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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類船返回避難港口之措施

在文檔中 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19 (頁 120-0)

第 9 章 機器

9.8 B 類船返回避難港口之措施

B 類船當任一艙區發生火災或其他災變時,應能維持重要機器與控制裝置之運轉,以確保能依靠其自身之動力 得以返回避難港口。

C 篇-貨船之要求

9.9 重要機器設備及控制裝置

貨船當任一艙區發生火災或其他災變時,應能維持重要機器與控制裝置之運轉。但不要求能依靠其自身動力返 回避難處。

第 10 章 輔機系統

A 篇-總則

C10.0 文件認可

C10.0.1 於建造工程開始之前應檢送下列各項設計圖樣,以供考慮及審核:

.1 燃油及其他易燃油類之油櫃佈置 .2 燃油系統(加油、輸送及供應) .3 滑油系統

.4 冷卻水系統(海水和淡水)

.5 壓縮空氣系統(起動空氣、控制空氣、工作用空氣) .6 排氣系統

.7 水泵及排水系統 .8 油污 水及殘油系統 .9 壓載艙及減傾系統

.10 蒸汽加熱、供水及冷凝系統 .11 通氣管及溢流管與測深管 .12 衛生水系統

.13 船邊與船底之配件 .14 遙控控制閥之佈置

.15 艙蓋、船殼關閉裝置、水密門及吊機之液壓系統

.16 機器設備之佈置,諸如各種機器、風扇、熱交換器、發電機、配電盤、泵、淨油機,不包括管子、閥 及其配件。

C10.0.2 應檢送下列明細表或資料以供考慮及審核。

.1 管之外徑及管壁厚度

.2 管、閥及其附屬設備之材料規格 .3 泵之型式與容量

.4 軟管與膨脹元件之型式 .5 最大工作壓力及設計壓力 .6 溫度範圍及設計溫度 .7 設備清單。

C10.0.3 本中心認為必要之其他文件

10.1 通則

10.1.1 流體系統之製造與佈置,應確保高速船在所有操作情況所規定之流速與壓力下有安全及足夠之流量。同

時應使任一流體系統之故障或洩漏造成電力系統損壞、火災或爆炸之機率為極少可能性。並應注意避免管子洩 漏或破損後易燃液體濺在高溫表面上。

- 106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10.1.2 流體系統任何部分之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不得大於慮及材料之容許應力後所確定之設計壓力。如系統中

某些部件,如閥或附件之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低於管子或管路之計算值時,則該系統之壓力應限制在上述各部件 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中之最低值。每一可能受到高於其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作用之系統均應受適當釋壓裝置之保護。

10.1.3 艙櫃及管路系統應經壓力試驗,其試驗壓力保證在受試項目工作壓力以上有一定之安全餘裕。對任何儲

存櫃或容器之試驗,均應考慮溢流狀態下任何可能之靜壓頭,以及高速船運動所引起之動負荷。

10.1.4 管系所用之材料應與所輸送之液體相容,並對發生火災之危險進行考慮後予以選擇。在保持船體、水密

甲板及艙壁完整性之前提下,得允許在某些系統中使用非金屬材料管系*C10.1.5 定義

C10.1.5.1 設計壓力,P

C10.1.5.1.1 設計壓力是最大允許工作壓力,不得低於安全裝置之最高設定壓力。

C10.1.5.1.2 在水管鍋爐裝置,鍋爐與其連體過熱器出口間之蒸汽管路設計壓力,須與鍋爐之設計壓力相同,即 不能低於鍋爐本體上任一安全閥之最高設定壓力。從過熱器出口導出之管路,其設計壓力應與過熱器安全閥之 最高設定壓力相同。

C10.1.5.1.3 鍋爐給水管路及其他自給水泵排出管路之設計壓力,應與該泵全速運轉時,出口閥關閉下之泵壓力 相同,若設有安全裝置或其他保護裝置以限制其壓力低於出口閥關閉時之壓力,其設計壓力應取安全裝置之最 高設定壓力。

C10.1.5.1.4 鍋爐之吹洩管路,其設計壓力不得低於該鍋爐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之 1.25 倍。

