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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華爾澤正義理論檢視我國漲價歸公正義概念 __________________ 112

第三節 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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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型態

複合平等正義理論想要論證的是,每個不同正義領域中,應該按照該領域中 有價值的東西的社會意義來進行分配─各領域的分配自主。而一種價值的社會意 義則建基在社會的共識上。不正義的分配是導源於某人或某群人在一個領域中擁 有較多有價值的東西,他們自動且不可避免地就會「應得」別的領域中較多的東 西。然而如果兩個領域間並無法完全切割,那麼分離的辦法就行不通。雖然不能 切割並不表示所導致的分配一定是不平等的,假設金錢與教育是兩個有支配力的 領域,但是在這兩個領域中,大家所擁有的有價物都不相上下,則雖然它們具有 支配力,然而這卻不會影響人們在其他領域中獲得數目相當的有價物。這個想法 雖然只是理論上的一種可能,在資本社會中現實上要大家都擁有相同的財富是幾 乎不可能實現的事情。兩個或更多的領域彼此滲透的情形,最無可避免的應該是 金錢及政治權利對其他領域的滲透470

關秉寅471從許多社會學及政治哲學的理論中歸納出三點推論:1.當一種社會 資源、物品或負擔地分配目標為多元時,因需要同時考慮相異甚或相對的公平正 義的規範,故較可產生分配公平正義的爭議。2.當提供公平正義判斷的參考依據 的架構內容改變時,因為其一致性與平衡性與先前的架構有所相異,因此會因起 配公平意義的爭議472。3.當社會結構分化趨漸複雜而社會整體的物品也逐漸富裕 時(如地價上漲之土地增值社會物品),要以何種公平正義規範作為社會正義的 基礎,亦或各種公平正義要如何在比重上作搭配,必定會引起較大的爭議。這三 種推論顯示出分配正義規範的一種特性,即「分配正義是多元的」。

權益分配不正義之問題。所謂「分配」,係指有關土地權益(包括土地增值)

之分配,亦即地權分配不均衡,而產生土地問題。使用及取得土地之機會不均等,

因而造成私人間利害之衝突,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衝突。因為彼此利害衝 突,形成人對人關係之不圓滿,從而發生土地利用不合理之問題,及私人間之權

470 石元康,2008,「公正領域的區分能造就社會主義嗎?」,政治哲學會議:社會正義與人類發展,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11 月 13 日,9 頁。

471 關秉寅,1994,「誰的公平?誰的正義?從土地增值稅爭議談公平與權力之關係」,『人文及社 會科學集刊』,第 6 卷第 2 期,101-106 頁。

472 改變的程度越大,因受影響的人越多,其爭議性亦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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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不公平問題473。因「漲價歸公」係對社會中不勞而獲之增值部分,冀希透 過稅負來調配社會成員間之不公平,故「漲價歸公」的重心即為處理「分配正義

474」的問題。在「複合平等正義觀」的基礎上,一旦有分配正義問題需要解決時,

有些必須考量的概念或事物(也就是思考工具),可運用於檢驗及解決這類問題,

這種概念稱為「相似原理」,其原則即為在某些特定情況中,重大條件相似之人 應受相同待遇,而同樣的情況中,重大條件相異之人應受到差別待遇,而實現漲 價歸公之手段之ㄧ土地增值稅中之「倍數」「累進」稅率,亦有「相似原理」之 運用。

在複合平等正義概念之基礎上,可歸結出「分配正義」的領域中有三種型 態,其物品分配方式係分別各自依據以下原則475

(一)自由交換原則(Free Exchange)

根據自由交換原則運作下,沒有一種X物品,因為某人佔有Y物品,而毫不考 慮X物品對其他社會成員的社會意義,就應該分配給佔有Y物品的人。自由交換原 則雖為一個開放性原則,但它並不保證某種特定的分配結果。從理論上來說,透 過金錢這個中性媒介的「自由交換」下,能夠產生一個所有物品皆可轉換為其他 物品的市場制度。沒有支配性的物品,也就沒有壟斷了。故在自由交換的原則之 下,物品的分配皆可以直接反映物品的社會意義。因此,市場在運作與後果是十 分多元的,對於物品上所附加的社會意義是極為敏感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

