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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華爾澤正義理論檢視我國漲價歸公正義概念 __________________ 112

第四節 漲價歸公之多元正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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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漲價歸公之多元正義概念

當代社會正義論中有一項重要分歧,即為一元主義與多元主義之間的區別。

一元論只單單接受一條基要原則或一系列相關原則的組合,多元論則採納多項正 義原則,而這些不同的正義原則是不能互相化約的,當中也不會產生有任一項正 義原則擁有絕對的優先性。多元論的基礎是正義原則的多元性,雖然不同的多元 論提出不盡相同的正義原則,但是這些理論有一個共同的立場,那就是拒絕任何 單一基要的原則488

以現行土地公告現值制度來看,公告現值永遠趕不上市價,對於不動產投資 者有利。從技術上來說,公告現值是用區段價計算,不可能真實顯現每筆土地的 行情;若從課稅負擔考量,在這麼多民意壓力下,政府很難提高公告現值。從公 平正義或稅收層面探討,土地公告現值制度,無法滿足合理要求的;但投資者或 自住者應該會支持這個制度,因為政府評估法定地價和實際交易價值存在差距,

對投資者或自住者有利489。可見,一個制度不能單從一種角度來看待只有好或只 有壞,也許其中蘊含更多元的意義在制度其中。

例如單從一個時間的判斷標準,土地增值稅若以「漲價倍數累進」來課徵,

這會對繼承而來或合理使用的長期未移轉的土地,之後要移轉時,會被課徵到重 稅,有違社會正義。但若以更多元的角度觀之,增加「界定投機與投資」之判斷 標準,則就可以使繼承而來或合理使用的長期未移轉的土地,移轉後亦保持使用 者,不宜課徵累進重稅;但若投機購買、長期持有不作合理使用的土地,不但不 應減輕稅負,更應加重其稅負,以迫使土地持有人放棄長期持有的投機心態。因 此,我們判斷政策是否符合正義,不能單從單一的原則來看,而必須由多元的原 則來檢視。

488 梁文韜,2005,「系絡、原則與社會正義—比較米勒及華爾澤的多元主義正義論」,『歐美研究』, 第 35 卷第 3 期,631 頁。

489 楊松齡,2009,「由不動產估價談投資及稅務」,經濟日報,第A22 版,12 月 24 日。

491 Justice requires the defense of difference—different goods distributed for different reasons among different groups of people—and it is this requirement that makes justice a thick or maximalist moral idea, reflecting the actual thickness of par-ticular cultures and societies.(Walzer, M, 1994, Thick and thin:

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 Notre Dame, IN: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P33.)

492 Walzer,M ,1983,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N.Y.:Basic Books Inc Press,P314.

493 Walzer, M, 1994, Thick and thin: 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 Notre Dame, IN: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P21.

494 梁文韜,2005,「系絡、原則與社會正義—比較米勒及華爾澤的多元主義正義論」,『歐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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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良增值」,惟實務上並無法能夠清楚劃分,因此現制對於土地之「社會漲價 部分」並未全數歸公497

惟現今國外學者紛紛打破過去土地增值不區分私人與社會進步貢獻部分之 觀念,開始接受類似我國平均地權之觀念,將土地未來價值中應區分「個人改良 增值(私產)」與「社會增值(公產)」,如克里斯特曼(John Christman)498主 張要打破傳統土地所有權不分「控制權」及「收入權」的迷思,要建立新的所有 權理論,將「控制權」及「收入權」區分以達到公平正義之平等主義。其中「控 制權」類似我國平均地權中的「個人改良增值」,若要證明控制權完全正當,必 須援引的基本理由是個人利益,控制權(使用一個人才幹的控制權)仍然是屬於個 人的和私人的;而其中「收入權」類似我國平均地權中的「社會增值」,若要證 明收入權正當,必須援引支配經濟的財產分配原則,及不可化約到那些個人利益 的考慮,收入權是集體所有的。克里斯特曼認為我們在自我所有權(即控制權)

方面的直覺在這裏嚴重弱化了,因為雖然我們相信自我控制不應當被分配的目的 所勝過,但一個人透過周圍分配的偶然事情(即不勞而獲的社會增值),從自己 的天賦獲得利益並得不到直覺的支持499。簡言之,「收入權」為不勞而獲的之「社 會增值」,不應歸個人所有,而應由社會大眾來共享,這與漲價歸公之理念不謀 而合。

「地主改良土地增值部分(私產)」按孫中山先生之「漲價歸公」精神,不 應列為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對象,但改良價值通常係與自然增值部分融為一體,綜 合顯示於地價之中,難以明確劃分。稽徵機關在實務上雖准許由地主於實施改良 時先向主關機關申請驗證備案,並於未來移轉時舉證,但事實上,並非每一改良 價值都能鉅細靡遺的舉證,如因地主無法舉證,即不問其地價增長部分是否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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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陳明燦,2008,「我國土地稅及其優惠制度之法制分析:兼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釋字」,收錄 於陳明燦編,『土地法專題研究』,台北:元照,346 頁。

498 John Christman,1994,The Myth of Property-Toward an Egalitarian Theory of Ownership, 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54-160.