C10.1.5.1.5 冷凍系統管路之設計壓力應依據鋼船規範表 X 1-1 所示之壓力。

C10.1.5.1.6 舵機系統管路之設計壓力參閱鋼船規範第 VI 篇 4.5.5 (b)。

C10.1.5.1.7 如有不能適用上述各項規定者,其設計壓力本中心可依各案予以特別考慮之。

C10.1.5.2 設計溫度,t

C10.1.5.2.1 管路之設計溫度應取內部流體最高工作溫度為設計溫度,但不能低於室內溫度。

C10.1.5.2.2 過熱蒸汽管之設計溫度應取過熱器出口關閉時,管路中設計之操作蒸汽溫度。若溫度變動超過上述 設計溫度 15℃時,須以這些增加之數值決定管路之容許應力。

C10.1.6 材料

為了試驗、接頭之選取、熱處理和銲接之目的,管依表 C10.1 所示分為三類。

各種管、閥和配件所用之材料須適合於該管路系統所輸送之物質及管路之使用功能。

若是輸送特別容易腐蝕之物質,該管路所使用之材料應送本中心專案審核。

C10.1.6.1 鋼管、閥及其配件

對於屬於第 I 類和第 II 類管子應以冷抽之無縫材料或以本中心認可之銲製程序製造,一般而言碳和碳錳鋼管、

閥及其配件,不可使用於設計溫度 400℃以上之處所。

C10.1.6.2 鋁和鋁合金管、閥及其配件

鋁和鋁合金管子、閥及其配件之材料應符合本中心規範,且鋁管可使用於設計溫度高達 200℃之場所。

* 參詳本組織第 A.753(18)決議案〝塑膠管應用於船上之準則〞。

鋁管可使用於下列:

- 108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C10.1.6.4.3 適用於高溫之鑄銅一般達 260℃可以接受。

C10.1.6.5 球狀鑄鐵管,閥及其配件

C10.1.6.5.1 依據本中心材料規範,鐵質型球狀鑄鐵管,可被接受用於二重底之 水、壓艙水管路或其他經本中 心同意之位置。

C10.1.6.5.2 鐵質球狀鑄鐵管、閥及其他配件,若輸送物質不超過 350℃時可以接受。

C10.1.6.5.3 此種材料之管、閥及其他配件,使用於其他用途時,基本上第 I 類與第 II 類須經本中心特別考慮。

C10.1.6.5.4 球狀鑄鐵管、閥裝設於船側時,應具體說明其特性並經本中心同意。

C10.1.6.6 層狀石墨鑄鐵(灰鑄鐵)管、閥及其配件

C10.1.6.6.1 於本中心判斷同意下,原則上第 III 類可以接受普通鑄鐵管、閥及其他配件。

C10.1.6.6.2 普通鑄鐵不能用於輸送流體溫度高於 220℃之管、閥和其他配件,及具有壓力衝、過度應變與震動 之管路系統。

C10.1.6.6.3 普通鑄鐵不應用於設於船側之海水閥與管路,及設在避碰艙壁上之閥。

C10.1.6.6.4 普通鑄鐵用於其他用途時,應依個案作特別考慮。

C10.1.7 試驗

C10.1.7.1 材料試驗

用於第 I 類及第 II 類管、閥及其他配件之材料,應會同驗船師實施試驗及檢查。

C10.1.7.2 裝於船上前之試驗

C10.1.7.2.1 用於第 I 類及第 II 類管及連體配件,所有之蒸汽管、給水管、壓縮空氣管,及燃油管,其設計壓力 高於 0.35MPa 同其相關連體配件,在製造廠製造完成後,及安裝與塗裝前,如有時,須協同驗船師以 1.5P(P 為 設計壓力)壓力值實施水壓試驗。

