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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的發展

本節將介紹融合教育以及巡迴輔導的發展,並對相關研究 進行回顧檢視。

一、融合教育的趨勢

在1850年以前,身心障礙者通常受到大眾的漠視與虐待。隨 著科學技術的成熟進步、社會大眾對待特殊兒童態度的轉變、人 民經濟能力的提高,以及民主理念、重視人權觀念的發展等因素 的影響,對特殊兒童教育的發展就漸漸的開始萌芽、茁壯(王振 德,1999)。早期對於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安置型態,是由政府 或民間團體設立特殊學校、特殊班或教養機構以提供身心障礙兒 童教育與訓練,也就是採用隔離的方式來進行身心障礙兒童的教 育(何東墀,1991;林美和,1992;鈕文英,2002)。這樣的教 育安置情形隨著1950年代到1970年代之間的民權運動、教育機會 均等運動的興起,以及歐美「正常化原則」觀念的引進下,逐漸 打破隔離的安置情況。美國1975年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

(P.L.94-142)」的頒布,強調身心障礙兒童應在正常化的教育 環境下獲得與正常學生機會均等的教育權利,減低來自心理及物 理環境的障礙,讓身心障礙兒童在最少限制的生活及學習環境 中,接受適性教育並充份激發其潛能,也就是儘可能的讓身心障 兒童回歸或安置到普通班中接受教育(何東墀,1991;林坤燦,

1991;鈕文英,2002)。因此在1970年代興起回歸主流的教育理 念,世界各國紛紛發展出各種模式,以使身心障礙兒童能在普通 班級中接受教育。Hansen 和Hansen整理各國實施回歸主流的模 式,將各國所實施回歸主流的模式分成四種(王振德,1999):

(一)資源教室模式:以美國及加拿大為代表,是一種部分時間 的特殊教育措施;(二)教育配對模式:以丹麥為代表,將特殊 班與普通班相配對,由普通班教師與特殊班教師共同負責這兩班 的教學;(三)諮詢教師模式:實行於挪威,以受過專業訓練的 諮詢教師,做為回歸主流的促進者;(四)混合服務模式:東歐 國家的特殊教育並不發達,特殊兒童即使有了入學機會,也甚少 受到照顧,而常被西方學者誤以為是融合教育。

到了1980年代,美國開始普通教育改革,將輕、中度的身心 障礙學生帶進普通班與普通班學生一起就讀,將特殊教育服務帶 入普通班級中,減少將身心障礙學生抽離出教室的措施,著重在 提昇普通教育的品質。接著1990年代的「融合教育」主張每一位 學生都應該在教育的主流裡,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夠成為普通班的 一份子(吳淑美,1999),盡量將有特殊需求的身心障礙學生安 置在普通班級中,接受適性教育與訓練,而在普通教育環境中有 適應困難的身心障礙學生,再適時進行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的介 入(林坤燦,1991)。

融合教育打破以往身心障礙學生隔離式、抽離式教育安置方

式,主張身心障礙學生在居家附近的學校就讀,使身心障礙學生 與普通學生一起學習與互動的機會增加,減少對學生的標記作 用,而且儘早接觸一般的環境,身心障礙孩子能夠有積極性的動 機學習社會化及學業表現,對於普通班學生更能學習到珍愛自我 及溝通互動之社會能力,養成接納身心障礙學生的觀念,對普通 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均能有很大的助益(蔡明富,1998;蔡淑 玲,2001;Smith, Polloway, Patton & Dowdy, 1995)。

融合教育的爭議與做法的分歧一直存在著,但可以確定的 是,必須將特殊兒童需要的支援帶到普通班中。其基本理念包 括:所有的學生都屬於普通教室;普通教育教師可以教導所有的 學生;應提供必須的支持;品質是權利,而非特權;成功的教育 品質應給予所有的人;替代性的作法應提供給無法從典型方式獲 益的族群。蔡明富(1998)曾提出「融合教育的意義架構」,如 表2-1。

表 2-1 融合教育的意義架構

1.系 統 採取一元的系統 2.對 象 特殊需求學生

3.障礙程度 所有特殊學生(輕、中、重度障礙學生) 4.安 置 普通學校普通班級

5.教 學 提供個別化教育方案及適性教學 6.服 務 特殊教育介入普通班級

7.合 作 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合作 8.目 的 學習成就外,另強調人際同儕互動

由上可知,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級中,結合特殊 教師、普通教師以及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以利學生在學習上、生活上均能適應,即是融合教育的

安置理念。

台灣的特殊教育發展則可溯及民國前22年英國籍長老會牧 師William Gambel於台南設立「訓盲院」,招收盲生,教授聖書、

點字、手藝等科目。民國6年,日本人木村謹吾在台北北門外創 辦台北盲啞學校。至民國34年台灣光復以前,身心障礙兒童如果 想要接受教育,僅有這兩所特殊學校可以選擇,教育類別也僅限 於盲、聾兩類障礙學生(教育部社會教育司,1973)。中華民國 憲法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和義務;六歲至十二歲之學 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因此,自民國50年開始,

