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正義理論之探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第二節 當代正義理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當代正義理論

在西方對於正義最早的討論,首見柏拉圖(Plato)所著的《理想國》一書中,

這本書的副標題為「論正義」,此書共有十卷,依序分別討論正義的意義、起源、

養成、定義、以及軍人、群體、統治者、個人、各種制度之正義,最後一卷則是 論正義的報償,雖然當時其所討論的正義與同當代所討論的正義,在詞意上有某 種程度的差距,但是正義的觀點已於此時深入西方的哲學體系之內。然而近代有 關「正義概念102」之西方理論與學說眾多,各有其相異之處,但也有其共同之處,

因此有必要先加以釐清,以對後續研究我國漲價歸公思想有所幫助。而本文探討 社群主義之正義概念前,有必要先對近代西方重要的正義理論學說功利主義與自 由主義之沿革做初步了解,因為社群主義是對自由主義的批評性反應,而自由主 義又是對功利主義的批判性發展。不理解功利主義,就不能真正理解自由主義;

不理解自由主義,就不能真正了解社群主義103。在檢視我國漲價歸公前,必須先 要了解西方正義理論的相關學說,才能選取合適的正義觀點來進行後續之研究分 析。

一、功利主義之正義概念

功利主義主張個人的福利是可量化的104,並以行為105產生的整體結果

(overall consequences)決定行為的道德106正當性,換言之,行為的對錯只是 其結果好壞的一個函數而已。進而言之,一個道德上對的行為即是在所有可能選 擇之行為中,其結果能產生最大量的善107或最小量惡的行為108

102 不同的正義(justice。亦有學者譯為公正)思想體系或理論,提出不同的正義原則,雖彼此不 相容,但不同的的正義理論對於正義這個概念本身卻有一個最低度的共同了解,關於這個了 解我們稱之為「正義概念」。參照石元康,1989,『洛爾斯』,台北:東大,7 頁。

103 俞可平,1999,『社群主義』,台北:風雲出版,9 頁。

104 Andrew Levine著、張明貴譯,2004,『打開政治哲學的門窗-從霍布斯到羅爾士』,台北:五南,

161 頁。

105 「行為」有兩種解釋:一、統稱的行為──指可被不同人在不同情境重複實踐的行為,為「規 則效益主義」所主張的。二、具體的行為──指在某特殊情境發生,且不能重複的個別行為,

為「行為效益主義」所主張的。林火旺,2007,『倫理學』,台北:五南,75-76 頁。

106 「倫理」與「道德」概念大致相同,但無論在日常用法或是在語源和歷史用法中,還是會有 一些差別,「倫理」具有客觀、客體、社會、團體的意味,而「道德」含有主觀、主體、個人、

個體的意味。何懷宏,2002,『倫理學是什麼』,台北:揚智,8-9 頁。

107 對「善」的解釋,功利主義有兩種看法,「享樂主義」認為只有快樂或幸福才是善,而「非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功利主義109被視為一種根據人們的幸福的影響來直接或間接的評價行為、政 策、決定和選擇的正當性的倫理、政治傳統的名稱。其早期發展階段以功利主義 的鼻祖邊沁(Jeremy Bentham)為代表的形態被稱為「哲學激進主義」

(philosophic radicalism)110。而奠定邊沁作為功利主義始祖地位的作品是在 1789 年所發表的《道德與立法原理(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書中,功利主義的原則在其中明確的被提出111。 邊沁假定好的效果歸根究底乃是每一個體所欲求的情況,他的快樂論功利主義提 倡趨樂避苦,其正義觀是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量幸福,符合此一原則即為「正 義」的,反之即為「不正義」112。邊沁認為只有快樂才是本身是善的,其他我們 稱之為善的東西,都只是因為他們有助於快樂的實現,他設計出測量快樂與痛苦 的七個標準:1.快樂的強度 2.持續性 3.確定性 4.遠近性 5.衍生性 6.純度 7.廣 度113。由這些標準可以計算出快樂的總量,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快樂大於痛苦,

就是善的行為;如果行為的結果是完全的快樂而無痛苦,就是至善的行為,為最 大的幸福。另邊沁亦指出每個人在自由追逐功利的同時,全社會的功利亦會隨同 增加。公共利益是由個人利益所組成的,因此離開個人利益也就沒有公共利益。

因此,邊沁把個人利益推向至高無上的極端地位──惟有個人利益是現實的利 益,不能為了他人幸福而去犧牲個人的幸福114

功利主義的基本原則為要追求社會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115。邊沁所提出 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公式是功利主義原則的一個簡單明瞭的概括,但究竟 是要更強調幸福,或者說好處的最大量,還是強調得到幸福的人數的最大量,對 功利主義而言一直是個難題,因為這兩者有可能是矛盾的116

樂主義」認為除了快樂與幸福之外,知識、健康、自我實現等皆是善。

108 林火旺,2007,『倫理學』,台北:五南,75 頁。

109 功利主義原文為Utilitarianism,亦有人翻譯為效益主義。

110 應奇,2000,『後自由主義』,台北:揚智,29 頁。

111 俞可平,1999,『社群主義』,台北:風雲出版,10 頁。

112 呂世昌,1999,「政治正義理論與三民主義學說」,『中山學報』,10 月號,145 頁。

113 吳老德研究認為七個標準為:1.快樂的強度 2.延續時間 3.發生概率 4.發生時間 5.產生有益後果 的概率 6.產生有害後果的概率 7.發生範圍。參見吳老德,2000,『正義理論與福利國家』,台 北:五南,25 頁。