當其於技術上之理由無法將全部管路系統在船上安裝前實施全套水壓試驗時,需向本中心提出計畫,以認可將 管路分段水壓試驗,尤其是封閉銲縫處之試驗。

C10.1.7.2.2 當管路之水壓試驗是在船上實施時,這些水壓試驗須連同 C10.1.7.3 之試驗要求一齊實施。

C10.1.7.2.3 本中心可依用途決定對小口徑(約少於 15 mm)鋼管免除壓力試驗。

C10.1.7.3 裝於船上後之試驗

裝上船後之所有管路系統應會同驗船師實施下述之緊密試驗。

通常依這些要求試驗之所有管路系統,必須在操作情況下檢驗是否洩漏,必要時可採水壓試驗以外之特別技術。

尤其在艙櫃及液體或氣體燃料管路之加熱盤管必須以不少於 1.5P 之壓力予以試驗,但無論如何試驗壓力不得少 於 0.4 MPa。

C10.1.7.4 閥與配件之試驗

C10.1.7.4.1 用於第 I 類及第 II 類管路系統之閥及非連體之配件,須以認可之標準試驗,但不能少於設計壓力之 1.5 倍。

C10.1.7.4.2 於船舶乾舷甲板下方外板之閥、旋塞及接頭,應以 0.5 MPa 之壓力試驗之。

C10.1.8 最小管壁厚度

最小管壁厚度請依照鋼船規範第 VI 篇第 2 章規定。

C10.1.9 管接頭

C10.1.9.1 下列管接頭可使於鋼管:

- 不論對高品質根部有無特殊規定,採用全滲透方式對接銲者;

- 套管銲接具有適當尺寸符合本中心規範或經認可之標準者;

- 螺紋套管其使用情形經認可者;

- 認可標準之鋼質法蘭。

C10.1.9.2 非鐵金屬法蘭可依經認可標準使用。

C10.1.9.3 非金屬管應依經認可方法連接(例如:銲接、黏接或用水泥接合)或用經認可之分開連接方式。

C10.1.9.4 經型式認可之管接頭可使用於下列系統:

- 水及壓艙管路;

- 海水管路;

- 淡水及海水冷卻管路;

- 消防及甲板沖洗管路;

- 通氣管、注入管及測深管;

- 飲水管路;

- 衛生排水管路。

禁止使用之管路連接:

- 水管路位於壓載艙及燃油艙內者;

- 壓艙水管路位於貨艙及燃油艙內者;

- 可燃液體管路位於7.3.1節定義之高度火災危險區內、貨艙內及壓載艙內者。

C10.1.10 佈置、標記及安裝

C10.1.10.1 管路系統及閥應該依其目的予以識別及標記。

C10.1.10.2 管穿過艙壁及艙櫃壁應該水密及油密。螺栓不可穿過隔艙壁。不得在艙櫃壁鑽螺絲孔。

C10.1.10.3 油管及水管不得在配電盤或電氣設備附近通過,若無法避免,除非能防止液體或蒸汽滴射至載電部 品,否則法蘭或接頭不得裝設在配電盤之上方或附近。

C10.1.10.4 管路系統應能完全流空、排放及通氣。管路系統在操作時之液體聚積會導致損壞時,應裝設特殊排 放設備。

C10.1.10.5 管路系統通過塗裝艙間應能有效避免腐蝕或使用低腐蝕性材料。

艙櫃及管路腐蝕之保護措施須彼此相容。

C10.1.10.6 水管、通氣管及測深管應儘可能實際上避免穿過冷凍艙間。

C10.1.10.7 管路系統應適當支撐,以避免在系統中發生有害之震動。

- 110 -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C10.1.11 閥

C10.1.11.1 關斷閥

關斷閥應符合經認可之標準。附旋緊蓋之閥應牢固,以避免疏忽造成蓋子鬆脫。

手動關斷閥應以順時鐘方向關閉。

閥應清楚標記顯示開閉狀態。

C10.1.11.2 舷側閥

C10.1.11.2.1 舷側閥應能容易靠近,且能從底肋板上方操作。

除依照 C10.1.6.2 及 C10.1.6.3 規定外,由鋁合金或非金屬材料製造之海水管路本中心可接受。在機艙內之舷側 閥應能從機艙外遙控關閉。

C10.1.11.2.2 閥應為法蘭型,且由延展性金屬材料製成。

C10.1.11.2.3 在基準面以下,連接船殼板之分支管,其最小管厚應如下所示:

- 鋼管請參照 C10.1.8節

- 鋁管至少8 mm 但不大於船殼板厚度。

C10.1.11.3 遙控閥

C10.1.11.3.1 通則

遙控閥於動力故障時,不可導致:

- 關閉之閥開啟

- 於燃油櫃及主推進和動力產生機器冷卻系統開啟之閥關閉。

- 於燃油櫃及主推進和動力產生機器冷卻系統開啟之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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