陸續試辦了許多附設在普通學校內的特殊班,包括民國50年,台 北市東門國小設立兒童心理衛生室,輔導及矯治情緒不穩兒童;

51年開始,台北市中山國小試辦啟智班,教導智能不足兒童;同 年,臺大醫院社會服務部為一些因病無法上學的兒童,提供床邊 教學服務;52年開始,屏東縣仁愛國小設立肢體殘障特殊班,實 施肢體殘障兒童教育;56年開始,實施盲生的走讀計畫(教育部 社會教育司,1973)。此階段的特殊教育,主要以特殊班及特殊 學校為安置方式,服務的特殊兒童數量亦不多。民國65年政府辦 理第一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發現全國的身心障礙兒童中,有23

%失學,72%就讀於各國民小學,5%在特殊教育機構。就讀於 各國民小學的特殊兒童中,接受到特殊教育的服務少於7%,多 數未接受任何特教服務。這也就是說,僅有約10%的特殊兒童接 受到特殊教育服務,而多數就讀普通學校的特殊兒童並未接受到 任何特殊教育服務。這些就讀於普通學校的身心障礙兒童經複查 後,確認有11668名障礙程度較輕微的身心障礙兒童可以留在普 通班級中給予特別輔助教學,另有7167名特殊兒童則需增設特殊 班級予以補救教學(教育部特殊兒童普查小組,1976)。

儘管當時的特殊兒童普查報告中已指出,特殊兒童中應安置 在普通班級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障礙兒童較需要安置在特殊班 級中的人數多,且已建議利用資源教室方式提供這些身心障礙兒 童服務,但至民國81年完成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為止,仍有 79.63%的兒童被安置在普通班且未接受任何特殊教育服務,而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多數被安置在特殊班(占全體身心障礙 兒童的10.89%)及特殊學校(占全體身心障礙兒童的2.65%),

接受資源教室服務的學生僅佔所有特殊兒童的0.89%(教育部特 殊兒童普查執行小組,1993)。曹愛蘭和柯平順(1996)指出,

依身心障礙學生的出現率來說,輕度障礙者最多,中度障礙者次 之,多重和重度障礙者最少。故特殊教育安置設立的比率,應以 服務不分類之輕度障礙學生為主的資源教室和巡迴輔導的需求 量最大,以中重度障礙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特殊班數量次之,而以 多重或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為主的特殊學校數量再次之。因此,在 民國85年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建議國中小應普設資源教 室或資源班,落實資源教室方案(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1996)。

根據歷年特殊教育統計資料(教育部國教司,1995;教育 部,1999a、2004a、2008),可看出目前國內的特殊教育安置 環境,已朝向普設資源教室或巡迴輔導班的原則前進。在 93 年度的報告中,多數身心障礙兒童被安置在分散式資源班,佔 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的 42%,安置在自足式特教班的人數僅佔所 有身心障礙兒童的 19%。在 96 年度的報告中,多數身心障礙 兒童被安置在分散式資源班,佔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的 41%,安 置在自足式特教班的人數僅佔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的 20%,接受 巡迴輔導的有 8%,也就是說,接受分散式資源班以及巡迴輔

導服務的學生數佔服務學生的 49%。和 79 年的統計資料相比 較,當時安置在自足式特教班的人數佔所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的身心障礙兒童的 75%,接受分散式資源班以及巡迴輔導服務 的學生數僅佔服務學生的 7%。從以上數據不難看出,我國對 身心障礙兒童的安置,的確已朝融合的方向前進。

二、身心障礙兒童的安置型態

特 殊 教 育 安 置 的 積 極 目 的 在 提 供 良 好 的 教 學 品 質 與 完 善 的輔導,以充實身心障礙兒童的學習經驗,並充分發展其潛 能,安置時通常涉及學生的障礙類別及障礙程度,且因個別差 異大,加上不同學童所處環境和文化背景不同,難以有所謂的

「最佳」安置模式,因此我們所尋求的應是「最適當的安置」

或「最少偏差的安置」(吳武典,1994)。以下分別就國外及國 內安置型態進行探討。

(一)國外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

美國學者 Reynolds 和 Birch 提出的連續性的「特殊教育 安置模式」(簡明建、邱金滿,2000),如圖 2-1 所示。

簡明建和邱金滿(2000)認為此種安置模式的原則是:

(1)大多數的學生都能安置在普通班中接受教育。

(2)特殊需求愈多的人,安置在越限制或隔離的環境。

(3)以最少限制為原則。愈往底層代表限制愈少,融合 成分愈大。

教養機構 醫院 在家教育 住宿制特殊學校

通學制特殊學校 自足式特殊班 合作式特殊班 資源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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