114 俞可平,1999,『社群主義』,台北:風雲出版,11 頁。

115 馬國明,1988,『從自由主義到社會主義』,台北:南方,25 頁。

116 何懷宏,2002,『倫理學是什麼』,台北:揚智,68 頁。

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於 1859 年出版《論自由(On Liberty)》一 書,他宣稱功利原則為他最高的道德原則,關注民權,尤其是思想與表達的自由,

117 Andrew Levine著、張明貴譯,2004,『打開政治哲學的門窗-從霍布斯到羅爾士』,台北:五南,

153、167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無痛苦,就是至善的行為,為最大的幸福。且指出每個人在自由追逐功利的同時,

全社會的功利亦會隨同增加。簡言之,功利主義的基本原則為要追求社會上最大 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提出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公式是功利主義原則的一個 簡單明瞭的概括。

惟其優點正也是構成被批判的原因,對功利主義最常見的質疑為123:(一)

功利主義者將行為結果的效益最大化,當作決定行為對錯的唯一指標,儘管這行 為不符合道德,根據功利主義最大化原則,仍然應該去做,這招致過於簡化的批 評。(二)功利主義者評估一個行為的對錯,只需要考慮這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是 否是好的結果,至於是誰造成這結果的原因與評估該行為的對錯並不相關。(三)

功利主義主張任何行為不是合乎義務(即合乎效益最大化原則)就是違反義務(即 不合乎效益最大化原則),沒有所謂「超義務的行為」。而許多哲學家認為自我人 格的建立、個人生命意義的肯定等,皆根植於人的「超義務的行為」之自主性,

故功利主義不允許「超義務的行為」的存在,顯然為一種不健全的主張。(四)

功利主義認為一個由少數人享受大部分利益而大多數人遭受苦難的社會,只要其 社會的善之總量達到最大化,就是好的,行為結果所產生的效益要如何分配,是 與道德無關的問題,也不是他們關心的課題,因此功利主義未顧及分配正義。綜 上,因為漲價歸公政策較具積極責任,強調社會的複合多元,重視超義務行為,

且重視社會分配的正義,故功利主義的主張與漲價歸公政策目標未能相符。

二、自由主義之正義概念

自由主義源自於十六、七世紀,雖然自由主義之傳統只有數百年,但是隨 著時代和環境的差異,產生相當多種自由主義的版本。而自由主義最重要的價值 及基本概念為個人自由與正義,以下將探討自由主義的幾個代表性人物。

123 林火旺,2007,『倫理學』,台北:五南,87-95 頁。余桂霖,1997,「論功利主義」,『復興崗 學報』,60 期,70-71 頁。Andrew Levine著、張明貴譯,2004,『打開政治哲學的門窗-從霍布 斯到羅爾士』,台北:五南,163 頁。何懷宏,2002,『倫理學是什麼』,台北:揚智,68 頁。

陳宜中,2004,「社會正義vs.市場正義:論自由主義思想理的兩種正義觀點」,80 頁,收錄於 張世雄編,『社會正義與全球化──福利與自由主義的反思』,台北:桂冠。

海耶克(F.A Hayek)為主張「市場正義」的代表性人物,其知名著作為 1944 年出版《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一書。他主張正義必須是消極 的,其目的為維護市場秩序,其對象只能是個人行為而不能是事務狀態,因為我 (category mistake)」,如若用憂鬱一詞來形容一塊泥巴亦是犯了「範疇謬誤」125。 海耶克認為在合法範圍裡所擁有自由行動權利的個人,自主的安排自己的生活,

無數如此的個體融入整個社會生活之中,一種自發產生的秩序亦會自然形成,其 稱為「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也就是說社會、政治制度的建立需產生 於不斷試誤的過程,受到許多「理性不及因素(non-rational factors)126」的 影響。海耶克的觀點與極端自由主義關心的議題有重合之處,因此仍可以將海耶 克的理論稱為極端自由主義的一種特殊類型。

當代自由主義因為羅爾斯(John Rawls)在 1971 年出版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而發展成新自由主義,並使過去一直居於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正

125 Hayek,1976,Law,Legislation and Liberyt,Vol 2,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26 由數代人之傳統、經驗、習慣等特殊知識與其所處特定環境相調適而累積起來之因素,稱之

約論(hypothetical contractarianism)」,也就是說在某一個虛構的境況裡,

人們會選擇一組作為規範他們社會的基本規則。而假如我們把這種選擇境況界定

133 Rawl,1971,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11.

134 石元康,1989,『洛爾斯』,台北:東大,28-30 頁。

1.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強調每人在「原初境況(the original position)137」中都是自由而 平等的道德人,只要其自由與他人所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不衝突,其擁有 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他們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下,

強調每人在「原初境況(the original position)137」中都是自由而 平等的道德人,只要其自由與他人所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不衝突,其擁有 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他們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