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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以法規檢討角度出發,審視日本及英國無障礙法規演進和精神,了解國外法 規已將無障礙通路相關計畫和法規導入視為第一要務,但國內受限於推動經費與時程考 量,在建築、道路及公園法規規定上主要以納入「應提供無障礙設施」等文字或是專章 方式介紹,缺乏強制性,如何進行現有課題檢討及引入整合方式實為重要。

本研究進行課題檢討有下述面向和成果:

壹、 建築技術規則與其他法令競合關係

一、 建築技術規則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係:集合住宅垂直升降目前無正式法源 可裝設升降機以外設備

二、 建築技術規則與住宅法關係: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從事必要之 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涉及公共空間改善時,依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範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而申請執照時,往往需附所有土地權人同意書。住宅法所規範的住宅泛指供居住 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但建築技術規則和相關無障礙規範基準難以全 面適用既有住宅。

三、 建築技術規則與市區道路條例關係:騎樓與人行道、巷口道路因一開始分屬不同 主管單位或不同時期規劃,現況中央推動計畫與經費也分屬騎樓整平計畫與既有 市區道路景觀及人本環境改善計畫兩大計畫,所以現況多面臨兩造主管機關接規 定出順平內容,但實際執行面,究竟以哪一個執行單位為主導者?以何者經費推 動騎樓與人行道間順平方案?兩造計畫優先選定示範地區時因無法一起配合規劃,

也同樣會產生無法整合情況。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四、 建築技術規則與地方公園自治法規關係:多數設施不需申領建照,所以現行法令 新建管理面,仍未對各項設施有明確的無障礙設計規範。公園非屬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及依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種 類及適用範圍」,因此其出入口、斜坡、扶手等設施設備是否設置以及設置方式 不需依循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要求,也不受各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督導。

貳、 國內設計手冊現有課題與建議

一、 設計參考圖示呈現方法不夠清晰或未以建築圖形式提供予手冊使用對象必要資 訊,建議手冊編纂的設計原則應符合通用化設計,如:使用較大的字體。最小不 小於 3mm(10pt),多為 3.7mm(11pt)透過清楚的資訊整理及提高文字與背景間 的對比(如白底黑字),加強手冊的易讀性。

二、 不同用途的無障礙設計手冊主要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出發,但標 準運用建議須因地制宜,建議如公園等開放空間的無障礙設計可以有提供優化的 標準

三、 應導入通用化精神,將使用永續性、設計性等面向導入現有宣傳手冊建議的設施 設備設計中,考量採用材料的耐用性和造型的美觀性

四、 過去實務操作經驗,如替代改善方案,應作定期彙整,作為各手冊內涵回饋,使 改善策略與技術可與時漸進

參、 現有無障礙法令與執行層面建議思維

一、 建議在現有機制中納入長期性管理維護規則的建立,避免改善成果遭到破壞 二、 建議無障礙環境改善可指定一定路段多項無障礙工程併行規劃改善,避免介面無

法整合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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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既有法規可將參考手冊重要內容列為設計標準,或列入審議規範,賦予法令地位 四、 建議以計畫先行方式,將重點示範地區改善計畫納入城鄉新風貌或是人本環境等

既有計畫內推動

五、 為促使設計單位對無障礙環境及通用設計之理念認同並增進實踐能力,應可整理 各縣市無障礙宣傳及設計手冊,納入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這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 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教材,並開辦其他相關講習課程後,納入相關公共工程 招標重要資格限制

六、 為強化各級政府對無障礙環境設計之重視,除訂定整合法令外,可針對優良設計 與工程進行獎勵與推廣

七、 建議各法規主管機關針對本研究所提的法規競合關係提出解釋函令,了解不同法 規適用之優先順序。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