及各堡 堡長都獲得參事頭銜時,唯獨捒東下堡的堡長賴向榮與張顯臣被排除在外。41
表九 縣內堡長(臺中盆地區域,1896 年)
地區 預置代辦堡長
藍興堡 林汝言
猫羅堡溪東 王君右
猫羅堡溪西 張春波
捒東上堡 林振芳
捒東下堡東 賴向榮
捒東下堡西 張顯臣
資料來源:堡長事務章程及街庄社長事務ニ付臺中縣訓令〉,《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1896,保存 十五年,04498 冊 52 案。
說 明:猫羅堡溪東約為今霧峰區,猫羅堡溪西約為今彰化縣芬園鄉。
40 王興安,〈殖民地統治與地方菁英—以新竹、苗栗地區為中心(1895-1935)〉(臺北:國立臺灣 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1999),頁 42-56、149。
41 1898-1901 年臺中縣參事職,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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