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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昇機搭載區

在文檔中 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9 (頁 111-0)

第 8 章 救生設備及佈置

8.11 直昇機搭載區

8.11.1 船舶於泊靠兩港之間航程在2小時以上時,應備有經主管機關考慮IMO建議而認可的直昇機搭載區

B 篇 – 非航行國際航線高速船之規定

C8.12 一般要求

非航行國際航線之高速船應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參照本組織所採納決議案 A.229(VII)及其修正案〝商船搜救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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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機器

A 篇-總則

9.1 通則

9.1.1 機器以及主、輔機有關之管路系統及附件,其安裝與防護措施應對運動構件、高溫表面以及其他之危險作

適當之考慮,俾對船上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程度。在設計時應考量結構材料、設備之用途、所使用之工作條件 以及船上環境狀況。

9.1.2 所有溫度超過220C之表面,若系統發生故障會導致易燃液體濺至該表面時,則該表面應包覆隔熱層。該

隔熱層應採用對易燃液體及其揮發氣體均不易滲透之材料。

9.1.3 對唯一之主要推進機件之可靠性應予以特別考慮,或許應具備一個足供船舶適航船速之分離推進動力源,

尤其在並非常規之佈置情況下更應如此。

9.1.4 應具備措施以保證即使主要輔機之一無法運轉時,尚能使推進機器之正常運轉得以維持或恢復。下列裝置

之故障應予以特別考慮:

.1 供應主電源之發電機組;

.2 機器之燃油供應系統;

.3 潤滑油壓力源;

.4 水壓力源;

.5 供啟動或控制用之空氣壓縮機及空氣櫃;

.6 供控制推進主機包括可控螺距螺槳所用之液壓、氣壓或電力裝置。

但在基於全面安全之考量下,得接受將正常運轉之推進功能予以部分降低使用。

9.1.5 應具備措施,以便在無外界之協助下,能確保機器裝置在船舶於呆船狀況下再進入運轉。

9.1.6 所有承受內壓力之機器部品、液壓、氣動及其他系統與其附件,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均應經適當之試驗,

包括壓力試驗。

9.1.7 應具備措施,對推進主機及輔機包括鍋爐與壓力容器能便於清潔、檢驗及維護。

9.1.8 安裝在船舶上之機器,其可靠性應適合該船之用途。

9.1.9 對於應用在其他類似場合係為合格,但在細節方面未能完全符合本規範之機器,本中心得同意採用,但應

確認:

.1 該類機器之設計、構造、試驗、安裝及經規定之維護均應適合在海上環境之用途;及 .2 該類機器應能達到同等之安全水準。

9.1.10 有關故障模式及影響分析應包括機器系統及其控制裝置。

9.1.11 製造廠應提供必要之資料,諸如操作條件及限制等要素,以確保機器能正確安裝。

9.1.12 推進主機以及船舶推進與安全所必要之所有輔機,當其已安裝在船舶上時,其設計應在船舶正浮與靜態

情況下,向任一舷傾斜至15;以及動態情況下向任一舷橫搖至22.5,並同時艏艉動態縱搖7.5,均能運轉工 作。但本中心得在考量船舶之型式、大小及營運條件之情況下,允許將上述之角度加以修正。

9.1.13 所有鍋爐與壓力容器及其管路系統之設計與製造,應適合其預定之用途,並應予以妥善安裝與防護使其

對船上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程度。應特別注意其構造所使用之材料以及在運轉時之工作壓力與溫度下,必須具

有超過材料正常使用時所產生應力之適當安全餘裕。每一鍋爐、壓力容器及其管路系統,均應設有防止使用中

週圍空氣溫度-25℃至 45℃,相對濕度(0.1 MPa/45℃)60

封閉式機器空間 溫度範圍 0 至 55℃,相對濕度 100;禁得起油揮發氣及含鹽份之空氣。

- 98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監督下實施。

.4 如部品是大量生產的,本中心可同意採取其他經本中心認可等效之試驗方式以取代原規定之試驗。

.5 本中心保留權力,當必要時可增加要求試驗之範圍及試驗本規範未規定之構造。

.6 當主、輔機裝置於船上後,其操作功能包括相關輔助設備應予驗證。所有安全設備,均應試驗,但在 製造工廠已由本中心驗船師監督下做過適當試驗者可除外。

.7 所有之機器設備,在海上試俥時應儘量在符合預定之航行條件下試驗。

C9.1.18 船上試俥(碼頭試俥及海上試俥)

C9.1.18.1 碼頭試俥應在本中心驗船師監督下執行試驗。

C9.1.18.2 固定螺距螺槳之推進主機海上試俥:

.1 在主機額定轉速至少運轉4小時,如為燃氣渦輪機則至少運轉2小時。

.2 最小負荷運轉。

.3 起動及逆轉操縱。

.4 在主機70額定轉速倒俥試驗至少15分鐘。

.5 監測及安全系統之最終測試。

C9.1.18.3 驅動可控螺距螺槳,逆轉齒輪或噴水之主機海上試俥:

.1 在主機額定轉速100功率運轉至少4小時,如為燃氣渦輪機則至少運轉2小時。

.2 在各種螺距下操縱試俥。

.3 在主機約70功率倒俥試驗至少15分鐘。

.4 監測及安全系統之最終測試。

C9.1.18.4 驅動推進用發電機之主機 應在額定轉速其調速器固定設在下述情況:

.1 100功率(額定)至少2小時。

.2 110功率30分鐘。

.3 碼頭試俥時俥葉逆轉或在海上試俥時70額定俥葉轉速10分鐘。

.4 起動操控。

.5 監測,警報及安全系統。

備註:試驗應依據被驅動發電機之額定電氣功率。

C9.1.18.5 應實施全速前進時之停止試驗,並應記錄其時間及距離。

9.2 引擎(通則)

9.2.1 引擎應設有關於轉速、溫度、壓力及其他參數之適當監測與控制裝置。對機器之控制應在船舶之操作室內

進行。B 類船與貨船應在機器艙間內或其附近設有附加之機器控制裝置。機器設備之操作應適合如同在無人當 值機器艙間之操作,包括自動火災偵測系統、 水警報系統、遙控機器儀表與警報系統。對於連續有人當值之 場所,上述規定得按本中心之要求加以變更。

9.2.2 應防止引擎超速、潤滑油失壓、冷卻介質中斷與高溫、運動部件故障及過負荷等。除非有完全破裂或爆炸

之危險外,安全裝置不得在沒有預警之狀況下而導致完全停機。上述之安全裝置應能予以試驗。

9.2.3 應設有能從操作室操作之獨立快速停機裝置至少二套,該裝置應在任何運轉工作下均可使用。但勿須要求

在引擎上裝設兩套作動器。

9.2.4 引擎之主要構件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以承受在正常運轉下之熱力及動力工況。當引擎轉速或溫度超過正常數

值,但尚未超出保護設施所定之限值,而進行限制性之操作時,則不應造成損壞。

9.2.5 引擎之設計應使發生火災或爆炸之危險性降至最低限度,並應能符合第7章之防火要求。

9.2.6 應採取措施,將所有過量之燃油及油類排放至安全場所,以避免發生火災之危險。

9.2.7 在實際可行之情況下應採取措施,以保證被引擎所驅動之系統,其故障不致過度影響主要構件之完整性。

9.2.8 在所有可預見之運轉情況下,機艙間通風裝置之能力均應滿足需要。若適當時,通風裝置應確保引擎啟動

前將封閉之引擎艙區予以強制通風至外界大氣。

9.2.9 任何引擎之安裝,應避免船舶內之過大振動。

9.3 燃氣渦輪機

C9.3.0.1 檢送圖樣

渦輪機製造廠商須檢送每一部渦輪機裝置依本中心規範要求之圖樣及資料各三份以供審核。本中心保留權力於 必要時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更多增補資料。

C9.3.0. 2 下列構件應依據渦輪製造廠之試驗規範,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實施檢查及試驗:軸材料、渦輪機及壓 縮機葉輪、導翼及葉片,渦輪機及壓縮機殼,燃燒室及熱交換器。

9.3.1 燃氣渦輪機應設計能在海洋環境中運轉,並在經認可至最大穩定轉速之整個運轉範圍內不應出現顫動或危

險之不穩定現象。渦輪機之佈置應確保其不會在可能發生過大振動、失速或顫動之轉速範圍內運轉。

9.3.2 燃氣渦輪機之設計與安裝,應使壓縮機或渦輪機葉片任何可能之脫落均不應危及該船舶、其他機器、船上

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9.3.3 上述9.2.6之規定亦適用於燃氣渦輪機,關於燃氣渦輪機於啟動失敗或停機後,燃油可能進入噴管內部或

排氣系統內。

9.3.4 渦輪機應儘可能加以防護,以防止因吸入工作環境中之污染物而造成損壞。應備有建議性之污染物最大濃

度之通用資料。應採取措施以防止盬垢在壓縮機與渦輪機上聚積,必要時,尚應防止進氣口結冰。

9.3.5 當軸或薄弱構件發生故障時,其斷裂端不應直接傷害船上人員,也不應因損壞船舶或其系統而危及船上人

員。必要時,得裝設保護裝置,以符合該項之規定。

9.3.6 每部引擎均應設有緊急超速停機裝置,可能時該裝置應直接與每根轉子軸連接。

C9.3.6 起動應有一定的程序並能自動完成之。

9.3.7 當裝設之隔音罩將燃氣產生器與高壓油管完全包圍時,則該隔音罩應裝設火災偵測與滅火系統。

9.3.8 應備有製造廠所提供關於渦輪機裝置在故障時防止危險情況發生之自動安全裝置之詳細資料,以及故障模

式及影響分析報告之資料。

9.3.9 製造廠應對機殼之堅固提供證明。中間冷卻器與熱交換器之每側均應分別施行液壓試驗。

C9.3.10 至少須配置下列監測設備:

.1 壓縮機入口之空氣壓力及溫度 .2 燃氣產生器出口之燃氣壓力及溫度 .3 滑油壓力及溫度

- 100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4 燃氣產生器及渦輪機轉速

C9.3.11 燃氣渦輪機及壓縮機在組裝階段應作動平衡試驗及超速試驗。

C9.3.12 海上試俥必須依照本章 C9.1.18 之規定。

9.4 主推進及重要輔機用之柴油機

C9.4.0.1 檢送圖樣

引擎製造廠商須檢送每一型柴油機依本中心規範要求之圖樣及資料各三份以供審核。

C9.4 .0.1.1 用作港內發電動力源之輔用柴油機馬力少於 50 kW 者,不須認可。

C9.4.0.2 定義

C9.4 .0.2.1 柴油機之額定馬力應設計為在額定轉速時能持續輸出之馬力。

C9.4 .0.2.2 欲安裝在高速船上之柴油機,必須是依照本中心規範實施之柴油機型式認可試驗者。

C9.4 .0.2.2 欲安裝在高速船上之柴油機,必須是依照本中心規範實施之柴油機型式認可試驗者。

在文檔中 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9 (頁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