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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滑油及易燃油之佈置

在文檔中 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9 (頁 127-130)

第 9 章 機器

10.2 燃油、滑油及易燃油之佈置

10.2.1 7.1.2.2之規定,適用於燃油之使用。

C10.2.1 應符合 7.5 之規定

10.2.2 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易燃油之管路應予以遮蔽或適當保護,儘可能避免油霧或漏油濺至高溫表面、進入

- 112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機器空氣進口或接觸其他著火源。上述管系之接頭數量應保持最少。輸送易燃液體之軟管應為認可之型式C10.2.2.1 易燃液體管路應儘可能避免靠近鍋爐,渦輪機或表面溫度 220℃之設備,或電氣設備上方。

C10.2.2.2 泵應於吸入端及出口端裝置關斷閥。

C10.2.2.3 易燃液體艙櫃之注入管,應延伸至敞露甲板,而且以適當之緣圍收集洩漏之液體。注入接頭應儘可能 地裝置於船之兩舷。

10.2.3 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易燃油類,不得裝在公共艙間及船員起居艙之前方。

C10.2.3.1 未形成船體結構之所有艙櫃應妥善固定及佈置,使能易於準備受檢。

獨立燃油櫃之設置應容許空氣在艙櫃四周自由循環。

緊急柴油發電機之燃油櫃應位於緊急發電機室內。

C10.2.3.2 閥及管之連接,艙壁應裝設強化法蘭。不可鑽螺栓孔於艙櫃表面。

取代強化法蘭,短厚管法蘭接頭可銲於艙櫃表面。

燃油佈置

10.2.4 高速船所使用之燃油,其燃油之儲存、分佈及使用之佈置,應確保高速船及船上人員之安全,並至少符

合下列規定:

10.2.4.1 壓力超過0.18 N/mm2業經加熱之燃油系統所有部分,應儘可能不設在其損傷及洩漏不易察覺到之隱蔽

地點。機器艙間內上述燃油系統之部分,應有足夠之照明。

C10.2.4.1 燃油管路不得通過給水櫃、飲水櫃或滑油櫃。

10.2.4.2 在所有正常情況下,機器艙間均應有足夠之通風,以防止油類蒸氣之聚積。

C10.2.4.2 應符合 10.6 節及 10.7 節之規定。

10.2.4.3燃油艙櫃之位置,應符合7.5.2之規定。

C10.2.4.3 燃油艙櫃應以空艙或堰艙將裝載滑油、液壓油、熱油或食用油及飲水之艙櫃隔開。

機艙內之獨立燃油櫃應為鋼製櫃。

10.2.4.4燃油櫃不得位於因燃油溢漏於燙熱表面而造成危險之處。參照7.5防火安全之要求。

10.2.4.5燃油管應按7.5.3之要求裝設旋塞或閥。

C10.2.4.5.1 閥之控制應位於艙櫃所處艙間之外部,儘可能集合在同一位置,最好在船舶之操作室內。

C10.2.4.5.2 承受靜壓頭之閥應由延展性材料製造。

C10.2.4.5.3 容量小於 50 公升之艙櫃可免裝設遙控關斷閥。

10.2.4.6 必要時,每一燃油櫃均應設置油盤或溝漕,以收集可能從該油櫃洩漏之燃油。

C10.2.4.6 艙櫃位於雙重底上方應裝置自閉式排洩設備。

參照通報 MSC/Circ.647〝關於將易燃液體系統之洩漏降至最低限度,以改善可靠性與減少火災危險之準則〞。

10.2.4.7 任何燃油櫃均應裝設確定其儲油量之安全及有效裝置。

10.2.4.7.1 如採用測深管時,測深管之上方開口不得位於有可能引燃測深管溢油危險之艙間內,特別是不能位於

公共艙間、船員起居艙或機器艙間內。測深管末端應裝設適當之關閉裝置,以及防止加油作業時溢油之預防措 施。

10.2.4.7.2可以採用其他油位表以代替測深管,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對客船,不應從油櫃頂部以下部位穿過,並且在其故障後,或燃油櫃加油過量時,不得有燃油釋出。

.2 禁止使用圓形玻璃管油位計。對貨船,主管機關得允許採用扁平玻璃油位計;但在油位計與燃油櫃之 間應設有自閉閥。該等油位計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認可,並應能維持在適用之狀況,以確保其持續準確 之使用功能。

C10.2.4.7.3 直接裝置在櫃壁之窺視玻璃及油錶,以及圓柱形玻璃錶,均不允許。

C10.2.4.7.4 測深管應延伸並止於主火災危險區外部,並儘可能在露天甲板上方。然而,如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則 應遵照下列之規定:

- 除測深管外,應裝置油位計。

- 測深管應延伸並止於遠離引火危險位置,或裝置有效隔屏,以防止溢油接觸引火源。

- 測深管應裝設自閉關斷裝置及自閉測試裝置。

10.2.4.8 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任何燃油櫃或燃油系統之任何部分包括使用船上泵之燃油輸送管及加油管等