499 I think that our intuitions concerning self-ownership become seriously weakened here, in that although th belief that self-control should not be trumped in favor of distributive purposes, benefiting from one's endowments via the happenstance of the surrounding distribution is not so intuitively suppo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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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漲價,一律「全部漲價歸公」,非但與「社會正義」原則相悖,更會影響地 主投施勞資改良土地的意願500

大多數的決策者與學者專家,以為只要能將土地增值稅百分之百重課,就可 以達成「全部漲價歸公」的理想。這種錯誤的觀念誤導了政府的決策,因為認識 不清,只單從提高土地增值稅率的方式來實現漲價歸公,其結果會導致因為地主 不願出售土地所造成土地供給不足、因為土地增值稅轉嫁給買方造成地價更為上 漲、地主長期租賃不移轉所有權即可逃稅501等問題發生。故如果我們不了解「漲 價歸公」之真意內涵時,任何措施不是鼓勵了逃稅,就是妨礙土地的有效利用及 供給502。毛冠貴503研究亦指出不宜採用百分之百的稅率來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因 有三:一、由於地主難以提出私人土地投資改良費用的證明。二、以一般躉售物 指數來調整原地價到目前的價格,會有低估名目價值的傾向。三、私人投資改良 增值與社會進步增值難以精準衡量。基於以上三個原因,若採用百分之百的稅率 來課徵土地增值稅,將會稅及地主的投資改良利益。

理論上規定地價可以劃分土地之「現在價值504」與「未來價值505」,以土地之 現在價值作為照價課徵地價稅之稅基,而以未來價值作為土地移轉時之價值認 定,以此來計算自然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計算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 時,必須要扣除因私人施以勞力或資本而使地價上漲之部分,以符合漲價歸公之 政策目標。但在實務運作上,因為影響地價的因素甚多,相當複雜及不易釐清,

故土地之「現在價值」與「未來價值」並非逕謂分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 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因此,土 地的「現在價值」與「未來價值」早已合而為一。另自民國 66 年全面實施平均

500 來璋,1985,『平均地權理論與實踐』,台北:中國地政研究所,234-235 頁。

501 逃稅、避稅與節稅的不同:逃稅是納稅人透過虛偽的方式來逃避其法定納稅義務;避稅雖為 適法之行為,但納稅人藉由法律漏洞來逃避租稅負擔,這是有違立法意旨;而節稅是納稅義 務人就法律上對其有利的規定,予以減輕其稅之負擔。換言之,避稅是鑽法律漏洞,違反立 法要旨,節稅是合法行為,而逃稅則是違法行為。林森田,1996,『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

台北:三民,221 頁。

502 馮先勉,1992,『孫中山與國泰人壽的衝突』,台北:大日,173 頁。

503 毛冠貴,1990,「土地增值稅稅率結構之比較分析」,『土地經濟季刊』,第 1 期,163 頁。

504 土地之「現在價值」為歸私人部分。

505 土地之「未來價值」可區分為兩部分,一為個人改良價值,歸私人部分;二為自然增值,漲 價歸公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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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後,每宗土地恐已經過多次重新規定地價,因此,於理論上可清楚區分土地 之「現在價值」與「未來價值」,但實務操作上已無可能506

就「是否採行市價課稅的爭議」而言,不同社群因利益有所不同而提出不同 的正義原則主張507,似乎並無交集。惟這些相異的主張裡並沒有存在任何一個否 定「漲價歸公」的理念。也沒有人主張百分之百的「漲價全部歸公」,因此,在 看似沒有交集的爭議裡,我們可以知道仍然有些共識存在,大多數人所爭議的只 是漲價歸私的程度而已508

於實踐漲價歸公之「道德目標509」時,最重要的部份為劃分土地所有權人改 良的貢獻與自然增值的界線為何。我國現行「平均地權條例」中對土地增值之課 徵係採「倍數」「累進」來計徵,因此我們可以理解成漲價倍數越多者,其自然 增值或社會貢獻的部分越大,但就其它土地增值稅相關法規來看(如土地增值稅 之減免、一定土地面積適用優惠稅率等),皆可看出「平均地權條例」有關漲價 歸公之部分,並非著重在區分或劃定私人貢獻與自然社會增值間之界線,而是著 重在節制私人之土地與財富的累積510

在多元正義的觀點上,華爾澤認為領域的劃分並不是非常的清楚,領域間經 常有互相滲透及交互重疊之情形發生,不同文化與時代亦會有相異的劃分領域的 標準,領域間的界線也會經常的移動。我們絕對不知道在哪裡建立一種區分是合 適的、是客觀的,因為它沒有一個天生的位置;若是硬要建立一種區分標準,那 它所區分的都是人造的、主觀的,正因為這是被造出來的,因此它也可以再度被 造出來,故區分對於變換的社會意義來說是脆弱的511

506 陳明燦,2008,「我國土地稅及其優惠制度之法制分析:兼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釋字」,收錄 於陳明燦編,『土地法專題研究』,台北:元照,340-341 頁。

506 陳明燦,2008,「我國土地稅及其優惠制度之法制分析:兼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釋字」,收錄 於陳明燦編,『土地法專題研究』,台北:元照,340-3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