473 蘇志超,1999,『比較土地政策』,台北:五南出版,43 頁。

474 正義的問題可分為三類:分配正義、匡正正義、程序正義。三者之定義如下: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tice)──當我們關心的是,在人群或團體中如何公平分配時,就是在處理分 配正義的問題,而要分配的可能是利益,如工作的報酬、發言或投票的權利等,也有可能是 負擔,如稅負或家庭雜物之分配。匡正正義(Corrective Jutice)──如何公平回應某些錯誤或 傷害即是在處理匡正正義的問題。匡正正義可能要求某人返還偷來的東西,或賠償造成的損 害,甚至接受某些處罰。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tice)──如何公平搜集資訊或做出決定的方 式,即是在處理程序正義的問題。程序正義關心的並非資訊的內容或決定本身,而是搜集資 訊或做出決定前採行的方法或程序。參照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著、郭家琪譯,2007,『挑戰 未來公民──正義』,台北:五南出版,2-12 頁。

475 分配正義三原則之內容主要參照Walzer,M. ,1983,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N.Y.:Basic Books Inc Press, p21-26.,並參閱應奇,1999,『社群主義』,台北:揚智,127-130 頁、張為禮,2002,「平均地權平等概念之研究」,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4-29 至 4-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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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換是交換者雙方間的行為,但交換物品的社會意義並不是由交換者雙方間就 可以來解釋決定的。故自由交換原則是開放性的,但並非普遍性的標準476

以金錢作為一個社會中支配物品的意義時,沒有其他的物品是不需要以金錢 作為交換的中介,也就是說金錢是作為該社會中所壟斷的物品,拒絕任何金錢以 外的物品做為交換的中介。在社會上的任何地東西都是可以透過金錢自由交換 的,在這種簡單平等原則的邏輯操作下,自由交換成為唯一分配的原則,但其後 果為當社會發生改變或是當世代交替的時候,藉由不斷交換的最後結果,部分人 可能會累積了大量的財富,而有些人可能將財富轉換成教育或是休閒等其他物 品。故以金錢為主要支配物品的社會,到最後就會變成只有少數人擁有支配物品 之不平等情況發生。因此有些人主張希望能夠回到原初一開始進行分配的狀況,

也就是要求進行財富的重新分配,但華爾澤認為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時候要求財 富透過重新分配等手段,以維護每個人的平等地位,其已經不等同一開始的情 況,因為有些人已經透過交換,取得其他東西,財富重新分配的方式,這無疑是 讓那些交換金錢財富的人成了冤大頭;另一個無法重分配的原因,就是這場自由 交換結果的贏家,因為他們擁有掌握更多社會中其他物品,因此處於一個優勢地 位,他們可能主張透過財富重分配,仍然以自由交換為基本原則,但他們不會放 棄其他能支配物品的所有權,因為這樣他們能夠透過自由交換,獲得更多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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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華爾澤認為個人行動的實踐,會引發某種程度的政治上的影響力,而 人類社會中不斷「交換」的行動中,當個人試圖希望以政治權力來協同和他人加 入時,就必須提供一個行動論述上的合理理由。雖然傳統上,政治權力一般而言 指的是國家作用於個人之間的力量,或是政治社群作用於社會的力量,但華爾澤 在談論國家和個人之間的關係,則是描述國家如何發揮其政治權力,來進行管理 及協同個人行動時,往往藉由「公共利益478」來作為道德論述上的合理性基礎479

476 也就是說自由交換原則並非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只有透過對於特定社會物品及其社會 意義的仔細分析後,我們才能夠指出自由交換原則的範圍,自由交換原則也才能夠發揮其分 配正義的功能。

477 何宗恩,2009,「從Michael Walzer的角度論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合法性-以合理使用原則的發展 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22 頁。

478 何宗恩研究認為華爾澤的理論中,個人權利實踐過程裡,國家有必要維護社會之「公眾利益」

社會的獎勵與懲罰皆為透過「中性動因(neutral agency481)」來實施,而且這 一中性動因對個人應得的所有形式是無限敏感的。物品在經過中性動因的判別

而且「公共」,這兩個字在財產權之概念上很容易產生混淆。因此以所謂的「公眾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來形容從國家角色看,維護社會之利益,因為除了維護內部的封閉之自主性之外,還 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開放性。何宗恩,2009,「從Michael Walzer的角度論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合 法性-以合理使用原則的發展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78-79 頁。

479 Walzer,M ,1980,“The Moral Standing of Stat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9, No. 3.;何宗 恩,2009,「從Michael Walzer的角度論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合法性-以合理使用原則的發展為中 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6 頁。 護自主發展的領域空間。』(何宗恩,2009,「從Michael Walzer的角度論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合 法性-以合理使用原則的發展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17 頁 33 注 釋。)

482 另外因為決定應得原則之定義的人,具有非常大的特權,一旦他定義出應得的內容時,這時 的分配型態就不再具備多元性了,故應得原則只可在特定的情形下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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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原則(Need)

所謂需要原則是按照社會全體的需要來分配共同體的財富。華爾澤指出若所

所謂需要原則是按照社會全體的需要來分配共同體的財富。華爾澤指出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