之過壓。無論洩壓閥以及通氣管或溢流管均應排放至安全位置,該處於油或油氣出現時無火災或爆炸之危險,

不得導入船員艙、客艙、特種艙間、滾裝艙間(敞開滾裝艙間除外)、機艙或類似艙間。燃油閃火點低於43°C之 閥與管子,其排出端應裝設滅焰器並符合本組織所制定之標準*

C10.2.4.8 洩壓閥及安全閥管路及溢流管路必須排放至洩漏櫃、排洩櫃或溢流櫃。

10.2.4.9 燃油管及其閥與附件應為鋼質或其他經認可之材料製造,但限制使用之撓性管於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

場所,應可允許使用該等軟管。上述撓性管及其端部連結件應為經認可具有足夠強度之耐火材料,其製造應令 主管機關滿意。

潤滑油佈置

10.2.5 壓力潤滑系統中所用潤滑油之儲存、分佈及使用之佈置,應確保高速船及船上人員之安全。機器艙間與

輔助機器艙間(可行時)之佈置,應至少符合10.2.4.110.2.4.410.2.4.8之規定。但下列不在此限:

.1 經試驗證明,只要玻璃視流器具有適當之耐火能力,則不排除其在潤滑系統予以使用;

.2 如裝有適當之關閉裝置,則允許測深管位於機器艙間內;

.3 容積小於500 l之潤滑油儲存櫃,得允許不設10.2.4.5所要求之遙控閥。

C10.2.5.1 撓性管容許裝設在本中心認為滿意且必須之位置。鋼船規範第 IX 篇定義之機器空間及輔機艙空間,

壓力滑油系統之撓性管及端部連結件應為經認可具有適當強度之耐火材料,其結構應令本中心滿意。

C10.2.5.2 潤滑油系統之建造應確保全部速度範圍及引擎疲憊走緩期間之潤滑,亦須確保適當之熱傳遞。

C10.2.5.3 推進主機應配有獨立之備用泵。超過一台以上主機之船舶,每台供應獨立滑油系統則無需備用泵。

附滑油泵之引擎及齒輪裝置如果必須於起動前潤滑,應配有一獨立輔助滑油泵。

C10.2.5.4 必須裝配適當之滑油處理設備(例如:淨油機、自動回沖過濾器、過濾器、自由噴射離心機)。

* 參詳〝關於防止火焰進入液貨艙內之裝置其設計、試驗與定位之修正標準〞(MSC/Circ.677)。

 參詳國際標準組織頒佈之 ISO 15540:1999〝軟管組件耐火測試方法〞及 ISO 15541:1999〝軟管組件耐火測試台之要求〞。

- 114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C10.2.5.4.1 滑油過濾器應裝設於泵壓力管路。過濾設備維護時應確保濾油不停止供應。網眼大小和過濾器容量 應依照引擎製造廠要求。

C10.2.5.4.2 主過濾器應裝配壓差監視器。

自動回沖循環過濾器亦應予以監視。

C10.2.5.4.3 供應緊急電源之引擎或緊急救火泵可裝設單式過濾器。

其他易燃油類之佈置

10.2.6 動力傳動系統、控制及作動系統,以及加熱系統中,在壓力下使用之其他易燃油類,其儲存、分佈及使

用之佈置,應確保高速船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在有點火設備存在之場所,上述佈置至少應符合10.2.4.410.2.4.7 之規定,以及10.2.4.810.2.4.9對強度與構造之有關規定。

機器艙間內之佈置

10.2.7 10.2.110.2.6之要求外,燃油與潤滑油系統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日用燃油櫃採自動或遙控注入之方法時,則應設有防止注入過量而溢出之裝置。

.2 易燃液體之其他自動處理設備,應設有防止溢出之裝置。其燃油淨油機於實際應用時,應安裝於保留 供淨油機及其加熱器之特種艙間內。

.3 如日用燃油櫃或燃油沉澱櫃裝有加熱裝置,如因恆溫控制裝置故障,可能使油溫達到其閃點時,則應 設有高溫警報裝置。

C10.2.7.1 日用櫃應裝設高低位警報。

C10.2.7.2 燃油及滑油淨油機應符合本中心規範規定。

C10.2.7.3 需預熱之艙櫃應設有溫度指示裝置及於需要之處加裝絕熱裝置。

加熱盤管位於艙櫃進出口應裝設關斷閥,加熱盤管亦須於艙櫃出口端裝設逆流設備以測試凝水。

艙櫃內加熱盤管之連接必須以電銲連接。

加熱盤管之支撐應不容許有因震動產生之應力,特別是夾頭位置。

有關加熱系統(例如鍋爐、管路佈置)進一步之要求應予以考慮。

在文檔中 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9 (頁 12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