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個案陳述
3.1 漢武帝變法
本研究以柏楊版資治通鑑的第五冊《黃老之治》及第六冊《開疆拓土》的內 容做為漢武帝變法個案陳述的主軸,對於其中未能詳細敘述的部份,則以其它資 料做為輔助說明。
漢武帝劉徹(西元前一五六年至西元前八七年),是漢高祖劉邦的曾孫,文帝 之孫,景帝的第九子,西漢第五位皇帝。他於景帝元年七月七日出生,七歲被立 為太子,十六歲登基為帝,到七十歲駕崩,歷時五十四年(徐凱,民 83)。武帝在 位期間,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中央集權,使得漢朝繼文景之治後,又創造 一繁榮盛世。
漢初統治者以黃老思想為指導思想,推行「掃除煩苛,與民休息」的寬容政 策,使得當時社會秩序穩定,漸趨繁榮,出現「文景之治」。「文景之治」時期的 經濟、社會在得以恢復、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新問題(范炯,民 82)。漢武帝劉 徹即位時,漢朝存在三大問題,第一、分封的諸侯王權力膨脹,雖經幾次削藩,
尚有一定的政治、社會勢力存在,威脅中央集權統治,成為國家政治中的不穩定 因素。第二、土地兼併嚴重,造成社會動盪不寧。第三、北方的匈奴經常騷擾中 原,南方兩越不斷挑起事端,導致邊疆烽火不熄(徐凱,民 83)。這些情形預示著,
漢初為反撥秦朝亂世而遵循的黃老思想,其效用已是強弩之末(范炯,民 82)。
後元三年(西元前一四一年),漢景帝劉啟逝世,太子劉徹即位(柏楊,民 79)。
漢武帝因為自幼接受儒家思想的薰陶,使其志向和清靜無為、無私無慾的黃 老思想格格不入。其於即位後,積極推廣儒術。但其祖母竇太后,歷經文、景、
武三朝,擁有太皇太后的特殊地位,在朝廷中具有相當的政治權勢和施政影響力,
經常干預朝政。竇太后喜愛黃老之術,「以為儒者文多質少」,故不喜歡儒術。武 帝為了推廣儒術,即位後起用趙綰、田蚡、竇嬰、王臧等儒者,欲積極推廣儒術(徐 凱,民83)。
建元元年(西元前一四○年)十月,漢武帝下詔徵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
之人,題目為「古今治國之道」。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說為主導思想,上了三道 對策,即所謂的《天人三策》。董仲舒認為教化是帝王第一重要的工作,故應在首 都設立太學,以教化全國,在地方設立庠及序2,以教化鄉村。並認為秦王朝用法
2 太學為大學,庠為小學,序為中學。
律治理天下,十四年就告覆亡,是拒絕接受教育的結果。治理的方法如果行不通,
就「孝順」、「清廉」兩項,每項各保薦一人。此外,武帝還下詔各郡及各封國,
遴選賢能人才跟對儒家學派五經有研究的學者,由武帝親自主持考試(柏楊,民 79)。
元朔二年(西元前一二七年),漢武帝採納主父偃的建議,頒布「推恩令」。規 定諸侯王死後,不僅嫡長子可以繼承王位,其餘子弟都能在封國範圍內得到分地,
做為列侯。也就是把大的諸侯國分成許多小國,歸中央政府設置的郡管轄,收到
「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成效(徐凱,民 83)。同年,主父偃建議武帝,下令強迫 各郡各封國家產在三百萬以上的土豪鄉紳,全部遷移到茂陵(柏楊,民 79),達到
「不誅而害除」且「充實京師」的功效(馬承五,民 86)。
元朔五年(西元前一二四年),漢武帝採納公孫弘的建議,在博士之下,設置 弟子五十人,免除他們的賦稅跟官差勞役,考查學識高低,使他們遞補郎中、文 學、掌故6等官。如果發現有異常優秀的知識份子,提名推薦,不專心求學的庸材,
