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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無障礙法令課題及對策

第三章 現有手冊及標準課題與建議

第二節 現有無障礙法令課題及對策

壹、 現有無障礙法令與執行層面課題及對策

一、 共通課題及對策

(一) 所有權及管理面 1. 課題說明

無障礙環境改善或建成後,後續管理維護法規未明定或訂出罰則,常造成 人為疏失的破壞既有設計。以人行道為例,一樓人行道的扇形設計反而淪為店 家或住家停車、卸貨用途,而因運輸貨品、汽機車停至人行道導致鋪面破損。

另外,經過騎樓整平後的路段,可能因店家配合整體裝潢,自行改善加釘 木板材或其他鋪面,目前係採建築法規定,以造成人行安全疑慮要求改善,但 主要為事後檢舉改善的消極性作法。

2. 建議對策

建議針對面前騎樓或人行道進行過鋪面或無障礙改善區,與該區商家自治 會或里長、大廈管委會協調,列為地方或大廈管理規約,將材質等自行改善方 式列為需提出申請確認項目,避免破壞整體通路順暢性。

(二) 主管機關權責及橫向協調面 1. 課題說明

一項公有設施的無障礙環境建成,從規劃到實際工程執行等各個階段,在 地方政府端往往分屬不同單位。若遇不同界面整合,則需要透過府內協調單位,

才有辦法讓無障礙通路的各個環節得以順暢執行。

以臺北市人行道與騎樓、巷口道路整平為例,人行道主管機關為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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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整平計畫主管機關為建築管理工程處、巷口道路則為養工處,若執行某一 路段的無障礙通路順平,則需要以上三個單位協調,因為各單位依循規劃施工 標準不同,而施工地點地勢不同,可能產生人行道與騎樓順平後,路緣高度不 足,雨天可能積水或是不符原要求設計標準等等情況。

除了工程面的規劃外,責任歸屬也與執行經費相關,究竟應為哪一個單位 負責執行、基金來源,也是各個單位需要協調、溝通的重要內容。

此外,協調機關的法定地位和層級也影響整體無障礙環境推動效率,目前 主要為地方政府指派各個主管機關代表參加,並另行指定人員擔任主席,非定 期招集的任務小組形式進行。

2. 建議對策

建議由母法規範地方政府執行的無障礙業務外,亦明文規定無障礙環境推 動的協調單位,並須由該協調單位擬定縣市內或示範地區內無障礙策略,該策 略的預算受支援或中央補助,但需定期繳交計畫成果報告,受到中央主管單位 監督審核。

(三) 中央及地方法令之銜接與效益面 1. 課題說明

(1) 受限於無法全面建築、道路及公園現有無障礙標準多訂定於參考設計 手冊或標準的「專章」

國外法規已將無障礙通路相關計畫和法規導入視為第一要務,但國內受限 於推動經費與時程考量,在建築、道路及公園法規規定上主要以納入「應提供 無障礙設施」等文字或是專章方式介紹,使得應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的場合並 不完全清楚,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建議「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 置無障礙通路」,但究竟實際狀況的歸類與執行方式顯得過於籠統。

(2) 非所有設計手冊都有法規賦予強制性

目前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因市區道路條例授權,使推動規劃、施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工具強制參考效力,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則適用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 義的公共建築物類別。

但如住宅法居住品質篇專章的無障礙住宅標準尚未訂定施行,使既成建築 物改善無標準可進行運用;公園、騎樓等面向的參考手冊則係無上位法規規範 須強制適用,主要透過建築師與居民的說明會、審查會階段視會議審查結果而 定,產生未有統一標準或強制適用參考手冊的情況。

2. 建議對策

建議未來以新訂母法或是修正既有法規的形式賦予參考手冊法令位階,讓 各項工程規劃得以參考,降低新建後重新進行改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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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建議無障礙相關整合法規推動策略

一、 短程策略:以無障礙示範區計畫為優先,納入政策現有公共工程相關計畫中,作 為無障礙環境整合工作的第一步

(一) 背景

騎樓整平計畫隸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的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人行道整 平拓寬則屬內政部營建署既有市區道路景觀及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下的補助範圍,但兩 計畫目前並未整合,因此各縣市申請後亦為分別推動的情況。

建議未來可與該兩項中央計畫負責單位協調,將無障礙示範區納入,使騎樓整平 與人行道順平路段併同辦理,強調須同時整合騎樓、人行道與道路介面者,才可納入 優先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內部在爭取經費補助的同時,也可事先做好內部跨單位協 調,成為未來推動無障礙整合政策的第一步,也使補助成果達到雙贏效果。

(二) 國外案例 1. 日本

日本將優先示範區命名為「重點整頓地區」,該地區的指認標準有三:

(1) 包括於生活相關設備(指高齡者、身障者等於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利 用之旅客設備、公家機關、福祉機構以及其他設備。以下亦同。) 之 所在地中,且於生活相關設備之間移動時以通常徒步即可抵達之地 區。

(2) 由生活相關設備及生活相關動線(指聯絡生活相關設備之間的動線。以 下亦同。)所構成之一般交通用設備(道路、站前廣場、通道及其他供 一般交通用之設備。以下亦同)中,特別需要實施移動等之順暢化事業 之地區。

(3) 針對該地區重點且整體地實施移動等之順暢化事業,將能有效且適切 地綜合增進都市機能者。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重點整頓地區的各鄉鎮市,須依中央訂定的無障礙基本方針,針對該鄉鎮市區域 內之重點整頓地區制定基本構想,做為未來區內公共設施與私人建築等遵循標準與規 範,而同時要求區內居民針對區內無障礙設施管理進行討論並訂定管理維護協議,以 保持日常使用之順暢化。

2. 中國

中國為了行動不便者生活便利性,陸續於北京、天津、上海以及廣州、深圳等城 市進行一系列的無障礙建設,建設層面除了不同類型的公共建築物外,尚包含住宅區、

住宅建築、導盲磚、人行道及道路交界處扇形化處理、坡道式過街天橋、地下道、無 障礙標誌牌等項目。(但未說明選點原則)

以北京恩濟里住宅區小區為例,該住宅區面積9.98 公頃,總建築面積 14.08 萬平 方公尺,該區的無障礙設計遵守下述三項原則:

(1) 方便輪椅乘坐者的室外通行:在小區的道路、廣場、公園、庭院等處設 置便於行動不便者可順利到達目的地的坡道,併使室外無障礙環境形 成系統。

(2) 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公共建築:在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商店、老人 活動站、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居民經常使用的公共建築的地面層設置坡 道,有利於行動部便者順利進入和使用。

(3) 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住宅的探索:在兩棟住宅單元的地面層進行試點,

使行動不便者和病弱老人能用輪椅通過單元門內進入戶內,實現初步 的生活自理。

最後則針對小區內施做坡道及供行動不便者套房的施工工法和價錢進行分析,並 建議出未來區內新建設施需符合的無障礙標準。

(三) 國內無障礙示範區可能辦理程序建議(請參見附錄相關內容修正) 1. 成立專責溝通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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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於縣市政府內,成立一無障礙示範區專責小組,招集相關單位成員,

並以府內主秘或副市長層級擔任招集人,定期招開溝通會議,並追蹤改善進度,

訂定基本推動理念及協調各部會意見。

2. 選定優先發展地區

根據日本經驗,針對車站、社會福利設施或重要交通轉運站、重要生活服 務提供區域,將劃為優先發展區。建議未來可參考日本精神,將車站、捷運站 周邊或鄉鎮市區公所、住宅區公車站或停車場周邊、大型公園等區位,以主要 交通點至設施主要路徑為範圍,劃定出優先發展區。

3. 排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劃定優先發展區後,再進行分年改善計畫。計畫包含內容包含:

(1) 確認範圍

(2) 區內無障礙通路項目確認與現地調查

(3) 區內居民及商業服務業者意見調查

(4) 需求團體及規劃設計單位座談會,了解無障礙環境與通用設計新趨勢

(5) 發展區無障礙環境範圍、初步規畫目標等內容公告及公開意見徵求

(6) 各發展區招標規劃,確認需改善項目及經費評定

(7) 發包施工

(8) 區內無障礙環境理念教育宣導會(居民、管委會)、徵求環境維護及巡 察志工

(9) 完工後定期巡查與取締

4. 爭取營建署城鄉新風貌或人本交通計畫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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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程策略:修訂原有各項法規,使各項法規指定須訂定的無障礙環境標準,並於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訂無障礙環境整合界面的主管單位

以修訂原有各項法規整合,相對來說前期推動效率較快,但必須建立起明確且較 高位階的中央及地方整合監督小組,由其協調出整合介面負責單位,才能使無障礙通 路整合確實推動。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現況無障礙環境推動依據「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 會設置要點」,設立有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以副市長為召集人,委員包含教育局、

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臺北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代表十人,由相關局處

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臺北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代表十人,由相關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