一律開除。此外,低級官吏中,有精通儒家學派五經中任何一經的,擢昇高級職 位(柏楊,民 79)。五經博士弟子每年考試成績優異者也可以授官。藉由這些措施,
儒家學說更為普及,攻讀五經成為進入仕途的必由之路,以致在當時的朝廷官吏 中「多文學人士」(徐凱,民 83)。
元狩元年(西元前一二二年),漢武帝制定「左官之律」和「附益之法」。「左 官之律」規定,凡在諸侯王國任職的官吏,地位待遇低於中央委任的官員,不得 到朝廷擔任職務。藉此嚴格限制諸侯王私下聘用屬官。「附益之法」則嚴禁諸侯王 招結賓客,結黨營私(徐凱,民 83)。
鹽、鐵、酒的行銷是漢朝稅收的主要來源,漢武帝之前,國家對鹽鐵業的發 展採行自由經營政策,國家向鹽鐵商人徵收鹽鐵稅。在自由經營的政策下,這些 富商大賈「專山澤之饒」,壟斷了冶鐵、煮鹽、釀酒業的生產和銷售(徐凱,民 83)。
元狩四年(西元前一一九年),武帝任用從事鹽、鐵業而成為巨富的東郭咸陽、
孔僅為大農丞,廢止了鹽鐵自由經營的政策,將私人把持的鹽鐵收歸國有,由國 家壟斷經營(馬承五,民 86)。同年,頒布「算緡令」。算緡就是國家向大商人、高 利貸者等徵收財產稅。命令富商、高利貸者等人向官府自報資產多少,隱瞞財產 不報,或報而不實者,一經查出,沒收全部家產,並處罰戍守邊城一年(徐凱,民 83)。
元狩五年(西元前一一八年),漢武帝設置「丞相司直」,其主要職責在於掌佐 丞相,且對朝廷內的所有官吏均可實行監察之權,且直接受武帝指揮(馬承五,民 86)。
元鼎二年(西元前一一五年),頒行「均輸法」。所謂均輸法,就是由國家在各
6 郎中為宮廷禁衛官、文學為教育官、掌故為檔案官。
地統一徵購貨物,調度運輸,從中謀取利潤的政策(柏楊,民 79)。
元鼎三年(西元前一一四年),頒布「告緡令」。告緡就是鼓勵知情者告發隱瞞 財產不報或報而不實者,且將沒收財產的一半獎金頒給告發者。同年,楊可主持 告緡事務,告緡之風,遍及全國,沉重打擊富商大賈和豪強地主的經濟勢力(徐凱,
民83)。
西漢前期,除了國家鑄造錢幣外,還聽任郡國、豪強和富商私鑄錢幣,導致 幣制混亂。特別是一些諸侯王持鑄幣權,濫造貨幣,增強了他們對抗中央政府的 經濟實力。元鼎四年(西元前一一三年),漢武帝下令宣佈禁止郡國和人民私鑄錢 幣,將各地所鑄私錢,運送到京城,集中銷毀,由中央負責鑄造五銖錢,做為唯 一的法定貨幣(徐凱,民 83)。
元鼎五年(西元前一一二年),武帝為了祭祀宗廟,令諸侯呈獻黃金,補助典 禮。武帝以所呈獻的黃金品質不純、數量不足為藉口,提出彈劾,廢掉列侯一百 零六人(柏楊,民 79)。
元封元年(西元前一一○年),制定「平準法」(柏楊,民 79)。所謂平準法,
就是由國家執行平抑物價的政策。中央政府在長安和各個主要城鎮,設置掌管物 價的平準官,貴時拋售貨物,賤時大量收購,控制和穩定市場物價,限制富商囤 積居奇並從中牟取暴利的機會(徐凱,民 83)。
元封五年(西元前一○六年),漢武帝為了加強督導考察,在「郡」之上,再 設置「州」,將全國分成十三州部(柏楊,民 79),每個州為一個監察區,設刺史一 人,專司監察,直接聽令於武帝。每年八月,刺史巡行所屬郡縣,年終返回京城 長安向武帝報告。(徐凱,民 83 )
天漢二年(西元前九九年),漢武帝設置「繡衣直指」,主要職權是出討奸猾,
治大獄,受武帝委派外出進行監察工作。他既可監察百官,又奉命鎮壓各地吏民 的反抗和暴動,具有欽差大臣的職權和尊榮(馬承五,民 86)。
天漢三年(西元前九八年),規定禁民釀酒,由官府實行專產專賣(馬承五,民 86)。
太始元年(西元前九六年),漢武帝遷徙郡國吏民豪傑到茂陵、雲陵等地(馬承 五,民86)。
征和四年(西元前八九年),設置「司隸校尉」。其職權主要是督察三輔(京兆尹、
左馮翊、右扶風)、三河(河南、河內、河東),弘農等京師及其周邊地區和皇室成 員(馬承五,民 86),直接聽命於武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